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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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3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12.1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1996年12月11日审计署发布审法发[1996]36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供帐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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