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法》之不足
食品安全管理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第一章概述食品安全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基础,是国家安全和民族健康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此,各国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
但是,随着食品生产和供应链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食品安全管理也面临着各种局限性。
本文将从局限性和改进措施两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的局限性1.检验方法和标准不足食品安全检验是确保食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
然而,不同国家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存在差异,仍有许多食品在国家缺乏检测标准的情况下进入市场,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2.监管不到位虽然各国都有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但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或存在腐败行为,导致某些不法商家可以逃避监管,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
3.厂商诚信问题食品安全的核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经营。
然而,很多不良食品生产企业只为了追求利润而破坏食品质量,这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食品的质量,从而无法保障自身的健康。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的改进措施1.建立完善的检验标准各国需要建立适当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相关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卫生安全风险。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需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的评估和管理,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其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自律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结论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从食品安全管理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两个方面探讨了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方向。
食品安全制度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形象。
然而,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一、食品安全制度缺陷概述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新型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领域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导致这些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2. 监管体制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
不同部门对同一领域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力度不够,食品安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3. 监管手段落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依靠人工检查、抽检等方式,难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全面监控。
此外,信息化程度较低,数据共享困难,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4.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为了追求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手段。
这给食品安全制度带来了巨大压力。
5. 公众参与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制度中,公众参与度不足。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不够,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二、食品安全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1. 体制机制原因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缺陷与体制机制有关。
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部门间协调难度大;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
2. 法规建设滞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一些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管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3. 企业利益驱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手段。
这种利益驱动导致食品安全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4. 公众意识薄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不够,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
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接轨的一部根本法律。
它的出台无疑是对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真空地带的一个重大弥补,也是对多年来食品违法司空见惯的一般行为亮起了“红灯”。
同时也是对食品违法与视人民生命健康如儿戏的经营者亮出了一把“利剑”。
应该说对执法者是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对消费者来说生命健康有了法律保障。
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了。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两个月来,我们的执法人员吃苦流汗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处于一种困惑状态中,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严重地影响着《食品安全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以下建议: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一是《食品安全法》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加大了好几倍,在处罚金额上起点较高,目前正处于一个过度的非常时期,由于经营者对新的法律理解与认识不足,总认为经营了几十年的食品都没有出什么问题,难道现在能出人命关天的大事吗?二是经营者认为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额少,而处罚的起点过高,总是认为我们执法存在“过罚不当”,怀疑我们的执法活动。
认为我们是小题大作,是在为难经营者。
三是有部分经营者对食品经营违法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没有出人命案就不算违法的观念根深帝固,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已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四是经营者没有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应尽的义务,不是主动地配合管理,而是被动地接受管理工作,甚至是在回避我们的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
(二)执法者自身存在认识不高,信心不足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与经营者的认识有同感,认为被查出的经营者所经营的过期食品也就是那么三两代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处罚的起点是2000元。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及完善作者:韩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可能剥夺生命,可以说食品安全是人们应当享有的最为基本的人权保障。
然而我国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障,切实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不负众望于2009年出台,可谓顺从民意。
本文试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出发,阐述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存在的不足及为进一步完善该部法律提出大致思路,盼望食品安全法可以得到更好地落实,进一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立法理念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作者简介:韩璐,河北大学法理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8-02一、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背景发生在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依然历历在目,十三名还在襁褓中的婴儿的生命被无辜地带走,还有两百多名婴儿在严重营养不良症的笼罩下艰难成长。
然而经过这次生命与血的教训后,一些不法国民依旧执迷不悟,不仅未从中吸取教训,为谋取更多利益,他们不惜以别人的健康与生命为代价继续计划重演着另一幕幕的悲剧。
类似的毒奶粉、毒茶叶、毒大米,福寿螺里有寄生虫、红心鸭蛋暗藏苏丹红、桂花鱼含有孔雀石绿等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其实几乎每年都会有一起甚至几起,这让人不寒而栗,不禁引起我们的深思,为什么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呢?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如此严峻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承载着国人同胞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此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距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迄今为止已逾六年,然而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这世间没有什么事物是绝对完美的,当然这部法律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食品安全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够完整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是食品,第二是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自2 0 0 9年 6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 ( 以 下 简作 《 食 品 安 全 法》 ) 施 行 以来 , 食 品 安全 越 来
越受 到各 级政 府 和监 管部 门的重 视 以及 社会 的广泛 关 注 。 即使如 此 , 食 品安全 事 件仍 屡 有发 生 , 食 品安
t h e l e g a l l i a b i l i t y s y s t e m, e t c . . Ke y wo r d s : F o o d S fe a t y L a w; i mp e r f e c t i o n ; p e r f e c t
周健
《 食品安全法》 的缺 陷 与 完 善 建 议 9
◆ 医药 卫 生 立 法 研 究
《 食品安全法》 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周健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本 文章 分析 了《 食 品 安 全 法》 中有 关食 品安 全 监 管体 制 、 食 品 安全 及 相 关 用语 含 义 、 食 品安 全监
管、 法律 责任 等 方 面存 在 的主要 缺 陷 。 并在 此 基 础上 从 建 立健 全 统 一 高效 的食 品安 全监 管体 制 、 全 面科 学解 释 食 品安 全相 关 用语 、 提 高法律 的 可操作 性 、 完善 法律 责任 体 系等 方 面提 出相 应对 策 。
监督 、 组织 协调 和依 法组 织 查处 重 大事 故 。 自此 , 我 国食 品安全 监管 改 变 了 以卫生 、农 业 部 门为 主 的集 中统一 监管 方式 , 确 立 了分 段监 管 为 主 、 品种 监管 为 辅 的体 制 。2 0 0 9年 6月起施 行 的《 食 品安 全法 》 基本 延 续 了 上述 调 整 , 其规 定 “ 国务 院质 量 监督 、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依 照 本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职 责 , 分别 对 食 品 生 产 、 食 品流 通 、 餐 饮 服务 活 动实施 监 督 管理 ” , 以法 律形 式确 立 了食 品安 全 分段 监管 为 主 、 品种监 管 为辅 的方式 。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李梦露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2015年4月24日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条文由104条增加到了154条,修改内容涉及食品领域的八个方面进行了。
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将网购食品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内,对保护网络食品消费者的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但结合食品安全监管本身的特点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一)食品安全的概况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
”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
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
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
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
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
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
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
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
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的不足与改进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的不足与改进在2月24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根本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厉行改革,加大执法力度,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
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该法情况的汇报。
检查组分5个小组,分别对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进行检查,听取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31个市、县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蔬菜基地、畜禽屠宰厂、食品生产工厂、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超市、饭店、学校食堂等87个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召开了32个座谈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进行了座谈。
监管体制有待理顺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路甬祥认为,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省、市、县就如何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
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新时期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40·FOOD INDUSTRY 王欢 刘湖平 霍雅楠 河北行政学院新时期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施过程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难。
在这种问题之下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及时的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相互连接的改革,从而确定一套更为标准的违法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新食品安全法规。
具体监管人员素质较低。
食品安全问题能否有效的进行管理主要是依靠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部门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就导致新食品安全法不能够有效的得到应有的监管效果。
根据这种问题相关的工作部门应该重视其工作人员的思想发展,及时的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素质进行培训提高,同时还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岗位分配,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从而能够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政府部门干涉较多。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来源是各个城市的政府部门,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往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必须要进行改进。
主要问题来源就是相关政府部门干涉较多,在监管工作过程中不能够把握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结果不够合理,不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
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创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制定合理的监管标准,以保证我国新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开展。
随着我国越来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相关部门必须要针对其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才能够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课题编号(201701718)。
作者简介:王欢(1979-)女,河北乐亭人,副教授,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刘湖平(1979.5-)男,江西吉安人,副教授,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霍雅楠(1981.8-),女,河北三河人,副教授,本科,研究方向:领导科学。
国在2015年实行了全新的《食品安全法》,这一法规被人们称为是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法规的人所进行 的惩罚进行了明确的表示,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能够有效的预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出现,使居民的人身安全得到了重要保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足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但这些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法规对于一些新兴的食品业态和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此外,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不统一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有些标准甚至低于国际标准。
这给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降低生产成本和质量,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还不够完善,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不足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
然而,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还不足,很多人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应该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对于新兴食品业态和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并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应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同时提高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和素质。
三、统一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应该参照国际标准,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四、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该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加强对追溯体系的监管。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侯坚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5期[提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案件屡屡发生。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舆论更将政府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完善;优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6年5月20日一、食品安全概述(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与认识,是一个既漫长又艰辛的事件过程,它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不断增强而不断的深化。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以及贸易的发展,人们生产出来的食物除了供自己食用外,也开始了食物的贸易。
然而,这一时期人们对食物的关注更多的是在食品的数量,而不是食品的质量,他们更担心的是交易中食品数量的缺斤短两。
但是,随着食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发现,通过在食物中掺假掺杂降低成本能牟取更多的利益。
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为了利益,开始出现了很多层出不穷的办法牟利,例如销售变质过期食物。
在过去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候,过期变质食物往往难以发现。
但是,这样的过期变质食物危害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和注意。
在194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简称FAO)在美国华盛顿成立,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让世界摆脱饥饿,实现粮食供需安全。
1974年11月,该组织便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并且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
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为:“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的粮食。
”(二)保证食品安全的意义。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身体的生长发育和组织更新所需要的原料、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
食品安全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鼓励消费者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警觉性和监督作用。
05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完善与执行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确 保所有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都有法可依。
针对不同食品类别和风险因素,制定详细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 度,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
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食品 生产、流通等环节进行检查
,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 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
技能。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0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公 众的知情权。
02
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减少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对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状态。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是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 基础。
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农药残留超标
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 农药,导致食品中农药残留超
标现象较为普遍。
添加剂过量使用
信息沟通不畅
政府部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 引发社会恐慌和误解。
03
加强食品安全的应对 措施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保障公众 健康的关键。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 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监管 工作的顺利实施。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我 国食品 安全 事故 的接 连 发生 引发 了对食品安 全监 管问题 的思考 , 食 《
品安 全 法 》 实 施 为 改 善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的
监 管指 明了方 向。本文 对《 品安 全法》 食 实施 前 后 我 国 的 监 管 状 况 进 行 了相 关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监 管 问 题 对
d i 1 . 9 9 j i n 10 —6 4 . 0 0 o:0 36 /.s . 0 7 s 1 x 2 1.
3 29 4. 8
加 工环 节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 , 餐饮服务 环 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管 , 在 实际监管 中某些小 型“ 前店后厂 ” 门 式 店 的归 属 问 题很 难 区 分 , 因此 很 容 易 出 现 部 门之 间遇事 相推委 、 交叉管理或都不 管 理 的 问 题 。 由 于 街 道 一 级 未 设 立 质 量 监督部 门 , 又暂时未指定相关部 门进行管 理, 因此对 “ 店后 厂 ” 门店 的监 管存 前 式 在 漏洞 。街 道 一 级 的 “ 店 后 厂 ” 门店 前 式 如 要 办 理 许 可证 , 少 要 到 区级 质 量 监 督 至 部 门办理 , 就造 成 _ 前 店后 厂 ” 门 这 『“ 式 店 办证 及监督单位监管的双重不便 。 目前食 品监管 的薄 弱环节 主要是 小 作坊 、 偏远地 方的食 品销售 部 、 流动食 品 商贩 、 校周 围 的小 餐馆 、 学 杂货 店 等” 。 由 于对 } 环 节 没 有 专 门 的 条 款 加 以 规 二 述 范 , 些地方 的基层执 法部 门经 费紧缺 , 一 食 品安全 的监管工作很难 全面的开展 。 解决《 品安全法》 食 实施后 现存 问题 的对 策 进一步完 善食 晶安令 法实施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时 借 鉴 欧 美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食 同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 立 涵 盖所 有食 品类 别 建 和 食 品链 各 环 节 的法 律体 系 , 定 监 管 政 制 策、 检测标准 以及质量 认证 体 系, 使食 品 安 全 的 管理 建 立 在 科 学 之 E 。进 一 步 明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律制度对食品安全具有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可以从制定专门法、修改某些现行法和进行法律清理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标签: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监督管理一、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其安全性对人类的健康又更重要。
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证食品的安全,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爆发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如特伦苏事件、王老吉添加事件、食品安全标准与奶制品等事件。
大大影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暴露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与不足。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却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
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
(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及完善_韩璐

2015
8
◆理论新探
律保护道路中所遇到的最大障碍, 大部分消费者仅仅只能够证明 有问题的食品是由食品经营者处购买获得, 但很难证明食品存在 的问题是由食品经营者所导致的。 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让食 品经营者举证可以更好的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合理界定销售者责任。对于食品销售者责任的界定也是 2. 尤为重要的。 首先, 大型食品销售者的赔偿能力远远高于小型食 品生产者, 有效地合理分配他们之间的责任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 不难看出, 相对于食品的生产者而言, 消 费者向食品销售者提出索赔的难度和成本相对来说更低, 所以, 合理界定他们之间责任有利于激发消费者的维权积极。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 3. 有关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官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 中, 应当综合考量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侵权人的主观认知状 态与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地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政府、 企业、 学校或者居委会 4. 应不时的组织活动或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开题讲 座,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不断提高民众的食品安全意 识。 同时, 还可以通过电视播放、 广播语音、 网络教育等方式进行 法制宣传, 让人们意识到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可以通过法律 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消费者维权难度过高并不利于 5.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更好保护, 人们会因为困难重重而选择放弃, 所以国家应该通过有效手段尽量降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需 要的苦难, 降低成本从而最大程度上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切着每一个人, 责任可谓重于泰山。 制定食 品安全法是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具体落实。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 人民的违法行为, 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学会自尊、 自重、 自觉、 自醒。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不仅可以满足中国社会现状的需求, 同时也符 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所以说, 在世界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 的同时, 食品安全法也应当根据时代的要求做到与时俱进, 在坚 持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的前提下不断进行扬弃, 使其在适用的时 候更具操作性与执行性。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更有力有效地保障 人民的健康问题, 维护社会的安定, 从而进步一完善社会主义法 治社会的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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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1 等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 ,食 《 品安全法》第 四条赋予卫生行政部 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的
实施监督管理 。” 实现 了从农 田到餐桌 的全程监管 , 应该 看 到立法本 意是好 的 , 但在实际操作 中确有漏洞 。 食品从农 产
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赋予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统 《 负 责、 导、 领 组织 、 调本行政 区域的食品安 全监 督管理 协 工作 的职责 , 联合执法也存在着执法成本高 , 操作性 不强 的
一
品到餐桌是一个连续 的过程 , 段与段之间存在空隙 , 给一些 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 , 也容易形成监管的“ 真空地带 ” 例 。
如 ,三 聚 氰 胺 ” 奶 和 奶 粉 事 件 中 , 要 肇 事 者 奶 源 收购 站 “ 牛 主 就 因无 法 归 类 于现 有 食 品监 管 体 系 的 “ ” 段 中而 处 于 无 部 门 监 管 的 状 态 【】当 面对 监 管 的 楚 河 汉 界 , 关 部 门 尚在 争 论 1。 相
设备 或者设施 ” 的相关要求 。 如此恶劣的生产经营环境及经 营过程 , 经营者食 品安全意识淡 薄 , 是 漠视法律 , 消费者 对
健康不 负责任 的体现 , 卫生监督员考虑予 以行政处罚 , 但在 《 品安全 法》 九章法律 责任部分 , 食 第 却找 不到与之对 应 的
处罚规定 。
21 00年 1 上 第 2卷 第 3 2月 4期
De e e 2 1 Vo . c mb r 0 0 12 No 3 .4
中国中医药 咨讯
Ju a f iaTrdt n lC i s dcn nom ̄in o m l n a io a hneeMe iieI fr o Ch i o ・8 ・ 5
浅 析《 品安全法》 食 之不足
.
金峰
张周建
张 卫 兵
( 通市卫生监督所 , 苏 南 江
南 通 ,2 0 6 2 60 )
【 要 】 新颁 布实施 的《 摘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在维护我 国食 品安全 , 提高食 品安全监管效能 , 理顺食 品安全监管 体制等方 面发挥 了积极地 作用 。但是 , 为一部全新 的对 整个食 品安全领 域进行调整和规 范的法律 , 作 在面对我 国错综 复杂的
食 品安全形势时 , 中的一些条文及 规范还是显现 出不足 , 其 笔者从基层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 的角 度出发 , 结合实 际工作 , 分析 了
这 些 条 文 中存 在 的不 足 之 处 , 对 今 后 如 何 改进 进 行 了 探 讨 。 并
【 关键词 】 食 品安全法 ; 不足 ; 思考
出台 , 保健食品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 严重影 响了保健食 品生
产经 营和监管工作 的开展 。 比如 , 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假冒保 健食 品该 如何处理 ? 作为流通领域 , 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在 工商部 门 , 但作为具体的保健食品 , 其监管职责又在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 对 这 样 的 困 惑 , 层 执 法 急 需 国务 院 的具 面 基 体管理办法 出台。 4 思 考 与 建 议 41 对 监 管 模 式 的 思 考 与建 议 在 面 对 目前 分 段 监 管 可 . 能 带 来 的一 些 不 足 之 处 ,可 以考 虑 通 过 联 合 执 法 或 成 立 一
[] 怀 字 , 国保 健 食 品市 场 与 监 管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及 对 策 叨. 2吴 我 现 代 预 防 医 学 . 0 .6 8 :4 2 15 . 2 93 ( )1 5 - 4 3 0
【】 3 信春鹰主编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释义[ . 1版. MI 第 北京 :
法律 责任的约束 , 法律要求将如 同一纸空文 。 但作为基层执
法者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而放松甚至放弃 那些条 款所 提出的管理要求 , 还是应该积极地履职 , 探索寻求一 些 方法来 弥补没有法 律责任 约束所 带来 的不利 。 比如 , 可以引 入卫 生行 政指 导书这个 概念 ,卫 生行政指导书是卫 生行 政 指导 的体现 , 卫生行政指导可以弥补法律的这些“ 白” 通 空 。 过卫 生行政指 导书 明确食 品生产经 营者 违法的法律条 款 , 分析所存在 的危 害 , 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 提 敦促经营者改 正 违法行为 。另外也 可以通过建立媒体曝光机制等其他手段 解决存在 的此类 问题 , 化被动为主动 , 出执法 困境 。 走 43 对不 明确条文 的思考 与建议 无论 是保健食 品的监 _ 管还是食 品小作坊 的监管 , 都应尽 快制定相应 的下 位法 , 以 明确监管 要求和监 管职责 , 应该谁管 , 么管 , 怎 而不是现在 模凌两可 的状态 。 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 各地方人大应按照食 品安全 法的要求 , 结合本 地实际 , 台小作坊 的监 管办法 。 出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保健食品 的监管办法 ,明确保 健食品的 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 。
综 观整个《 品安 全法》 类似 的有义务条 款无处罚 条 食 , 款 的事 项为数不少 , 《 品安全法》 如 食 第三 十四条对人 员健 康 管 理 的规 定 也 属 此 类 。
3 不 明 确 的 条 文 给 基 层 执 法 带 来 困惑
《 品安全 法》 五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 “ 食 第 国家对声称 具
法 律 出 版 社 ,0 9 2 8 2 0 :5
《 品安 全法 》将 我 国食 品 安全 监 管模 式 定 为 分 段 监 食 管 。 《 品安 全 法 》 四条 第 三 款 规定 “ 食 第 国务 院质 量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规 定 的 职 责 , 别 对 食 品 生 产 、 品 流 通 、 饮 服 务 活 动 分 食 餐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 《 ( 食品安全 法》 于 2 0 ) 0 9年 6月 1日颁 布实施 , 作为《 品卫生法 》 食 后一 部全 新 的对我 国整个食 品安 全领域 进行 调整 和规范 的法 律 , 在维护我 国食 品安全 , 其 提高食 品安全监 管效能 , 理顺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1 分 段 监 管 模 式 在 实 际 执 法 中的 不 足 逐 渐 显 现
缺点 。
42 对 有 法 无 罚 条 文 的思 考 与建 议 .
笔 者 以 为 , 目前 我 在
国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自律 意识 还 不 够 强 的状 况 下 ,如 果 没 有
如何实现“ 无缝 ” 对接时 , 经营者早 已悟出“ 门道 ”堂而皇 之 , 的打 出了“ 擦边球 ” 。 2 “ 有法无罚” 的条文对执法实践产生 了影响 卫生监督员进入一家饭店检查 , 在冰箱顶部 、 微波炉等 食 品存储 、 加工 的地方发现 大量 鼠粪 、 鼠迹 , 根据 现场检查
参 考 文 献
【 李震 海 , 析《 品安全 法》 l 】 浅 食 的亮点 与不足 [. 国卫 生监督 杂 J中 ]
志 . 20 .6 6 :4 ~ 5 . 0 91 ( )5 6 5 1
情 况 , 店经营者违 反了《 品安 全法》 二十七条第 一款 该 食 第
食 品生 产经营者应“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 “ 、有相应的防 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