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适用法原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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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国家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公开、公正、公平;
(五)合法、合理、合情。
第三条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三)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第四条法律适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法律适用应当注重实际效果,保障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法律渊源
第六条法律渊源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国际条约、协定。
第七条法律渊源按照效力等级分为: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国际条约、协定。
第八条法律渊源的效力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国际条约、协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法律适用主体
第九条法律适用主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团体;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法律适用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合法、合理、合情。
第四章法律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程序包括: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理;
(四)判决、裁定;
(五)执行。
第十三条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审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判决、裁定应当依法作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执行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五章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法律解释包括:
(一)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
(三)行政解释。
第十九条立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第二十条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第二十一条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部门作出。
第六章法律适用监督
第二十二条法律适用监督包括:
(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法律适用进行监督;
(二)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进行监督;
(三)人民监督员对法律适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法律适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对法律适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包括: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国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程序公正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五)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条法律适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下列顺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适用中,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五条法律适用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二)审查证据;
(三)认定事实;
(四)适用法律;
(五)作出裁决。
第六条法律适用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律适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法律适用中,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解释,应当以立
法原意为准。
第十条法律适用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适用。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尊重国际惯例。
第二章人民法院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定期限。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审判公正。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
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人权。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公开办理。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期限。
第四章公安机关适用法律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证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认定事实。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人权。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公开办理。
第五章诉讼程序
第三十七条诉讼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一)起诉;
(二)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审查证据;
(五)审理;
(六)判决或者裁定;
(七)执行。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
法申请复议、上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
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解释
第四十三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解释。
第四十六条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符合立法原意。
第四十七条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应当尊重国际惯例。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法未尽事宜,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