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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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企业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
挥档案在社会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会企业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企业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社会企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归档及时、准确、完整;
(三)安全保管、科学利用;
(四)方便查阅、方便交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社会企业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
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项目参与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项目文件、资料、图纸等;
(二)确保收集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三)收集的档案应具有法律效力、技术规范和真实性。

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二)对档案进行编目、编目卡片制作;
(三)对档案进行装订、编目、登记、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项目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维护;
(三)档案的借阅、复制、摘抄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项目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
(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篡改档案;
(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根据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鉴定不合格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销毁档案前,应进行登记、清点,确保档案完整;
(二)销毁档案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三)销毁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社会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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