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2]13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新建铁路成都至兰州线成都至川主寺(黄胜关)段工程设计变更环评报告书简本
新建铁路成都⾄兰州线成都⾄川主寺(黄胜关)段⼯程设计变更环评报告书简本新建铁路成都⾄兰州线成都⾄川主寺(黄胜关)段⼯程设计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录⼀、建设项⽬概况 (1)(⼀)建设项⽬的地点及相关背景 (1)(⼆)建设项⽬的主要建设内容、⽣产⼯艺、⽣产规模、建设周期及投资 . 1 ⼆、建设项⽬周围环境现状 (7)(⼀)建设项⽬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7)(⼆)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9)三、建设项⽬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12)(⼀)建设项⽬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式、排放⽅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态影响的途径、⽅式和范围 (12)(⼆)建设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标分布情况 (14)(三)主要环境影响及预测评价结果 (17)(四)环境敏感区影响及预测评价结果 (19)(五)污染防治措施、执⾏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态保护措施 (20)(六)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22)(七)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23)(⼋)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结果 (23)(九)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23)(⼗)环境监测计划及管理制度 (24)四、公众参与 (24)(⼀)公开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式等; (24)(⼆)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次数、形式等 (28)(三)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29)(四)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32)(五)⼩结 (45)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46)六、联系⽅式 (46)⼀、建设项⽬概况(⼀)建设项⽬的地点及相关背景1、项⽬建设的地点及相关背景⼯程位于四川省境内,起于成都市青⽩江区,经德阳市的⼴汉市、什邡市、绵⽵市,绵阳市的安县,阿坝藏族羌族⾃治州的茂县、松潘县⽌于川主寺镇黄胜关,线路全长275.8km。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环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皖环函〔2023〕99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07铁总计统[2013]18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2013]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审批、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总公司或总公司与其他出资人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
铁路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及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是指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新建铁路、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上、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200公里以上、新改扩建大型铁路枢纽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既有铁路提速扩能及其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六条(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陕环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3〕1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2012年以来,我厅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个别地市尤其是部分县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越权审批、降级审批等违规行为,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试先投”、“久试不验”的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环评文件审查审批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认真贯彻环保部5号令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9〕36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2〕24号)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工作,严禁越权审批、降级审批。
涉及铅、汞、铬、镉、砷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对既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又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书必须经同级(或以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未建立评估中心的,应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内设职能处(科)室原则上不应再组织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对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的区域和污染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和批准其除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新、改、扩项目的环评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附件:主题词:公路铁路环评问题通知抄送:交通部、铁道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参阅件:裴亚钦随着公路、铁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等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经过已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乡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铁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新建铁路武汉至十堰铁路孝感至十堰段补充环境影响评价
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主,限量排放”的原则,严格控制地下水涌水。工程施工期应加强隧道上方地下水环 境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
7. 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对敏感点中受该工程影响的电视用户补偿有线电视入网 经费。牵引变电所及 GSM-R 铁路移动通信系统落实最终选址时对居民区予以避让, 并尽量远离居民区。
无变更
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 过 50km/h
无变更
技术标准
十堰-襄阳近期列车 40 十堰-襄阳近期列车 34 十堰-襄阳近期列车减少 6
对/日,远期 66 对/日;对/日,远期 72 对/日;对/日,远期增加 6 对/日;列车对数增加 30 对以
襄阳-孝感近期 79 对/ 襄阳-孝感近期 89 对/ 襄阳-孝感近期增加 10 对/
4. 地表水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采取管理及工程措施; (2)加强环保监理,施工的各种废水严禁直接排入自然受纳水体;机械和车辆 清洗及维修的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3)本次补充评价范围内,云梦东、东津站、隆中站、河谷站 4 座车站及动车 运用所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之一级标准排入附近农灌沟渠;待将 来随着站区周边的城镇化建设逐渐完善,生活及少量生产污水再根据具体条件纳入 到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中。 (4)加强谷城县三水厂二级水源保护区施工期环保措施。 5.环境空气影响保护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并保持清洁;靠近居民 集中区的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在拆迁和开 挖干燥土面时,应适当喷水,使作业面保持一定的湿度;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 集中堆放的要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 化,炊事炉灶等应采用清洁燃料;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实行密闭式运输; 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工程后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无机车废气排放;同时不新建锅炉,无锅炉废气排 放。 6.地下水保护措施:隧道施工废水,应在各隧道洞口处设置排水处理设施,废 水达标后方可排放;建议在每座隧道进出口分别设置沉淀池。隧道施工采取“以堵为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4号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公路铁路环评问题通知
抄送:
交通部、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使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铁路工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国外贷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由铁路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各自的主要职责是:1.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负责预审、审批部门提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有关文件,并落实其审批意见;委托方式可直接委托,亦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后进行委托。
2.承担或牵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按有关规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并对其结论意见负责。
3.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工厂、工程局及以下单位(以下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及预审意见的报送;负责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评价任务的委托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和铁道部管理的跨越省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熟悉该项目工程情况、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或牵头承担;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熟悉该项工程情况,持有甲、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部管建设项目,在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时段,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部环保部门委托一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委托、提报环境评价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环保局。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工作,以委托书方式进行,行文应分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计划、基建部门和国家及有关的地方环保局。
20121030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铁路选线设计中常见问题分析
铁路选线设计中常见问题分析李永贵【摘要】铁路选线的好坏,决定了项目工程的难易程度、工程投资的大小、施工和运营的安全,所以铁路选线是铁路项目设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影响全局的总体性工作。
在中国西南地区,山高谷深、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在此区域修建铁路,工程十分艰巨,更有必要做好铁路选线。
笔者经过多年在中国西南山区铁路选线设计工作的经验积累,将铁路选线设计中遇到的环境选线、地质选线、紧坡地段定线、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重合、坡度代数差、坡度使用等问题在文中分别进行了列举分析。
铁路选线应根据规范、规定,结合项目沿线的环境和地形地质条件、工程条件、规划及人文等因数,经过多方案的比选,来确定最优的线路方案。
%The route selection of railway determines the complexity of project engineering, the amount of project invest-ment as well as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therefore, route selection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and signifi-cant work of project design and it's also a general task that influences the whole project. As Southwest China orea fea-tures high mountains, deep valleys and complex terrains and geological conditions, it's very difficult to build railways here. It is necessary to railway line. With years of experiences in route selection of railways in mountainous regions of Southwest China,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selection of railway route are inevitable in the project of railway environmental route selection, geological line selection, tight slope segment alignment, vertical curve and plane circular curve coin-cide, difference in gradients, slope utilization. Route selection should becompliant with regulations and rules to deter-mine the optimal scheme of line,combining to the project along the terrain and geological conditions,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project planning and cultural factors.【期刊名称】《高速铁路技术》【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6页(P67-72)【关键词】铁路选线;常见问题;分析【作者】李永贵【作者单位】中铁二院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6502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12.3笔者参与我国西南山区多个项目的铁路选线设计工作,主要项目有云桂线百色至广南段、黄百线、缅甸木姐至皎漂铁路、成都至昆明线永仁至广通段、中缅印铁路通道芒市至候桥段、中缅印铁路通道蒲漂至候桥段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detail2023906.html。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管理20161111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管理
二、前期管理工作重点
(二)管理重点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 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纳入验收管理;
(2)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 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管理
二、前期管理工作重点
(二)管理重点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 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 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铁路建设项目 环水保管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铁
路
目录
建
设
项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目
环
二、前期管理工作重点
水
保
三、施工过程管控
管
理
四、验收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一)国家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委规章 (四)铁总相关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管理
二、前期管理工作重点
(二)管理重点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功能 显著降低的。
第五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 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 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 管理工作 的通知
环' & - [ 2 0 1 3 ] 1 0 4号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环 境 保 护厅 ( 局) ,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团环境保护局 . 辽河 保 护 区管 理 局 . 解 放 军 环 境保护局 : 加 强环 境 影 响评 价 监督 管 理 、规 范环 评 行 为 . 是保 障环评 制 度 有效 执行 的重 要 手段 . 是 维 护广 大
施 不 齐 全 和 环 境 风 险 防 范措 施 不 落 实 的产 业 园 区
似
,
政 策 导 向
内项 目要 暂停 受 理 。要 在 时 间上 、 质 量 上 保证 建 设
项 目选 址选 线 的 环境 可行 性 、 产业 结 构 调 整 的环 境 最优 性 、 环 境 标 准 的 可达 性 、 环 境 风 险 的可 控 性 和
件 对 不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策 、 法律 明令禁 止 建 设 区 域 内 的项 目 .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 、 重 点 区 域 耗 煤 项 目煤 炭 等 量 或 减 量 替 代 方 案 不 明 确 . “ 两 高一 资” 以及 拆 分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编 制 质 量 较 差 的 项 目不 予 受 理 和批 准 。对 未 依法 设 立 、 环 保基 础 设
监 管 不 到位 、 责 任不 明确 、 把 关不 严 , 一些 不 符 合 国
加 强 建设 项 目“ 三 同时 ” 和验 收 监管 . 落实 事 中事 后 监 管各 项 措施 。要 加强 公 众 参 与 的程 序合 法 性 、 形 式 有效 性 、 对 象代 表 性 、 结 果 真实 性 的 环评 监 管 , 维
息 对 不具 备 相 应资 质 等级 和评 价 范 围 以及项 目负 责人 不 具 备相 应专 业 类 别 的环 评 文 件不 予 受理 : 对 未 依 法 开 展 规 划 环评 或 与规 划 环 评 审 查 结论 不 一 致的. 一 律 不 得受 理 规划 所 包 含 的建 设 项 目环 评 文
环境影响评价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作用和思考
不断完善环保设计 ,做到环保措施切实
含 了协 调各 方 的意见 ,积极 推进 建设 的
规 划 、国土 资源 和环境 保护 部 门 申请 办 32 编 制环 评 文件 过程 中与地 方 政 府和 可行 。铁路 建设 项 目 期 工作本 身 就包 . 前
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由设计 项 目的合规性 , 对列车对数 、 牵引方式 、 速度 目标 值 、 位 、 道形 式 、 态敏 感 线 轨 生 项 目建议 书 是项 目立 项 的依 据 , 在 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 编 制项 目建议 书时 ,需 要结 合工 程所 经 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境保 区等 发生 重大变 化 的 ,应 重新 补报 环境 ,
可 或缺 的 内容
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程序 , ( 地点 、 程 范 围 等对 工 程 建 成 投 产 护篇章 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影响评价文件 , 在) 工
后 可 能 产 生 的环 境影 响作 概 要说 明 , 论 的措施 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对建设 未经 变更 审批 不能 开工 建设 。 目前 仍有 述 铁路 建设 项 目பைடு நூலகம்必 要性 、条件 的可 行 项 目 过环 境敏 感 区 , 需要 做好 《 通 还 环境 不少 铁路 建设 项 目在建设 过程 中有 较大 性 和 获利 的可 能性 ,以确定 是 否进行 下 敏 感 区专项 论证 报告 》 的报批 工作 。
. 可 行 性 研 究 文 件 是 项 目决 策 的依 31在 编 制环 评 文件 时 尚未完 全贯 彻 环 影 响评 价工 作人员 参考 。
据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加 强 和规 范新 开 保选 线 理念 《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展开全文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之二本报特约撰稿陈国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于标准不清,在实务中,不同单位经常就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以及如何适用重大变动发生争议。
因此,笔者就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了如下梳理。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适用什么时限?从法条来看,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开始时点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但对适用该条款的截止时点存在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只要取得环评审批,发生重大变动时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只适用于建设项目履行环保竣工验收审批之前。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第一,建设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一般应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项目,应按照正常的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而非履行重新报批环评程序。
第二,如果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那么建设项目的停产、拆除等行为亦属于重大变动,理应按照要求重新报批环评,但实务中对此却从未提及。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谁来审批?环评法只规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对具体审批机构却未做规定。
而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由此可见因重大变动而需要重新报批环评的,审批部门不必然是原审批部门,而是应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选择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中亦作同样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环办[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
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一)功能定位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5.重要生态敏感区内路基、长大隧道或桥梁设计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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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部网站 2012-02-07
环办[2012]13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
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铁 道 部 办 公 厅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
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
5.重要生态敏感区内路基、长大隧道或桥梁设计发生重大变动。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六)经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界定为重大变动的其他变更。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原则
(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新的环境标准。
(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出现新的环境功能区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原批复时的环境标准执行。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不构成重大变动,或虽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对环境影响是向有利方向变化的,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并解决。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铁路环评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铁路设计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