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创新︱冷星:我为税收筹划代言(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为税收筹划代言(下)
我为税收筹划代言:
反对“税收筹划”,也不能太任性!(下)
好了,本文是我为税收筹划代言的最后一篇了。

我们今天继续分享张钦光老师的《税收筹化,这样任性,好么?》一文中最后两个税筹案例。

税筹方案四:股权投资方案之“债转股”
这是个《税收筹化,这样任性,好么?》的作者(以下简称:该文作者)称之为“毛骨悚然”的筹划方案,说是股东用伪造借款单评估,“债转股”出资的事。

我只能说这事能是真的吗?世上真有这样没有财务常识的“税筹大咖”存在吗?但这个“所谓”的税筹方案,其实与税收筹划本身不沾半星半点关系,作者除了将它硬塞进“税收筹划”这个大标题下,凑点字数之外,我想也没有什么别的
好说的了,所以就不再置评了。

因为,作为专业人士,你应知道“轰炸机”与“蚊子”的区别。

这时的税收筹划,好似一个人安静地呆在角落里,啥事没干,却被人粗暴地拖将出来,先强行喂了颗死苍蝇,再被掌掴示众,但却偏偏有些好事的、不懂事的人却跟着叫好起哄,你说恶心吧。

这时,按一般的剧情发展,应该有位能人义士出场主持公道,但现实生活中却没有。

没办法,我只有硬着头皮登场,谁叫我冷星,自不量力呢?别人说我这个、那个的,我是不怕的,我做对的事,会怕谁?!此时,唯有冲将出来,断喝一声:住手!
但若真要谈到,“债啊、股啊”的筹划,那倒有个“假投实融”(或叫“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筹划模式。

所谓“假投实融”筹划是基于《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的融资筹划方法。

在“41号公告”中,总局将这种业务称为“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即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混合性投资,其实质就是债权投资,从税法原理来讲,凡是赎价大于投资成本的部分,都是借款利息,就应该按照借款利息来进行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在股权投资回购时,回购价与当时投资价之间的差额可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各自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的回购价与初始成本之间的差额可以在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

按以上规定,被投资方在总现金流出不变的前提下,应尽量要求压低固定收益(利息收入),加大投资赎回价,可降低企业所
得税税负;投资方由于固定收益减少,增值税税负也会降低;“4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并非限定在房企与信托公司之间,但理论上只要是有借款并收取利息的任意两个企业,都能使用该项利好政策。

但仍需说明的是,由于“41号公告”规定适用条件苛刻,实操中并非所有的信托融资模式都能够适用,因此企业在融资模式设计前期,就应对照文件规定条件,确定融资合同具体条款,做好事先筹划。

这里我推荐赵国庆老师的《谈房企执行41号公告之名股实债》与云中飞老师的《总局41号公告看起来是为了房地产企业信托打开方便之门》二文,供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假投实融”融资筹划业务的全面情况。

税筹方案五:一个比以上的案例都了不起的案例
该文作者以“营改增”初期,某全国性大银行公开发文支持营改增,采取鼓励大量购置不动产、鼓励员工多出差的方法,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了节税的目的!
这个案例与“税收筹划”也靠不上边,这是企业自主行为,特别是国企或央企,纳税本身更像是一项“特殊任务”,他们的税收筹划目标肯定与中小民企不可能一致。

有的纳税人反映,在国务院发出加速折旧的通知后,就接到税局要求将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的通知。

这个国家发的“大红包”,你接还是不接,接了算不算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呢?税收筹划,是征纳双方的综合博弈,征管方考虑的是国家的整体财政税收利益,而纳
税方考虑的则是股东权益最大化。

有的企业认为,在企业特定的期间就要多交些税,才是符合企业整体的、长期的利益,这时候我们的税收筹化方向就要适当调整,而这才叫实务或叫务实。

该文作者在文中还特别强调:税收筹划,一定不是教唆企业造假,一定不是将企业置入可能会万劫不复的涉税犯罪中,也一定不是脱离业务本质的乌托邦的梦想。

单就税收筹划技术而言,“拆分法”和“转化法”是我们常用的传统技术方法。

所谓“拆分法”就是把一份收入拆分解成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收入;把应税收入向免税收入拆分;把高税率收入向低税率收入拆分。

而“转化法”则是将一项利润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从一个纳税期间转化为另一个期间;从一个纳税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主体。

无论是转化或是拆分,都会对企业过往的经营模式产生改变。

对原有的业务流程或商业模式进行改造,从而创新或创造出一种更优的业务流程或商业模式,而这种业务流程或商业模式往往会引发企业“业务本质”的改变,且很可能直接导致了纳税人税负的下降,这是否算是“造假”或“脱离业务本质”呢?(就在当下谁又能明确界定,摩拜、江小白等新型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本质到底是什么呢?)而与这种商业模式创新方案相配套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算是“教唆企业造假”呢?或是税筹人为纳税人许下的根本无法实现的“乌托邦梦想”呢?答案肯定不是!“造假”是对过往业务本质的改变,而“创新”更是对过往业务本质的改变,二者共同点都是“改变”,但两者的“本质”上又不尽相同!若将二者
混为一谈后,再强加在税收筹划之上,则是不对的、不公平的。

当然,“造假”二字并不是税收筹划的专利,抑或是说只要企业不做税收筹划了,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结果就都是真实的了。

该文作者在说了税收筹划的“三个不是”后,最终并没给观众说清税收筹划应该是什么样的?观众们满眼看到的只是“李鬼”的一脸衰相,最终也没得见“李逵”的一丝真容。

冷星老师的“纳税筹划”定义是,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纳税人税利比(即总税负与净利润之比)最优。

目前“业务流程再造”及“商业模式创新”是税收筹划最新方。

话说到这里,若还将“造假”二字硬安在税收筹划或纳税创新身上,那只能证明说话人的纳税思维的已经落伍了。

具体到什么“造假”、“虚构”、“虚开”之类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光凭谁谁的随口一说就行了。

作为专业人员研究税收筹划时,既不能叶公好龙(如嘴上说得轰轰烈烈要做,事到临头又不会做或不敢做),更不能杯弓蛇影(如做了筹划之后,又怕质疑,又怕稽查,惶惶不可终日)!我们任何一个税筹方案从制定到执行,均需税务律师的全程参与,税筹人员要从经营层面提出节税思路与具体方案,而税务律师要从法律层面提供检视与论证服务。

我们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为其守护和创造价值,更重要的是协助纳税人监督征管人员是否依法征税、依法管税,从而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业模式创新”下的税收筹划,我推荐高金平老师的《商业模式创新与税务安排》和王葆青老师的《税
务驱动商业模式的创新》课程。

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一文中,从税收筹划的理念角度分析了其存在的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

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不能不说,张钦光老师及与张钦光老师持同样观点的朋友们对税收筹划还是存在一定的“误解”的,我希望通过我的以上三篇文章,使这些“误解”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消融。

另外,我还作番外一篇,解答几个大家关于“税收筹划”的疑惑。

作品发表时间:2017-05-21
作者简介:
冷星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中国数字纳税筹划专家
《中国纳税创新研修会》创始人
《中介机构数字转型联盟》发起人
版权作品:
《涉税诉讼案例集》、《纳税创新》、《数字纳税筹
划》、《纳税筹划模型》、《企业家财税管控与危机
应对》、《中介机构数字转型赋能》等
冷星老师现任上海禾心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受聘担任政府财政采购项目和高等院校税务方向培训讲师,常年从事财税政策基层培训工作,兼任上海多家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的财税顾问,担任多家财税私董会教练,是“中国纳税创新”理论的创始人,是“数字纳税筹划”领域的开创者,拥有25年以上的财税咨询及教学实践经验,专注于“纳税模式创新与商业模式构建”之间的交叉研究,倡导纳税人在利用时代新兴科技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同时,获取可观的税收利益,在民营企业税收整体筹划、高净值人群个税筹划、企业税务危机应对、中小企业数字转型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及大量的成功经验。

作者简介:
冷星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中国数字纳税筹划专家
《中国纳税创新研修会》创始人
《中介机构数字转型联盟》发起人
版权作品:
《涉税诉讼案例集》、《纳税创新》、《数字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模型》、《企业家财税管控与危机应对》、《中介机构数字转型赋能》等
冷星老师现任上海禾心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受聘担任政府财政采购项目和高等院校税务方向培训讲师,常年从事财税政策基层培训工作,兼任上海多家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的财税顾问,担任多家财税私董会教练,是“中国纳税创新”理论的创始人,是“数字纳税筹划”领域的开创者,拥有25年以上的财税咨询及教学实践经验,专注于“纳税模式
创新与商业模式构建”之间的交叉研究,倡导纳税人在利用时代新兴科技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同时,获取可观的税收利益,在民营企业税收整体筹划、高净值人群个税筹划、企业税务危机应对、中小企业数字转型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及大量的成功经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