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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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
困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09
•【字号】新政办发[2007]73号
•【施行日期】2007.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困医疗
服务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济困医疗服务,通过组建济困医院、设立济困病房(床)、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医疗救助试点制度、开展卫生扶贫、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等措施和办法,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合理、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探索建立济困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开展济困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

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
紧迫感,把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把这项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抓实。

二、切实落实济困医疗服务制度,全面推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

各地要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困难群众的需要,创新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规划并设立济困医院。

要认真落实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扶贫病床数应占总开放床位数10%的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可以得到及时、质优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要紧紧抓住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利时机,按照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济困医疗服务资金筹集方式、医疗服务费用补偿途径、医疗费用减免和大病救助等各项优惠政策。

要建立济困医疗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济困医院的基本运行费用、医疗机构开展济困医疗服务的补偿经费、对特困患者实施大病救助的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切实加以落实,保证济困医疗服务的可持续性。

各地卫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创新机制,相互配合,完善济困医疗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等各类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的机制,切实为困难群众构筑起安全、有效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体系。

四、加强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管,积极组织和指导各级医疗机构,面向困难群众积极开展济困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对《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治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济困医疗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努力建立以医院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让城市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价廉、
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加强济困医疗服务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济困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有效深入开展。

五、认真执行济困医疗服务的各项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济困医院和开设扶贫病房(床)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治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药品目录》,落实对城镇特困群体实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政策,免收挂号费,对各项诊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护理费等均减半收取,药品加成不得高于3%。

要在门诊和病房设立宣传栏,为困难群众的就医提供方便。

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自费药品的使用和自费检查项目,努力降低特困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尽可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是现阶段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提高认识,创新思路,严格落实各项济困医疗政策,切实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不断拓展济困医疗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健康权益而不懈努力。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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