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08
【实施日期】1998.07.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除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外,城镇中各行各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系指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和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工业合作联社,下同)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企业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城镇集体工业综合管理部门(经贸委,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
第六条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依法进行。

第七条界定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着下列原则进行:(一)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二)联合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取的互助合作基金和各项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该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相应比例归属资产所有者所有外,其余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自负盈亏期间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二)由联合经济组织统负盈亏期间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按联合经济组织、企业各自占有份额分割;
(三)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期间,凡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