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代理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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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代理词内容
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上诉人无锡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的代理律师,针对上诉状的观点,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但是上诉人出于逃避还款责任的目的,利用欠条和“处理意见”在同一天形成以及牵涉的主体均为双方的客观情形,故意歪曲事实,企图抹掉12万元的欠款。

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同一天形成的欠条和“处理意见”这两份证据的先后问题,上诉人认为,欠条在先而“处理意见”在后。

我们认为从两份证据内容及相互关系来看,上诉人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下面就这两份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做一个分析:鉴于两份证据的先后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处理意见”在前而欠条在后,另一种可能则是欠条在前而“处理意见”在后。

1、先分析“处理意见”在前的情形
如“处理意见”在前的话,那么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故在此不再赘述。

2、再分析“处理意见”在后的情形
如果“处理意见”在后而欠条在前的话,这正是上诉人的主张。

然而这种主张明显不符合逻辑常理和日常经验法则。

如果真是以车抵债的话,那么对于12万这么大的一笔数目。

作为任何一个理性、处事谨慎的正常人肯定会有如下举措:要么在“处理意见”中注明车款从17万元的欠款中扣除;要么绝不向被上诉人出具17万的欠条,即使出具后也要当场收回,如收不回,肯定要当场产生争执发生冲突甚至报警,然而什么都没发生,欠条完好无损地在被上诉人手中。

试问。

难道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一个具有较高智商和素质的人连这个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都不懂吗?金融危机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比比皆是,如果连这样明显的风险都不懂得防范的话,岂不是滑天下大稽?
3、欠条和“处理意见”各自独立,无任何关联性
欠条体现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处理意见”则体现的是买卖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两份证据也正是相互隶属于各自的法律关系中。

在这两份证据无任何关联的情形下,何来以车抵债?如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支付车款有异议的话,因不是本案的处理范围,建议另案起诉。

因此,一审认定事实完全正确。

二、民间借贷注意要点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
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订立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

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

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

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
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三、民间借贷如何处理纠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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