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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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租赁
39.当制造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时,应按照企业对直接销售所采用的政策,将销售损益记入本期净损益中。
如人为地压低利率,则销售利润应仅限于采用商业利率时所应得的利润。
初始直接费用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为费用。
40.制造商或经销商经常向顾客提供购买或租赁一项资产的选择权。
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一项资产的融资租赁会产生两种收益:(1)相当于出租资产按正常的销售价格(扣除任何适用的数量折扣和商业折扣)直接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或损失。
(2)租赁期内的财务收益。
41.制造商或经销商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所记录的销售收入,应是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租赁最低付款与应归出租人的预计未予担保残值的合计数以商业利率进行贴现以后的现值(如果该数额小于前者的话)。
在租赁开始日所确认的销售成本,应是租赁资产的成本或帐面成本(如果两者不同的话)。
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为销售利润,它应按企业在销售中通常执行的政策予以确认。
42.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有时会人为地采用低利率来吸引顾客。
这种利率的使用会导致交易的总收益在销售时被过多地确认。
43.因为初始直接费用主要与制造商或经销商的销售利润有关,因此通常在租赁开始日即确认为费用。
经营租赁
44.经营租赁所持有的资产应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45.在经营租赁中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所有。
因此,出租人应将该资产作为折旧性资产处理。
因为经营租赁不等同于销售,因此制造商或经销商对经营租赁不确认销售利润。
46.租金收益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予以确认,除非另有更能表达
租赁收益获得过程的有规则的时间模式。
47.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为获得租金收益而发生的费用,应确认为费用。
租金收益(不包括诸如保险和维护等的劳务收入)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予以确认,除非另有更能表达租赁收益获得过程的有规则的时间模式。
48.专门为获得经营租赁的收入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递延处理,并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收益确认的比例加以分摊,也可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49.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按出租人为同类资产所采用的正常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的基础进行计提,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作的规定,计算折旧额。
50.租赁资产,应按出租人为同类资产所采用的正常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的基础计提折旧,并将折旧额有规则地分摊于其使用年限中的每个会计期间。
揭示
51.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作为融资租赁予以报告的租赁投资总额、有关的未实现财务收益和未予担保的资产残值等,予以揭示。
52.在扣除已取消租赁的有关金额之后,将投资总额减去该会计期内新增租赁业务的未实现收益以后的金额予以揭示,有助于反映企业的发展状况。
有时还需对出租人的租赁总体安排以及在未来特定期间可收取的融资租赁的最低付款予以揭示。
53.对为了产生一个固定的期间报酬率而采用的分配收益的方法应加以揭示,并指出该报酬率是根据租赁中未收回的投资净额还是根据未收回的现金投资净额进行计算的。
如采用的方法不只一种,其他方法也应予以揭示。
54.当出租人的主要业务是经营租赁时,出租人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各个主要类别的资产的金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进行揭示。
55.为经营租赁而持有的资产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列示。
有时还要提供关于出租人的租赁总体安排、从经营租赁中获得的租金收益的金额以及将来可从不可取消的租赁中获取的租
赁最低付款方面的信息。
对后者,既要列出总数,还要列出在未来特定期间的数额。
售后租回
56.售后租回交易涉及到卖主售出一项资产后,再将该资产租赁回来。
由于租金与售价是作为一件事加以协商的,因此它们通常相互关联,并不一定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其所涉及的租赁类型。
5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融资租赁,超出帐面金额的销售收入不应在卖方自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确认为收益。
如器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8.如果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该交易实质上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并以该资产作为抵押。
因此,不宜将销售收入超出帐面金额的部分认为是收益予以确认。
如需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9.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显然是以公允价值成交的,则任何损益均应立即确认。
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任何损益也应立即确认,除非损失的部分将在今后以低于市价租金予以补偿,该损失部分可作递延处理,并按各期租金支付的比例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则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递延处理,并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60.如果租回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租金和售价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则该交易实质上为一项正常销售,任何损益均应立即予以确认。
61.对经营租赁来说,如果在资产销售和租回的交易发生时其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则应对相当于该差额的损失立即加以确认。
62.对融资租赁来说,无需作此类调整,除非价值发生减值。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要求,将其帐面价值降低到可收回的金额。
生效日期
6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对融资租赁的过渡性规定
64.自本号准则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可采用过渡性规定,同时希望租赁双方采用本号准则的全部条款。
如果租赁双方对以不信息作出揭示,则可以不全部采用本号准则:对承租人而言,应揭示以下第(1)条或第(2)条:
(1)①如融资租赁已按本号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处理,需说明在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以及②对本期净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
(2)①已确认为使用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的金额;以及②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应付回资租赁的租金的义务。
对出租人而言,应说明确认融资租赁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