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依法关停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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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依法关停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若
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2
•【字号】锡政发[2007]87号
•【施行日期】200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依法关停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若干意见
(锡政发〔2007〕8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6〕1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化工整治工作,促进化工生产企业规范有序发展,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逾期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做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或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从事气体充装的企业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企业应停止充装;
五、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发现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的化工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化工生产企业;
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八、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3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九、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十、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十一、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
十二、对有照无证、有证无照、证照过期的,经责令限期补办而逾期不办的;
十三、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时间内领证的;
十四、其它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各地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该停产整治的,坚决实施停产整治;该关闭的,依法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