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81号 精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8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宏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惠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海。

上诉人朱宏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浦民一民初字第19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黄金海因琐事与朱宏钦发生纠纷,用自来水管击打朱宏钦,致其受伤。

后经鉴定朱宏钦因遭遇外伤构成四个十级伤残,随后朱宏钦向原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10月,原审法院作出一审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康业公司、东惠公司共同赔偿朱宏钦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95,22740元[详见2019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朱宏钦又到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7,72560元。

2019年11月19日,朱宏钦就新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朱宏钦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虽然康业公司、东惠公司对朱宏钦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无法采纳。

朱宏钦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康业公司、东惠公司承担。

交通费因是就诊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朱宏钦主张的误工费已由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朱宏钦现再主张该费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后朱宏钦是否还会发生后续治疗费,届时朱宏钦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综合各项证据,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朱宏钦医疗费7,72560元,交通费300元;二、黄金海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朱宏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朱宏钦承担1,000元,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金海承担201元。

判决后,朱宏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误工费48,000元。

上诉人上诉称因后续治疗,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所以误工费仍在发生。

被上诉人东惠公司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其辩称上诉人的误工费用已经在前一个判决中的残疾赔偿金中赔付,不应再支付。

被上诉人康业公司、黄金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因伤残造成的误工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即从受伤开始至鉴定结论出来前,该笔费用按照其实际误工费用计算,而第二部分费用是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构成伤残的,其以后的误工费按照残疾赔偿金的形式来弥补。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就是因伤残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而鉴定结论显示上诉人四个十级伤残,故在先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法院判决支付残疾赔偿金36,852元。

上诉人因后续治疗发生的误工费是在定残之后发生的,该误工费已在先前的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予以赔付,上诉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上诉人在本案中之所以获得医疗费赔偿,是因为前案为其保留了诉权。

也就是说,从一事不再理以及没有后续保留诉权的角度而言,朱宏钦的误工费也不应获得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朱宏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啸
代理审判员马丽
代理审判员沈卫兵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琦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