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3
•【字号】洛政办[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的通知
(洛政办〔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飓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洛阳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扶贫办、地震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商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为成员单位。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救灾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救灾救济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调动、整
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驻军参加救灾工作。
市救灾办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2.2救灾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救援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灾民生活物资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宣传报道8个救灾工作组。
2.2.1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
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评估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
2.2.2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
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的安置转移。
2.2.3 工程抢险组:市建委、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建委。
负责协调水利、电力、通讯、供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2.2.4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发改委。
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2.5 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2.6 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局。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2.2.7 恢复重建组:市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洛阳供电公司、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
负责帮助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协调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
2.2.8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信息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3.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3.3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
市、县、乡三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做好各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5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3.6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3.7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3.8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2.3.9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0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疾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
2.3.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3.12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3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2.3.1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3.1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
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3.16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
2.3.17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3.18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2.3.1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
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气象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3.20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全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3.21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3.22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2.3.23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借贷资金安排工作。
2.3.24 市供电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2.3.25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办: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2.3.26 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驻洛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
3.1.1 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1.2 争取上级拨款。
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主要领导赴省或进京对灾情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1.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2物资准备
整合、完善各部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
灾害降临预报发布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
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4小时
内,在食品供应点上,原则上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必需品提供救助。
乡、村两级对救济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2.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
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蓬,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
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
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济户和救济物资的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预案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将粮食发往灾区。
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
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4人力资源准备
3.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在全市现有的23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联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救灾办。
市救灾办在接到县级救灾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救灾办零报告。
市救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零报告。
(3)灾情核报。
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救灾办报告。
市救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
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Ⅳ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
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千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由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
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必要时市救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2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进入Ⅱ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
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
由指挥长或相关分管副指挥长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
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