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思想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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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篇之基本概念
1.公共生活: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具有活动范围广泛性、活动内容公开性、交往对象复杂性和活动方式多样性的特点。
2.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3.道德建设的核心:即道德建设的灵魂,它决定并体现着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种种现象。
道德建设核心的问题,实质上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4.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
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根本思想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5.共产主义道德:不仅是人类的道德理想,而且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历史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表现为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7.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具有重要的规范、激励和指导作用。
8.社会风尚:指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的价值取向、心理习惯和行为方式。
9.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10.诚实守信:诚实,即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守信,即重诺言,讲信誉,守信用。
诚实和守信是统一的。
11.个人品德:通过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道德教育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
它表现为个体对某种道德要求的强烈认同,对道德情感的充分表达,对道德规范的执着践履。
12.道德修养:个人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
13.人类社会: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组成的有机整体。
14.公共秩序: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一种有序化状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1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6.社会公德: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
17.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18.职业道德: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19.职业活动中的法律: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20.爱情: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其三个基本因素。
21.婚姻: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22.家庭: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基础上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3.家庭美德: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道德篇之基本问题简析
1.人类道德是如何产生的?它的本质是什么?
2.道德的功能是什么?并谈一谈道德的社会作用?
3.人类道德的发展过程、规律及主要表现?
4.结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主要内容谈谈当今时代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重大意义?
5.如何正确对待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6.如何理性认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相互作用?
7.怎样理解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8.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9.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建设目标是什么?
10.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是什么?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何在?
11.结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谈谈当代大学生如何参与到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去?
12.为什么要大力倡导诚信道德建设?并谈谈诚信对于当代大学生有怎样的影响?
13.个人品德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14.道德修养的实质及方法?
15.人类公共生活的有序化(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意义?
16.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是什么?
17.社会公德的科学内涵?
18.大学生应如何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
19.谈谈法律规范在人类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并举例说明。
20.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1.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并举例说明。
22.谈谈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23.当代大学生择业与创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4.结合爱情本质,谈谈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5.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有哪些?
26.概述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篇之基本概念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以宪法为核心并涵盖宪法以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3.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5.商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6.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如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7.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8.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9.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
10.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法》、《仲裁法》等。
11.法律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等环节。
12.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13.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即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14.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法律执行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可称为行政执法。
15.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6.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7.依法执政: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18.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认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认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19.《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国防法》: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
21.《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22.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23.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的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来源于法律本身及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24.国家制度: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国体)和国家形式(政体)方面的总称。
25.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26.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2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29.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30.基本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
31.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32.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33.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34.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35.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3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37.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38.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9.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4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4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3.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4.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因此,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4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依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和标准,将其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46.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7.知识产权法: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8.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49.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50.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51.公司:即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2.证券: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53.证券交易: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买卖或转让活动。
54.票据: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55.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6.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等。
58.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5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6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6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3.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64.税法: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5.犯罪: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66.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67.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68.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69.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0.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1.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
狭义的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7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73.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4.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75.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76.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7.刑事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78.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79.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8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8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82.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84.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调节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85.人民调解: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86.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87.司法调解:诉讼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篇之基本问题简析
1.如何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3.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4.简要说明我国法律运行的主要环节?
5.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如何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6.为什么我国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7.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
8.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9.如何理解新安全观?
10.举例说明我国有哪些专门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