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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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核查与赏罚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加强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激发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控制和减少各样生产事故 , 推行逐级签署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 , 联合企业实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核查与
赏罚工作。

并将安全生产年度目标核查结果与其年度工作岗
位业绩核查挂钩。

第三条企业从年关奖金总数中预留2%(特别情况下酌情预
留2%~5%),作为安全生产专用奖金,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控制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推行明确的奖赏制度。

对仔细执行安全生
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
人年关赏赐一次性表彰和奖赏;对在应急营救或突发事件中
做出特别贡献者,随时赏赐特别奖赏。

第五条安全生产推行严格的处罚制度,贯彻“以责论处”的
原则。

对不仔细执行安全生产职责,渎职、渎职、违犯规章
制度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赏赐责备和绩效,甚至追查其行
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方法合用于企业对所属各职能部门、物业分部及全体从业人员(含新职工)。

第二章安全生产核查与评定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逐级签署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对年度内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质达成情况进行核查与评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考评采纳班组、部门自评打分与企业考评打分相联合的方式进行。

以事故控制指标、基础管理与生产现场检查为主,重在落实。

第九条安全生产核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小结一次,年关进行总核查与评定。

可与工作岗位核查同步进行。

第十条核查与评定方式:
1.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核查,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依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核查与赏罚评定表》进行打分(见附件一)。

2.部门 / 班组负责人及以上司管理人员的核查,由企业安全
生产委员会分别进行打分(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3.职工的核查,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进行打分(见附件五),此后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4.部门或班组的核查,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打分评定(见
附件六)。

第十一条核查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异、优异、合格、不合格。

核查得分与等级关系为:优异≥ 90 分; 75 分≤优异< 90 分;60 分≤合格< 75 分;不合格<60分。

(注:被评定为优异的部门、班组原则上不超出相应总数的10%,优异个人不超出相应总数的15%。


第十二条被评定为优异部门/ 班组或个人的基本条件:
1.踊跃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例,仔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仔细张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标准化规范要求,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常常张开安全检查,踊跃整顿,成绩明显,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依据签署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仔细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持证上岗,遵章守纪,典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4.采纳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明显的。

5.踊跃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问答、安全比赛、应急营救与操练等各样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成绩优异的。

第十三条凡在安全生产核查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度核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的。

2.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3.在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时,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4.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出 5000 元的。

5.未仔细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
问题突出的。

6.对企业下发的文件或整顿指令执行不力,事故隐患好多,
或成心隐瞒的。

7.未能按期张开安全检查或召开例会,无安全检查或活动记
录的。

8.其余情况。

第十四条核查结果对内宣布,并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和人
力资源部存案。

第三章奖赏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奖赏分为“年度安全生产奖”和“安全
生产特别贡献奖” 。

第十六条年度安全生产奖,是企业依据年度总核查评定结
果,每年年关赏赐安全生产中成绩优异者一次性表彰和奖
励。

核查评定结果为优异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赏赐
500~3000 元的年度安全生产奖。

(注:企业核查为优异者:①介绍参加企业先进工作者的评
选;②介绍参加中国农机院或旭日区安全生产奖项的评比。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是企业奖赏在应急营救或
突发事件中,防备重要伤亡或财富损失,做出特别贡献或成
绩明显者。

该奖项可随时确立马上兑现。

做出以下贡献之一
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赏赐 500~5000 元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1.在紧急关头,实时发现并除去险情,防备了重要人身伤亡
事故或重要财富损失的;
2.在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祸抢险中,坚决采纳踊跃有效的安
全技术举措,防备了局势扩大,使生命和财富免受或减少损
失的;
3.在应急营救时,奋力急救,减少伤亡事故或财富损失的;
4.实时遏止违章指挥,遏止违章作业,防备事故发生的。

5.有其余特别贡献者。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处罚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区分确立。

事故责任分
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又可分为直接责任、管
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重要责任事故、机械人身事故,或造成经济
损失 2 万元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
追查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酌情追加扣发所有
或部分当年奖金,撤消参加年关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核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班组或个人,除进行要点整顿外,并酌情赏赐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 200~1000 元的绩效,并撤消参加年关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发生小伤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下者,依据事故检查组的检查办理建议,或按事故责任区分,对有
关责任人进行绩效。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关责任人,除责备
教育外,酌情赏赐 100~500 元绩效:
1.发生责率性险情事故。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扭曲、掩饰事故实情的。

3.对重要安全事故隐患,未实时整顿或整顿不力的。

4.忽视危险作业(含有限空间作业)申报管理制度,造成险情或人身损害。

5.对上司或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

6.有其余违章的。

第二十二条违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以下行为,除责备教育外,对有关人员处以 50~300 元绩效:
1.对安全检查整顿通知单的整顿内容,未进行整顿或未准时逐项反应,再次检查重复发生的。

2.忽视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同种类违章作业重复发生,虽未造成事故,屡教不改的。

3.生产(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常常发生的。

4.不正确佩带或使用个体防备用品,问题突出的。

5.不恪守企业安全规章和《职工守则》,违违禁烟、禁火、禁酒规定的。

6.未与有关业务承包方签署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协议中明确两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

7.有其余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行逐级签署年度《安全生
产责任书》,且签署率为 100%,并要奖罚兑现。

第二十四条企业财务部负责成立安全赏罚资本专用账户,
保证专款专用。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归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
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解说权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未尽事项在执行中充分圆满。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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