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方案(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章面积核定第六条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
定额标准见表1: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 C):S C=S O+S E+ S G + S R +S A+ S S1、办公用房(S 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 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
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
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2544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xx〕4号);XX市教委《关于印发XX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工〔20xx〕33号)以及《XX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
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后勤处、学生工作部门、保卫处、各院系及学生团体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XX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房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房管理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XX〕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XX〕2674号)和《XX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X师校字〔202X〕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师范大学公房(以下简称公房)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XX师范大学的各类房屋。
公房面积统一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学校公房管理遵循“两级管理、分类核算、动态调整、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公房的有偿使用,倡导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理念,形成房产资源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条公房的配置应当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两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两校区统筹兼顾,教学科研优先”的理念。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公房管理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一)审核发布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公房配置、调整方案;(二)审议新建公房的分配方案;(三)审议批准房屋资源占用费收缴方案;(四)审定有偿使用的合同和费用;(五)对公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六)研究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学校所有公房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日常使用。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修改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的评估、备案和审核工作;(三)办理和保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维护学校公房权益和产权完整,拟定分配、调整方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合理用房需求,确保公房的保值增值;(四)代表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监督二级单位的公房使用情况,考核公房使用效益,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五)对新建公房的接管;(六)核算超额公房的有偿使用费,负责监督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收益和分配等。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保障公房使用安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充分发挥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效益,对公房做到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大学所有的各类房屋、场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条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
总体目标:教学科研用房逐步扩大提升,行政办公用房务必达标合规,后勤生活服务保障用房及出租出借房屋管理严格规范。
第四条按照“定额配置、缺额奖励、超额收费、年度结算”的管理原则,学校根据实际,适时对各单位公房实行定额管理,激发各单位公房管理的内生动力,更好发挥学校公房的使用效益。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不适用学校未出售的教职工公寓宿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公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一)归口管理全校公房,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各类公房处置、安排的决定;(二)监督各类公房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三)负责全校公房信息化数据库采集、建设和维护管理;(四)对各单位公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五)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房屋的监督管理;(六)对各类闲置公房统一清理回收并暂为代管;(七)参与新建公房竣工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整理归档文字及图纸资料;(八)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第八条学校公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一)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公房的使用、保值增值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二)教务处、社科(科技)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用房的需求论证和定额核定工作;(三)财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四)基建处负责新建或拆除公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印发的《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XX〕2674号)、《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校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教发厅函〔20XX〕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科大学委各部门、行政各部门、工会、团委,以及各院、部、教辅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的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政机关和各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第四条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定编。
参照学校下达各部门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标准。
行政办公用房额定标准如下: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0㎡,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4㎡,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8㎡,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2㎡,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
(以下统称“标准”)(三)统调配。
基建后勤处负责核定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会同各部门进行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调剂、调换。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行政办公用房。
(四)合理布局。
为方便师生办事、合理有效利用行政办公用房资源,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实际,统筹规划并兼顾各部门职能,相对集中安排各部门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
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统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
(六)公开透明。
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基建后勤处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等具体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依法依规使用行政办公用房负总责。
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管理,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18版)、《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公共用房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和公共服务等房产资源,按其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单位(机构)教学办公及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公共实验室、公共体育场馆、全校性学生活动及服务用房、涉密机要用房、档案馆及图书馆等为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
实行不定额配置,应科学规划,严格控制用房面积。
第三条依据“分类定额配置、超额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对公共用房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树立房产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全面落实学校公共用房的约束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机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机构、校直业务部门公共用房的使用管理。
学校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实行校、院(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
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相关制度及政策;(二)为学校提供公共用房规划与配置的决策建议;(三)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定额核算、有偿使用管理;(四)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管理,统筹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用房等公共用房;(五)负责学校公共用房信息管理;(六)参与公共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七)完成公共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是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的分管(职能)部门。
教务处的职责是:负责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用房的规划、调配及日常管理。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有房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系指产权属XX大学的各种房屋、场馆会堂、地下室、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管理的人防空间及其附属配套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及所处地域如何,概属XX大学公有房屋。
第三条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有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的甲方单位,对全校公有房屋行使管理权、支配权、经营权等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并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者通过资产处并履行一定的手续取得公有房屋使用权。
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负有保护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和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公有房屋按照使用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调换和管理。
学校各类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
重点向办学效益好、用房条件差的教学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学生管理服务部门倾斜。
学校各教学单位以学院为建制单位,整体调整配置所需各类用房,基本形成各学院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为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调整院系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第六条房屋资源使用效益是评价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房屋资源,使用房屋应符合学校总体开展规划,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第七条本方法与其配套发布的实施细那么、行政办公用房、导师研究室、青年教师公寓(周转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等公房管理文件配合使用。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分类第八条学校公有房屋分为居住用房和公用房屋两个大类。
第九条居住用房包括:周转房和单身宿舍。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公共用途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定额配置、超标有偿、科学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公用房分配与调整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指导。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定的用房总定额内,按照用房类别标准对本单位内部公用房进行具体的分配、调整和日常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实行“保证基本、择优助强、标配特配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第八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公用房分为以下六种类型: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公共教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用房。
第九条学校制定《XX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规范公用房配置。
超额部分有偿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视情调配。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学校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外借和相互调换,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条学校各类公用房管理服从校园整体规划。
各类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学校需要重新调整,相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安排。
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行有偿使用,按超面积收费标准执行。
借用到期后,应按时交还学校。
第十三条退休、离岗、离校人员使用的公用房由原单位按《XX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处理。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简称公共用房)的管理,合理使用现有公用房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公用房屋、产权均属学校所有。
学校责成总务处和系(部、处、所、院、厂)分级进行管理。
二.现有公用房屋由总务处按确定的分配方案核实并办理房屋使用分配单,各单位之间旧房调剂,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验收房屋及各种设施,然后签发房屋使用分配单。
三.新竣工的公用房屋,由总务处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后,再经总务处办理房屋使用分配手续。
四.各类教室(包括系公用或专用的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均由教务处统安排使用,但不许作为他用。
五.学校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核定、调配。
校长办公室经校长批准,有权将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房从有关部、处调出。
六.后勤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核定、调配。
总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将有关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调出。
七.现有办公用户超定额核定面积的单位,不能再增加用户面积;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调剂使用(公用房屋定额面积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公用房规范、有序管理,依据《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用房指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归属XX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树立用房成本意识,转变无偿使用的观念,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公用房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一)讨论研究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公用房相关制度;(二)讨论决定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三)讨论研究违反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四)其他需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用房配置、调整、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行使日常管理、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
—2—第三章分类与调配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分为基础工作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校办企业用房和其他用房七大类。
(一)基础工作用房基础工作用房包括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
党政办公用房指校级、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的用房(含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党政职务计算定额。
教师工作用房指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的教师(含教辅人员)的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专业技术职称计算定额。
(二)教学用房教学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专业教室和实习实践场所。
公共教室指供学校各类学生公共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
专业教室指用于学生进行专业实验课程教学的用房。
实习实践场所指用于学生开展实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用房。
教学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创新创业学院等按照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XXX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学校公用房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公用房屋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驻校的外单位、校内外使用XXX公用房屋的人员。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公用房屋调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代表学校签订公用房屋(有偿)使用协议,以及核定有偿使用费等工作。
第二章公用房屋的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公用房屋的范围公用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XXX的除教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已在地方政府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也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
具体包括:1.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学校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2.由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或学校所属单位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3.产权为政府或其他单位所有,但因合并(合作)签订协议而划归学校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4.产权为学校所有,由政府部门或外单位租赁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论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缴纳租金);5.学校代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公用房屋的分类公用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技开发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三章公用房屋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建立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学校各处级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
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对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负责,尤其是对公用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七条公用房屋的产权管理1.学校规划部门批准新建(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屋,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移交给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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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实验段 学时数
表 2:每 4 m2 实验室全年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标准
每周应排 全年应排 全年生时数
实验段数 实验周数
定额
备注
各学院本科生实验课生时
2
2
24
96
数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E)计算公式: SE=实验生时数/96×4M2×K
K 值为不同专业类型实验所需用房面积不同的调整系数(见表 3)。
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
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 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 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C):SC=SO+SE+ SG + SR +SA+ SS 1、办公用房(S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 八条第 1、2 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 室及其辅助用房。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
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
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2
根据实验教学安排,设定 2 学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每生定额用
房面积为 4m2,则每 4 m2 实验室全年平均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见表 2:
正高
副高
中级以下(含中级)
定额面积 备注
18m2/人
12m2/人
6 m2/人
各学院教师、教辅人员实际在岗人数与对应职称由人事处负责提 供
5、辅助用房(SA):指各学院资料室、会议室、文档室等辅助性
用房。该类用房以各学院全日制学生人数为基数,按表 6 的标准核定。
学生人数计算方法:学生人数=本科生人数+硕士生人数×2+博士生(留学生)人数×3 表 6:学院辅助用房定额标准
其实验教学用房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有关实验用
房标准核定。以本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为基数,文史学院 0.22M2/生,
政法、外语学院 0.49M2/生,音乐、美术学院 5.18M2/生;由于旅游学院
实验课主要以室内观摩教学为主,根据该学院实验教学用房实际,按本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1.0M2/生核定。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 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 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号)、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 号)等 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 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 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 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 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3、研究生用房(SG):指各学院用于安排全日制研究生实验课、 毕业设计等用房。定额标准见表 4:
3
类别
表 4:研究生用房定额标准
博士
硕 士(含留学生)
定额面积
3m2/人×K
2m2/人×K
1、K 值同表 3 备 注 2、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留学生人数由国际
合作交流处负责提供
音乐、美术学院研究生用房根据每个座位的画架、静物模具、乐器
当的面积补助。补助标准见表 7:
4
表 7:学院补助用房定额标准
类别
国家级
部级
省级
理工科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1600M2/个
1200M2/个
700M2/个
社科类重点基地(中心)
300M2/个
200M2/个
100M2/个
理工科类重点学科
200 M2/个
150 M2/个
社科类重点学科
150 M2/个
100 M2/个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理工科类:200 M2/个,社科类:150 M2/个
一级博士、硕士学位点
博士点:100 M2/个,硕士点:50 M2/个
以上机构、学科级别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提供;
学位点级别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同一机构、
备注
学科、学位点按最高级别核定,不重复计算;甘
肃高校省级类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核定,
学校只按照学院实验用房的平均差异确定 K 值,各学院可依据本院专业
类型实际,自行确定内部配置方案。
表 3:学院实验教学用房调整系数(K) 学院名称 化工、生命、物电、地环学院 数信、体育、教传学院
经管、教育学院
系数(K) 1.3 0.7 0.6
由于文史、政法、外语、音乐、美术学院专业特点的不同,因此,
学生人数
≤1000
>1000 人
定额面积
270m2
每增加 200 人,增加面积 30m2
备注
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人数分别由教务处、研究 生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提供
6、补助用房(SS):学校为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中
心)与重点学科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给予该类用房以适
最高不得超过本表规定的省级定额标准)
定。
第八条 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
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
定额标准见表 1:
行政级别
表 1:机关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
正地级
副地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其他人员
定额面积 备注
32m2/人
28 m2/人 18 m2/人 12 m2/人
6 m2/人
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及人数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提供 (行政人员本单位内兼职按最高职务核定,不重复计算)
实际占地情况,按 3M2/生核定;文史、政法、外语、旅游学院研究生用
房“K 值”参照经管、教育学院的取值。
4、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SR):该类用房以各学院在岗教师、教 辅人员数为基数,按表 5 的标准核定,由各学院统筹使用、合理调配部
分教师业务、科研用房及其内设机构用房。
职称
表 5: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定额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章 面积核定
第六条 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
位。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
统一核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
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