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 张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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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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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第1期: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写在全景展示司法前沿成果权威解读判例释法理念—本刊编辑部1.03《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刊行之际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06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5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谭海华吴学知 1.23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32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40 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课题组1.48 2019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研析组1.56 2019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南京知识产权法庭1.65 2019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1.71 2019年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1.76 2019年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合肥知识产权法庭 1.85 2019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1.92 2019年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洪媳 1.100 2019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1.107 2019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1.111 2019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祝建军 1.116 2019年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 1.122 2019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1.128 2019年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1.135 2019年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薛永松 1.138《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著作权法修订的影响及日后适用杨吉 2.07《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译文本 2.13激发青年创新活力直立版权强国潮头仲闻 3.07——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结果在京揭晓惩罚性赔偿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谢甄坷曹丽萍 4.07民法典视阈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现代自觉余俊 5.07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张红斌 6.0795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对著作权权利法定之理解陈锦川 2.26提供IPTV 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兼评"乐视诉杭州电信案"王迁2.28浅谈《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宋海燕2.32海外游戏设计的版权保护——基于游戏设计细节的语义分析孙磊 2.34对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定性的理解陈锦川3.32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王迁3.34为何是"著作权"?李琛 3.38真人秀娱乐节目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兼谈韩国《SNL KOREA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孙磊3.40准确理解著作权每项权利的内涵正确处理不同权利之间的 关系陈锦川 4.1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9条解读王迁 4.15浅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与娱乐产业相关的几个条款宋海燕4.19判断合理使用中"作品比例标准"的实践误区孙磊 4.22多主体分别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陈锦川5.18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视点下的著作权法定原则李扬 5.20为何不是"作者权"?李琛5.23"作者推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判断实质依据孙磊 5.26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李扬6.15著作权法权利限制模式阐释王迁 6.19适用新修订《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规定的几点建议陈锦川6.22近代著作权法律解释的一个样本李琛 6.24避风港原则何去何从——论欧盟及美国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立法改革及趋势宋海燕6.26日本"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孙磊6.29{头条}出版者权与版权资产相关问题探析蒋茂凝2.37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完善版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有感王自强6.3396CONTENTS{探索争鸣}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兼评"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雷征伟 2.42古籍点校成果的可版权性探究鲁甜2.46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不能"因囹"保护张伟君3.43人为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核心 '问题刘锦丽 3.49试论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以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侵权不停止"现象为例韦之 4.25也论"PTV 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段英子4.29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及其法律属性向波 5.29论著作权法视阈中的视听作品"制片者"及其权属配置罗施福解明5.34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及表演权条款的澄清与完善——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赵一洲 5.39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间的冲突及其消解孙山6.37IPTV 回看的法律定性徐家力张军强6.4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畴认定毛铭浩6.46{实务研究}电影及衍生品版权运营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程士庆钱永红2.50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条件下的版权授权模式考量——来自产业组织理论的解释郝艺 2.54区块链版权产业应用探析张建东3.53编剧维权之核心版权法律问题陶乾 3.59论洗稿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姚鹤徽曹佳涛 4.34音乐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探析—兼评美国"齐柏林案"唐雯琳阮开欣4.39音乐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判定研究华訪 5.47新兴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运用及发展趋势杨延超 5.52实质性相似判断中的创作空间考察初萌 5.57信用法治视野下的版权制度体系完善刘瑛胡梦婷6.53论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以欧盟国家为借鉴龙明明 6.60{综述}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形式流变黄彦钦 5.63从日内瓦寄来的"钥匙"——开启修改摄影版权塵战之锁林涛 6.6597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获奖作品选登}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判断路径的检视与优化刘琳 3.16——以"小茗同学"案为主样本—兼评"音乐喷泉"案程水旺 3.22驳"作品类型法定"—论音乐电视作品小权利人批量维权案件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陈为 3.26类推适用: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然路径张书青 4.44通知-移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张媛媛 4.48——价值.秩序与规范版权声明条款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效力的认定李文超 4.53——以期刊数据库平台被诉案例为分析视角{案例分析}游戏画面直播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欧丽华陈中山 2.61——以"梦幻西游"直播纠纷案为例由舞协被诉侵权案看舞蹈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认定规则谭雅文 2.66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相关问题探究张晓丽 3.65——以《倩女幽魂》手游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家具造型作为美术作品的司法认定标准叶菊芬 3.71——评梵华公司诉美旋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胡宓 3.76——评侵害《昆仑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从"梨视频诉今日头条案"看短视频侵权与平台责任承担易嘉 4.60 "刀靶大捷雕塑"著作权侵权案评析白帆 4.66试题的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探析凌宗亮 4.70网络"洗稿"文章的著作权认定与审查——以"企业文化邓丹云吴博雅 5.71文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合成图片作品类型的审查认定张苏柳 5.75——以华风雅图公司诉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游戏构成要素作品属性的认定及其侵权判断黄娟敏朱晓瑾 5.79——以创梦天地诉嗨翻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袁滔 6.70—以《傅雷家书》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陈为 6.75 98CONTENTS{审判研究}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特定类型作品的认定——基于实践争议问题的分析苏志甫 2.71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中的四个焦点问题杨德嘉 2.75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定性探讨张军强 3.81涉互联网教育著作权纠纷焦点问题初探尹斐洪嘉君张璇 4.76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探究尹为陈佩佩 4.81关于作品署名顺序纠纷问题的研究范静波邵望蕴 5.84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其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罗瑞雪 5.89文创产业与版权保护——产业激励视角下的版权司法保护进路徐俊 6.81同人作品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及判定方法主持人:李睿娴嘉宾:王迁刘炫孜李燕蓉2.8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的三维影响主持人:郑晓红嘉宾:韩志宇丛立先亓蕾3.86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判定研讨主持人:李睿娴嘉宾:李訪杨馥宇梁飞4.89从一起北高再审案谈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主持人:李吉力嘉宾:苏志甫李杨王立岩6.87第三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启事 5.946.9599。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广州商学院案例分析报告题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著作权法实务考查学期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考查方式案例分析姓名(用小三宋体加黑,下同)学号专业成绩指导教师表春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简要案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起诉富锦市一路鑫歌歌厅,鑫歌歌厅自2017年10月11日至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故意侵权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涉案卡拉OK作品的著作权。

上述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等权利给予音集协来授权管理,在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用于经营牟取商业利益,不支付许可使用费,构成著作侵权。

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焦点关于鑫歌歌舞厅是否构成侵权,这在著作权法上是毋容置疑的,鑫歌歌舞厅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合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这是构成侵犯著作的行为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经查询后可知,该协会是在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下成立并且经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唯一的国内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音像制品著作权人以及其他著作权人自愿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当然并不享有音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在本案中为何能够享有起诉权。

其原因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权并且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管理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因此而能够以合同为依据享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属性 的私 人财产权 ,版权 的 “ 公 共财 产”属性 ,可 以使社 会公 众 自由借 鉴作 品 的思想 ,以及合理 使用 作 品的表达 ,以实现版权 立法 的终极 目标 ,促进 社会 文化 的发展 和繁荣 。版 权的 私人财 产属性 ,要 求
社 会公众 在借 用作 品的表达 时 ,不得 损 害作者 作 品的市 场利益 ,以维护 版权 的激 励机制 ,为社 会 文化 的发展 和繁 荣提 供 “ 引擎 ” 。
作 ,导演、编剧、演员、作词、作曲、摄影等人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视听作品 “ 二次获酬权” ,是
指 视听 作品按 约定进 行 “ 一次使 用 ”后 ,制片 人又许 可他 人对该 作 品进 行 出版 、广播 或 以其 他方 式进 行 “ 二 次使 用” ,作 品的导演 、编 剧 以及法律 规定 的其他 作者基 于该 “ 二次使 用” 获取 制片 人支付 报 酬 的权 利 。 我 国现 行 ( ( 著作权 法 第 1 5 条 规定 ,“ 电影作 品和 以类似 摄制 电影 的方法创 作 的作 品的著 作权 由
参 与视 听作 品创作 的主 要的作 者享有 署名权 。就获酬权 而言 ,编剧 、导 演 、摄影 、作 词 、作 曲等作者 根据 与制 片者签订 的合 同享有 获得 报酬 的权 利 ,而 并未规 定他们 有权 从作 品的后 续使 用 中获 得报 酬 。
作者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I P FOR知识产权 战略研 究 中心
将 “ 表 演者 有权 ” 更 改为 “ 主要 表演 者有 权 ” 。@
国 家版权 局 已于 2 0 1 2 年l 0月完 成 著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 送 审稿 ) ,送 审稿对第 二稿做 了较 大 的 改动 ,将二 次 获酬权 的 规定更 改为 “ 导 演 、编剧 以及 专 门为 视听 作 品创 作 的音 乐作 品的作者 等 ” 、“ 主

保护知识产权短视频“剪刀手”该住手了

保护知识产权短视频“剪刀手”该住手了

文/王瑞红短视频“剪刀手”该住手了日前,某短视频App 平台注册用户“80后挖剧君”将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通过切条、剪辑并搬运至某平台,在其账号传播该影视剧主要刷情及内容片段122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

该用户因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80后挖剧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00元。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

随着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的增长,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了六大重点任务支撑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同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2022年4月,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个视频,号召大家共同关注知识产权。

这一系列组合拳,加快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净化了网络环境,遏制了短视频平台侵权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试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适用的问题

试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适用的问题
西北 民族 大学 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中文核 心期 刊
2 1 年第 2 02 期
No 2 2 1 .. 0 2
J NORT . HW ES UNI T VER I F S TY OR NATI ONALI ES P i sp ya dScM S ine TI ( hl oh n o i ce c ) o
定 和证 明 , 是取得享 有著作 权 的初 步证据 的行 为。 ( ) 国人在我 国的著 作权取得 三 外
19 9 2年 l 0月 1 4日, 国国家 版权局 宣 布 , 国已成 为世界 上最 早 最全 面 的 国际版权 保 护公 约—— 中 中 《 尔尼公 约》 伯 的第 9 3个成 员 国 , 个公 约在 中国正式生 效 。这标 志着我 国知识产权 保护体 系 已全面进 人 这 与 世界 同步水平 。 《 伯尔 尼公 约 》 规定 , 者依 国 民待遇 原则 在其 他 同盟成 员 国享有 和行 使其 作 品 的著 作权 , 作 不需 要 履 行 任何 手续 。我 国著 作权 法第 2条 的规定充 分体 现 了这 一 国 民待 遇原则 和 自动保 护原则 , 以 , 晰 根据 我
作 为权 利 保 护 的 前提 条件 。 侵 权 判 定 中 必须 坚持 著 作权 自动 取得 制度 , 品 著作 权 的 取 得 不 需经 过 任何 行 政 许 可 。 在 作 影视 作 品 的播 映许 可 仅 限 于 影视 作 品 积 极 权利 中的 放 映 权 , 并不 及 于 著作 权 的 其 他 积极 权 利 和 消 极权 利 , 以 , 影 视 作 品 著 作权 所 对 进 行 侵 权认 定 时 , 应 该 将 影 视 作 品 著 作 权 的取 得 问题 和是 否取 得 影 视 作 品 播 映 许 可 问题 混 淆 , 不 即影 视 作 品 著作 权 的侵 权

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12.08裁判规则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正文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某某(艺名丁舞)。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世维,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国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上诉人新沂电视台、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戏剧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新沂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文,上诉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冶中、薛世维,被上诉人淮海戏剧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恒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国华、李贤飞,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朴正哲到庭参加诉讼。

二创的发展之道与流量密码

二创的发展之道与流量密码

二创的发展之道与流量密码作者:杜迈南来源:《综艺报》2022年第08期这些经典影视作品经过二次创作后,往往更贴合当下热点和时事,引发年轻人的共鸣和追逐。

谁也没想到,在《红楼梦》播出30多年后,言语犀利的“林妹妹”竟然成了“金句王”,在全网掀起了一场“林黛玉发疯文学”的“文艺复兴潮”。

这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在微博有着超1.3亿阅读量和5.6万讨论者;在抖音,#林黛玉阴阳怪气经典语录##林黛玉式说话##林黛玉语气模仿#等相关话题也成为热门,引发大批网友模仿及二创。

《红楼梦》并非个案,《甄嬛传》《还珠格格》等经典影视作品同样备受网友追捧,鬼畜、魔改、重剪……这些影视作品在网友的创意剪辑下,或玩梗,或重构剧情、人物关系,焕发出蓬勃的活力。

互联网话术快速更迭的当下,基于经典影视作品的二创视频为何频繁出圈,引发网络狂欢?这些二创视频的广泛传播对行业有何影响?情感共鸣是出圈关键在短视频平台上,“林黛玉发疯文学”被网友应用到各种生活场景。

有人模仿林黛玉的语气怼男朋友,“哥哥要是这般态度,倒不如直接不理我的好,显得我无理取闹了些。

”也有网友模仿林黛玉,调侃眼中只有宠物狗的妈妈,“这怕不是又被哪位弟弟绊住了,竟如此不理人了。

”还有网友以此来吐槽领导,“你瞧,又开始画大饼了,我要是信了,怕是要哭断肠去了。

”《红楼梦》《甄嬛传》等经典老剧也成为很多博主、UP主的创作源泉。

比如,围绕林黛玉命名的“世外仙姝寂寞林”“林隐栖迟”“林丫头的白玉簪”等UP主专注钻研《红楼梦》,比起剧情,她们更关注林黛玉这一角色的个性特点,包括表达风格、神态变化、动作特点等,创作出“林黛玉怼人合集”“林黛玉在剧里笑了90多次”等众多热门视频。

吉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焦宝,也曾在朋友圈看到过学生发布的此类二创视频。

“这类视频的主要创作者和使用者都是网生一代的年轻人。

对原影视剧进行截取和改编,尤其是以戏仿、戏谑的方式进行二创,这是网生一代天然的话语表达方式。

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要件的重塑——以短视频版权纠纷为切入点

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要件的重塑——以短视频版权纠纷为切入点

第43卷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43第6期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6,2023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要件的重塑———以短视频版权纠纷为切入点孙雅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3)〔摘 要〕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审查要件可以概括为“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四要件。

当前,在短视频领域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频繁适用受到广泛质疑,其根源在于“胜诉可能性”要件的认定标准过高。

围绕行为保全预防性权利保护的制度宗旨,法院应当遵循“固定要件—灵活模式”的判断准则坚持对“胜诉可能性”进行个案认定,强调“难以弥补的损害”及担保制度与“胜诉可能性”的反比例关系。

考虑到短视频侵权形式隐蔽与认定复杂的特性,可以适当降低“胜诉可能性”证明标准,运用“难以弥补的损害”与担保因素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以化解短视频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困境,进一步完善短视频版权纠纷事前解决机制。

〔关键词〕 短视频;行为保全;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3130(2023)06⁃0049⁃09doi:10.3969/j.issn.2096-3130.2023.06.008 一、引言进入web2.0时代,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传播文化娱乐信息的主要场域,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也愈发严重。

作为传统事前救济措施,避风港规则难以有效应对短视频侵权等新型侵权模式。

①因此,司法实践中诸多长视频主体,如腾讯②、优酷③等头部平台都倾向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积极维权。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前,依据当事人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裁定。

④相较于其他救济措施,行为保全兼顾公平与效率,有助于及时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电子书带来的版权新问题——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电子书带来的版权新问题——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不 同 的 出版 环 境 ,适 用于 纸 质 图 书 出版 的 法律 规 则 ,在 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 同
编 辑 之友 ・ 2 I 0 1 3 1 I 版 权 l 0 8 9
意后 ,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4 】
行规定 》所确立的定义和规则都过于粗糙并缺乏可 报 酬机制
电子 书 是 随着 互 联 网 兴起 而 产 生 的新 事 物 ,其 凭 借 电子书 出版 环 境下会 失灵 。 着 丰 富 的 资 源 和 快 捷 的 获 取 方 式 越 来 越 受 到 人 们 的 青 毋 庸 置 疑 ,电子 书 产 业链 已形 成 ,但 电子 书 市场 面
( 二 )电子 书 出 版者 的 主体 地 位 不 明确 。从事
出版 行业有严 格的准入标 准 ,根据 我国 《 出版 管理条
“ 电子书的问世完全 打破 了图书出版的规划 ,电子 例 》的规 定 ,报 纸 、期 刊 、图 书 、音 像 制 品和 电 子 出版 书绕开 了书号 的限制且题材 丰富 、内容广泛 也给责任 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而出版单位被严格限定为报 编辑制 度和图书 选题策划工 作带来难度 ,审查 的速度 社 、期刊社 、图书出版社 、音像出版社和 电子出版物 出 “ 设立 出版单位 ,还要遵守严格 的审批程序 , 跟不上 作品上传 的速度 ,审查 内容更 是带来庞 大工作 版社等。 量 。”【 2 可 以说 ,电子书出版 与纸质书出版所面临 的是 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
电子书带来 的版权新 问题
以著作权 法第 三次修 改 为视角
/张 慧春
摘要:
栏 目 主 持

数字版权要保护课件 2024—2025学年人教版(2024)初中信息科技七年级全一册

数字版权要保护课件 2024—2025学年人教版(2024)初中信息科技七年级全一册

第28课 拓展与提升
义务教国育家信中息小科学技课课程程资资源源
请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剑网”专项行动的相关信息,记录近期行 动的关注点。
_________年“剑网”专项行动的关注点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数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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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可理解为,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 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
软件、数字资源等作品,其数字版权也受法律保护。
第28课 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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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数字版权的技术
义义务务教教育育信信息息科科技技课课程程资资源源 七年级
第六单元 共同守护互联网
第28课国育家信中息小科学技课课程程资资源源

1 了解数字版权的具体含义。


2 了解保护数字版权的常用技术。

3 知道与数字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4 了解人工智能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三、保护数字版权与鼓励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国制 定了多项与保护数字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第28课 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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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与完善

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与完善

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与完善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一、引言戏仿指的是在已有的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或模仿,并以新的形式呈现,既有创作的成分,也有借鉴、模仿的成分。

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

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

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作者:张智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摘要从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9条对于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权利来源与归属的认定标准和模式存在一定疑问,对于权利主体的界定有值得探讨之处,对作为该制度核心问题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存在一些疏漏。

二次获酬权作为一种制片人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权,应当明确其报酬请求权的权利性质,确立原始著作权属于作者并通过法定转让给制片人的权利归属模式,完善利益分配力求精细化的设计和在约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以达到平衡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效果。

著作权法国家的现有立法经验基础,能为构建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著作权法》作者简介:张智潇,中山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287对于时下影视行业来说,“版权开发”无疑是炙手可热的词汇。

《花千骨》、《仙剑》、《爸爸去哪儿》等视听作品的成功运营昭示着版权开发时代的到来。

版权开发文化产业“IP热”的核心在于优质版权的争夺,在全版权运营的今天,强烈呼吁著作权法的介入和规制。

关于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应当在平衡制片人和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更多地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弘扬优秀文化的传播的角度考量。

一、视听作品各关联主体间法律关系模型的提出《送审稿》第19条的目的在于提供了一个视听作品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框架。

可以说是原作作者、制片人、视听作品作者以及第三方使用者之间基本关系的法律基础。

为了更好地梳理四方主体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笔者试建立如下图所示模型:关于该模型的运作模式,在《送审稿》第19条的基础上,笔者进行如下解读:1.制片人同原作品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制片人依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版权意识需加强

版权意识需加强

版权意识需加强作者:来源:《作文周刊·中考读写版》2020年第05期近日,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涉嫌抄袭的新闻引发关注。

在网友晒出的对比内容中,第21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许如珵的《古董》涉嫌大段复制粘贴网文《碎玉投珠》。

对此,新概念作文大赛主办方萌芽杂志社发布声明,称对抄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不会姑息,已对此展开调查。

近年文艺创作、高教科研等领域的抄袭事件频发,如近日的电影“融梗”、获奖抄袭讨论等,这与媒介对此长期不懈的报道有关,这些报道决定了大众对抄袭的认知、判断。

在此基础上,大众的敏感,开始在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反抄袭素养不断提高两个维度上形成。

涉嫌抄袭事件变多,不是大众认知的“一厢情愿”,而是严峻的事实。

以网络文学为例,多样广阔的平台、越来越低的门槛,使网文创作规模蔚为大观,但一些平台疏松的版权管理、内容维护机制,资本推动并迎合市场的生产模式,使网络文学质量参差不齐,作品在人物关系、情节架构等方面的互相模仿更是普遍。

网络的便捷降低了抄袭难度,也锻造了“批判的武器”。

新概念获奖者作品涉嫌抄袭,就缘于原作者获取的大量证据,以及其网络发声引起的围观。

反抄袭维权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就如“融梗”概念的模糊一般,判定“抄襲”的尺度也不够明确。

在网络时代,理应通过刊发平台鉴定、行业共同体评价,以及开放性的制度设计,重新激活著作权法对新环境下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

只有如此,才能让原创者既不惮于站在巨人肩膀上眺望,进行“故事新编”,也不忧惧被他人抄袭,安心从事原创。

解读反抄袭的价值归依是守护原创。

纵然,在舆论形成的道德批评中,抑或双方对垒法庭的诉讼中,个案能够求得相对的正义,但对默默无闻的创作者而言,那种最初葆有的原创热情、初时的创作信心,常常被“劣币驱逐良币”的创作氛围击得粉碎。

在机制和环境上对原创作品缺乏保护,就是对抄袭现象的纵容,也是对原创的毁灭性打击。

短剧制作运营中的版权保护与管理

短剧制作运营中的版权保护与管理

短剧制作运营中的版权保护与管理短剧作为一种形式独特、内容精炼的艺术表达形式,越来越受到观众的喜爱与追捧。

然而,在短剧制作运营过程中,版权保护与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短剧制作运营中的版权保护与管理进行论述。

通过对比分析与案例研究,探讨如何有效保护与管理短剧的版权,以便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与借鉴。

一、版权保护在短剧制作运营中的重要性短剧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创作和表现形式的艺术作品,拥有独特的版权保护需求。

版权保护是维护短剧制作者权益,促进创作全过程的关键环节。

在短剧制作环节中,版权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创作环节:创作者在短剧创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学、音乐、舞台等各个方面的作品,都应受到版权保护。

制作公司需要与创作者签署合同,确保其享有创作成果的版权。

2. 演出环节:短剧在演出过程中,需要注意版权的保护。

未经授权的演出活动,涉嫌侵犯到短剧的版权,给制作公司和创作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确保在演出前取得版权授权或缴纳相关版权费用。

3. 媒介传播环节: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短剧传播方式也愈加多样化。

但这也使得短剧的版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制作公司应加强对短剧在网络平台、电视台等渠道的合法传播监控,保护短剧作品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版权保护在短剧制作运营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制作公司以及从业人员应认识到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在各个环节中充分落实版权保护意识。

二、短剧版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当前,短剧版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将重点介绍几个主要问题:1. 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对于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缺乏对版权保护相关法院判例的了解,因而容易出现侵权行为。

同时,观众也普遍对短剧作品的版权了解不深,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2. 侵权现象频发:尽管相关法规对于版权保护有着明确规定,但在短剧制作运营中,侵权现象仍然频发。

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平台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播放短剧作品,给制作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探究抖音短视频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路径

探究抖音短视频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路径

2022/4上探究抖音短视频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路径阴于佳鑫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对非遗保护工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在此背景下,文章从以抖音用户为代表的受众需求为切口,运用“使用与满足”理论,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传播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创新路径,提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活起来”的新思路。

关键词:使用与满足抖音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自信截至2021年6月公布的前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目前已有包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在内的1553项技艺纳入其中,而抖音作为日活跃用户突破8亿,真实独立用户已达10亿,且85%的用户在24岁之下,主要用户多为90后甚至00后的短视频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为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提供了新路径。

抖音短视频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与特点据统计,目前在抖音上的“非遗”短视频主要有三类:一是由“非遗”继承人或“非遗”团队制作的短视频,内容或专门介绍一种“非遗”项目或分期介绍不同的“非遗”项目;二是某地官方文旅局在介绍主体内容时,同时将“非遗”项目作为衍生品进行传播;三是普通用户在生活中遇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出于兴趣拍成短视频上传。

去专业化知识生产满足个体认知需求,推动传播效力。

随着人们实践的不断前进发展,人们对信息需求的欲望更加强烈。

根据卡茨打破“传者本位”说法的“使用与满足理论”,受众群体成为理论研究中心,并将其看做是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体,把他们的媒体交往活动看成基于特殊的需要行为动机来“使用”的媒介,其通过分析受众对媒介的选择和使用需求来考察大众传播给人们带来的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效用。

用户通过不断获取新的信息来了解周围的环境变化,以更好适应生存发展。

基于人们的这种认知需求,抖音短视频拍摄流程简单,随拍随剪随发,方便用户观看且轻松获取信息。

小说改编影视剧所引发的侵权问题研究

小说改编影视剧所引发的侵权问题研究

小说改编影视剧所引发的侵权问题研究作者:陈洁璇谢菲张妍张滢钰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小说改编成影视剧的浪潮盛行,多部小说被搬上荧幕,IP这个概念被频频提及,为国产剧的输出开辟了新的思路。

但在市场前景大好的同时,也多次曝出了不少大热的电视剧原著涉嫌抄袭。

本项目从原创作者维权不易的尴尬困境,侵权小说改编成影视剧背后的利益关系,和观众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淡薄意识角度出发,具体分析小说改编影视所引发的侵权行为。

针对如何解决著作权诉讼案件难的问题,为原创者提供维权建议,保护原创者的利益,普及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关键词:著作权;抄袭;小说改编影视剧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01-05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精神需求的增长,各式各样的文艺作品百花齐放。

小说和电视剧是人们重要的精神文化来源。

如何鼓励作品创作,如何保障创作者的权益,如何监管文艺作品市场成为了新的难题。

文艺作品井喷的时代,也存在着大量的抄袭作品鱼目混珠,部分作者抄袭他人作品出版从而获利。

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上映的盈利模式,抄袭的获利更是成倍地增长。

这不但严重挫伤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更扰乱了文艺作品创作的市场,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我们在此对抄袭屡禁不止背后原因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措施,力求解决这一难题。

二、原因对于“抄袭”和“剽窃”的概念区分,在立法上,1990年《著作权法》将这两个概念并列写进了法条中。

尽管在2001年《著作权法》中删除了“抄袭”的表达,但《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剽窃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中提到:“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①为适应大众的表达习惯,故本文统称为抄袭。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1.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立法现状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体现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

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

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郭烨;胡岩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是全世界文化行业发展的共识.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法律,《著作权法》自2001年至今未进行实质
性的修订,但十年中数字技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已使视听产品的制作方式、传播
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资本来源逐渐多样化,行业惯例正在形成,不断地给影视传媒行业的法律实践工作带来新思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体现这些变化,
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总页数】7页(P26-32)
【作者】郭烨;胡岩
【作者单位】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的困惑——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 [J], 宫士友
2.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 [J], 郑成思
3.影视作品二次获酬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9、37条 [J], 贾丽萍
4.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
十周年之际 [J], 郑成思
5.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兼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若干思考 [J], 李浩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 张钰鑫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 张钰鑫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张钰鑫摘要: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的现象日益普遍。

播放平台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平台的加入,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争抢热门影视剧独播权引起许多法律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不完善,同时著作权许可制度自身亦存在许多不足。

关键词: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一、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存在的问题(一)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机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授权许可合同内容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授权许可的内容,列举了授权许可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但授权许可合同并不能归结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任何一种之中,属于无名合同。

在实践中,只能按照《合同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解释,参照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授权许可合同的类型、授权许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许可期限均缺乏明确的规范。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以及授权许可合同解除、版权许可公示等制度的缺失,使得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机制,法律体系的缺失最终导致现实中出现诸多矛盾。

(二)影视产业的各方主体对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影视产业的各方主体,如制片人,发行方、各大卫视、网络播放平台、影视制作公司以及版权代理机构等均表现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授权许可协议普遍存在着内容不明确、法律关系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著作权法》缺少关于未知作品使用权许可或转让的规定影视作品涵盖了诸多元素,一部作品可能由剧本、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服装道具等诸多元素构成。

虽然授权许可合同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或用途会有详细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尤其是当前科技的极速发展,使得现在未知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也不断显现,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现在未知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能否被授权许可合同所覆盖?禁止未知作品使用权许可的本来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随着版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限制未知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将会阻碍版权交易的充分进行甚至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 张静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 张静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杨静法官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三、综艺节目模板的引进四、综艺节目的行为保全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一)综艺节目的定义今天主要具体地探讨一下我们在前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娱乐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几年来中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应该是当前中国普通公众娱乐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导,那么娱乐节目的品种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各个电视台都竞相推出了多款的娱乐节目。

目前好像还没有对于综艺节目有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义。

但是通过审理案件我们发现,这类节目有几个要素是必备的。

大家看到这几档节目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好声音、春节晚会、中国最强音、我是歌手。

所有这些节目,首先它要有一个主题。

比如说好声音,中国最好的声音,它是选歌手的。

那么春节晚会,它的主题就是全球的华人怎么欢度春节,一个祥和喜庆的主题。

所以综艺节目有一个主题,它有一整套自己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当你打开这个节目的时候,随便选一个片段,你就知道它不是其他的节目。

它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一套具体的套路。

另外,它一般都有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上有主持人、有嘉宾、有演员,还就各种的舞美、灯光、音响效果,配合形式的这么一个舞台,它是一个现场表演。

再次,它还要有现场运用电视的影像语言进行设置,包括舞台的旋转,大屏幕的分割,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拍摄过程。

最后,它要在电视台播出。

(二)当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那么目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大概从四五年以前,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这一档综艺节目推出之后,国内的各个地方台的综艺节目竞争就变得非常非常激烈,各个台大量的巨资投入在做这个综艺节目。

为什么呢?因为两个驱动力,一个是观众,一个是广告商。

他们的收视率,所有的电视台现在都能够转变这个认识——无论是新闻强台还是文化强台,真正能提高收视率的是综艺节目。

我们到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去调研和走访,各大电视台都认为收视率的指标是对于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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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张钰鑫
发表时间:2020-03-26T17:18:30.3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1期作者:张钰鑫
[导读] 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的现象日益普遍。

播放平台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平台的加入,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争抢热门影视剧独播权引起许多法律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不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的现象日益普遍。

播放平台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平台的加入,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争抢热门影视剧独播权引起许多法律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不完善,同时著作权许可制度自身亦存在许多不足。

关键词: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
一、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存在的问题
(一)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机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授权许可合同内容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授权许可的内容,列举了授权许可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但授权许可合同并不能归结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任何一种之中,属于无名合同。

在实践中,只能按照《合同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解释,参照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授权许可合同的类型、授权许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许可期限均缺乏明确的规范。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以及授权许可合同解除、版权许可公示等制度的缺失,使得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机制,法律体系的缺失最终导致现实中出现诸多矛盾。

(二)影视产业的各方主体对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影视产业的各方主体,如制片人,发行方、各大卫视、网络播放平台、影视制作公司以及版权代理机构等均表现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授权许可协议普遍存在着内容不明确、法律关系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著作权法》缺少关于未知作品使用权许可或转让的规定
影视作品涵盖了诸多元素,一部作品可能由剧本、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服装道具等诸多元素构成。

虽然授权许可合同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或用途会有详细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尤其是当前科技的极速发展,使得现在未知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也不断显现,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现在未知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能否被授权许可合同所覆盖?禁止未知作品使用权许可的本来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随着版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限制未知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将会阻碍版权交易的充分进行甚至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应当明确允许未知作品使用权的许可或转让。

(四)著作权使用许可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变更权存在缺陷
一部影视作品往往是编剧、导演、演员、制片方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产出的结果,其经济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市场的反响。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大部分影视作品的经济价值都被低估。

同时,相对于作为使用方的发行商、电视台、视频网站等传媒机构,作为许可方的著作权人的经济地位以及话语权往往略逊一筹。

由于存在这些局限性,著作权人难以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获得优势地位,使用方借助许可合同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与著作权人的报酬之间明显失衡。

针对合同双方利益的悬殊,赋予许可人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进行适当的法律干预是必要的。

关于版权许可解除或变更的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仍是一片空白。

有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撤销、协议或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制度。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撤销只适用于在订立合同当时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在作品因尚未使用,价值在合同订立时难以估计的情况下,很难说许可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也无从谈起。

就《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而言,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不可抗力、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及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而许可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利益明显失衡情况显然也不属于债务的范畴。

(五)版权交易安全问题缺少有效的公示制度
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快速发展,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中版权交易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集中表现在实践中出现的版权重复交易现象,曾经就出现了《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多重许可使用纠纷在内的诸多案件。

由于版权的重复交易破坏了版权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已经显得非常迫切。

与传统商品贸易重复交易不同,版权交易有其特有的属性。

就版权交易安全而言,缺少有效公示制度的版权市场很难获得足够的安全性。

一方面,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版权信息搜寻成本,提高版权交易效率。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版权重复交易,确保版权交易安全。

二、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完善路径
(一)培养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中国最近刚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因此,今后我国应当重视著作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在机关、企事业团体、各类学校、社会公众中宣传著作权知识,培养尊重他人著作权的社会环境,打击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著作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构建许可合同解除或变更制度
《美国版权法》中规定了许可终止制度。

根据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除雇佣作品外,自版权许可授予后的第三十五年起的五年内,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终止许可,从而收回之前已被许可的权利,但应当在终止生效前的二至十年内将通知送达被许可人。

权利终止的规定的引入是为了回应版权许可时作者获得极少报酬的问题,因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不可能预测作品商业价值的存在,以及作者弱小的讨价还价的地位,他们有时会将其版权转让出去从而获得非常少的报酬,因而被阻止公平的分享来自此后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作品的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权利终止规定,给作者一个基于对其作品价值有更多了解,因而获得公平的分享作品报酬机会。

考虑到版权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借助合同法解决的力不从心,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引入关于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内容已非常必要,借鉴上述《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来
解决我国实际面临的问题。

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版权制度中确立具有以下效果的条款:从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十年开始计算的两年内,著作权人可以通知被许可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如果就更短的期限进行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但不得事先就合同变更或解除作出超过十年的约定。

(三)构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公示制度
相对于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不仅存在着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已被不少国家的版权实践所采纳。

就我国而言,公示对抗主义可以扩大适用到版权领域,即版权人和受让人只要达成有效的合意即可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公示仅仅是权利变动事实得以对抗第三人的条件。

从理论层面而言,由于公示对抗主义对于权利变动并没有强制性的公示要求,权利变动的效力仅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因而有利于自由价值目标的实现和交易效率的提高,而这些从很大程度上契合了版权法中所奉行的权利自动取得的理念。

与公示要件主义不同,公示对抗主义对于版权的转让和版权的许可等交易活动的公示要求只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而且上述倡导也主要是针对被许可人或受让人而言的,即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版权变动不进行公示主要是对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而采取公示对抗主义对于作者自由、便捷地获得版权、利用版权的理念不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

作者简介:张钰鑫(1995.10-),女,辽宁鞍山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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