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球征税背景下大陆高净值人士的财产隐身与税务筹划攻略(土豪必读)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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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全球征税背景下大陆高净值人士的财产隐身与税务筹划

攻略(土豪必读)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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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4875字阅读时长:6分钟目录一、前言二、高净值人士税务规划的“要”与“不要”(一)要不要移民(二)

要不要去香港开立账户(三)要不要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金融账户三、高净值人士常见财产隐身与税收筹划方式(一)海外信托(二)购买境外保险(三)将金融资产转化为非金融资产(四)海外转移定价四、结语一、前言最近CRS这一热词在金融圈及高净值人士中萦绕不去,大多数人表示不解、不明,从而引起焦虑。甚至有很多高净值人士直接被建议赶在CRS实施前移民海外。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的缩写,是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AEOI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大致可概括为签署国间相互披露对方国家税务公民在本国的经

济财产状况,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CRS作为国际反避税领域很重要的统一报告标准,就如同当年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一样,只有同样的标准,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换与识别才有可能,不论是反避税,或是反洗钱,才能落地执行。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按照CRS标准对在中国新开立的600万元以上账户作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香港也于2017年起同步实施,两地将于2018年9月进行首次信息交换。

二、高净值人士税务规划的“要”与“不要”(一)要不要移民移

民,简单来说即是将中国公民身份改变为外国身份,进而借助这些外国身份在海外设立账户,以避免其金融账户信息在2018年9月后转回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从而对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如果因规避CRS的施行而移民,那么可能做了一次“假移民”。因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规定,税收居民(也称作税务公民)才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对象。虽然国籍因素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是中国的税收居民的标准之一,但是,判定一个人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税并非仅依据其国籍或护照,或取得外国公民身份与否,而通常采用习惯居住、停留时间等标准。故即便办理了移民手续,但其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平时在中国大陆工作、生活,那么他仍有义务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而按CRS传递信息之规定及税收管辖原则,该等人士的账户信息仍然会传递给中国大陆,移民了也没有用。当然,除了移民外,不移民其实也可以保持账户的隐私。至2017年3月底签署AEOI协议的国家共有100个,其中57个国家/地区于2017第一批参与统一信息交换,如法、德、英、韩等国家;43个国家/地区于2018年参与第二批信息交换,如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除此以外,仍有一半的国家或地区还未签订这一些签议,例如台湾、泰国、越南暂时还是“化外之地”。故如果不移民,可以考虑将个人金融账户开在这些地方,至少未来在一段时间内不用担心金融资产信息曝光了。第四类国家是美国,美

国虽然至今未参加统一交换协议(AEOI),也未参与CRS,未来估计也不会参加,但该国却自成一体,以国内法《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要求全球其他国家/地区按其标准予以信息交换,所以,如果要想规避信息交换也不要走偏方向,跑到美国去开立金融账户。(二)要不要去香港开立账户高净值人士移民香港也好,到香港开户也好,2017

年后是越来越难了,但评判高净值人士账户信息就此安全还为时尚早。按国际税收管辖原则,评判某国对某个高净值人士是否有征税权往往从国籍标准、居住标准、收入来源地、财产来源地等四个标准中的一项或几项确定。如果同一项收入有多个管辖地,则要看这些地区间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简称“税收协定”),例如:一个中国籍人士A常年在英国工作,但其妻儿在香港,他经常往来于三地,那么对他的征税权可能涉及到上述三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也可能涉及到这三地。掌握账户信息国家是否将信息交换出去又决定于这个地区是否参与CRS,是否与对方签有双边或多边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只有在既参与CRS,又签有交换协议的情况下才可能被交换出去,两者缺一不可。虽然香港和中国大陆近在咫尺,并且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签有税收协定,还同期都参与了CRS,但双方至今未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故内地人士在港信息暂时不会传回大陆,香港人士在大陆的信息也不会被传回香港。在中港民间情绪持续交恶和不信任

的情况下,要想在未来若干年达成交换协议,笔者持不乐观态度,所以我们可以不用担心由于CRS的原因,高净值人士在港账户信息就此敞开大门传回中国大陆。其次,香港会不会将该类人士的信息传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呢?

截至2017年3月底,与中国大陆签有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巴哈马、维尔京群岛、马恩岛、根西岛、泽西岛、百慕大、阿根廷、开曼、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等10个国家/地区,除了阿根廷外,多是一些不知名的避税小岛。至2017年3月底,与香港签有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英国、比利时、加拿大、根西岛、意大利、墨西哥、荷兰等9个国家和地区。仍从上例,A人士是中国籍人士,工作在英国,在香港有金融账户,因中港之间没有签订交换协议,他的账户信息暂时不能传回中国大陆,反倒因香港与英国之间签有协议而可能传至英国,并按英国税收法律处理。故从上分析,对大陆高净值人士来说去香港开立金融账户仍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要完全消除隐患还要看他平时的活动范围在哪些区域,如果第三方国家有税收管辖权,则要避开与香港签有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地区,如果没有管辖权,则没有影响。(三)要不要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金融账户依据CRS规则,各参与国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搜集者,搜集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开展金融账户信息搜集的金融机构包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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