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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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实用)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实用)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12007—0211)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 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完整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完整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监理人: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河段整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河段整治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1. 引言本合同由甲方(监理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订立,旨在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合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2. 合同双方2.1 甲方(监理单位)•名称: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邮箱:XXXXX2.2 乙方(施工单位)•名称: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邮箱:XXXXX3. 工作范围3.1 监理范围甲方的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水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监督工程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 -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性; - 监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3.2 施工任务乙方的施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 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 完成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 -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 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 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4. 合同条款4.1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为XX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的监理报酬为XXXXXX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XX%的监理费用作为预付款。

剩余的监理费用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4.3 工作目标和要求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合作,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工作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乙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施工文件,积极配合监理工作。

4.4 违约责任若双方的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篇篇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监理单位的名称)乙方:(被监理单位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水利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乙方必须接受并配合甲方进行的监理工作,甲方有权力监督和检查乙方的施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监理工程”是指由监理单位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及技术服务的工作。

第四条本合同中的技术文件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监理规范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标准,资料程序及工程成果文件。

第二章监理任务和服务内容第五条甲方代表业主进行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第六条甲方有权利参加施工图审查,检查工程进度,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的资料。

对于甲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立即做出整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甲方在对乙方的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私自更改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内容,并在其监理工作中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理费用第九条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另行约定。

第十条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监理工作增加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四章保密条款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一切保密信息,双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不得利用该等秘密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不可抗力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或部分义务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减轻后果,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篇篇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监理单位):(盖章)乙方(业主):(盖章)丙方(监理工程师):(签章)鉴于,甲方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能够独立地、负责地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乙方拟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对其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丙方是甲方选定的监理工程师,拟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监理。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确保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监理合同:第一条甲方的监理职责1.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按照监理规划、合同约定和监理服务标准完成监理任务。

1.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便于监理。

1.3 甲方应当派遣专业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4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反馈监理信息,汇报工程建设的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2.1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2.2 乙方应当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人员要求,提供施工现场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记录,协助监理工作的开展。

2.3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认真整改监理人员提出的问题。

2.4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第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丙方应当具备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有责任和义务对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专业性管理和监督。

3.2 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及时向甲方提出监理意见和指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3.3 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工作,不得有违规行为,确保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4 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监理情况,详细记录施工过程和监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通知乙方整改。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

GF-2007-02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20
•【文号】水建管[2007]134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3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建设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同时废止。

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4月20日。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水利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检查、进度管理、技术指导、风险评估等。

3. 监理职责3.1 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并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工作。

3.2 监理人须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3.3 监理人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4. 监理权益4.1 监理人有权要求工程施工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查和把关。

4.2 监理人有权要求工程施工方按照监理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核查。

4.3 监理人有权要求工程施工方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5. 合同变更5.1 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5.2 合同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且不得影响合同的整体完整性和合法性。

6. 合同解除6.1 在以下情况下,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工程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进行整改的;- 工程施工方未支付监理费用的;- 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6.2 在解除合同时,监理人有权要求工程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工程施工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以上为《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和补充条款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甲方需要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聘请专业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经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符合甲方的要求。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工程概况(在此填写具体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信息)三、监理范围与内容1. 乙方负责监理甲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2.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3. 乙方应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文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4. 乙方应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乙方应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 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务。

四、监理期限与方式1. 本合同的监理期限为______年/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监理方式包括现场监理、会议讨论、报告提交等。

乙方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监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

五、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费用计算方式及标准详见附件。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格发票后______日内完成支付。

3.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变更的,双方应协商调整监理费用。

六、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3. 甲乙双方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工作。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乙方应积极为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水利工程。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及服务内容1.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

2. 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沟通等。

三、监理期限本监理合同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计算方式:按照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监理费用。

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监理费用,每期支付比例根据工程进度确定。

3. 乙方完成全部监理任务并提交结算报告后,甲方应支付全部监理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

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

4.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考虑。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七、违约责任及赔偿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监理任务造成工程延期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履行监理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6篇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6篇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6篇篇1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水利工程施工进行监理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监理范围和内容1. 监理范围:本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

2. 监理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3)参加工程验收;(4)其他与施工监理有关的工作。

三、监理期限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乙方监理费用,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按照附件《监理费用支付计划表》执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并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为乙方开展监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监理意见,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施工工艺等重要事项。

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派遣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参与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2.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并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3. 乙方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4. 乙方应参加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合同终止后归还甲方。

6. 乙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监理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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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7—021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含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没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人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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