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人民医院药械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
人民医院药械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一、认真组织贯彻《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药政法规,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监督完善管理职能,促进医院药学事业的发展和提高。
二、定期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药品的购进、增加、淘汰及相关事宜。
杜绝商业贿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者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
三、适时根据医院用药情况,调整修改医院用药品种目录,监督了解医院动态,不断检查或抽查本院药品质量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审查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监督检查药械科采购集中统一招标药品执行情况,并向院领导汇报。
五、负责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本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参与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督导工作。
六、定期检查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储存情况,确保做到按规定管理,又能让病人及时安全合理用药。
加强管理、完善手续,使药品不流痹。
七、加强信息管理,组织质量信息反馈。
药械科要形成信息收集反馈中心,以此研究提高质量体系的效率和效能,进而为本院临床服务。
八、监督检查药械科在执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并逐级上报。
药械科工作制度一、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院内感染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贯彻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的要及时纠正处理,按情节轻重上报院领导。
三、负责组织全科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加强行风教育,杜绝商业贿赂,树立高尚的医药道德,坚持政策强、技术精、质量优、价格低的宗旨。
四、团结协作,和协共进,不断与临床科室沟通信息。
了解药品、器材的需求,并介绍本院药品、设备、器材,根据本院医疗需求,按照《基本用药目录》及医用耗材计划采购,搞好药品、器材的供应,确保临床需要。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篇1下面,简单总结一下我市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情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卫生部、卫生厅的一系列文件要求,严把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口,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医疗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供法律依据。
为完善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其效益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医疗保健体系。
我市于20某某年制定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此规划是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制定为我市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为我市卫生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落实审批责任制,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我市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以《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重要依据,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并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议。
对设置人提交的资料,严把四道关口。
一是把好医疗机构设置单位、设置人资格审查关。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核查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证件。
二是把好相关资信证明审查关。
审查设置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额度是否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投资预算、成本效益分析是否可行等。
三是把好医疗机构选址、建筑设计、服务半径关系影响等审查关。
重点对选址、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卫生学要求,服务半径内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其他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关系和影响以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四是把好核定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命名等审批事项关。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的精神,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
(一)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处理。
1.合资合作部分转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
2.合资合作部分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形式。
可以出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后,可由分立医疗机构按市场价格买断;不宜出售的房屋、设备等资产,可按市场价格租赁给分立医疗机构使用;对于技术、商誉等资产,可作为原医疗机构对分立医疗机构的投入,获得相应的权益。
分立过程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取得同级卫生行政、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所获得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和租赁收入全部增加原医疗机构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只能用于原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
对分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收益,属一次性作价取得的收入计入原医疗机构事业基金,属经常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二)其他情况的处理。
不宜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按双方合资合作协议在2002年底以前到期的可如期终止。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2〕4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其他类别的专科医院我厅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并制定下发相应基本标准。
二、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我省皮肤病、整形外科、心血管病、血液病、骨科、妇产、耳鼻喉、眼科等每个类别的新增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所(苏南、苏中、苏北各1所),且每个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按照我厅要求,将辖区内专科医院设置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三、我省二级眼科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设置标准床位数、人员配置数量不低于相应三级专科医院要求的80%。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通知》规定设置审批各类专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专科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依法依规合理核定诊疗科目。
四、从2012年起,新申请设置的三级专科医院,按三级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但原则上先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和验收,执业满3年后再按三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认为三级专科医院。
近年来已经执业的眼科、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三级专科医院,我厅将组织对其执业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整为二级专科医院。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1号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1号1998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医院评审工作历时十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促进了医院建设;培训了大批医院管理人员,提高了医院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增强了医院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德医风的建设。
但是部分医院和地区在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以争创等级医院为名,重复引进高精尖设备;有的工作不扎实,修改病历,搞形式主义,评审后滑坡;有的盲目争上级别。
这些问题的负面影响较大,违背了卫生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和初衷,严重损害了医院评审的声誉。
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总结,在今后的医院评审中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以注意和纠正。
当前,医院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由试点推向全国;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发展;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不充分的弊端更加突出。
今后医院的评审工作在指导思想、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上如何与医疗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相衔接、相协调,评审如何更有利于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院需要认真进行研究、探索。
为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设置医疗机构,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卫生部已经下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准入关口收紧
Hale Waihona Puke 《 规定》 要求建 立医疗机构执 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 , 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拟执
业登记 的医疗机构科 室设置、 仪器设备 、 基本设施 以及执业人 员资质、 基本知识和技能
等进 行现场抽查审核 , 形成书面意见。 解读 : 新规定进 一步明确 了现场 审查 的内容 , 从硬件到软件都要现场 审核。 条件要 符合要求 , 员要考试考核 , 人 避免 申办人 员以书面材料蒙蔽主管部 门。 组织专家进行 审
维普资讯
《 医院领 导决 采参考> 0 8年 第 1 > 0 2 4期
灏
卫生部 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准入关 口收紧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近 日印发。 ) 卫生部 医政 司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 时对《 规定》 进行 了解读 。 他说 ,规定》 《 总结 了《 医疗机 构 管理条例》 实施 1 年 来的基本情况 , 4 适应 了当前规 范卫生行政审批行 为、 严格 医疗机 构准入的需要, 将从行业入 口上控制 当前 医疗机构数量过 多、 过滥的现象。 随着 医疗卫 生事业改革 放开 民营资本进入 医疗市场 , 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 的越来越 多。 中也 出现 其 了医疗机构数量失控、质量下 降的情况,诊所 一条街”“ “ 、诊所 比厕所 多”“ 、广告 医院”
层层加密监管体 系
集体 审议 同级监督。规定》 《 要求建 立审批责任 制 , 谁审批、 坚持 谁把 关、 负责。 谁 对
医疗机构类别、 规模等主要 审批事项 , 实行集体 审议 、 要 集体决定 。必要 时可以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
解读 : 要求在 申请 医疗机 构 类别 、 规模 等主要事项上 实行集体 审议 、 集体决定 , 体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严格,校验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疗机构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审批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校验是医疗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严格审批和校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
设置审批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定位,核定其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名称等,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严格执行批准公示制度、备案管理制度及现场审查制度等审批相关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校验时,要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期间,在安排项目、资金或医疗技术准入时,置后考虑或不予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各项工作,建立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清理重点,对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坚决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名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规范核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对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复核,严格规范科目登记。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
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内容要完整、管理要规范。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4.25•【文号】•【施行日期】1985.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情况贯彻执行。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事业,我部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并经今年一月份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讨论,进一步做了修改,现报告如下。
建国三十五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到一九八三年底,全国卫生机构已发展到十九万六千个,医院病床二百一十一万张,专业卫生人员四百零九万人。
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教育、科研和药检机构,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各种疾病的发病率有了大幅度下降,人民的健康水平普遍有了提高。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与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医疗需要不相适应。
到一九八三年底。
我国医院病床平均每千人口只有二点零七张,医生(医师和医士)平均每千人口只有一点三三人。
每年都有很多需要住院的病人住不进医院。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卫生事业经费和投资严重不足,加之六十年代以来,三次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致使医疗收费标准过低,医疗机构亏损严重;二是在政策上限制过严,管得过死,吃“大锅饭”的问题也很严重,没有把各方面办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为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中央和地方应逐步增加卫生经费和投资;同时,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活。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汇报材料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汇报材料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是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三年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准入,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年里共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家,执业登记?家,校验?家,变更?家。
但在工作中也不少问题,一是现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主要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是1994年制定并实施的,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体系不完善,如没有国家近年来大力提倡发展的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基本标准;三是《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一内容要求不一致,如《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变更设置申请人、类别和执业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时有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但现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法规均没有对此有行政处罚的条款。
下一步工作:一是积极呼吁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是积极呼吁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基本等专科医院基本标准;三是提前告知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督促其按期校验。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达到限定范围,品种结构较为合理;二是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控制指标明显下降;三是再者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有所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8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96号) [J],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
发〔2008〕125号)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 [J],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97号) [J],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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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卫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153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结合我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名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类别、经营性质、特殊医疗项目、医疗美容项目等内容进行认真的校验。
对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注销;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不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名称注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我厅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特殊医疗项目、经营性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情况及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包括登记注册、校验、变更、注销)于2009年9月1日前报厅医政处。
附件: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情况汇总表(略)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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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
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
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
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
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
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十一)统一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
(十二)明确审批程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
(十三)规范审批文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
(十四)公开办事流程。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
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
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表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