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 时政热点微专题(第三集)十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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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专题十九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

【背景材料】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

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链接】

一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

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有利于依法打击“港独”,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宣誓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有关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就职,从而也不得行使相应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这对任何公民都是平等的。

3.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近年来,“港独”从一种思想升级为有组织的政治行动,企图利用立法会平台分裂国家,这严重抵触、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对此,公民要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反对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4.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要求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

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坚持依法治国,维护法制权威。在《基本法》104条相关解释的框架内,坚守法治,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香港社会绝不认同任何损害他人权利的表达方式,也决不姑息任何违法行为。本次释法内容是对该条规定的正本清源,维护了法治的权威。

6.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变动法律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权;立法监督权;其他立法权。由此可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属于人大行使立法权的体现。

7.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统一领导。“港人治港”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不能损害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港独”分裂,是中央政府的责任。

8.国家职能。此次释法有助于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基本法相关条文,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的权威。同时,依法打击“港独”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香港社会稳定,这也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体现。

9.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民族凝聚力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民族团结是我国统一、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港独”分裂,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10.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鉴于个别候任议员蓄意宣扬“港独”主张,有关争议涉及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果断出台对基本法104条解释,有效打击和遏制“港独”活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香港的繁荣稳定。

二、从生活与哲学角度分析

1.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香港不存在超越“一国两制”的司法独立,也不存在挑战国家统一及安全的司法独立。极端分离势力以司法独立为借口口,挑战国家主权,挑战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的权威,此次人大立法针对性强,符合香港社会实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2.意识具有目的性和自觉选择性。在香港公开宣扬及推动“港独”等主张,挑战“一国两制”,故意曲解基本法,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及忧虑。此时的释法有助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基本法有关的条文,阻止宣扬“港独”等分离主义。

3.意识的能动作用。此次释法使香港社会各界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港独”的危害性,珍惜和维护香港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4.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经过长期努力,香港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说明认识发展是无限的、上升的。

5.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释法不仅针对目前的情况,更着眼长远有效遏制“港独”,阻止“港独”分子混入香港政治架构。释法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会正常运作、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6.整体决定部分,部分服从整体,要树立全局意识。香港和澳门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部分,法律都需要被尊重。任何年轻人都不能以年轻作借口,他们需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大众、特区以及国家的利益。

7.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发展是新事物逐渐战胜、代替旧事物的过程。人大释法如同把桥架起来,桥架起来的结果是能够更快的过河。人大释法不会阻碍香港的民主进程,不仅不会阻碍香港的民主,恰恰是推动香港的民主向着基本法规定的方向发展。

8.要坚持走曲折的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港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香港的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港,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港,努力实现香港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香港不断前进。

9.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要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自由与法制是对立统一的,两者有对立的一面,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漫无边际的,要在法律框架之内。散布“港独”言行,是违法的。但法制对自由的限制归根到底是为了了更好的行使权利和自由。

10.矛盾具有特殊性,要求我们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取决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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