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 、 场 价 格 监 管 的 努 力 方 学 发 展 观 , 按 照 十 七 届 四
中 全会 “ 于 变 革 、 于创 新 . 不 僵 化 、 不停 止 ” 勇 勇 永 永 的 要 求 , 力 推 进 市 场 价 格 监 管 理 论 创 新 、 度 创 新 大 制
制 定 了 当 市 场 价 格 可 能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时 的 应 对 预
主 要 商 品 价 格 显 著 上 涨 或 可 能 显 著 上 涨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 ■
( 者单 位 : 阳市旌 阳区物价局 ) 作 德
单 位 的 组 织 协 调 , 筹 兼 顾 , 善 配 套 措 施 , 加 强 市 统 完 把 场 价 格 监 管 与 相 关 领 域 的 改 革 发 展 协 同 推 进 。 七 是
( ) 真 开 展 价 格 监 测 。 分 布 全 区城 市 和 乡 镇 四 认 的 1 个 价 格 监 测 站 f ) 期 、 时 、 点 采 集 市 场 价 1 点 定 定 定
和 方 法 创 新 , 断 提 高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 律 手 段 和 舆 不 法
论 引 导 等 多 种 手 段 调 控 价 格 的 能 力 。 是 以 “ 系 灾 二 情
定 期 组 织 干 部 职 工 深 入 市 场 、 场 、 区 、 镇 进 行 商 社 乡 价 格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在 乡 镇 设 立 宣 传 栏 1 0 个 、 放 宣 传 单 6 0份 , 织 督 促 各 乡 镇 监 督 员 经 常 发 0 组 上 门 宣 传 .促 使 经 营 企 业 和 经 营 者 增 强 法 律 法 规 意
物 价 局 成 立 了 由局 长 任 组 长 的 市 场 价 格 监 管 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2.04•【文号】计经调[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4日计经调〔199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价格法》,进一步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制度和标准,确定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的信息处理、传输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的价格信息机构开展有关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已建成运行的全国价格监测信息网络,提供必要的监测经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苏价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苏价监〔2008〕71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办法》1. 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责任意识。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定位、实施主体、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经费保障等,既系统继承了原有的监测理论,又在近几年价格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精髓。
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是价格部门的法定义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同时,组织好价格系统相关人员特别是价格监测人员的学习,增强依法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的能力。
2. 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价格法》实施10周年,各地要将《办法》的宣传纳入“价格法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中,统筹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对象、载体、目标要求和时序进度,有序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价格是商品的价值表现,也是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重要反馈机制。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物价局出台了价格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价格监管方案的监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价格:包括各类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价格。
2. 服务价格:包括咨询、设计、维修、保养、培训等服务的价格。
3. 市场秩序: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监管目标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促进市场化、法制化发展。
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3. 增强价格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产品优化升级和消费升级。
4. 加强对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三、监管措施价格监管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监管目标:1. 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物价管理部门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性和务实性,保证监管工作的高效实施。
2. 审查价格申报: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申报进行审查和监督,保证价格申报合理、公开和透明。
3. 支持市场调节:市场机制应能够自我调节,但当出现市场失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时,物价局将对破坏竞争秩序的企业和组织进行惩罚,重点打击价格虚高、质量欺骗、违法经营等不正当行为。
4. 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国家价格监测体系,实施实时、全面、精准的价格监测,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应对价格波动。
5. 善用国际经验:积极学习国际价格监管经验,综合借鉴国家和国际先进监管模式,及时调整和改进我国物价监管制度。
四、监管意义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
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将有效防范经济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实力的全球性提升。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二篇)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是对相关工作的官方表述:一、充分发挥价格和收费政策作用,助力经济增长新动能培育。
1、优化粮食收购保护价及优质优价政策,在收购期设立质量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流程公开透明,保障农民利益。
2、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清理开发建设环节不合理收费,规范交易环节收费,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3、清理旅游服务价格及收费,打击景区餐饮、服务行业的暴利行为,激发旅游消费潜力。
4、推进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规范农村电力市场,促进农民消费能力提升。
二、深化价格改革,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完善政府定价机制。
1、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WTO规则,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实施政府管理,对其他竞争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制定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完善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等规则。
3、适时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通过成本测算和价格听证会,上报省局审批,推动政府定价和收费管理改革,增强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深化“价格民心工程”建设,解决民生热点问题。
1、聚焦教育、药品和涉农价格收费问题,强化集中治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群众利益。
2、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发挥12358价格举报网络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制度,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3、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提高价格、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护群众利益。
4、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市场物价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乱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
2、针对教育收费、药品价格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解决药品价格偏高问题。
3、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和“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档案。
最新物价局加强价格监测发展计划
物价局加强价格监测发展计划范文一、强化市场价格监管1、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食、肉禽蛋、成品油、建材等市场价格动态,增强价格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通过价格执法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对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提高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识别、定性、取证、处理能力,加大对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串通)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
3、组织开展“十一”、中秋节等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4、提高价格监管防范性,遏止借机哄抬价格、搭车涨价、跟风涨价等价格上涨连锁反应。
5、严格按照省局审核的调价计划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在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听证会,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围绕热点开展调研围绕当前粮食价格、成品油、建材、煤炭价格上涨对我市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的不同影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促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
三、开展价格诚信建设1、继续推进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分行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完善市场价格运行规则。
2、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采取教育引导、提醒告诫、帮助整改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主动加强价格诚信。
四、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按时完成省部署的早稻、晚稻、油菜籽、生猪等品种的成本直报工作。
依法对列入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进行监审,把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1、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检〔20*〕180号文件精神,开展邮政资费专项检查,配合做好电信、移动、铁通、网通、联通的电信资费检查。
2、按照省局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安排,适时开展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专项检查、教育和医药价格重点检查。
六、加大物价工作宣传力度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及时披露价格政策信息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浙价监[2008]38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价监〔2008〕38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浙政令第2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价格监测预警报告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的总称。
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报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监测预警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省价格监测预警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目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告是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根据价格监测预警目录对本单位经营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相关制度规定,按以下原则确定本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持续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合法经营主体;(二)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一般水平。
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一)列入价格监测预警目录的本单位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数量及变化情况;(二)本单位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变动的情况和原因;(三)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情况。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陕价监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陕价监发〔2009〕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部分县(市)物价局:为了加强价格监测点的预警功能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价格预测预警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08〕254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1、为了增强现有常规监测点的预警功能,我省决定从全省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监测任务现有价格监测点中确定100个监测点,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监测内容包括城市居民食品及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成品油及煤炭价格。
2、确定武功县、大荔县、汉滨区、勉县、凤翔县、岐山县、富平县、户县、三原县、榆阳区、宜川县、柞水县、韩城市为粮食、化肥、涉农产品及涉农收费等价格监测直报点。
3、做好我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研和建立工作。
由延安、咸阳、铜川、渭南市物价局做好煤炭价格监测选点推荐工作。
4、各地要选择经营规模大、重要监测品种齐全、采报价人员素质较高的监测点作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要认真做好筛选工作,上报的数量不超过各地现有监测点的三分之一,要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情况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的推荐上来。
认真填写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单位及信息员确认、备案表,于2009年元月底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确认备案后,按照省上要求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8〕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皖价监测〔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以下几点要求,认真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
一、监测点是整个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是价格分析、价格预测的最主要信息来源。
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建设规范化价格监测点的认识。
二、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各市物价局应积极帮助价格监测点建立相关制度,国家及省内监测点必须于2007年11月1日前达到规范化监测点设立的标准,市及县自行设置的监测点也要按此要求进行规范,同时报省中心备案。
三、省价格监测中心将对各地价格监测点建设进行指导,并适时到有关监测点进行督查。
安徽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化价格监测点的标准第三章规范化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立第四章价格监定点单位的管理与服务第五章临时价格监测点第六章农村价格监测点第七章附则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测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设立、管理、调整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性价格监测点的行为。
第四条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点的整体布局规划、发布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标准、负责价格监测点标志牌制作、建立价格监测点名录库以及对各市、县上报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备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测点的设立、价格监测标志牌发放、日常管理等建设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函[2009]101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2.03【实施日期】2009.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三日粤价函〔2009〕1010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机制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9〕38 号)精神,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并结合进行2009年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机制建设工作。
全面检查一年来价格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是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和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农村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干部能力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地方性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建立情况。
(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
重点是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价格监测点管理和补助经费分配使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是价格监测数据质量、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及被采用情况和价格预警及应急监测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检查工作安排在12月份,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办法,分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工作。
各地要组织监测人员认真回顾、总结今年以来价格监测工作情况,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和各个岗位的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好单位自查表。
(二)抽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地区和内容。
抽查范围原则上不少于报告单位的三分之一,抽查工作必须延伸到价格监测点,着重检查台账设立和数据采集、报送情况。
(三)总结工作。
各地要在自查和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查摆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川价发[2007]21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2007年11月26日川价发〔2007〕214号)各市、州物价局,各监测定点县(市、区)物价局:为推进我省价格监测法制建设,促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现印发各地,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全面落实。
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我省价格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和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基础建设,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夯实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力求做到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的紧密结合,数据监测与动态分析、专项价格问题调查相结合,不断地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配合《规定》的颁布实施,当前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结合物价部门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统一认识。
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认真领会《规定》的章、节、条、款内容,务求甚解,全面把握精神,明确责任和义务,以《规定》的精神规范和指导我省的价格监测工作;二是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各监测定点单位的监测人员学习《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在监测工作中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更好地配合物价部门完成各项监测工作,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为价格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杭价监[2010]251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杭价监[2010]251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居民消费价格上涨较快。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0]2950号)要求,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变化趋势,切实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食品价格监测,密切关注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变化。
严格执行《2010年杭州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认真按规定时点和规格品种及时采集价格信息,切实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食品零售价格每日监测报告和粮食、蔬菜批发市场每日报价工作。
同时,要继续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密要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煤炭、钢材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重要价格信息。
二、加大市场调查巡视力度,及时全面掌握动态情况。
各区、县(市)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坚持做好每周市场调查巡视工作,调查了解本市重点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粮油肉禽蛋菜等进货、销售、库存、价格变化及原因等情况,掌握经营者、消费者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节日前后等重要和敏感时段,要实行每日市场调查巡视。
同时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也要及时报告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要重点做好流通环节涨价前信息的搜集和报送工作。
三、开展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加强价格变化趋势分析。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敏感点问题,各区、县(市)要组织开展集中调查工作,特别是对监测商品大幅度和异常涨价案例,价格监测机构应依据调查巡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价格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查清情况和原因,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一、引言监测预警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管理工具,它可以帮助组织和机构实现对各类风险和危机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本文档将介绍监测预警管理系统的实施方案,包括系统建设的背景、目标、实施步骤和相关要点。
二、系统建设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种风险和危机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对风险和危机的有效监测和预警需求。
因此,建设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测预警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三、系统建设目标1. 提高风险和危机事件的监测能力,及时发现潜在风险;2. 提高预警反应速度,降低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3.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降低管理风险。
四、实施步骤1. 确定系统建设的范围和内容,明确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2. 进行系统建设前的需求调研和分析,了解用户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习惯;3. 制定系统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系统的建设目标和时间节点;4. 进行系统的开发和测试,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5. 进行系统的部署和推广,培训相关人员,确保系统的有效使用;6. 建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机制,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五、相关要点1. 系统建设需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注重用户体验和易用性;2. 系统建设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系统的有效对接;3. 系统建设需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确保系统的合法合规;4. 系统建设需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确保系统的长期有效运行。
六、总结监测预警管理系统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只有在充分的需求调研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系统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运行。
希望本文档可以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在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价格监测数据库建设
价格监测数据库建设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价格的波动对于企业的决策、政府的政策制定以及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价格动态,建设一个有效的价格监测数据库变得至关重要。
价格监测数据库是一个收集、整理、存储和分析价格相关信息的系统。
它涵盖了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日用品、原材料、房地产、金融产品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持续监测和深入分析,可以揭示价格的变化趋势、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那么,如何建设一个实用且高效的价格监测数据库呢?首先,明确数据库的目标和需求是关键的第一步。
我们需要确定监测的对象范围,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行业,还是涵盖更广泛的领域。
同时,要考虑数据的用途,是为企业的成本控制提供依据,还是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服务,亦或是为学术研究提供支持。
不同的目标和需求将决定数据库的规模、数据采集的频率和深度以及分析方法的选择。
在确定目标和需求后,接下来就是数据的采集。
数据来源可以多种多样,包括政府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行业协会的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市场调研公司的调查结果以及互联网上的公开数据等。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数据来源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
对于一些关键的数据,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补充和验证。
数据采集完成后,需要对其进行整理和标准化。
由于不同来源的数据格式和单位可能不一致,需要将其统一转换为便于分析和比较的标准格式。
同时,还需要对数据进行清洗,去除重复、错误和异常的数据,以提高数据的质量。
存储是价格监测数据库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选择合适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至关重要,它需要具备良好的性能、稳定性和安全性。
常见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如 MySQL、Oracle 等都可以满足基本需求。
在存储数据时,要根据数据的特点和使用频率进行合理的分类和索引,以便能够快速地查询和检索数据。
数据分析是价格监测数据库发挥作用的核心环节。
通过运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对价格数据进行趋势分析、相关性分析、聚类分析等,从而发现价格的规律和潜在的影响因素。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
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3.12
•【字号】鲁价费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收
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46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批复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9]344号)收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活动,可以收取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委托方签定服务合同,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三、检测机构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一)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消防给水灭火系统
(三)气体灭火系统
(四)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系统
(五)防排烟系统
(六)泡沫灭火系统
(七)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建设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南价[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建设的通知(南价[2003]54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本局各科、所、队、中心:价格的调控、管理、监督和服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是提高价格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六月一日颁布实施的《价格监测规定》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南宁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信息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网络正成为全球经济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价格监测规定》第七条指出:“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
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系统,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管理职能、实现价格管理目标、提高价格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传价格政策法规的新载体,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新窗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新桥梁,是改进为群众服务的新形式;价格信息网络是对价格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及开发利用,发挥价格部门整体优势的重要途径,也是让社会了解物价、让物价走向社会的重要媒介。
加强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对提高价格调控能力、有效实施价格管理和监督、增强价格服务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南宁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思想。
南宁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要本着“经济实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南宁市经济发展目标,立足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围绕价格管理工作任务,发布、开发和利用各类价格信息,为物价系统提高办事效率以及为各级政府领导决策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价格信息网络技术服务。
价格监测预警系统
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价格的波动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消费者的生活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应运而生。
价格监测预警系统是一种综合性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具,它旨在通过对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数据采集和深入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
这个系统的工作原理并不复杂,但却十分关键。
它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广泛而有效的数据采集网络,涵盖了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各个环节。
这包括各类批发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
通过与这些数据源的对接,系统能够实时获取大量的价格数据。
这些数据被源源不断地传输到系统的数据库中,接下来就是数据的清洗和整理。
因为采集到的数据可能存在错误、重复或者不规范的情况,所以需要进行筛选和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有了干净准确的数据,系统就可以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模型进行深入挖掘。
比如,通过同比、环比等方式来观察价格的变化趋势;计算价格的波动率,以判断价格的稳定性;还可以进行相关性分析,找出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关联关系。
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功能十分强大。
对于企业来说,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从而优化生产计划、控制成本、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增强市场竞争力。
例如,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密切关注粮食、糖等原材料的价格走势,提前做好采购储备或者调整产品配方,以应对可能的成本上升。
对于消费者而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让消费者在购物时更加明智,了解不同商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价格差异,从而做出更经济实惠的选择。
而且,当某些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消费者可以提前做好储备或者寻找替代品,减轻生活成本压力。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价格监测预警系统更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政府可以通过系统监测到的价格数据,及时发现市场中的价格异动,判断是否存在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的风险。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21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119”
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津价费[2003]521号)
经研究,经过一年的试行,同意核定“119”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应按照自愿申请联网的原则,开展“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的联网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最高收费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个探头、手动报警器和消火栓按钮每月7元;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月每户50元。
上述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报警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时,只允许收取设备、材料成本费,不得加收维修费及其它费用。
四、监测维护费为经营性收费,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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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目录一、单位基本情况 (4)二、项目基本情况 (4)三、项目建设目标 (5)四、网络拓扑 (6)4.1网络结构 (6)4.2网络说明 (6)五、总体架构 (6)六、项目建设内容 (7)6.1业务系统架构 (7)6.2系统业务功能 (8)6.2.1采报管理 (8)6.2.2任务管理 (9)6.2.3监测预警 (10)6.2.4数据统计分析 (10)6.2.5办公管理 (12)6.2.6基础数据管理 (12)6.2.7系统管理 (12)6.2.8价格鉴证管理 (12)6.2.9成本鉴审管理 (13)6.2.10监测数据发布 (13)6.2.11系统集成 (13)七、项目建设意义 (14)八、采用的技术与规范 (15)8.1软件架构 (15)8.2技术架构 (16)8.3安全体系架构 (17)九、项目开发工期计划 (17)十、硬件设备参数 (18)十一、投资概算 (18)十二、实施计划 (19)12.1实施目标 (19)12.2实施计划 (19)12.3项目领导小组 (20)一、单位基本情况**市物价局位于**市政务文化中心B区一层,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拟定地方性价格规章草案,制定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公告制度。
(四)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
(五)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和调整省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制度;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六)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和指导开展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八)负责全市价格鉴定、价格信用认证以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的“双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价格预警、价格信息发布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基本情况根据《**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效率,提高各类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水平、改进服务手段与方法,为全市价格监测预警提供更合理、精确的决策依据;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引导消费预期、平抑市场价格、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社会稳定。
三、项目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效率,提高各类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水平、改进服务手段与方法,为全市价格监测预警提供更合理、精确的决策依据。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引导消费预期、平抑市场价格、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社会稳定。
1.建设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监测范围覆盖各个区县、大型超市及部分生产企业,涉及到重要消费品和服务、生产资料、能源、粮食、经济作物等五个方面,常规监测12大项385个品种,并根据地方特点和调控需要,对地方特色农产品、无公害蔬菜品种等建立应急性、季节性价格监测制度。
2.建设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体系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提供基础保证;完善重大节日、重要疫情期间,应急监测预警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对各区县价管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立相应考评细则,使价格监测预警的触角扩大延伸到全市各个领域,并对监测预警、分析预测、技术保障进行了量化分解。
3.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法制化水平定期定点监测与临时应急监测预警相结合,上级规定监测品种与本地特色监测品种相结合,逐级上报与直接上报相结合,实地采价与电话随机询价相结合,有效提升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应急能力临时应急能力是检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灵敏性、准确性、有效性的重要内容。
针对粮油、肉蛋菜等副食品价格多次出现波动,可及时监测预警,在因突发性事件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做到反应敏锐,行动迅速,准确及时报送波动情况,能够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提供大量有效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网络拓扑4.1网络结构➢采用集中控制、分布式管理方式。
➢市物价局可对全市一市四县所有价格监测点进行统一管理。
4.2网络说明➢价格监测预警系统采用因特网(Internet)作为网络主体。
公众对价格信息、价格浮动、价格调整全过程的查询及中心办公等可以主要通过因特网来实现。
➢价格监测点采集的数据主要通过基于3G的无线通讯技术进行传输。
➢利用平台软件系统,市物价局根据需要可规范、及时、批量发布紧急信息、重要通知等。
➢系统所需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办公系统主机、数据库中心等设备均架设在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五、总体架构为了达到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根据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具体需求和整个网络的情况,设计了本项目的总体架构,具体如下:六、项目建设内容6.1业务系统架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物价管理所要处理的业务量、数据量也越来越大,物价信息管理需要对不同区域的各超市、菜场等进行管理,日益复杂和愈来愈高的信息管理需求对管理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先进的、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是物价局在未来是否可以进行有效物价管理的关键。
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当今不断发展的物价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采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和手段,结合时下成熟的3G 通讯技术等,对物价进行全面监测预警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将计算机技术、3G通讯技术、物价信息相结合,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于指导全市物价、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6.2系统业务功能物价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实现省,市,县,监测点四级物价的上报,审核,预警,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数据发布等功能以及监测任务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监测任务,市价格监测中心和各监测点进行监测任务的填报;市级监测中心通过省物价系统接口上报数据。
6.2.1采报管理包括监测数据采集和监测数据上报,各个采集点根据市监测中心下达的采集任务,通过电脑和智能终端进行数据的采集,并上报到市监测中心;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同样可以根据采集任务,通过电脑采集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采集监测数据采集包括两种途径:由各采集点和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统称“采集单位”)。
采集点的任务,由市价格监测中心下达,采集点收到市物价采集通知后,用分配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价格监测预警系统按任务要求采集数据。
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根据市价格监测中心下达的采集任务,通过手动的方式从省物价局,相关网站和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
采集方式包括:采用电脑和智能终端两种方式。
2.监测数据任务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包括:县监测点上报县物价局,市监测点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县物价局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监测中心上报省物价局。
市价格监测中心上报省物价局,需要依靠省物价局系统提供的接口进行数据的上报,市监测中心以某个采集点或采集数据平均值作为依据,可能做出适当微调后进行上报。
3.数据任务补报提供给各监测点和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在超过任务规定填报时间后特定时间内进行补报的功能,补报后的监测数据标识为补报数据,在监测数据审核时进行区分,显示为补报数据,补报数据入库后同样标识为补报数据,在数据统计和分析时可有选择的使用,并且可以对各个监测点或市监测中心的补报情况进行统计,督促采集任务按时完成。
4.监测数据审核监测数据审核包括县物价局审核,市价格监测中心初审和市价格监测中心复审,任何一级审核机构不具有对数据的修改权限,只有数据的采集者具有对数据的修改权限。
当审核不通过时,数据回到前一节点,重新处理。
5.预警监测信息采报是对预警监测信息任务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基本功能操作与省采集制度规定,价比三家任务相同,只是该预警监测信息任务执行情况为只执行一次,但可以设定采集多次以及采集数据时间段要求,采报次数全部结束后,即此监测任务结束。
6.预警监测信息审核预警监测信息审核与省采集制度规定,价比三家任务审核相同,输入监测周期、监测任务名称,查询出符合条件的记录后,进行数据审核。
7.监测数据历史查询用于查询当前登陆用户的监测数据任务,包括已上报的和未上报的,包括省采集制度规定,价比三家和预警监测信息三种类型数据。
用户可根据创建单位、上报时间、任务名称查询与之匹配的任务记录;也可查看任务的详细信息。
6.2.2任务管理主要对市监测中心和市、县采集点所填报的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采集数据进行监控,同时也是对市、县下的采报任务进行统计,以及相对应任务下的监测点情况进行监控。
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填报任务给市监测中心监测部或市、县采集点。
当任务启动后,各填报单位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内进行填报。
1.任务监控对市监测中心和市、县采集点所填报的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采集数据进行监控,同时也是对市、县下的采报任务进行统计,以及相对应任务下的监测点情况进行监控。
2.监测任务管理市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填报任务给市监测中心监测部或市、县采集点。
当任务启动后,各填报单位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内进行填报。
数据任务新建成功后,需要审核发布才能生效。
6.2.3监测预警通过检索条件,如行政区划,预警时间段等信息,检索符合条件的所有预警商品信息;通过为六种预警规则分配给不同角色权限后,针对不同级别,不同角色查看对应数据集。
1.预警商品查询可以通过检索条件,如行政区划,预警时间段等信息,检索符合条件的所有预警商品信息。
2.预警规则管理可以从目录或者监测制度查找到商品,选择商品后可以选择监测指标,可以启用/禁用预警规则。
3.预警规则权限管理通过为六种预警规则分配给不同角色权限后,针对不同级别,不同角色关注度不同,即不同角色查看数据集不同。
4.监测预警任务管理选择监测制度、选择监测点,可保存此新建监测预警数据任务。
:每一个数据任务都必须有一个或几个监测制度。
6.2.4数据统计分析包括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两部分,数据统计包括监测任务统计和填报数据统计。
数据分析模块能查询监测单位任意时点(时段)价格与过去某一时点价格的对比值,具体时点可自定义。
对比基期默认状态下为当前查询时点的上一报告期(环比),以及当前查询时点的上年同期报告期(同比),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定义不同的对比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