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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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程序流程图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程序流程图不属于办理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

告知全部补正材料

申请

申请单位携带申请资料

到阳光大厦市质监局窗口

提出申请

受理

对照申请单位条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法定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完成现场鉴定评

审工作

审批

自收到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

件的下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发证

申请单位取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许可程序流程图不属于办理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

告知全部补正材料

申请

申请单位携带申请资料

到阳光大厦市质监局窗口

提出申请

受理

对照申请单位条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法定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完成现场鉴定评

审工作

审批

自收到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

件的下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发证

申请单位取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程序流程图不属于办理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

告知全部补正材料

申请

申请单位携带申请资料

到阳光大厦市质监局窗口

提出申请

受理

对照申请单位条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法定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完成现场鉴定评

审工作

审批

自收到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

件的下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发证

申请单位取证

二、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立案案件重大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构)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有陈述申辩意见无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告知听证权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记录陈述申辩意见法制审核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结案(立卷归档)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立案审批

三、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现场处罚类案件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四、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

适用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查封扣押类案件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

制措施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结案(立卷归档)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

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起止

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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