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使用实心砖有关问题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为进一步节约土地和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2号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大量占用并毁坏耕地,浪费土地资源和能源,既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据统计,全市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32家(不包括农村的小砖瓦窑),年产量2.5亿标块,年毁坏耕地约400亩。
我省已经提出了在“十五”期间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计划和要求,并列出了“时间表”。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管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逾期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应责令改正。
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管。
计划、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支持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土地的管理,逐步核减生产用地;对于停产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的土地,不再利用的要限期复垦。
市、区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机构要做好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有效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精神,现就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特殊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砖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等县城和汉滨区建制镇要在2008年之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各县要在2010年年底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和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发布。
三、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内,应当使用经省建设厅认定、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逐步限制和取缔,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禁实”后不得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批占土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照及其他相关手续。
六、对违反规定继续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相关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滁政〔2008〕37号
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滁政〔2008〕37号--------------------------------------------------------------------------------2008-06-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全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期限(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各县、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各县、市、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中禁用、限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异地再建粘土砖生产线(企业)。
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关闭,先行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落后、高耗能的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大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新型墙材发展重点以混凝土类新型墙材为主,辅以石膏空心砌块和轻质板材。
同时,要充分利用铜尾砂、石英尾砂资源,积极上马高掺量尾砂多孔砖、砌块及板材生产线。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各区有关部门,各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监理、施工及各有关单位:为了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实施建筑节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保证国家“禁实”和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克拉玛依市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逐步向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过渡。
凡在克拉玛依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的墙体,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对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要率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经济适用房暂缓使用外,其它建筑也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克拉玛依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向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采矿权许可证,限制向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实心粘土砖经营主体不再予以年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紧组织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建设用地及生产用地的规划工作。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及改扩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核准备案。
五、各单位应根据上述时间安排及职责范围,认真做好“禁实”“限粘”工作。
各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应明确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设计时,其墙体应采用新型墙材;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墙体使用的墙体材料,对使用实心粘土砖为墙体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理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宿政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4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现通告如下:一、各县凡列入保留的砖瓦厂,应逐步技改转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多孔砖、空心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市、县(区)城区所有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孔洞率大于35%以上粘土空心砖;所有砖混结构建筑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所有围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市、县各设计单位不得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住宅小区(商住房)必须按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建设。
凡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村镇建设,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违反本通告,在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以及《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凡在规定时限内应关闭的砖瓦企业没有关闭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注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
七、各级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步伐,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并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企业和生产线。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轮窑、土窑,应当依法关闭、拆除,并按规定限时复垦还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生产,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空心砖、多孔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和隔墙、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区范围内,自2005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在25%以上的粘土多孔砖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高于35%的粘土空心砖或各类轻质隔墙条板、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五、本通告施行前,设计单位已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且尚未施工的,必须变更设计。
六、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供应价廉质优产品。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相应施工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湖政办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加快淘汰落后的墙体材料,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认识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是保护土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重要措施。
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缓解我市土地、能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有着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明确要求,落实目标任务(一)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全市分期分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其中市辖两区(南浔、吴兴)的粘土砖瓦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各县粘土砖瓦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二)进一步深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巩固城镇建设项目禁用实心粘土砖成果,进一步深化全市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号2002年1月19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占用和毁坏了大量耕地。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实心粘土砖厂3104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245亿块,每年毁坏土地2700多公顷。
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截至2000年底,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1997年的5.6%上升到26%,使用比例由1997年的6%上升到32%,累计节约土地3700多公顷。
但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与国家的要求和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经贸、计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琼建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琼建监[2008]173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市县建设部门,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又出现了反弹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禁实”工作,有效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已明确列入“禁实”目标的城市,要从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禁实”要求,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
海口、三亚、儋州市2008年,对其它市县在2010年要确保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对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经审查属实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批准施工许可,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二、加大对“禁实”工作检查督导力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禁实”工作中的职责。
要把“禁实”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把工作抓紧抓好。
对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给予曝光公示。
特别是在施工中擅自将新型墙体材料改为实心粘土砖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水平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矿渣等材料烧结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块、石膏空心条板等产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合政办秘[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限制范围和期限(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关于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58号),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肥东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园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肥西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园区,自2009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长丰县建制镇及其开发园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做到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佳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佳木斯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加强宣传培训,规范目标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科技创新,确保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按期完成。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自2015年12月31日起,佳木斯市城镇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
(二)具体目标。
1、自2008年12月31日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8年全市(含外县)粘土实心砖产量控制在4.7亿块标砖以下。
2、自2010年12月31日起,佳市所辖富锦、同江两个县级市城区内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10年全市(含外县)粘土实心砖产量控制在3.8亿块标砖以下。
3、自2015年12月31日起,佳市所辖桦川县、桦南县、汤源县、抚远县城镇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15年全市(含外县)粘土实心砖产量控制在1亿块标砖以下。
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共5篇)
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共5篇)第一篇: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湛府通[2011]15号为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关停和拆除实心粘土砖厂。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
对非法开采的实心粘土砖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擅自占用土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非法生产的实心粘土砖厂,由安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停产关闭。
四、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实心粘土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及处罚。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
违反规定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接组织国土、工商、安监、环保、规划、执法、公安、消防、供水、供电、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各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厂进行关停和拆除。
七、阻挠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许政办[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许政办[2005]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改善建筑功能,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全市建筑工程中分期分批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一)范围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及临时性建筑设施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许昌市:老城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东城区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7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除许昌县城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所辖其他建制乡(镇)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底;农村住宅要结合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必须列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和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时间和范围(一)自2005年7月1日起,荆州开发区、荆州城南开发区、沙市区江津路以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6年12月31日起,荆州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石首市、洪湖市政府所在地以及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所属建制镇,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8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的建制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迟于“十一·五”期末。
(三)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积极鼓励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荆州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生产企业应加快生产工艺的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和新型墙体材料。
二、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各级发改、经济、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大力支持实心粘土砖厂的技术改造。
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认真整顿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帮助全市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增府[2002]4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增府[2002]4号)为推进我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穗府[2000]15号)的规定,决定在我市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荔城镇东起市中等职业学校,西至广汕路荔城镇与朱村镇分界处,南起罗岗工业开发区,北至柯灯山水厂的城区范围及新塘镇中心镇区规划范围、永和技术开发区和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其他各镇(街)中心镇区规划范围、工业开发区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新批实心粘土砖生产厂。
四、自2003年12月31日起,在本辖区范围内不准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经营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已建成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市建设局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粘土砖之日起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并没收其经营的实心粘土砖产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黔建墙革通[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1〕158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当前,全国以及我省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全社会对于建筑领域节约能源、节约资源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物墙体材料的热工性能、容重指标的控制,通过产业和经济政策来调控引导墙材生产企业改进工艺和设备生产出更高性能的新型墙体材料换代产品,从而确保完成国家和我省下达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目标任务。
根据原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于2007年4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基础上,将粉煤灰(煤矸石)烧结实心页岩普通砖列为新型墙体材料。
2007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对原《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作出了调整,所有的烧结实心砖不再列为新型墙体材料。
鉴于我省前阶段生产使用粉煤灰(煤矸石)烧结实心页岩普通砖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国家政策和做好妥善过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烧结实心砖转烧结多孔(空心)砖的意义。
墙体材料采用烧结多孔(空心)砖比采用烧结实心砖节约大量的页岩,传热系数显著降低,自重降低,保温隔热性能大幅提高,有利于降低外墙保温工程量,达到优化建筑节能的目的,并从根本上杜绝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冒充粉煤灰烧结普通砖在建筑工程使用的情况发生,确保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目标任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陕建科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陕建科发〔202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政策和《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有关“粘土实心砖”使用要求,决定开展全省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及内容范围:各设区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
内容:在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和临时建筑。
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二、排查方式(一)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责任主体,组织质监、墙体材料发展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
(二)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如实统计排查情况,分别填写《在建工程项目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登记表》(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
三、排查要求(一)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排查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围墙和临时建筑,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
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暂停施工,立即进行更换建筑材料的整改,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拟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调整设计或施工方案后方可开始建设。
对部分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上报的材料中明确整改意见及时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6.13•【字号】衢政办发〔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建规局、计经委、土管局、乡企局、质量技监局、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把淘汰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氛围。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做好协调、监督和服务,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落到实处。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在本省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浙新墙办[2000]第16号)的规定,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大力推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促进我市建材业的结构调整,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提高住宅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筑中(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时间1、市区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3、建制镇以上小城镇,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琼建设[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设[2007]93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了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力度,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建设全过程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从城乡规划源头上落实“禁实”工作。
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不再安排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用地,不再批准建设生产实心粘土砖厂规划用地许可证,不批准建新的实心粘土砖厂。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1.对列入第二批“禁实”计划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建筑,凡建筑设计中仍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禁实”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建筑施工采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原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而在施工中擅自改为实心粘土砖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实行“禁实”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违反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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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中建通[2010]55号
关于限制使用实心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经销企业:
近期,我市建筑工程发现大量使用实心砖的情况,该类产品由于容重大、耗材多、保温隔热性能差,难以达到建筑节能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的要求和《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对《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作出的调整,烧结页岩砖等实心砖已不再列为新型墙体材料。
为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自承重墙体中对实心砖墙材产品实行限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限制的实心砖,是指在建筑工程自承重墙体中使用容重大于1400kg/m3的普通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烧结页岩砖、烧结淤泥砖等墙体材料(容重小于1400kg/m3的中空墙体系列所使用的实心砖除外)。
二、从2011年3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实心砖在自承重墙体中只作为辅助配套产品,仅允许用于压顶、卫生间地脚、门窗框、塞缝、吊挂重物等部位,不得作为主规格产品使用。
三、实心砖墙体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产品规格、批次、抗压强度、容重、吸水率、干燥收缩值、导热系数等主要指标。
四、建设、设计单位不得选用实心砖作为自承重墙体的主规格产品,施工单位不得将实心砖作为自承重墙体的主体材料施工,审图机构应严格把关,监理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进行质量监控。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㈠使用实心砖砌筑自承重墙体的建筑工程,使用量实际比例大于墙体总量40%的(含基础及辅助配套砖);
㈡建筑工程在墙体抹灰前,应向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核查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对未经核查已抹灰(批荡),导致难以查验其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㈢使用本市生产、未经中山市经济与信息化局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㈣使用市外新型墙体材料未经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
㈤使用国家和广东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㈥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墙体分项验收的。
六、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尚在设计、招标过程或正在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有关单位应按规定改变采用实心砖的计划,选用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 8239—1997技术要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 11968—2006技术要求)、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 15229—2002技术要求)、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 13545—2003技术要求)、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符合GB/T 23451—2009技术要求)、(陶粒)混凝土中空通风墙体系统(符合Q/DGJC 003-2010技术要求)等墙体材料作为墙体主规格材料。
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加快转型升级,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优质、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
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杜华安,联系电话:88388597。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墙体管理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