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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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2、费用
中国婚姻登记的费用较低,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费用。而美国婚姻登记费用较 高,涉及到律师费、法院费用等。
3、时间
中国婚姻登记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情况下当天可以完成登记。而美国婚姻 登记时间则不确定,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时间等。
4、便利程度
中国婚姻登记的便利程度因地区而异,大城市较为方便,而一些偏远地区则 相对困难。美国婚姻登记便利程度较高,可以在不同地区进行申请和登记。
(1)制度松散:美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相对较为松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 范,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美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很多人对法律意 识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四、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比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和建议:
1、简化流程:中国可以进一步简化婚姻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环 节,提高登记效率。
2、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缺点评价
(1)流程繁琐:中国婚姻登记流程相对繁琐,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2)费用较低:虽然中国婚姻登记费用较低,但由于其他相关费用的存在, 如喜宴费用等,实际上花费并不低。
(3)时间较长:虽然中国婚姻登记时间相对较短,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而 言,仍然存在排队等待等问题。
3、美国婚姻登记制度优点评价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对比分析
03 三、优缺点评价
04 四、记制度是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和 谐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比较研究中美婚姻登记制度, 以期为两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发展提供启示和建议。
2、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依规进行 审查和登记,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婚姻登记 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了中日两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与相同点,并客观分析了中日两国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优越性与不足,并且分析了日本立法上的可取之处对中国婚姻法立法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中国日本婚姻法婚姻缔结条件比较不同优越性不足【正文】一、中日两国婚姻法的主要不同1.法律体系上的差别。

(1)中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中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成文法,目前在中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01年4月28日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 。

基本上法院在处理婚姻关系上通常运用的就是上述法律、司法解释。

(2)日本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几个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

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中,专编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

可以说,该编第二章婚姻同我国婚姻法是一样的。

2. 婚姻缔结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

(1)资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

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

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

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

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②中国。

(1)资格条件。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日本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

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

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合集五篇)

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合集五篇)

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合集五篇)第一篇: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中国的婚姻法制度与德国的婚姻法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我们长期生活在某一法律之下,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这个法律去思维,来尝试解决跨国婚姻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却是错误或uesless的。

在法律意识上,德国人普遍重视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在结婚或离婚时,会主动寻找律师寻求意见;而中国人却完全地相信爱情,并把全部的未来绑定在对方的爱和责任之上,认为婚姻协议或者对外国法律的了解是多余的。

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我们考虑到跨国婚姻的离婚率超过50%,就不会那么乐观了。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实行的夫妻财产默认的分割制,而德国实行的是婚姻期间增益价值共有制;离婚时,中国法律只赋予离婚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分割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而德国法律之中加了养老金期待共享权;在离婚之后中,中国法律视野下原来的夫妻完全没有任何义务了而德国法律中却规定了可观的离婚后的夫和妻之间的扶养金义务。

就文化差异而言,在婚姻之中,中国人会习惯把婚姻问题推广到家族、对方的公司、朋友圈等上面,试图在出现危机时借助对方的交际圈解决自己的问题,实际上这却触了对方容忍的底线;因为德国人习惯把公事和私事分得十分明显,婚姻是个人问题,而公司和工作却是完全另外的领域,两个领域的联系会使处理每个问题都十分复杂和敏感。

就责任感意识而言,德国人在婚姻中保持相对的忠诚度,但是随着爱情和激情的退却,会十分坚决的寻求离婚;而中国人在婚姻中更注重责任感,没有爱情却仍需要生活在一起。

这也可能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别有关。

毕竟在德国,离婚之后,有扶养需要的一方可以借助离婚后的扶养费继续生活,并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准;而中国这个扶养费是完全没有概念的。

第二篇:婚姻法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全国2006年1月高等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中德婚姻法若干比较及有益借鉴

中德婚姻法若干比较及有益借鉴

中德婚姻法若干比较及有益借鉴
1.在德国婚姻法中,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开始于婚礼之日,婚礼双方双方可以选择婚礼的形式,但必须经过法定形式注册,结束于离婚,离婚前双方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来调解,离婚最终以法院裁决为准。

2.在中国,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法律关系,婚姻由新郎新娘的父母商议协商,提请家长会批准,然后经登记,执行,离婚时需要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并由法院审理,根据夫妻双方实际状况,判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

有益借鉴:对于德国婚姻法,中国可以借鉴德国婚姻法中的法定形式注册的规定,双方可以选择不同的婚礼形式,使婚姻关系更加正规化;另外,中国可以借鉴德国婚姻法中婚姻解体以法院裁决为准的机制,使夫妻双方的离婚更加正式且公正。

中美婚姻伦理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婚姻伦理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婚姻伦理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引言:近几十年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日益密切,这也导致了中美婚姻伦理的交流和比较的增加。

婚姻伦理涵盖了婚姻的结构和目的、婚姻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夫妻关系以及家庭结构等方面。

本文将以中美婚姻伦理比较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中美婚姻伦理的相似和不同,并分析背后的原因。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美婚姻伦理的差异和共性,分析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以期在构建中美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中做出贡献。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旨在归纳和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比较研究法则是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法律、文化和社会习惯进行比较,得出中美婚姻伦理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研究内容:1.中美婚姻的结构和目的中美两国婚姻的结构和目的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同。

在中国,婚姻被视为两个家庭的联姻,而美国则强调个人的选择和幸福感。

此外,在中国,婚姻往往更多地涵盖了责任和义务,而美国更强调伴侣之间的互相支持和精神共鸣。

2.婚姻的法律和道德底线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律和道德底线也存在一些不同。

中国的婚姻法律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利益,而美国则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在中国,婚外恋被一般认为是道德上的罪过,而在美国很普遍。

3.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伦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两国的夫妻关系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不同。

在中国,夫妻间的角色分工相对固定,丈夫负责家庭经济和外面的事情,而妻子负责家务和照顾家人。

而在美国,夫妻间的角色分工相对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来协商分配。

4.家庭结构家庭结构也是婚姻伦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家庭结构多为父母和子女同住,有时还包括祖父母和其他亲戚,而在美国,家庭结构多以核心家庭为主,通常只由父母和子女组成。

结论:中美两国的婚姻伦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共性,这些差异和共性既受到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个人选择和社会适应的影响。

对两国婚姻伦理的比较和分析不仅有助于两国相互了解,也有助于探讨未来的交流和合作。

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婚姻制度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间的异同之处。

一、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在英国,婚姻法是根据英国法律体系规定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英国国内。

而中国的婚姻法适用范围则延伸至中国境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居住地等因素。

二、婚姻登记和手续在英国,婚姻登记是必须的法律程序。

准备结婚的夫妻必须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同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

而在中国,除了需要进行婚姻登记外,还需要办理婚姻登记证,并在法定的人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婚姻关系的性质在英国,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

而在中国,婚姻关系具有更多的社会和家庭因素,通常由家庭和社会的期望和安排来决定。

四、婚前财产和财产分割在英国,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通常遵循公平原则。

而中国的婚姻法则更加注重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同时也需考虑婚前财产的继承和划分。

五、离婚制度在英国,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争议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中国的离婚制度则相对复杂,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等多种形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在英国,子女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相关情况做出判决。

双方可达成协议并提交给法院作为参考。

而中国则注重子女的亲子关系和生活环境,法院会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英国婚姻法更加注重遗嘱的作用,而中国婚姻法则更注重父母对子女的继承权。

七、同性婚姻和其他婚姻形式在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并受到法律保护,与异性婚姻享有同等权利。

而中国的婚姻法则目前仅承认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对于其他婚姻形式并未予以承认。

结语总体而言,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之处。

英国婚姻法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更注重法律的保护。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迁,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制也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与比较国内外夫妻财产立法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聚焦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立法内容,对其理念基础、制度架构以及具体规则进行全面剖析。

通过对欧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其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立法模式的梳理和比较分析,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下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划分、取得方式、管理及分割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探究其背后的立法理念和社会背景,从而汲取有益经验并审视我国现行立法的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

本文重点阐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财产立法方面的创新与突破,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强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限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则等核心内容。

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争议,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度解读。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各国和地区基于各自的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性别平等观念,在立法上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特点。

在美国,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两个基本体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和公平分割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

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明确列举的个人财产外)原则上被视为共同所有,婚姻终止时,通常各得一半。

而在实行公平分割制的州,则倾向于根据多种因素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期间的贡献、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力求达到财产分割上的公平而非绝对均等。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遵循的是统一财产制(Separation of Property)与联合管理制相结合的原则。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婚姻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化、经济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体现了人们对家庭、责任和社会关系的理解与追求。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文化的交融使得婚姻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与发展。

本文将对世界各地的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其不同之处及其背后的文化内涵。

一、婚姻制度的定义与功能婚姻是一种社会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包括:合法化的亲密关系:通过法律的承认,使得两人在亲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生育与抚养后代:婚姻制度通常鼓励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生育与抚养儿童,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人口结构。

财产与资源的管理:婚姻常涉及财产和其他资源的结合与管理,确保家庭生计及财富的继承。

社会身份的确认:在许多文化中,结婚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也是家庭、亲属之间关系的重要标志,增强了社会联系。

二、世界各地婚姻制度概述1. 中国婚姻制度中国的传统婚姻制度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强调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往往是家族之间的联盟,而非仅仅是个人之间的选择。

因此,包办婚姻在历史上曾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尤其在城市地区,已经逐渐转向自由恋爱为主流。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自愿婚恋,有效地维护了个体的自主权。

2. 西方国家婚姻制度西方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地通常将爱情视为结婚的重要因素。

现代西方国家强调个体自由及平等权利,很多法律保障如同居关系、同性婚姻等均得到了认可。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现象反映了当代西方对于爱的多元理解。

同时,离婚率较高也反映了个人对婚姻持续性及质量的不满现象,显示出对自我实现的重视。

3. 印度婚姻制度印度的婚姻制度充满了复杂性,深受宗教习俗和传统观念影响。

大多数印度人为安排婚(arranged marriage)模式,家长往往会根据社会地位、种姓、经济状况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这种程度上的家族参与使得个人意愿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展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婚姻制度涉及法律、道德、宗教和习俗等多个方面,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婚姻制度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形式,本文将对世界各地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探索其异同之处。

亚洲地区中国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注重家族间的联姻关系,强调父母之命、媒人之言。

虽然自由恋爱在当代社会逐渐盛行,但父母之见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

此外,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也比较严格,需要办理多项手续才能成婚。

印度印度是一个多神教国家,宗教因素深刻影响了印度的婚姻制度。

印度有着复杂多样的婚礼仪式和习俗,不同教派、种姓之间的通婚也受到限制。

包办婚姻在印度仍然存在,并且排除他族通婚仍然是一种社会现象。

欧洲地区法国法国是一个重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国家,婚姻制度体现了这种价值观。

法国允许同性恋伴侣合法结婚,法律对于离婚也有详细规定。

此外,在法国,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俄罗斯俄罗斯传统重视家庭价值观念,强调妇女在家庭中的责任和地位。

离婚在俄罗斯相对容易,但与财产有关的争执往往复杂而漫长。

近年来,俄罗斯也开始逐渐接受同性恋伴侣结婚的现象。

美洲地区美国美国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国家,各州对于婚姻制度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某些州允许同性恋伴侣合法结婚,有些州则禁止这一现象。

近年来,美国社会对于单亲家庭、非传统家庭形式的接受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非洲地区尼日利亚尼日利亚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在婚姻制度上体现了多样性。

包办婚姻在尼日利亚普遍存在,同时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宗教对于离婚、再婚等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大洋洲地区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一个接受多元文化的国家,同性恋伴侣合法结婚已经成为了常态。

澳大利亚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在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澳大利亚社会逐渐开放包容,在家庭关系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完善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建议与措施
01
完善婚姻自由原则
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加强婚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意识和
能力。同时,加大对侵犯婚姻自由行为的惩处力度。
02
强化家庭平等观念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平等的认识。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
机制,为受暴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03
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国 际比较与借鉴
目录
• 引言 • 婚姻法基本原则概述 •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
目录
• 案例分析: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基本原则实践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 趋同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不同国家的 法律制度逐渐呈现出趋同的趋势。婚 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 律,其基本原则的国际比较有助于促 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以及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本准则。
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婚姻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婚姻自由 受到不当限制、家庭暴力频发、离婚率逐年上升等,亟待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加 以完善。
国际经验对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启示
判例法和习惯法的作用。
价值观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家庭和社会 的整体利益,而英美法系国家更
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保护。
制度设计差异
在婚姻制度设计上,大陆法系国 家通常采用登记制或仪式制,而 英美法系国家则多采用事实婚姻
制度。
04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 婚姻法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的婚姻法趣谈

世界各国的婚姻法趣谈

世界各国的婚姻法趣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个永恒的主题,而婚姻法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

不同国家的婚姻法,由于文化、历史、宗教、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特点,有些规定甚至让人感到新奇有趣。

在法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相当细致。

夫妻可以选择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大部分财产都被视为共同财产;而分别财产制则允许夫妻各自保留自己的财产。

有趣的是,法国的婚姻法还对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有特别的规定,如果赠与的财产价值过高,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一方通过赠与来规避某些法律义务。

德国的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着独特的考量。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比如照顾家庭、养育子女等。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在经济上的收入较少,但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也能在离婚时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而且,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比如出轨等,这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判决上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日本的婚姻法在离婚方面有一个特别的规定——“离婚抚慰金”。

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抚慰金。

此外,日本的婚姻法还注重对家庭主妇的权益保护。

在婚姻期间,家庭主妇对家庭的付出被视为一种有价值的贡献,在离婚时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再看美国,由于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婚姻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州,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而在另一些州则实行“分别财产制”。

而且,美国的婚姻法对于婚前协议的认可程度较高。

许多夫妻在结婚前会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但婚前协议的有效性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协议存在不公平、欺诈等情况,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印度的婚姻法受到宗教和种姓制度的影响较大。

在印度教的婚姻法中,对于不同种姓之间的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印度的婚姻法也在逐渐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各国婚姻家庭法比较

各国婚姻家庭法比较

2、日本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二条 养父母的年龄 已达成年者,可以收养子女。
第七百九十三条 尊亲属等收养的禁止 不得把尊亲属或年长者收养为子女。
第七百九十四条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的收养。 监护人把被监护人收养为子女,应经家庭法院许可。即使于监护人任
务终止后而管理计算尚未完结期间,亦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有配偶者的收养
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较为突出的不 同是中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患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这类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传染病、严 重的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三类。而英 国只是将一方患有传染性的性病作为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这点不同可能与 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更为注重优生优育 密不可分。
3、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禁止条件
管3被理家权庭时法,院他免方职可的以法依定前代款理规人定
((三一))成祖年父子母女、;外祖父母;
指和定保监护护人人;。
((四二))其兄他、近姐亲;属;
第4破八产百人四十三条
((五三))关关系系密密切切的的其其他他亲亲属属、、朋朋友
5对监被护监人护应提为起一诉人诉或曾提起诉 友愿愿意意承承担担监监护护责责任任,,经经精未神成病年人人的的所
就应实行抚养或应受抚养者的顺序、抚养的承担或抚养的方法达成 协议或审判后,情事发生变更时,家庭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或审判。
谢谢!
2、 英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英国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结婚的必 备条件,但从《婚姻诉讼法》第11~ 12条所规定的当然无效的婚姻和宣告 无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来看,可以间接地推出有效婚姻应当 具备以下必备条件。在英格兰和威尔 士:
(1)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 女各为16周岁。
(2)未成年人初婚须经父母或监 护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结过 婚,则无须再经父母同意。如果父母 拒绝同意,则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授予 同意。

中外婚约制度比较研究(一)

中外婚约制度比较研究(一)

中外婚约制度比较研究(一)内容摘要:婚约问题是婚姻家庭立法中最难统一的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婚约立法,但婚约又通常为男女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一种契约,并不具有强制性。

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一般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但国外立法会区分不同情况下的赠与物而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借鉴国外的婚约制度,并结合中国传统习俗文化,我国应当有自己的婚约制度。

关键词:婚约婚约解除赠与物婚约(promiseofmarriage)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婚姻的预约或叫订婚。

婚约的形成始于何时无可考证,它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早期的婚约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的。

公元前1700多年的《汉谟拉比王法典》中就有对婚约的规定,该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我国古代也曾将婚约问题规定在法律中,如《明律·户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而辄悔者,笞五十。

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

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

不知者不坐。

追还财礼。

女归前夫。

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

其女仍从后夫。

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①从这里可以看出,婚约问题历史悠久,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其影响仍然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又是最难统一的就是解除婚姻或者婚约的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因此,要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婚约纠纷,就必须从中外各国对婚约的法律规定上,并结合中国传统习俗文化来寻找其最佳方案。

一、婚约的成立和解除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信奉“契约自由”的原则。

契约当事人有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订立任何种类的契约和契约的任何条款,包括用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定,排除某种法定义务,而法律不能随意干预。

②“契约自由”的原则被尊为资本主义民法三原则之一。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与思考摘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制度,相较于以前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正确或者不够明确。

本文通过我国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以及善意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模式;善意一方绪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但是我国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现实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会找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比如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有关婚姻当事人中善意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有关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需要对国外更加合理的立法进行借鉴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较为合理立法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1](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无效婚姻制度,源自罗马法,现在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

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制度,但随着文化、宗教、法律等因素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婚姻的定义、形式以及规范也各有差异。

本文将对世界各地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制度特点和演变趋势。

一、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多元的国家,婚姻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传统上,中国的婚姻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注重家族利益和传承。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取消包办婚姻、提倡自由恋爱、强调平等婚姻关系等。

二、美国的婚姻制度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婚姻制度受到欧洲移民文化、基督教价值观以及个体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美国,婚姻注重合法性和契约精神,离婚率较高,同居、单身、再婚等现象普遍存在。

美国各州对婚姻法律有所不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近年来的一大亮点。

三、印度的婚姻制度印度是一个宗教多元、文化丰富的国家,印度教、印度教法以及习俗传统影响着印度的婚姻制度。

在印度,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在婚姻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相亲、彩礼等传统习俗仍然存在。

近年来,印度虽然逐渐开放,但仍存在包办婚姻、种姓歧视等问题。

四、日本的婚姻制度日本是一个东亚岛国,其传统文化深受中国和韩国影响,并受到现代西方价值观念的冲击。

日本的婚姻制度注重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相亲仍有一定影响力,但已不如传统那般普遍。

日本离婚率低,再婚率高,在家族关系、赡养责任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五、法国的婚姻制度法国是一个融合了罗马法和民法传统的国家,在法国,宪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

法国推崇民主理念和个体自由,在法律上保障了同性恋伴侣的权利,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离婚在法国较为普遍,配偶之间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结语通过以上对中国、美国、印度、日本、法国等国家和地区不同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可见,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于结合生活方式和当代社会风尚有不同选择和看法。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制度,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婚姻的理解和规定却各有不同。

本文将就世界各地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习俗、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影响。

一、中国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婚姻在中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传统上,中国婚姻以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共同决策为主,注重家族之间的联姻关系。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婚姻制度逐渐趋向个性化和自由化,重视夫妻平等、家庭幸福。

二、美国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拥有多元的文化和价值观念。

在美国,婚姻制度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对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领先于许多其他国家。

美国各州对于婚姻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州承认同居伙伴关系和同居伴侣权利。

三、印度印度是一个拥有丰富宗教文化的国家,婚姻在印度社会中被视为神圣和不可分割的关系。

印度的婚姻通常是由父母包办,在种姓制度和宗教信仰的影响下,印度婚姻具有独特的仪式和习俗。

近年来,印度也在推进一夫一妻制、禁止童婚等改革措施。

四、欧洲欧洲作为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大陆,不同国家对于婚姻制度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

北欧国家以瑞典、挪威等提倡性别平等和同性婚姻合法化而闻名;南欧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传统上较为保守,但也在逐渐接受现代价值观。

五、非洲非洲大陆拥有多样的部落文化和宗教信仰,婚姻制度在不同地区表现出强烈的特色。

部分地区依然存在着多夫一妻制和少数民族间联姻等传统习俗,同时也有一些国家推动禁止童婚、打击家庭暴力等改革措施。

结语综上所述,世界各地的婚姻制度受到当地文化、宗教、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不断变革和发展中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人类社会对于亲情、爱情、责任等关系的认知与处理方式,促进全球婚姻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为对世界各地婚姻制度感兴趣的读者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并促进跨文化交流与理解。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个体、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世界各地的婚姻制度在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了解和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

本文将从法律、宗教、传统习俗等角度,对世界各地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法律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和北美地区,婚姻制度主要以个人意愿为基础。

一般来说,结婚需要经过个人自愿、年龄限制、亲属关系限制、法律程序等一系列步骤。

婚姻登记和离婚程序相对简便,并注重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

东方国家与西方不同,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婚姻制度更加注重家庭关系和社会压力。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家长的意见和安排在结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另外,在这些国家,离婚相对困难,社会观念普遍认为婚姻是永久的。

伊斯兰教国家在许多伊斯兰教国家中,伊斯兰教法对婚姻有着重要的规定。

根据伊斯兰教法,穆斯林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法庭程序或合同方式进行婚姻。

此外,伊斯兰教法还规定了男性可以拥有多个妻子的权利,并对离婚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宗教背景方面印度教在印度教的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神圣而重要的事情。

根据印度教教义,结成夫妻关系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契约,更是涉及两个家族和社群之间的联结。

印度教还鼓励进行配对匹配(Kundli Matching)来确保婚姻生活的和谐。

基督教在基督教中,婚姻被视为神职礼仪(Sacrament)。

根据新约圣经,基督徒之间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

尽管基督教教义对离婚持谨慎态度,但仍认可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伊斯兰教伊斯兰教视婚姻为一种宗教责任,在穆斯林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根据《可兰经》,穆斯林应该以合法方式进行结婚,并在履行丈夫或妻子的职责时表现出公正和慈善。

传统习俗方面中式传统婚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结合了许多仪式和习俗来庆祝婚礼。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在世界各国婚姻法制方面,不同国家间存在显著差异。

由于这种形式的法律涵盖婚姻的成立、离婚、配偶财产分配、继承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因此对于家庭建立和维系的影响非常大。

在本文中,我们将会展示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婚姻的定义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文化和宗教的原因,婚姻的定义存在重大区别。

例如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婚姻被定义为男女之间的联合,而在西方国家则将其定义为一个合法的伴侣关系。

另外,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将婚姻定义为男女之间的契约。

在印度教和佛教社会中,婚姻则是一个社会、宗教和文化之间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性质在法律方面,许多国家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或合同,而在其他国家中则将其视为社会或战略联盟。

有些国家进一步将婚姻定位为一种经济关系,它将被视为以财产婚姻为基础的关系。

在其他国家中,婚姻被视为配偶之间的情感连接和家庭建立的开始。

立法婚姻与民事婚姻在世界各国,立法婚姻和民事婚姻被认为是两种基本形式的婚姻制度。

立法婚姻是指由国家或宗教机构颁布的婚姻制度。

而民事婚姻则是由当事人在民事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许多国家中,这两种婚姻系统是相互独立的,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它们合并,形成统一的婚姻制度。

离婚在不同国家中,离婚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例如在中国,仅在夫妻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而在美国,离婚制度相对自由,只要双方通过法律程序,就可以解除其婚姻关系。

在某些国家中,婚姻是不可解除的,例如在菲律宾、马耳他、巴西有这样的规定。

财产分配在很多国家中,财产分配是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中,财产分配是根据离婚当时的情形来决定的。

而在其他国家中,则根据婚姻期间双方的收入来进行确定。

此外,有一些国家要求防止婚姻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大量流失,以保护婚姻安定。

子女抚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各个国家也存在不同的制度。

在某些国家中,子女的抚养是由离婚后的父母决定的。

有些国家则要求法官指定孩子的监护人。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随着世界各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化,婚姻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不同的演变与变革。

不同国家的婚姻制度不尽相同,不同的文化、信仰和法律体系都对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全球范围内不同的婚姻制度。

首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婚姻的概念。

一般而言,婚姻是指两个人或者更多人在生活、经济和法律上彼此互相依存、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和互相协作的关系。

然而,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对于婚姻的定义和意义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地区的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个人事务,而且还牵涉到整个家族、社区甚至是国家的利益。

在婚姻制度方面的比较研究,最明显的差异就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婚姻的法律地位。

我们知道,在大多数国家里,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法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并不相同,例如美国和中国等国家规定的婚姻法律都字符串证婚程序、婚姻财产分配合同书、离婚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也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除了法律地位之外,在不同国家中,人们对婚姻的认可程度也有所不同。

在一些传统的文化中,婚姻仍然是一个定义非常重要的关系。

例如在印度,婚姻被认为是一个神圣的事情,一旦结婚就意味着要与对方永远在一起,所以离婚是很少发生的。

相反,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婚姻关系并不像以前那样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这种文化下,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不断变化和多样化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此外,在婚姻制度中,家庭成员的参与度也有所不同。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夫妻、父母和孩子等家庭成员都能够对决策发声。

在这些家庭中,夫妻双方往往是平等的,他们共同关注家庭事务,共同解决矛盾。

在有些东方国家中,婚姻制度虽然传统,但也是父母、长辈决定的,甚至有兜售“相亲服务”的存在。

这些较为严厉的父母希望子女婚姻成功,对于婚姻伴侣会有严格的要求。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婚姻制度对于女性平等的反应一窥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

中外婚嫁习俗的差异之比较

中外婚嫁习俗的差异之比较

中外婚嫁习俗的差异之比较由于中西方两种文化的差异,婚姻观念的不同,中外婚嫁习俗存有差异。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中外婚嫁习俗的差异,希望能帮到你。

中外婚嫁习俗的差异之比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外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不断深入,不同文化间的冲击与融合深深地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怎样保护本国优秀文化的同时,吸取外国文化的精髓日益受到关注.而…婚嫁习俗“作为各国文化中的重要部分,十分值得我们去研究比较。

一择偶标准不同一直以来,中国人在寻找婚姻伴侣时恪守“身家清白和门当户对”的信条。

所谓身家清白,往往是男方对女方的要求。

父母替儿子选媳妇,首先要调查清楚女方是否属于本分人家,因为他们认定只有这样人家出身的姑娘将来才会恪守妇道,孝敬公婆,使家庭和睦。

至于门当户对,则更是中国传统社会家长替子女择偶特别讲究的条件。

在中国古典爱情小说中,穷秀才和富家小姐的相爱总会遭到强烈的阻挠;而贫家女想嫁入豪门也只能给人做侧室或偏房。

西方人的择偶标准和我们有着极大的差异。

对他们来说,爱情至上,其余的条件如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因素则可以不在考虑之列。

因此,一位出身富贵之家的少女在寻觅如意郎君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选择与自己阶级背景相差悬殊的小伙子。

西方童话中王子与灰姑娘的浪漫爱情故事在西方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

瑞典维多利亚公主和平民王子丹尼尔?韦斯特林的结合,英国威廉王子和平民姑娘凯特的婚姻也正是因为两人有着默契和共同的爱好。

二、结婚方式不同旧时代中国结婚的繁文缛节众多。

提亲男女婚姻大事,依父母之命,经媒人撮合,认为门当户对。

旧时贫富悬殊,以上所述系富庶和中等人家。

至于贫穷人家则用硬纸板剪个双喜字,贴上金纸,墙上一挂,一对花烛,一顶蹩脚花轿,便拜堂成亲。

比如繁缛的拜堂仪式毕,由两个小儇捧龙凤花烛导行,新郎执彩球绸带引新娘进入洞房。

脚须踏在麻袋上行走,一般为5只,也有10只麻袋,走过一只,喜娘等又递传于前接铺于道,入洞房后,按男左女右坐床沿,称“坐床”,由一名福寿双全妇人用秤杆微叩一下新娘头部,而后挑去“盖头篷”,意示“称心如意”,谓“请方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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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与思考摘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制度,相较于以前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正确或者不够明确。

本文通过我国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以及善意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模式;善意一方绪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但是我国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现实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会找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比如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有关婚姻当事人中善意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有关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需要对国外更加合理的立法进行借鉴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较为合理立法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1](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无效婚姻制度,源自罗马法,现在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

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双轨制的无效婚姻制度即区分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制度。

在国外,一般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并以此来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违背公益要件,对社会危害性大,损害了基本的价值理念,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为可撤销婚姻。

在现代社会,对于单轨制和双轨制,各国的做法不一。

日本、瑞士、英美等国采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立法体例。

东欧各国、法国、俄罗斯、古巴以及在美国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采用的是无效婚姻的单轨制立法体例,未采纳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体例。

另外,还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制度,如德国1998年5月通过的《重新规范结婚法的法律》,其结婚法有关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的规定中,不设无效婚姻制度,仅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立法体制。

二我国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做出了规定二者在其的成立要件以及当事人等几个方面有着不同。

(一)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在我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疾病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这四种情况,而对于可撤销的婚姻则限于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

我国采用了世界上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划分中的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的划分标准。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效力。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效力可分为对于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效力以及对于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效力等几个方面。

我国婚姻法并未区分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在我国,无效婚姻属于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而对于可撤销婚姻,则在被受胁迫一方提出撤销后,自始无效。

可见,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具有同等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同时,我国《婚姻法》12条也规定了,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15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而对于婚姻期间夫妻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只在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我国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第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问题。

对于无效婚姻,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可撤销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对婚姻的撤销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对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是一个受争议较大的规定。

三国外有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婚姻的规定(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无效和可撤销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

从世界各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

这样赋予了当事人双方更多的婚姻自主权,减少了惩罚性,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则不溯及既往。

由于无效婚姻严重违反社会公益,自应完全否认其效力,因而各国法律均规定婚姻的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婚姻成立之日起即无效。

而对于可撤销婚姻,由于其违反的婚姻要件程度较轻,对社会公益危害不大,主要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私益,从尊重婚姻的事实性和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出发,大多数国家规定婚姻的撤销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当今各国立法大都采婚姻撤销的效力不具有溯既力。

俄罗斯规定:无效婚姻自其缔结之日起无效。

《日本民法》第748条(一)项定:“婚姻的撤销,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瑞士民法》第132条规定得更明确:“(1)婚姻无效的判决,仅在法官作出无效宣告后,始生效力。

(2)在上述宣告前,即使该婚姻存在无效原因,其仍具有有效婚姻之效力。

”中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也有相同规定。

当代英美法也取消传统的一律溯及既往原则,代之以可撤销婚姻的判决没有溯及力。

[3]另外,法国规定:经宣告无效的婚姻,如原本系善意缔结,对双方仍生效果。

如仅有夫妻一方原系善意缔结婚姻,该项婚姻仅利于善意一方产生效果。

该项规定中,婚姻无效的效力不是单纯取决于客观条件,还考虑到了善意一方,使善意一方的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对子女和善意一方的保护规定当代各国在立法上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各国对婚姻无效的溯及力规则一般设有两项例外:第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保持婚生子女的地位;第二,善意配偶得到保护。

《瑞士民法典》第133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即使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恶意,丈夫仍须被视为子女的父亲。

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准用离婚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134条“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善意结婚的妻子保留其因结婚而取得的州和镇的公民权。

”《法国民法典》第201条至202条规定:“经宣告无效的婚姻,如原本善意缔结,对夫妻双方仍生效果。

如仅有夫妻一方原系善意缔结,该项婚姻仅对于善意一方产生效果。

”“即使缔结婚姻的双方均无善意,婚姻仍对子女产生效果。

”1995年《俄罗斯婚姻家庭法典》第30条第3、4、5款规定,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不影响该婚姻所生的子女的权利,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有权确认善意的夫妻一方有权从另一方取得生活费,对于确认婚姻无效前的财产分割,可以使用该法典第34、38、39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分割原则的规定,并确认婚姻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效。

善意一方有权按照民事立法规定的规则请求赔偿其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在确认婚姻无效时,善意的一方有权保留在对婚姻进行国家登记时其所选择的姓。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9条的规定,善意当事人为推定配偶,“不管婚姻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或者是否被宣告无效,推定配偶享有合法配偶的权利,包括其地位被终止后受扶养的权利。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确立了推定婚姻制度,婚姻在法律上虽为无效,但是婚姻当事人(至少一方)不知道存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善意相信其婚姻有效,即为推定配偶,享有与合法配偶基本相同的权利。

(三)婚姻无效或撤销对当事人财产的效力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

予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规定:撤销婚姻的后果根据法定情形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

瑞士规定:夫妻财产的分割、配偶请求损害赔偿、抚养费或抚慰金等权利,均适用与离婚有关的相同规定。

意大利规定:因婚姻无效而被起诉的配偶,要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补偿费至少应当包括足够维持三年现有生活水平的费用。

此外,如果没有其他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则被起诉的配偶还要承担向善意缔结婚姻的配偶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因婚姻无效被起诉的第三人,在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也要对善意缔结婚姻的配偶承担上款规定的补偿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在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中,与配偶一方一同被起诉的第三人与该配偶一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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