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负责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负责分行地区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辖内支行金融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第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际业务系统国际收支申报模块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接口程序等的开发与完善及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开户行负责客户信息的维护,审核客户提交的业务资料,涉外付款业务的扣账处理,涉外收款的款项通知及网上申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人员岗位分工

开户行应指定专人担任国际业务经办员,经办行指定专人担任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系统工号管理员、申报经办员、申报复核员。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

(一)开户行国际业务经办员:负责国际业务系统的客户资料(含账号)进行维护变更,审核客户提交的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及证明文件等,涉外付款的扣账处理,查看系统的涉外收款信息,并于当天通知客户款项信息,为有需要的对公客户开通网上申报并督促和指导客户按外管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二)系统工号管理员:负责辖内机构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的工号管理。

(三)申报经办员:负责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初核,包括国际业务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申报数据的初核;负责企业客户网上申报业务的指导与管理;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的统计、自查;负责跟进申报数据的修改和删除;负责国际收支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管等。

(四)申报复核员:负责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复核,包括国际业务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申报数据报送前的复核,包括修改和删除数据的复核,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审核通过处理。

第三章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则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申报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客户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是指客户通过我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我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包括:

(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T/T、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我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我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除外。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第十五条“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OSA账户)的非居民。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的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