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样本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
表1 环境噪声限量值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量值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为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环境噪声的检测1 项目名称城市区域噪声的测定2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4 测量条件4.1 测量仪器4.1.1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仪器应按JJG699、JJF176及JJG778的规定定期检定。
4.2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 测量方法5.1 测点选择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
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m.。
5.2 测量时间测量分昼夜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
5.3采样方式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4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dB。
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板1.2-1.5m,距窗户约1.5m。
开窗状态下测量。
5.5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⒉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
⑴将整个城市建成区按网格法划分成多个 等大的正方形网格,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 ⑵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 个监测点位。 ⑶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 m。
⒊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 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 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 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 环境常规监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 照执行。
二﹑定 义
⒈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 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 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⒋ 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⑴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⑵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表1 进行评价。
四﹑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⒈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
①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 ②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的 关系及变化规律; ③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 化趋势。
⒉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⑴选点原则:
①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 放特征。 ②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③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 城市≥100 个;大城市≥80 个;中等城市≥50 个;小城市≥20 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 多条相近的道路。
⑵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
距离大于50 m,路段不足100 m 的选路段中点, 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 cm 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 m。测点 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 声源。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 m 处,距地面 m~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
⑴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 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 小时的声级变化图 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 分布规律。 ⑵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 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 方法计算。
根据 GA 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 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 于20 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 t 的载货汽车 和挂车。
⒌中小型车
根据 GA 802,指车长小于6 m 且乘坐人数小于20 人的载 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 t 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
三﹑区域声环境监测
⒈ 区域监测的目的
⒊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⑴ 昼间监测每年1 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 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⑵夜间监测每5年1 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3年监测,监 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⑶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应避开节 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⑷每个测点测量20 min 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 L10、L50、L90、Lmax、Lmin 和标准偏差(SD),分 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⑴选点原则:
①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 放特征。 ②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③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 城市≥100 个;大城市≥80 个;中等城市≥50 个;小城市≥20 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 多条相近的道路。
⑵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 m 处,距地面 m~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新版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新版.pdf
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 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A.2.1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⒊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⑴ 昼间监测每年1 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 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⑵夜间监测每5年1 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3年监测,监 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⑶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应避开节 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⑷每个测点测量20 min 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 L10、L50、L90、Lmax、Lmin 和标准偏差(SD),分 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七﹑城市声环境监测报告
⑴概述:概略性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 境监测结果。 ⑵区域声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 ⑶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 ⑷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 ⑸相关分析。 ⑹结论。
八﹑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⒈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⒉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方式等符合 要求。
⒊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应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 声校准。
根据 GA 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 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 于20 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 t 的载货汽车 和挂车。
⒌中小型车
根据 GA 802,指车长小于6 m 且乘坐人数小于20 人的载 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 t 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
三﹑区域声环境监测
⒈ 区域监测的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 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 环境常规监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 照执行。
二﹑定 义
⒈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 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 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⒋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HJ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3.2 城市道路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主要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
3.3 城市规模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按市区常住人口,巨大城市为大于1000万人,特大城市为300万人~1000万人(含),大城市为100万人~300万人(含),中等城市为50万人~100万人(含),小城市为小于等于50万人。
3.4 大型车根据GA 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 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 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
3.5 中小型车根据GA 802,指车长小于6 m且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 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
3.6 功能区根据GB/T 15190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
4 区域声环境监测4.1 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4.2.1 参照GB 3096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 m 处,距地面 m~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录1 概述:2 适用范围3 引用文件4 术语定义5 分类6 噪声限值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9 实施要求10 附录A11 附录B12 附录C概述:编辑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 / T 15173 声校准器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术语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录1 概述:2 适用范围3 引用文件4 术语定义5 分类6 噪声限值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9 实施要求10 附录A11 附录B12 附录C概述:编辑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 / T 15173 声校准器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术语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2.5环境噪声监测办法本原则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测量办法。
本原则合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规定,普通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规定)。
测量先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不不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规定。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规定视周边重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取依照监测对象和目,可选取如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测量:a)普通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她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开窗状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如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办法依照监测对象和目,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声环境质量,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性。
A.2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规定选取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性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也许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也许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持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等效声级Leq、Ld、Ln 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可恰当增长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2.2 监测成果评价各监测点位测量成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与否达标基本根据。
一种功能区设有各种测点,应按点次分别记录昼间、夜间达标率。
A.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重要用于定点监测)全国重点环保都市以及其她有条件都市和地区宜设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持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重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播设备等构成。
A.3 普查监测法A.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1.1 监测规定将要普查监测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提成各种等大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种网格中心,测点条件为普通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局限性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等效声级Leq,同步记录噪声重要来源。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1.2 监测成果评价将所有网格中心测点测得10min 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原则偏差。
依照每个网格中心噪声值及相应网格面积,记录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面积比例,以及昼间、夜间达标面积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A.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2.1 监测规定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本,考虑交通运营特性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状况,划分典型路段(涉及河段)。
在每个典型路段相应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取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距离,避开这些地点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期间内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都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步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步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依照交通类型差别,规定测量时间为:铁路、都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营密度1 小时值,若都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运营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都市迅速路、都市主干路、都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营密度20min 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2.2 监测成果评价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内所有铁路、拟定为交通干线道路、都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办法进行长度加权记录,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环境噪声平均值。
依照每个典型路段噪声值及相应路段长度,记录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路段比例,以及昼间、夜间达标路段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用抽样测量,应记录抽样路段比例。
B、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B.1 监测目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评价与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规定。
B.2 监测规定监测点普通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 dB(A)值作为评价根据。
对敏感建筑物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边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运营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持续进行。
依照环境噪声源特性,可优化测量时间:a)受固定噪声源噪声影响稳态噪声测量1 min等效声级Leq;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噪声影响对于铁路、都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营密度1 小时等效声级Leq,若都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运营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营密度20 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影响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应同步监测测量时段内最大声级Lmax。
B.3 监测成果评价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与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规定根据。
五、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涉及如下事项: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c)测定期间内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d)测量项目及测定成果;e)测量根据原则;f)测点示意图;g)声源及运营工况阐明(如交通噪声测量交通流量等);h)其她应记录事项。
3.2.6 都市声环境常规测量(也叫例行测量)都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都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所开展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本原则规定了都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检测内容、点位设立、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办法及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环保部门为监测与评价都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都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1.目评价整个都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都市声环境状况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点位设立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将整个都市建成区划提成各种等大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不不大于50%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都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在每个网格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适当监测(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近来可测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选取普通户外规定,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 m~4.0 m。
3.区域监测频次、时间与测量量(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和秋季,每个都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原则偏差。
4.区域监测成果与评价(1)按照规定录入监测数据记录及监测记录成果。
(2)计算整个都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将整个都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分别进行算术平均。
所得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都市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3)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照下表进行评价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级别划分单位:dB(A)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也可单独讲)1.选点原则(1)能反映都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放特性。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路面构造、道路宽度等)交通噪声排放特性。
(3)测点数量。
巨大、特大都市(人口300万以上)≥100个,大都市(人口100万~300万)≥80个,中档都市(人口50万~100万)≥50个,小都市(人口不大于50万)≥20个。
一种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道路。
依照道路长度比例分派点位数量。
2.测点选取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距离不不大于50m,路段局限性100m 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0.2m处,监测点位高度1.2~6.0m。
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3.监测时间(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和秋季,每个都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原则偏差,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注:大型车为车长不不大于等于6m或乘坐不不大于等于20人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不不大于等于12t载货汽车或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