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ppt课件.ppt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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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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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涵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强调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 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隐瞒、欺骗。 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在哪里?
南京冠生园“陈馅新做”
案例:违反承诺保证
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 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辆, 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1月 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依约支付 保险费。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一辆投保汽车在行驶过 程中,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运 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事故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 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东风牌自卸汽车,与 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肇事汽车被交警扣留。 2000年5月27日,该车经市机动车检测线检测,结论为制动 和灯光不合格。同年6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以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的形式认定,原告司机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东 风牌大货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 事故主要责任。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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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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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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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的根据
1.“做大诚信原则” 2.“双务公平原则”
保险人
说明义务的实施时间 说明义务的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 但2种情况除外,合同成立后也需 要说明: 1、转换保险合同:新旧合同保险 人所负责不同;2、新合同中如有 责任免责,需要明确说明。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刘连生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1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2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3节、补偿原则
第4节、近因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 页
第1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利 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可以承认的利益”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4 页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 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 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是因重大过失,保险人同样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16 页
案例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 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1年3月琦 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办完 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 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 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 事,而李某却未如实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 ,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 公司业务人员的陪同下,带小孩到保险公司 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 的可能。体检结束后,医院没有查出女儿有 任何病情,保险公司才同意承保。自己根本 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自 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毫无道理。双方经过 几次交涉之后没能达成一致,李某一气之下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和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的公平原则。
保险的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权责平等和交换等价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
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可。
第二,保险的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和安全。
第三,保险的互助原则。
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的本质目标是通过互助方式传递风险和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互助原则,人们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减少了个体的风险负担。
第四,保险的普遍原则。
保险业务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也是为整个社会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服务。
保险业务不仅要满足少数人的特定需求,也要满足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应当基于整个社会的风险情况和人群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
第五,保险的经济原则。
保险业务是一种商业性的运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保证风险保障和利润回报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科学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总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保险业务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辅助服务。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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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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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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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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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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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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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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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总结: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漏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 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 担赔偿责任。 (1)故意:不赔偿,不退保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何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 费的数额。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 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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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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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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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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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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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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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抗辩期:保险人可以投保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期限,一般为两年
弃权:特指保险人放弃可主张的解约权利
禁止反言:保险人一旦弃权就不能反悔而重新 主张
相关问题:1.保险代理人弃权是否有效? 2.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3.此项规定的原因
产险特有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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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一)诚信 1.诚实:不隐瞒、不欺骗 2.守信:善意、全面地履约
(二)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保险领域需要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
(三)最大诚信原则(P70) 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否则受害方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和索赔损失 原因:A.信息不对称;B.经营技术要求高;
分析: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可以看出,本案当中是保险营销员诱导投保人未如实告 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相当于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作出了 弃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代理人的履约代理行为后果 归属于委托人,所以保险人不得在弃权之后反言,其拒赔行 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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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常识,“迁延性心肌炎”一定会事先出现症状,
被保险人明显是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所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
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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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2:某银行投保团体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单特约注明24小时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 保并据此作为减费条件。后银行失窃,保险公司 查明当天有半小时警卫脱岗,但并非导致失窃的 直接原因。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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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一)违反告知 1.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2.后果:对于保险方,可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
免除责任(是否退费一般需区分故意与过失);对于投保 方,免责条款无效 (二)违反保证
保险人可免除责任和解除合同,退费与否主要看是否已 开始承担风险责任 (三)违反禁止反言
分析:银行违反了所作的明示性承诺保证。依 据行业惯例,不论该违反是否给保险公司造成直 接危害,也不论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 系,由于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公司减免了 保费,但面临的风险却不对等),所以公司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公 司已开始承担风险责任,故可不退还保险费。
C.射倖性;D.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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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告知: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一种事实陈述(P70) 1.投保方告知
内容:重大事实(material fact)-足以影响对方 是否缔约之决定,或者是否附加缔约条件之选择的所有 信息-源于英国法
形式:无限告知(有多少讲多少)或询问回答告知 (投保单上列明的项目)
相关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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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顾某投保重大疾病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时已有明显的心脏疾病症状并曾经就医治疗, 但未向保险公司告知病情。半年后顾某入院被确 诊为“迁延性心肌炎”(心肌炎属承保范围), 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住院附加险遭到拒绝,并 被拒绝退费。问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保险公司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医学
一、含义:必须把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作为保险
合同成立的基础,并视作确定经济补偿和给付
金额的价值基础 二、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含义
(一)概念:又叫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二)构成条件
1.合法的利益:法律认可与保护 2.确定的利益:既有的、现存的或客观 可期的 3.经济利益:可以货币衡量的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1.了解几大保险基本原则的含义 2.灵活运用几大原则分析常见的保险
实践问题 3.损失补偿原则中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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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活动的四大原则
含义:特指保险合同法框架下建立和处理保险 法律关系、解决保险争议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产寿险共同遵循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 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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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 1.本人:自己对自己拥有无限利益
2.直系血亲与配偶关系:特指父母、子女、 夫妻等,包括收、继养关系
3.具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和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弟兄姊妹等,包括收、继养关系
4.其他关系人
利害关系论:债务、雇佣关系等
同意或承认论:任意关系,只要被保险 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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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用于回答:对于何物或何人可以投保? (一)财产保险(P75)
1.现有利益: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抵押权及质权人,合法占有人等
2.预期利益:预期收入、利润, 未来租金,未收获农作物等
3.责任利益:源于民事赔偿责任 4.合同利益:源于民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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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方告知 内容:解释合同条款与免责事项 形式:书面
对投保方约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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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1.按形式分: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二者效力 等同)
2.按内容分: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后者效力 更强)
是与不是-确认保证;为与不为-承诺保证 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A.性质:“保证”是合同的内容,“告知”不是 B.目的:“告知”用以估计风险,“保证”用以 控制风险 C.后果:违反保证的后果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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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效
即合同存续期间何时需要考察保险利益的问题
(一)财产保险:一般要求合同期间始 终具有,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二)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投保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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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3:王某向寿险营销员为自己妻子李某投保健康保险, 主动告诉对方李某患有严重贫血,欲在投保单上注明。但 是营销员认为贫血属于常见身体不适,无需告知,并填制 了投保单、收取了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2年半过后, 李某被确诊为白血病,属于合同承保责任。王某据此向公 司索赔,可公司调查确认李某在投保时患有贫血并在医院 留有就诊记录,于是以投保单为证据,以对方没有尽到告 知义务为由拒赔。问公司的拒赔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