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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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赣府厅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取消││││审查│资源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2│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取消││││备案│资源厅│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取消│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证书年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营资格核准”子项│││││〔2004〕474号)│││├───┼──────────┼──────┼────────────────┼──────┼──────────┤│4│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省科技厅省工│《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取消│││││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员会│)│││├───┼──────────┼──────┼────────────────┼──────┼──────────┤│5│地热、温泉、矿泉水、│省安全生产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取消│属于“危险化学品、烟│││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督管理局│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许可││局令第20号)││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省安全生产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下放至设区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督管理局│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监行政主管│││││││部门││├───┼──────────┼──────┼────────────────┼──────┼──────────┤│7│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危险化学品、烟│││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及其尾矿库、省属以│││部门│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8│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部门│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业人员除外)”子项│││)│││││├───┼──────────┼──────┼────────────────┼──────┼──────────┤│9│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务院令第253号)│环境保护行政│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主管部门│项│││验收│││││├───┼──────────┼──────┼────────────────┼──────┼──────────┤│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的审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IV、│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生产、销│││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保护厅│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售、使用III类射线装││国务院令第449号)│主管部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证核发”子项│││射安全许可│││││├───┼──────────┼──────┼────────────────┼──────┼──────────┤│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县级垃圾填埋场,供││》(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电子项目(电镀除外)││》(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省政府金融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批│作办公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金融行政主管│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部门│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作办公室│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金融行政主管│建、开业、变更审批”│││││〔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部门│子项│││││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交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许可│运输厅│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主管部门│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省文化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文化行政主管│入藏标准、无保存储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2号)│部门│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文化行政主管││││企业的评可││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部门││││││)│││├───┼──────────┼──────┼────────────────┼──────┼──────────┤│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省卫生和计划│《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下放至设区市││││注册│生育委员会│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1 │医疗广告审查│省卫生和计划│《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下放至设区市│││││生育委员会│局、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下放至设区市││││││法〉的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技术合同登记│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省发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下放至供电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和改革│改委令第44号)│域设区市、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委员会││(市、区)价格│格审批”子项││││││主管部门││├───┼──────────┼──────┼────────────────┼──────┼──────────┤│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省发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企业投资330千│││目核准│和改革│(国发〔2004〕20号)│投资主管部门│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委员会│││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省住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质核准│和城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资质核准”子项││││建设厅│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部门││││││》(建设部令第142号)│││├───┼──────────┼──────┼────────────────┼──────┼──────────┤│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省国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采矿权设立、延│││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资源厅│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矿产行政│续、变更、转让、注销│││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主管部门│审批”子项│││)│││││├───┼──────────┼──────┼────────────────┼──────┼──────────┤│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省林业厅│《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林木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林业行政主管│子项│││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部门││││受损的公益类)│││││├───┼──────────┼──────┼────────────────┼──────┼──────────┤│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省水利厅│《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下放至设区市││││、鄱阳湖外)││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部门││├───┼──────────┼──────┼────────────────┼──────┼──────────┤│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水利行政主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部门│书审批”子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审批│资源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人力资源和社│批”子项││││社会保│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会保障行政主│││││障厅│人培〔1986〕22号)│管部门││├───┼──────────┼──────┼────────────────┼──────┼──────────┤│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放至设区市││││录》外专业、保安、学││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行政主管││││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部门││││设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结束——。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省财政厅对职责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29号)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0号)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1号)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6号)5、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字[2016]33号)6、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33号)7、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8、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9、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64号)10、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79号)11、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83号)1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97号)13、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5]41号)14、关于印发《江西省造林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0号)15、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森林防火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1号)16、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2号)17、关于印发《“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8号)18、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13号)19、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2]81号)20、关于修改《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82号)21、关于修改《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赣财农[2012]89号)22、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过剩采砂船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26号)23、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24、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经济发展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7号)25、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9号)26、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61号)27、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1号)28、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5号)29、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9号)30、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4]23号)3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工程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农[2015]3号)32、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3]15号)3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4〕31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赣环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设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明确了我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5项,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经办处室要与受委托单位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

二、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有关处室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9【发文字号】九府发[2016]11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4号)精神,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8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1项。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5号)管理。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市政府对市直、驻市有关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精简调整,对市本级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17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审批项目36项,精简146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59项,委托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暂停实施28项,转报实施3项,整合31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改办。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赣食药监办〔2015〕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经营规模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具体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对此次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对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对应项目一并转变;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纳入对应类别行政权力清单,并按新管理方式运行。

对新增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1月6日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9月1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2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江西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赣能运行字〔2014〕236号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试行)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23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3〕27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5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24号江西省统调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6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0〕39号江西省地区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能源局赣发改能源字〔2011〕112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7号江西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1〕18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38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3〕39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1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4〕118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标准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5〕60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578号江西省统调电厂电煤库存考核暂行办法2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能交字〔1998〕0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投资字〔2011〕13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和安排办法的意见》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投资字〔2003〕29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6〕54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备案通知书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8〕213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9〕62号关于解除液化石油气、电煤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林业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97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6〕48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收费字〔2006〕128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04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166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284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4〕13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调字〔2001〕56号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16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赣发改价监字〔2010〕5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17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196号关于规范全省交通系统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8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831号关于规范全省金融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发改环资字〔2013〕14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煤矿安监局赣计工字〔2003〕1312号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开行江西省分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中行江西省分行、建行江西省分行赣计工字〔2003〕4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2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1132号江西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8〕50号关于加强我省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9〕1776号关于加强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2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2006〕5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交运字〔2006〕876号省发改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1076号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9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3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09号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能源局赣能电力字〔2010〕18号关于对供电营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就业〔2014〕14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和规范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2010〕180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10〕1837《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2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旧机动车价格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检字〔2002〕184号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86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决定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地区字〔2001〕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1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0〕148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1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83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17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委员会赣计设字〔1991〕3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结束——。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45号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45号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易炼红2020年7月7日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5〕7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5〕7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5〕70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文件精神,借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推进江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习借鉴和全面推广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以开放促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理念,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投资贸易新体制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升我省经济社会治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要求,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服务模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企业设立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并推行线上线下结合和流程优化,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部分事务网上办理,优化企业设立流程,降低企业设立成本,促进行政公开透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赣府字〔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研究,决定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各地要认真对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本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等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2022年6月16日附件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46000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要素-

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46000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子项: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六、业务办理项:2.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000120346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000120346000】3.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000120346000】4.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00012034600001】5.设定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6.实施依据(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3)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许可后进行核验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规划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并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规划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书。

规划许可机关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影响其权益的,有权向规划许可机关查询规划许可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要求听证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许可机关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一)违反城乡规划的;(二)违反规划条件的;(三)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四)侵害相邻权利人日照、采光、通行等权益,但建设单位以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为由申请规划许可的。

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1000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实施要素-

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1000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实施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乡镇政府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子项: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六、业务办理项:2.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000120351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000120351000】3.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000120351000】4.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00012035100001】5.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医药采购整改报告

医药采购整改报告

医药采购整改报告医药采购整改报告汉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局于2015年4月10日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我院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散装中药饮片的行为。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们在执业中法律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未能严格遵守中药饮片的采购和验收管理规定。

我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并要求药剂科认真地配合区药监局做好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

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采购和销售假药、劣药,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现将我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封存所有查处的问题中药饮片,并向执法的区药品监局提供相关的资料,按区药品监局的处理意见办理。

二、组织药剂科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医院的《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和《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杜绝假药、劣药进入医院。

三、验收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四、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五、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果。

六、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七、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汉滨区中医医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查报告2017-01-20 09:56 | #2楼为加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性文件备案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我局及时组织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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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7日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月19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

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范。

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

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

第十条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

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作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第十四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或者公布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不按法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实施许可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擅自增设或者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六)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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