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pdf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范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节能奖励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节能奖励政策
Hale Waihona Puke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 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 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 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节能奖励政策介绍
二○一○年十一月
主要内容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节能奖励政策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 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 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 当支持和奖励。 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按照项目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 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其中,东部地区根据节能量按 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审 批、核准或备案,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 改造项目,且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 计和管理体系。
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节能奖励政策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 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 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 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 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 标准。
国家发改委_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2010年第4期石油和化工节能基本完成等级,占1.89%;28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3.11%。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结果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一是要求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二是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三是对其年内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企业应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为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最近,国家能源局在召开2010年全国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的同时,进行小火电机组集中爆破拆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广西和新疆8省区一天之内关停小火电机组20台;央行和银监会则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并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违规在建项目、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这些旨在注重相关法规执行效果的工作,都是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的务实举措。
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各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将补贴高效电机生产企业6月2日下午,财政部通知称,高效电机将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范围,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推广。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手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对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 年11 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中政府对用能单位的经济激励
关键词 : 合 同能源管理 ; 经济激励 ; 道德风 险
中图分类号 : F 2 2 4 . 1 D O I : 1 0 . 3 9 6 3 / j . i s s n . 2 0 9 5~ 3 8 5 2 . 2 0 1 3 . 0 5 . 0 3 0
合 同能 源 管理 ( e n e r g y p e r f o r ma n c e c o n t r a c — t i n g ,E P C ) 是 一 种 节 能 项 目投 资 机 制 , 一 些 发 达
长期 的摸 索 与 曲折 的发 展 , E P C模 式 在 国 内的 实
践运 用 中也逐 渐 暴 露 出一 些 突 出 的 、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首先 , E P C模式 在 我 国的发 展还 处 于初期 阶
段, 尚未 能得 到广 大 市场参 与 主体 的认 可与 接受 ;
其次 , 我国的 E MC o 企 业 大多 是 中小企 业 , 他 们 承
费 的成本 。E P C模 式 自引入 我 国 以来 已经创 造 了
济措施 有关 , 也 与其市 场机 制有 关 , 政 府在 制定政 策时 需要 注意 E MC o的融 资 问题 以及 市 场机 制 问 题 ; B E R T O L D I 等认 为 欧 盟 国家 之 间 的合 同能
源 管 理存 在 着 差异 , 政 府 和 能 源管 理 机构 对 E M- C o的政 策 、 当地市 场结 构 与规 则等 是 导致 这种 差 异 的重要 原 因 , 并通 过对 欧 盟 E P C模 式 的发展 历 程 以及 现状 给 出了扶植 欧 盟 E P C模 式 的建 议 ;
国内外学 者 对 于 E P C项 目的 研 究 主 要 集 中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
合同能源奖励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赏资本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展开改革委等部门对于加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使节能效力家产展开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本,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赐予适合奖赏〔以下简称“财政奖赏资本〞〕。
为标准和增强财政奖赏资本管理,提升资本使用效益,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效力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商定节能目标,节能效力企业供给必需的效力,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力企业投入及其合理收益。
本方法支持的主假如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力企业,是指供给用能状况诊疗和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运转管理等效力的专业化企业。
第三条财政奖赏资本由中央财政估算安排,推行公然、公正管理方法,接受社会监察。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赏资本支持的对象是实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力企业。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赏资本用于支持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
已享受国家其余有关补贴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不归入本方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切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力企业推行审查存案、动向管理制度。
节能效力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展开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展开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宣布节能效力企业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赏资本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须切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效力企业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商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工程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此中工业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全,具备完美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赏资本的节能效力企业须切合下述条件:〔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疗、设计、改造、营运等节能效力为主营业务,并经过国家展开改革委、财政部审查存案;〔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拥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誉记录优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般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材,拥有保障工程顺利实行和稳固运转的能力。
合同能源奖励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标准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提供必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方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劳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方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劳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不纳入本方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效劳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效劳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效劳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工程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效劳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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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2011年5月17日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1、2010 年4 月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 年6 月3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 年6 月29 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 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 年10 月19 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 年11 月1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二、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谁有资格申请?欲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010 年8 月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 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
2011 年3 月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2011 年第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告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
因此尚未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根据要求,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受理部门——向谁提出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政策出台地方具体申报要求,明确具体受理部门,例如浙江省要求由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厦门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请。
四、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什么项目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此次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仅支持的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暂时尚未纳入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还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一)项目时间要求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 年6 月1 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 年1 月1 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二)项目范围要求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在《补充通知》中对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
此处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特别注意所实施的项目是否在不予支持的范围内。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 年1 月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 年1月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上述11 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
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
(三)项目条件要求除满足项目时间、范围的要求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财政奖励标准——奖励多少钱?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配合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 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 元/吨标准煤。
即节能服务公司每节省相当于1 吨标准煤的能源,将至少获得300 元的财政奖励。
各省的奖励标准将陆续出台,具体项目需根据结合所在省的奖励政策计算可取得的奖励资金金额。
需值注意的是,奖励资金以节能量是以吨标准煤作为计算单位。
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能对“标准煤”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在此稍做解释。
标准煤是将不同品种、不同含热量的能源按各自知识改变命运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算单位的能源。
因能源的种类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为了求出不同的热值、不同计量单位的能源总量,必须进行综合计算。
由于各种能源都具有含能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热,所以各种能源所含的热量作为核算的统一单位。
即凡能产生29.27MJ 的热量(低位)的任何数量的燃料折合为1kg 标准煤。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附表中,列明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其中电力(当量)折0.1229 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热力(当量)折0.03412 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上述内容,估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
六、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程序——怎么申请?申请奖励资金大致分为五个步骤。
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应进行自我审查,针对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
其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通过审核备案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在该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的申请格式及材料需根据各地方的要求确定)。
第四,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以及项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奖励资的申请流程,请参见附图。
关于备案事宜,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发布了《备案通知》,要求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占比;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综合上述内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既要满足申请主体的要求,具体实施的项目也要满足项目要求。
实体的要求满足后,还要考虑程序上的要求,了解申请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资金申报的主管部门及申报文件的详细要求,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资金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