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格式及装订具体要求范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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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及装订具体要求范本(修订)
附件: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及装订具体要求范本
华南师范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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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职称)
辅导站: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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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题目、学系等内容的填写:必须用小三号宋体打印,不能用手写)
二〇年月
表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表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检查情况记录表
目录(三号宋体,居中,中间空2格)
(引言及章等的标题用四号黑体, 1.5倍行距)
引言 (4)
一、信赖利益的概念及特征 (4)
(一)大陆法系有关信赖利益的概念 (4)
(二)英美法系有关信赖利益的概念 (5)
(三)对信赖利益的学理观点与评价 (5)
(四)信赖利益的特征 (7)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7)
(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7)
(二)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8)
(三)该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8)
(四)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
结论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论我国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摘要](五号黑体并加方括号,左边顶格)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的实质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当事人特定信赖关系下的信赖利益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制度。信赖利益在合同损害赔偿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赖利益的规定明显不足,而原因就在于对信赖利益的概念和信赖利益理论的相关内容,缺乏准确的认识。本文首先从从对信赖利益概念的角度入手,在通过探讨中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信赖利益进行合理的概念界定,信赖利益是指是指缔约人基于信赖为缔约、履约以成本形式合理付出的,通过对方的给付可得弥补的利益。其次,在这个基础上,分析信赖利益制度在我们国家的立法现状,揭示其中的不足,探究重新构架我国信赖利益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信赖利益的构架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五号楷体,1.5倍行距)
[关键词](五号黑体并加方括号,,左边顶格)信赖关系;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
引言(四号黑体,居中,中间空两格)如拉伦茨教授所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一个哪怕是关系宽松的共同体中。”基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信赖利益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法律上尤其是合同法上虽有规定,但却是只言片语,且很模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由信赖利益的概
念的探究入手,分析其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结合我国现行法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小四号宋体,1.5倍行间距)
一、信赖利益的概念及特征(所有标题四号黑体,左边空两格)
(一)﹑大陆法系有关信赖利益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赖利益赔偿理论始终都与缔约过失制度相伴,信赖利益赔偿建立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信赖关系之上,┅┅
(四)、信赖利益的特征
……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信赖利益的赔偿适用于合同法中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从时间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从义务的内容上来划分,则可以分为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就是说缔约人一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协助、照顾、告知、诚实、保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无论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群中的哪一种具体的合同义务,都可以构成适用信赖利益赔偿的前提条件。
三﹑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1﹑现行法上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中国的合同法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需要上与两大法系基本相同,因此中国也应设置并完善有关信赖利益赔偿的制度。中国现行法上,明文规定的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现行法上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不足
(1)﹑《合同法》所明确列举的缔约过失的适用范围过窄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缔约过失的适用范围只有第42条的第一款和第二
款的两种情形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第43条有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情形。虽然第42条第三款还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概括性情形,但究其所指还不明确,从中很难判断其赔偿范围和界限。若单纯地适用该款规定来裁判案件,必然
(二)﹑对我国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1﹑对信赖利益加以界定,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信赖利益赔偿可适用的范围
结论(四号黑体,居中,中间空两格)
信赖理论的提出,无论对于英美法系还是对于大陆法系,对于传统契约法而言无疑都是一种突破。对于信赖利益的多说也是各有差异,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是一种缔约当事人固有的,因信赖而丧失的利益。它是一种既存利益,对其的损害赔偿应包含所生费用与所失利益。合同“信用”的本质决定了“信赖利益”需要贯穿合同缔结的始终。在合同的不同阶段,信赖利益呈现出不同的利益状态。
我国引入了缔约过失理论,却没有在立法上明确信赖利益赔偿的定义、范围,对于缔约过失的规定也过于简单而缺乏操作性。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配套制度,首先明确界定信赖利益,进而用司法解释充实信赖利益赔偿的具体类型,并最终建立起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合同成立、生效时的一整套缔约过失责任体系。
(小四号宋体,1.5倍行间距)
注释:(小五号黑体后加冒号)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89页.
②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43页.
(小五号宋体,1.5倍行距)
参考文献
外国著作:(小五号黑体后加冒号)
[1] [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J],胡宝海译,载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债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