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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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检讨书》

我对此次以公谋私的检讨与反省。我深刻明白此次以公谋私行为的错误所在,我在主观方面的认识与责任意识的欠缺,不容忽视。

首先我不应该将工作与生活搞混在一起,在平时生活中用自己的车接送朋友亲人无可厚非。然而,我在工作期间或是下班之后依然擅用公车,接送家人与朋友就是一种怠慢工作、混淆工作与生活的作风,是极其要不得的。因此,在经过的工作当中,我一定要认清工作与生活,工作就是工作,我在工作中要严以律己,公私分明。

其次,我忘却了工作职责,我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我这样的以公谋私行为,实在是会给单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隐患的。须知,我驾驶的车辆是要完成公司在工作业务上的接送任务。倘若我以公谋私,到了真正关键的时候,耽误了重要领导的行程不说,也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随时警示自己的工作职责,我要将自己驾驶车辆的每一滴油用于工作当中,绝不再做任何谋私的事情。

其三,我这样的以公谋私行为,给公司管理氛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须知我这样的以公谋私行为,一时间瞒得过领导,但逃避不了同事的眼睛,同事也会受到我的不良影响,认为“你以公谋私,我也可以以权谋私”。如此,势必给公司的未来发展,未来管理带来多么严重的危害。因此,今后工作当中我要以个人实际行动来改正我此事所犯的错误,用实际行动告诉自己与身边的同事,应该为公司发展大局着想,不应该以公谋私、以权谋私。

关于此次错误,我可能还在其他许多主观方面的意识与原因存在不足,我都有必要做出极其深刻的反省和改正,也希望领导同志给予我严肃的批评,我一定虚心接受。今后无论是在工作方面,我都要提起十分的重视。

此致。

第二篇: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行政法上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区别

(xx-05-2417:28:47)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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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心得网上摘抄

1:广义上的滥用职权其实也包括了超越职权,但狭义上的滥用职权不包括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外行使权力;而滥用职权: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而只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了权力。

2: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广义上):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3: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越地域范围。这是指同类行政机关在其地域管辖之外行使了认为是自己有权行使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如:发生在甲县的治安案件应由甲县处理,如果乙县公安局处理了甲县的治安案件,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行政部门根据委托办理不属于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超越职权)。

2)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分两种情况:①下级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②超越了法定处罚幅度。

3)超越了业务范围。这是不同类行政机关之间常见的超越职权形式。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4)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行使了应当由法院行使的强制执行权,属超越职权。

5)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又一特殊表现形式之一。实践中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未正式任命行政职务以前或被免除职务后实施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担任了国家的行政职务,与国家构成了行政职务关系。在任免前或免除后就不具有这种行政职务关系。如若行使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

②没有取得行政机关资格的组织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根据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成立,必须要有法定依据,而且经

过法定程序批准。如果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尚未合法取得或正在筹备当中,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即属超越职权。

③行政机关的资格部分转移或丧失后,仍以原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已丧失的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

④以行政机关内部科、室等职能机构名义直接对外部行使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为了承担起行政管理职责和权限,在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一些职能机构,这些内部职能机构不算机关法人,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行使分管的职权,没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⑤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职权属超越职权。有

些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一些派出机构,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但是有些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某种行政职权,如果以自己名义行使某种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职权,即属超越职权。⑥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了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外的职权。法定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是事业单位,但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食品卫生等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如果在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外行使行政职权,属超越职权。

第三篇:李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受贿罪中滥用职权行为的界定李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受贿罪中滥用职权行为的界定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在实践中,会碰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犯罪,那么,在存在数罪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本文仅从牵连犯的视角加以分析,认为在个别类型的案件中,应当以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予以定罪量刑。

【案号】

(xx)沙法刑初字第212号;(x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62号

【案情】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查明,xx年10月至xx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任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xx年7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任青木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乡镇企业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初审;同时负责全镇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

xx年5月,徐维军为强行收购罗某某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柿子村7社的采石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与他人多次对罗某某进行威胁。徐维军等人又请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帮忙。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罗某某的采石场安全不合格为由,多次勒令罗某某停业整顿,使其采石场无法正常经营,并最终导致徐维军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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