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发[1998]97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发〔1998〕97号1998年10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10月30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年10月30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开拓进取、讲究效率;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省委直属机关主要领导简历
省委直属机关江苏省纪委冯敏刚:中纪委委员,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谢秀兰:省委委员,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刘大旺:男,汉,1960年02月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江苏兴化人。
1980年12月江苏兴化县农水办公室工作;1981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水办公室经管科工作人员;1982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委经管科工作人员;1985年6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干事(其间:1984年9月—1986年7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86年12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秘书(副科级)、副科长;1990年3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政策研究科秘书、副科长、正科级秘书;1992年9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副主任;1995年10月江苏扬州市委副秘书长;1996年8月江苏泰[州市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996年1 1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7年4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筹备小组负责人;1997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书记(其间:1995年8月—1997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98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9年1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02年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靖江市委书记(其间:2001年3月—2002年3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年4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靖江市委书记;2003年6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正地级);2003年8月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正地级),江苏省援藏干部总领队。
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正地级)。
解畅:女, 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王中远: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江苏省委纪委副秘书长. 2007年2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江苏省委办公室王雪非: 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7年7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姚晓东, 男, 历任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2年1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江苏省委组织部刘国中:男,汉族,江苏无锡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苏办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5〕37号2005年12月8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干部。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苏办[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2]73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2年6月12日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2]6号)精神,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如下:一、职责调整省残联机关的主要职责,在1997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特点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适当修改和规范。
省残联机关在改革中要改进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
二是活跃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听取、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是加大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省残联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省残联由省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各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省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辖市建立业务关系。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19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性质和功能定位,结合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省属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和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
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的新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
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和类别(一)分类范围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均列入分类范围。
核定事业编制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列为专项类别。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苏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违反规定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不仅浪费有限的财力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越权审批、违规使用建设资金、超标准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现象,助长了讲排场、比阔气的不正之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效廉洁机关、降低行政成本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把《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在全省发挥表率作用。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苏办[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
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苏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曹卫星省政府副省长副主任委员:肖泉省政府副秘书长章剑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何国平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龚良省文物局局长委员:梁勇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赵一心省委党史办副主任王万思江苏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张卫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殷翔文省教育厅副厅长夏冰省科技厅副厅长沈祖荣省民委副主任、省宗教局副局长秦军省公安厅副厅长钮学兴省民政厅副厅长姜金兵省司法厅副厅长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周广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王译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姚晓晴省环保厅副厅长张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钱国超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亚平省水利厅副厅长葛元力省国税局副局长陈茂锋省地税局副局长孙连才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明耀省旅游局副局长高建新省法制办副主任祝井贵省物价局副局长沈晓红南京海关副关长郑泽光南京市副市长曹佳中无锡市副市长段雄徐州市副市长王成斌常州市副市长王鸿声苏州市副市长杨展里南通市副市长杨莉连云港市副市长陆长苏淮安市副市长朱传耿盐城市副市长董玉海扬州市副市长王萍镇江市副市长曹玉梅泰州市副市长赵丽丽宿迁市副市长梁白泉南京博物院研究馆员蒋赞初南京大学教授潘谷西东南大学教授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省文物局合署办公,龚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江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原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更名为省外事办公室,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受教育部和外交部委托审核、审批在江苏的教育部部属有关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二)依照授权,负责本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外事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提出制订本省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省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省重大的涉外事务。
(三)围绕本省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审核本省各部门、各单位报请省委或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现职国家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本省县处级以下、教育部部属有关高校相应职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核、报批本省正、副市厅级、教育部部属有关高校相应职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为上述人员出国出具任务批件;办理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土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苏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政务服务职责,做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苏政办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第五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0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省有关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根据需要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苏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2008年7月14日苏发〔2008〕1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现就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当前,江苏发展正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党的组织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规律、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更好地把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加强综合分析,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30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12月24日苏发〔2000〕30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和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党政管理体制。
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党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减少与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相重复的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各级党委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9〕1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4
【实施日期】198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4日苏政发〔1989〕10号)
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苏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2003]3号2003年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苏委[2009]252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2009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保证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江苏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政府组织机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罗志军省长副组长:赵克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杨新力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史和平副省长成员: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章剑华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毛伟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震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沈健省教育厅厅长朱克江省科技厅厅长孙文德省公安厅厅长王金陵省安全厅厅长解畅省监察厅厅长吴洪彪省民政厅厅长潘永和省财政厅厅长徐郭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夏鸣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游庆仲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沛良省农委主任朱民省商务厅厅长郭兴华省卫生厅厅长周建强省国资委主任佘义和省工商局局长靳道强省质监局局长耿乃凡省广电局局长徐毅英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张卫东省统计局局长孙如林省法制办主任孙工声人行南京分行行长苏少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贺新海省保密局局长周渊省国家密码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政策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陈震宁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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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一、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共 12 名)
书记:梁保华
副书记:张连珍(女)
常委:梁保华张连珍(女)冯敏刚(纪委书记)王国生(组织部长)罗志军(省长)赵克志(常务副省长)
吴齐(省军区党委书记)孙志军(宣传部长)王荣(苏州市委书记)
林祥国(政法委书记)李云峰(省委秘书长)杨卫泽(无锡市委书记)
二、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共 84 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丁大卫丁解民王荣王伟成王国生王建华王雪非王斌泰王燕文(女)毛小平毛伟明仇和仇中文公丕祥史和平包国新冯敏刚邢春宁(女)吕振霖朱龙生刘立仁刘永忠许津荣(女)许洪祥孙志军李强李小敏李云峰李全林李晓布杨卫泽杨承志(女)吴齐何权沈健张雷张九汉张卫国张云泉张兴中张连珍(女)张国华张新实陈尧陈宝田范燕青林祥国罗一民罗志军季建业周珉(女)周游周苏明(女)周振华赵鹏赵永贤赵克志赵顺盘胡凌云柏志英(女)姜德福洪银兴姚建华徐鸣徐南平郭广银(女)郭兴华陶培荣黄明黄健黄文虎黄莉新(女)曹新平阎立梁保华董启彬蒋宏坤韩庆华缪合林缪蒂生缪瑞林樊金龙潘永和魏国强
三、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共 15 名,按得票多少排序,票数相等按姓氏笔画排序 )
张大本朱民阳李连玉朱克江李茂川章剑华李卫平谢正义陈惠娟(女)宣荣邓建军卜宇唐铁飞朱相桂莫宗通
四、江苏省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的工作分工
省长:
罗志军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副省长:
赵克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人事、监察、环境保护、能源、金融、税务、统计、物价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桃林分管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方面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无线电管理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张卫国分管对外经济贸易、外事、侨务、旅游、民族宗教工作。
分管省外经贸厅、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局、贸促会江苏分会、省口岸办。
黄莉新分管农业农村经济、水利、林业、粮食、扶贫、海洋方面工作。
分管省农林厅、水利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林业局、农业科学院。
何权分管教育、卫生(血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体育、法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体育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筑工程管理局。
徐鸣分管苏北发展协调方面工作,主持徐州市全面工作。
史和平分管工业、交通、通信、流通领域、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厅(铁路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盐务局。
李小敏分管民政、司法、国家安全、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市场监管、妇女儿童、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民政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局、监狱管理局、测绘局。
省长助理:
黄明负责公安工作,主持省公安厅全面工作。
徐南平协助分管科技、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