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浅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视角

浅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视角

( ) 一 中小企业 融资现 状
1%左右 。二是 直接 融资 渠道 窄。 目前 , 0 中小 企业 直 是企业人才匮乏 , 特别是决策者的综合素质偏低, 缺
接融资比例不到 2 , % 由于证券市场 门槛高 , 创业投 乏建设 自身信用 的意识, 骗 贷” “ 或恶意拖欠贷款的 资体 制不健 全 , 司债 券发 行 的准 人 障碍 , 中小 企 现象 时有发 生 , 加 了对 外融 资 的难 度 。 公 使 增

中小企 业 融资现 状及原 因分析
较小 ,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 , 一旦市场环境或外部条件 是获得信贷支持少。据统计 , 前我 国平均每 发生不 利变化 , 目 很容 易 受 到影 响而 一蹶 不 振 。 抗风 险 家 中小 企业获 得 的贷款 金 额 约是 大型 企业 的 110 能力较 弱 。三是 企业 财务 管理水平 低下 , / , 8 财务制度 不 我 国 30万 户 私 营 企 业 获 得 银 行 信 贷 支 持 的仅 占 健 全 , 表账簿 不 完 善 , 营信 息 的透 明 度不 够 。 四 0 报 经
风险、 中介机 构风 险 以及 投 资者 风 险 等 , 保 风 险 防 范就 成 为 保 证 其 良好 运 行 的 先 决 条 件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格 的保 荐 人 制 确 严
度、 建立合格 的投 资人 制度及科 学的退市制 度 , 为创业板 市场 的规 范化提供 有效地 法律 制度保 障。创 业板 市场这个融 资平 台,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 注入充足的资金 , 以推动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 融资; 创业板 ; 市场风险 ; 法律保障
21 0 0年 6月 第3 2卷第 3期
延 安 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u a o aa n esy(oi c ne o r l f nnU i r t Sca Si c ) n Y v i l e

创业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创业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创业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一、申报条件1、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指导意见》规定,申报上市条件:(1)拟上市股票持续经营期限满三年,财务报表定期披露;(2)预收税款、预付款项和永久性资本化支出总额,营业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单一负债比例不超过二十五分之三,债权及其他权利性资产比实物性资产在归属于拟上市股票持有者的净资产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十五分之三;(3)持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低于净资产的情况不能恒久存在,拟上市股票持有者权益总额应当大于按估计值计提的净负债,营业利润在每股价格未来三年内充分支撑持有者权益单位价值。

2、申报上市技术条件:(1)实行股权变动和注册资本规模变更提前2个月以上备案;(2)具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和抑制市场风险;(3)十年内因非正常经营产生的资本化支出之和未超过30%净资产;(4)拟上市股票持有者权益额超过净负债额;(5)预计3年内每股价格均能充分支撑持有者权益单位价值;(6)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重要运营信息;(7)法定代表人确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及能力资质;(8)未发生重大诉讼事项及行政处罚事项,未涉及重大金融纠纷及政府贷款,贷后管理良好;(9)未发生公司 ?政能力缺失,改制后三年内具有一定规模、规范经营及良好企业治理结构,主营业务、管理机制稳定,营运能力明显强于同行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10)子公司满足上市公司同行业企业情况;(11)股份质押情况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以上。

二、推荐机构1、中国证监会将会颁布公司上市预招股管理办法,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制定上市相关及保荐事宜。

2、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将推荐具有专业素质的保荐机构,同时将邀请保荐机构担任招股管理机构,对公司股票及推荐情况进行管理。

3、投资者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保荐机构的责任范围及执行范围,以便于对投资者作出详尽、准确的投资决策。

四、其他1、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公开、准确、及时披露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有关信息,由披露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发布重大事项披露公告,披露责任人须由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之完善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之完善

准则》 与《 证券 发行 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分别 于 2 0 0 6 年 5月 2 9日和 2 0 0 8年 l 2月 1日颁布施行 ,并初步勾 勒出了我国 目前
保荐人制度的法律框架 。
创业 板市场 的高风险不 可能 由投 资者 自己去规避和 控制 , 定位的错位 , 使得权力寻租 的空 间进一 步加大 , 不利 于保荐人 与 也无法依靠上市公 司内部 的 自律 行为来降低 ,需要市场监管 者 证券市场 的整体监管 。 和作为第 三方 的中介机 构分 工合 作 ,共 同来防范和化解市场 运 三、 问题 解 决 路 径
腐败 问题而被公司除名 。 2 0 1 0年 6月底 , 广发证券两位保荐代表 人杨光 、 付竹因未能对发行人进行 “ 持续尽 职调查 ” , 导致 招股 意 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 , 被证监会实施“ 监管谈话 ” 。Ⅲ 面对着越来越 多的问题 浮出水面 , 使我们不禁深 思 , 我国保
荐 人 制 度 的有 效 性 究 竞 几何 ? 二、 我 国保 荐 制度 现 存 问题
年 5月 4日刚刚在创业 板上 市的新股 “ 宁波 G Q Y ” 与“ 数码视讯 ” 自己所服务 的从业机构 ,而承销机构又必须 由相应 的保荐机 构
在上市 的第二个交 易 日当即跌破发行价 ,创下创业板历史上 最 快破发记录 。2 0 1 0年 6月 , “ 苏州恒久” 专利事件爆发 , 而国信证 券在 获评 2 0 0 9年最佳保 荐机构仅 仅两个 多月后 又爆 出私募 股 权投 资 ( P E) 丑闻—— 原国信证 券投行 四部总经理 李绍武 因 P E
高校论 坛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1

我 国创业板 中保荐人制 度之 完善
王 振 兴 ( 华东政 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的责任制度探究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的责任制度探究


创 业 板 中保 荐 人 的特 殊 地 位
指导 。
“ 荐 机 构 推 荐 发 行 人 证 券 发 行 上 保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公 司 基 本 上 属 于 新兴 产 业或 高科 技 公 司 , 然 广 大 虽 投 资 者 对 于这 些 公 司 整 体 的未 来 发
二 、 创 业 板 保 荐 人 责 任 制 度 存 在 的 不足 我 国创 业 板 还 处 于初 创 时期 , 立
1 0
( ) 荐人对创 业板上市公 司 一 保 的特 殊 责任 上 。 照基 础法 律 的相关 参
规 定可 以明 确 . 荐 人对 其 出具 的证 保 明文 件 ( 《 市 保 荐 书 》 承 担 法 律 即 上 )
责 任 , 现 行 的保 荐 人制 度 中没 有相 但
应 的条 例 对 《 市 保 荐 书 》 如 何 拟 上 应 写、 出具作 出合 理 的规定 。 其 一 , 据 《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根 证
和免 责 、减 责事 由未 做 出 明确 规 定 . 保 荐 人 无 法 通 过 法 律 有 效 保 障 自身
果记 录 于 《 市 保 荐 书》 并 承 担 相应 上 ,
的保 证责 任 。其 中 , 二 十 四条规定 : 第
法 体 系很 不 完 善 。尽 管 在 《 司法 》 公 、
《 券 法》 等 基础 法 律 中加 入 了创 业 证 板上 市的基 本 规定 , 业 板也 赋 予 了 创
一 人 新 的职 能 , 未 明 晰保 荐 人 的 但
々 .
责任 , 制定 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保 障新 未 职能 的有效 实施 。关 于保 荐人 责 任的
相关 规 定 中 , 就保 荐 人 的 监督 和 审 仅

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分析

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分析
尽责义 务” , 行公 司 的策 略是 “ 造 假 ” 当发 行公 司“ 时 发 不 ; 不
新 的混 合策 略均衡 。 2 4博 弈模 型的政 策含义 . 图 1博 弈模 型 图的 政策 含 义 在 于 , 重 对 保 荐 人 的 处 加
罚 , 期 内 的 效 果 是 使 保 荐 人 勤 勉 尽 责 , 在 长 期 中 并 不 能 短 但 使 保 荐 人 更 尽 职 。 根 本 原 因 就 在 于 , 荐 人 的 勤 勉 程 度 不 是 保 由 D 决 定 的 , 是 由 上 市 公 司 造 假 的 概 率 决 定 的 。 当 达 到 而
1 引 言 .
我 国创 业 板 市 场 经 过 十 年 筹 划 于 2 0 0 9年 3月 3 1日 正
2 保 荐 人 和 发 行 公 司 的博 弈 模 型 分 析 .
2 1博 弈 矩 阵 .
式启 动 。尽 管创 业 板 市 场 总体 运 行 平 稳 , 极 效应 初 步 显 积 现, 但仍 存在诸 多 问题 。如 , 国创 业板 上 市企 业是 监 管 机 我 构发行 审批 制度 下筛选 的产 物 , 管机 构偏好 选择 超标 准 企 监 业 上市 , 这将会偏 离创 业板 设立 的初衷 ; 在发 行 实行 核准 制 、
公司损 失 一P; 保荐人 未尽 到勤 勉尽 责 义 务而 发行 公 司未 造
假时 , 意味着保荐人没有付出努力却获得同样 的收益, 因此
得 到 额 外 的 收 益 S 。
2 2混合策 略纳 什均衡 .
理 论 研 究 31
金 融 在 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假设 市公 司选择 “ 假” 略 , 造 策 对保荐 人来 说最 好 的策 略是选 择“ 尽到勤勉 尽 责义 务” 但 当保 荐人 选 择 “ 到勤 勉 ; 尽

如何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

如何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

如何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是创业板市场的历史使命。

同时,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也为创业板市场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然创业板市场也存在着一定风险,那么我们应该?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各国对信息披露都有很严格的要求,甚至比主板要求还严格,因为它比主板风险更大。

应该建立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季度披露,包括季度披露,中期披露,年度披露和临时披露。

包括在报纸,在网上,在其它地方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除了商业秘密之外,上市公司就无秘密可言。

及时、准确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

二、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根据《证券法》,退市分中止交易和终止上市之分。

如果企业出了问题,但可以解决,可以临时中止交易,待符合上市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如果已经完全丧失上市条件,必须终止上市。

那它就不是上市公司了。

如果它想再发行和上市,必须重新申请。

即使重组也是非上士公司的重组。

不能象主板市场那样随便利用壳资源,假重组,改头换面再上市。

三、到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应该说创业板市场在资本额方面,在盈利方面放松了要求。

但并不是说很多的企业或者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可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因为除了这两个要求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基本要求。

必须是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企业才能够上市。

首先。

最重要的是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必须是已经改制设立或者是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企业。

其次,在最近的三年内,不能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必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

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在是转轨不转制,把上市的根本目的变成了筹钱,内部机制和结构没有大的变化,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法律制度完善之构想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法律制度完善之构想
法违规的问题也 相继暴露 出来 ,这都归结于我国内陆的保
《 暂行办法 》 是建构我 国保 荐人制度 的法 律基础 , 其部
荐人制度还不是很完善 。具体表现为在保荐机构和组成 、 保 荐资格的标 准、 保荐机构任期 、 责任体系等方面均存 在着不
同程度的缺陷。
( ) 荐机 构 的 主 体职 能设 置 的 缺 陷 一 保
用较低 , 险较 大, 风 投资者的信心相对脆弱 。投资者 的投资 信心是二板市场的生命线 , 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 的信心 , 有
必要将现在拟定的期限延长。
二 、 荐 人 制 度关 于事 后 处 理 的缺 陷 保
我国大 陆保荐人作为防范和规避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 承担者 , 首先是运用在主板市 场 , 其在规制主板 公司起 了重 要 的作用。但是在保荐人制度实行不久 , 一系列的保荐人违
文 试分 析 我 国创 业板 保 荐人 制度 的立 法状 况 。 出 了一 些 完善 我 国创 业板 保 荐 人 制度 的构 想 。 提 关 键词 :创 业板 : 荐 人 ; 法 完善 保 立
中图分类号 : 12 F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9 (0 0 0 — 0 6 0 17 — 5 62 1 )4 0 3- 2
是《 证券法 》 2 第 6条对证券未 能发 行上市时 的保荐 人的连 带 民事 责任做 出的规定 , 这也是 目前《 券法》 证 规定 得 比较 完整的关 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根据证监会已经公布 的《 保荐
制度暂行 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 的规定 ,保荐人在规定的保荐期 限内违反上述规定 时所作 出的处罚和证交所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 的处分并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完善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完善
第3 卷 第 5 1 期
2 1 年 5月 00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f h e g nvri Se e) ora oC in i sy(o. i f U e t S
Vo. 1 No5 13 . Ma 0 0 y 2 1
以便投 资者 据此 做 出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同时 , 业 创
板更 注重 的是企业 的成长性 , 而成长性 又 很难用 统

创 业板保荐 人 制度的设 立价值

42 一
计 数据 来衡 量 , 这时 可 以根 据保 荐 人 就保 荐对象 的
荣保 荐 业 务 和提示保 荐 人 的业务 水 平 。 同时 , 在我 国证券 公 司资 源有 限 的情况 下 , 单一 保 荐人 将 已经
度将无 法有效 地 防范和控 制市 场风 险 。因此 , 如何
将帮助企业 了解创业板的运作程序 , 并协助其完成
所有 的 申请 上市 程序 , 最终 保荐 该企业 上 市 。同时
纠正 这种 偏 差 , 根据 创 业板 的特殊 性 , 化保 荐 人 强 制度在 创业板 中本应 有 的设 立价 值 , 将是 我 国创 业
风险的特殊性, 如果单纯依靠监 管部门的工作将难
以适 应市 场发展 , 因此需 要保 荐人 来为 上市 公 司的
上市 申请承担推荐职责 , 并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 为 向投 资者承担 持续督 导 职责 , 从而 更好 的 防范
市场 风险 、 范上市 公 司行为 、 护投 资者 利益 。 规 保 但

专业职责, 保护投资者利益 , 降低市场风险 , 为建立 个“ 开、 平 、 正 、 公 公 公 有效 ” 的市 场环 境尽 自己应

论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监管之保荐制度的完善——兼论对英国AIM保荐制度的借鉴

论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监管之保荐制度的完善——兼论对英国AIM保荐制度的借鉴

为风 险 资本 的炒 作提供 了方 便之 门。创业板 市场
上 市 门槛 低、 概念炒 作方 便、 企业 成长性 高 决定 了 其容 易出现泡 沫 u, 同时, 主板 市场相 比, 与 创业板
域 、 技术、 商业模式 的企业 , 新 新 它们 具有高成长性 的同时, 不可否认也面 临着 管理不善 、 经营不力 、 发 展迟缓 的风险 。 ( 4 )股票价 格剧烈波动 的市场风) 功的重要 因素之一 , 成 笔者试 图 从保荐制 度 的视 角来谈 谈我 国创业 板市场 的投 资
风 险监管 。

非诚 信风 险是没有市 场参与 人 的主观 诚信 问 题 的风 险 , 对投 资者 而言 , 这种 风 险导致 的损失属
于正 常损 失。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 。我 国的 A () 股市场 过去二 十几年 的发展 历程 充分证 明 了政策 的变化 对股市投资带来的 巨大影响 。() 2 经济环境
于 保 荐 制 度 的 实 施 。借 鉴 英 国AI 场 保 荐 制 度 , 以完 善 我 国的 创 业 板保 荐 制 度 。 M市
【 关键词l创 业板 ;风 险监管 ;保荐制度 ;完善策略
l 中图分类号l I0 . I 2 74 文献标识码】A I 文章 编号l 10 -9 6 (0 9 1 0 7 5 0 8 7 4 2 0 )0 一o 6 —0
亏损 的企 业, 只要满 足一 定 的条 件 , 就可 获得上 市
二板证券 市场 , 以美 国的 N SA AD Q为代表 , 中国特 在
指 刚刚成 立 的深圳 创业 板。20 年 1 09 0月 2 3日我 国创 业板 举行 开板 启动 仪式 。2 0 09年 l 0月 3 O日 首批上 市 的 2 家创 业板 公 司在创 业板 正式 上市 , 8 至此, 筹备多年 的创业板 正式 运营 。纵观全球创 业 板市场 , 成功者 寡 , 失败 者众 。如 证监 会主 席 尚福 林所言 , 建一 个成功 的创业 板市 场 , 创 需要 市场 参 与和各 方的共 同努力 与呵护 。保荐 制度 是英 国 AM I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6月12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探析——基于AIM终身保荐制度

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探析——基于AIM终身保荐制度
对我国 制 度 探 析
基 于 A M 终身保荐制度 I
苏 鹏
( 州 电子科 技 大 学 浙江 杭 州 杭
3 0 3 10 )
【 摘 要 】 本文针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与英 国 AM 终身保荐制度之 间的区别, I 重点对保荐人准入制度 、 责任期 间、 责任 处罚三个 方面
业板市场中最成功 的 N sa 市场 却对保荐 人没有要 求。N sa a q d a q市场 d 现在极力要摆脱人们将其定位在创业板市场的现状 , 因为微软、 英特尔 等大型公司都在这个市场中上市 。可见这三种模 式都 是可供我国创业
板市场选择的。然而结合中国创业板市场的 特点 , 我们认 为 N sa adq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保荐制度 。针 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合 , 而我国的投资环境与英 国也有很大差别 , 以终 所
交易 、 委托理财 、 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重大事项 的 , 保荐 机构应 当自临 时 针对这些情况 , 我们结合 我国证券市场 的特性给 我 国创 业板保荐 报告披露之 日起 1 0个工作臼 内进 行分析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网站发 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 表独立意见 。 , , 1提 高保 荐 机 构和 保 荐 人 的 准 入 门槛 、 到目前为止 , 保荐制度的引进 为我国证 券市场 的正常运 行提供 了 目前我国创业板的保荐人 和保荐机构 准入 门槛 相对过 低 , 保荐 机 更为可靠的保 障, 提高了我国上市公 司的质量 , 并部分的分担 了证券监 构仅拥有两名具有保荐 资格的保荐人 显然是不够 的 , 建议可 以将这 一 督管理 委员会 的监管责任 , 提高了监 管效率 , 促进 了我国证券市场健 康 人数要求扩大为四至五名 。同时保荐人采取“ 一考定终身” 的制度 缺乏 稳定的运行 。然而 ,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 的中 国特色 , 尤其是创业板的 特 灵活性 , 无法真实的识 别保荐人的业 务能力。认为需 要进行 三轮或 以 点, 我国的保荐制度仍有部分值得商榷 的地方 。 上轮次的专业考试 后方可确认。同时建议将 最近三年内至少担任过 一

我国与英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对比分析

我国与英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对比分析

在上市 的 “ 任何时 间”聘 请经过证券交 易所所批准 的保荐 人。保荐 人通过 指派 保荐代表人和 其他 雇员对上市 公司的各相关事项进 行咨 询和指导, 使这些上市公 司的行 为能够符合AM I市场的各项 制度, 防范 损害A M I 市场声誉 、稳 定和完整的违规行 为。一 旦某家A M I 市场的上 市公司辞去保荐人, 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将被暂停交易. 如果该上市公司 自证券被暂 停交易的 1 个月 内仍 然无法聘请到新 的保荐人, 该上市 公 司证券将被终止 在A H I 市场上市交 易。
参与者 的意见并 同时赋予保荐人 申诉 的权 利。在广泛征求市场参 与 者的意见方面, 伦敦交易所在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做 出某项决定 时进行。例如, 在授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资格前, 伦敦交易所 会针对有 关保荐 人及其保 荐代表入的信息予以公示, 以征集有关市场 参与者的意见: 在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纪律处 分时, 伦敦交 易
以上分析提 出几 点可行】建议。 生
【 键 词 】创 业板 关
20年 1 月2 日, 0 9 3 我国创业板正式启动 。在 同年4 我国针对创 O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 法 ) 的决定 》。 至此, 国创业板保荐人 制度基本 明确 。我国创 我 业板保荐人 制度适 用的管理办法包括七个方面, 总则、②保荐 机构 ① 和保荐代 表人的资格管理 、③ 保荐职责保荐 业务规程 、④保荐 业务 规程 、⑤保荐业 务协 调、⑥监管 措施 和法律责任 、⑦附则。管理办 法对保荐 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 为创业板 保荐人制度的顺利执行提 供依 据。
平。
二 、完善我 国保 荐人 制度 的建议
通过 对我 国创业板 保荐 制度与英国A M I 市场保荐人 制度的对 比分 析 。 对我 国创业板 保荐人 制度 提出几点可行 l建议 。 针 l 生 ( ) 强对 保 荐 人 和 保 荐代 表 人 的 后续 监 管 和业 务 能 力 一 加 考 察 通过 与英 国A M I市场保荐人制度对比分析可知, 我国证监会对保荐 人和保荐代表人 的后续监 管和业务能力考察不够严格。针对此 问题, 应当制定相 应的措施 以加 强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的后续监管和业 务能力的考察 。如证监会授 权其下属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 在任 何时间 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实行正式的复审程序, 通过一定的复核程序 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资格和业务能力进 行复核, 加强其 紧迫感。 从而 使其无时不刻的 、认真尽责 的履行 自己的保荐职 责。 不断提高 自身的 业 务水平 。 ( ) 当延 长 保 荐 年 限 ( 持 续 督 导期 间 ) 二 适 即

我国创业板IPO主要法律制度评析

我国创业板IPO主要法律制度评析
现代 企业制 度 , 多层次 的资本市场 体系 建设添砖 加瓦 。 为 二、 创业 板 IO 规则 P
场 ( S A )我 国香港 创业板 市场和 台湾柜 台买卖 市场都对 保 J D Q、 A
荐人 作 了强制 性要求 。 国的 A M 保 荐人制度 则是 比较另类 的 英 I
IO( ia u lO ei ) P 1 t l bi f r g 是指首 次 向社会 公开募 股 。创 业 保荐 人制度 。 n iP c n 板 IO 规则就 是对 创业 板上 市公司初 次上 市发行股票 的具 体规 P 我 国《 创业板 IO管理 暂行 办法》 P 也对保 荐人制度 进行 了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0 9(000.9.2 10.5 22 1)4080
市场 的新兴事物 , 在所有方 面都是不成 熟的 , 以说 , 可 创业板 的上

创业 板
创业板 又称二板 市场 , 即第二股 票交 易市场 , 是指 主板之 外 市也 是一个探 索 。 首次 出台 的管 理办法 , 随着 创业板 市场的不 断 的专 为暂 时无法 在主板 上市 的 中小企业 和新兴 企业提 供融 资途 发展 , 的 问题 肯定要不断 出现 ,办法》 新 《 短期 内的修改在所难 免。
径和 成长空 间的证券 交 易市场 。 按与主 板市场 的关系划 分 , 球 笔者认 为 , 国具体 国情 பைடு நூலகம்言 , 国创业 板 IO要 求不宜过低 , 全 于我 我 P 的二板 市场 大致可 分为两类 , 一类 是 “ 独立 型” 完全独 立于主 板 因为 , 国经济 总量 巨大, , 我 市场 主体与潜 在创业 板市场 主体数 量
I ytm n o it se A dS cey S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 作为证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证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 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 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 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我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完善的法律对策分析.2010-6-4 王双一问题的提出近十年来,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之迅速,世人有目共赌。

但是,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监控存在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诚信缺失,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水平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欺骗投资者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的损害投资者的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中国证监会引入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

引入保荐人制度,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

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多运用于创业板市场。

我国保荐人制度直接以香港保荐人制度为蓝本,这项制度的法律移植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创业板中的保荐人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制度中的一个永远的难题,这种难题在ipo过程中更为突出。

ipo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与市场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与市场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在ipo市场准入机制中,除了引入政府监管的制度外,需要对上市公司引入某种来源于市场的制度约束,以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这两个处于信息分布不均衡状态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利益,而保荐人制度就成为这种约束机制的体现者。

一、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性
创业板的建立为融资缺口大、盈利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企业开创了一条快速发展的捷径。

但其发行上市的条件明显低于主板的要求。

”低门槛”的上市标准正是创业板高风险的源头。

要对创业板上市的”入口”进行监管,就要特别针对其”低门槛”带来的风险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

(一)创业板上市准入的市场风险
虽然各国都在进行创业板的建设,但”世界主要国家的二板市场运作成功的实例凤毛麟角”。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在2003年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瀑布式下跌,在18个月内跌到1400点以下,纳斯达克市场中8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价跌幅超过80%,1998年和1999年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有超过半数化为乌有”德国、韩国等国的创业板市场还曾暴露出了严重的内幕交易等问题。

我国创业板开
盘后,在短短的六个交易日内,总市值就蒸发掉160多亿人民币,平均每只股票每日蒸发0.96亿元,并直接导致近300亿资金被套。

创业板上市准入”低门槛”是把双刃剑,其为创业板带来生机的同时,也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的稳定带来了较高的风险系数。

而创业板风险的最根本来源就在于此”低门槛”,亦即上市标准的宽松性。

创业板的设置初衷是为成长中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带动企业的发展,如果依照主板市场的严格规定,就必然违背了创业板的设置理念。

(二)保荐人制度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意义
保荐人制度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保荐人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
行人进行上市推荐和上市辅导,对保荐对象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承诺进行审慎地核查,协助其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承担起风险防范的责任,”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

一般而言,公司上市保荐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保荐对象满足上市条件,适合在相关的证券市场上市;(2)协助保荐对象制订发行计划并准备申请所需的上市文件;(3)确定保荐对象所有的上市文件符合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4)证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均完整、准确、无重大遗漏且无误导成分;(5)确信保荐对象的董事已了解在公司上市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与应履行的责任
和义务;(6)就上市申请有关事宜,扮演保荐对象与交易所及其他
中介机构联络人角色。

通过对上市保荐责任的承担,保荐人不仅是培育、遴选和推荐优质企业上市的重要”把门人”,同时也是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督导者。

保荐人制度在证券市场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强化券商职责,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口。

二、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典型模式
创业板主要是为了创业企业的融资服务的,上市标准较低,这种功能定位就决定了其内在高风险特征。

我国创业板尚属新生之物,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取其精华。

比较典型的有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tm)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

英国atm市场实行的”终身”保荐人制度。

atm上市规则规定,所有寻求在atm上市的企业都必须首先聘请并且保留保荐人和经纪商各一名。

atm保荐人在企业申请上市之前,其主要职责是对发行人的质地和条件做出详细的尽职调查。

它首先要评估和判断发行人是否己经符合上市标准的有关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予以确认,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盈利情况、业务发展前景等以及发行人是否按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了相关信息。

企业上市后,保荐人的保荐工作转向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所还对保荐人的资格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在任何时候必须保证拥有四名己具备相关资格的项目人员。

保荐人制度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的运作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并且其任期必须是至少包括上市当年的会计年度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

保荐人任期满而发行人又没有继续聘任保荐人的,联交所可以强制发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委任保荐人为其顾问。

香港创业板保荐人有责任确保发行人获得恰当的指引和意见,而且必须以就应有的审慎和技能履行这些责任,促使上市发行人可以持续地符合上市条件。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与其它创业板市场的一个显著区别是纳斯达克没有强制性的保荐人制度安排,但并不代表纳斯达克市场没有一个相应的机制来确保上市公司符合创业板市场的准入资格以维护投资者利益。

纳斯达克市场己经发展了一整套而非单独的保荐人制度安排,用以发挥保荐人在其他创业板市场所起到的同样作用。

这些制度包括: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同业审查计划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的专业服务等这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对保荐人市场功能加以分解,通过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和密切配合来实现保荐人制度的功能。

因此,有人形象地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三、中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证监会对于保荐人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准入方面的监管作用寄予了重大希望,但是在与国外及香港地区较为成熟的制度相比,我国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保荐人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当,须调整监管的结构体系
就体系框架而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要构筑的保荐人制度与英国、香港的保荐人制度相类似,因此可以说它是一套引进的制度,在保荐责任和督导期间方面的规定明显参照了香港gem的保荐人制度。

但同时,这就造成了现行制度与我国市场现状的部分脱节。

我国大陆市场处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

在我国证监会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证监会对于申请人的各种材料仍然承担着实质性的审查职责。

而根据现行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业务指引》,保荐人都承担了实质的审查职责,并要相应承担实质的责任。

而保荐人实际上并无法负荷如此多项的功能,这样的苛责不但没有使保荐业务水平提高,还严重打击了保荐人从事保荐业务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现行的保荐制度的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刑事责任都较轻,面对这样的困境,需要我国创业板市场结合我国的市场实际,证监会等执法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明确保荐人与机关机构的职责划分权限后,再强化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准入门槛低,应提高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素质前文已述保荐人的资格要求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可以明显发现在证监会的规定中对于两者的资质要求都较为笼统,要求保荐人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但如何考量却并无标准。

海外创业板的实践表明,保荐人必须是由较有声望的公司承担,才能切实承担起责任重大的保荐业务,才能使证监会和发行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必须以严格的制度和标准要求保荐人,才能确保保荐人
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而对创业板的准入发挥监管作用。

而我国创业板对保荐人的要求较为弹性,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诚信表现等考核也较为欠缺。

应该从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入手,加强对实际能力的考核,加入对实际参与保荐业务的能力要求,以保证保荐团队的优质性,保证保荐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