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23)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提高概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定义1.建设工程概算: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和设计方案,在项目前期进行预算编制,用于确定项目的投资额、费用分配等内容的工作。
2.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
3.概算编制人员:指参与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概算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的布局、结构、工艺等内容,以及配套设施和材料的选用标准等。
2.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概算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市场价格和行业趋势:在概算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市场价格和行业趋势进行合理的成本估算。
第五条概算编制步骤1.资料收集:概算编制人员应收集相关项目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并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
2.定额计算:根据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概算编制人员应进行每项工程量的定额计算,确定各项工程的投资金额。
3.成本估算:根据市场价格和行业趋势,概算编制人员应进行成本估算,确定各项工程的成本预算。
4.概算编制:根据定额计算和成本估算的结果,概算编制人员应编制建设工程概算表,包括项目总投资、工程量清单、费用分配等内容。
5.审批和备案:建设单位应将概算编制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将概算编制结果进行备案并公示。
第六条精确性要求概算编制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概算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各项工程量的计算和成本的估算应科学合理,不得存在虚报、低报等行为。
第七条经济性要求概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投资额和费用分配,追求经济有效性。
(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粤建市函〔2021〕5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6日(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
第二条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约定不明时,应遵循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第三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四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第五条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章节点划分指导原则第六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三、专业工程;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八条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九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计划出版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O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O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价字(2O05]145号)、2O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O05]146号)、2O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2O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20l0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2010年)目录目录 (1)总说明 (3)第一部分实体部分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7)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7)第三章砌筑工程 (21)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5)第五章木结构工程 (32)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35)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36)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40)第九章楼地面工程 (78)第十章墙柱面工程 (81)第十一章天棚工程 (89)第十二章门窗工程 (86)第十三章幕墙工程 (86)第十四章细部装饰栏杆工程 (86)第十五章家具工程 (86)第十六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86)第十七章广告牌工程 (86)第十八章景观工程 (86)第十九章石作工程 (86)第二十章其他工程 (86)第二部分措施项目第二十一章模板工程 (86)第二十二章脚手架工程 (86)第二十三章垂直运输工程 (86)第二十四章材料运输工程 (86)第二十五章成品保护工程 (86)第二十六章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工程 (86)第二十七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 (86)第二十八章措施其他项目工程 (86)第三部分其他项目第四部分规费第五部分税金第六部分附录总说明一、《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引言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关注着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使我省工程造价领域走向人性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以下简称“本通则”)就此应运而生。
本通则的发布,工程造价同行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把握机会,领略本通则的要点和内涵,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曾听一位国内同行说,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要发展既易又难。
易的是同行们学得快、用得快;难的是同行们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凝聚主流。
这是反映行业现状的由衷心声,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症结。
随着本通则的实施,作为工程造价同行,应在掌握和熟悉应用本通则的前提下,完善本通则的操作流程,广开门路,以大气度去相互交流,以大包容去促进行业发展!一、出台背景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程结算行为。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和规费等概念。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2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 的工程总和。 2.0.6 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2.0.7 单位工程
5.1 一般规定…………………………………………………………………………13 5.2 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13 5.3 与整个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18 5.4 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28 5.5 列项规则…………………………………………………………………………29 附件……………………………………………………………………………………34 6 三类费用计算方法及标准…………………………………………………………49 7 概算管理及调整………………………………………………………………………52 8 文件格式及使用规则…………………………………………………………………55 附录 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文件汇编………………………………………………………77
指通过对各类生产性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的安装(组装)及配 套工程安装而形成的工程实体。
2
1 总则
1.0.1 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的计价活动,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计价活动; 公路、水利、交通等其他专业工程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为搞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如下规定:一、本省城镇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按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
城镇市区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支持协助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看,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各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支持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承担有关义务.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余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通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0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利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六、施工现场主门右侧必须悬挂施工标牌。
施工标牌应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标明人员姓名、三人照片、工种或职务、所司单位。
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建筑工程结算大改革:施工过程结算替代施工进度结算
建筑工程结算大改革:施工过程结算替代施工进度结算今年年初的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17年,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湖南、浙江等多地都已经开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湖南省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修改:“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二)市政府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七日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条文第十六条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物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编制报告一、什么是计价通则?计价通则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二、执行时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批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明确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全省必须统一执行。
摘自(粤建市[2010]15号)三、出台目的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摘自【条文1.0.1】1.一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既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也规范定额计价行为。
2.通过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尾款清算、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工程计价监管等活动。
——摘自【条文1.0.2】同时进一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摘自【条文1.0.3】五、计价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摘自【条文1.0.4】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厂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竹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二正程造价管理规定》(竹政府令第40号)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建没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足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办法,是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消耗量标准,以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U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没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量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计价程序如下:第九条定额的组成、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第十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计价程序如下:第十一条定额计价所称子目基价,是为完成《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粤建价字[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1]135号)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
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二○年五月目录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则 (4)3.1一般规定 (4)3.2编制依据 (5)3.3编制程序 (6)3.4概算文件组成 (8)4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标准 (25)4.1建筑安装工程费 (25)4.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27)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及标准 (28)5.1一般规定 (28)5.2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 (28)5.3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32)5.4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41)6 预备费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44)7 专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46)7.1 资金筹措费 (46)7.2 流动资金 (46)8 概算管理及调整 (47)8.1 一般性管理要求 (47)8.2 概算调整 (48)附录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文件汇编(略) (50)1总则1.0.1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额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的计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计价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其他专业工程没有设计概算计价相应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1.0.3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应依据本办法进行。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0.4设计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优化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1.0.5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1.0.6本办法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概算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标准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广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广东省建设工程结算书
结算格式1—封面建设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结算总价:大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编制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注:结算书经过监理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及总监审核后,需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结算格式2—封面目录1、工程结算编制说明2、工程结算金额汇总表3、工程变更费用汇总表4、工程变更费用明细表5、工程量计算书(格式自定)6、新增单价分析表7、其他有关资料(如有)结算格式3—汇总表工程结算金额汇总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结算格式4—变更费用汇总表工程变更费用汇总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结算格式5—变更费用明细表工程变更费用明细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规定1 、工程预算评审结果表:经财政委托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表;2 、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须经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的招标时发出的设计施工图)、合同条款、工程要求的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文件及附件,并整理成册;3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等文件及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4、施工合同: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附件等。
5 、图纸会审记录: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记录须有参加会审单位人员签字;6 、工程开工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提交的开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7 、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的竣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并加具明确意见。
8 、竣工图:提交规范整理的竣工图纸,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
9 、设计变更:按时间先后顺序和专业整理成册,有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签章,并有建设单位认可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签章。
10 、现场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号,应有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签章,重大项目现场签证,须有设计单位认可签章;11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3 、工程结算书:由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同时把合同金额和增加工程部分填列结算汇总表,以上均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单位签章确认,并附拷贝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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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各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合法地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价款约定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一)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三)工程进度款的的计量与支付方式、比例(金额)及其时限;(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五)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七)市场价格涨落的调差范围、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八)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及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十)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及费用;(十一)提前竣工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程序及支付或扣减时间;(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十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限;(十四)与履行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明确双方的履约保证。
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提交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相对应责任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保证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周期的价款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调整担保额度。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承包双方可调低担保额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量、价款支付节点周期。
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进度节点,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个工程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即项目工程总(最终)结算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三)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价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施工过程节点工程价款,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费用与合同工程分部分项总费用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总措施费用计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计算或核定按施工图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和工程价款,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可按以下计算:、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依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工程费用按规定乘以系数计算;、按子项列项的措施费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计量及计价计算。
(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施工过程结算发生争议时参照本办法第五章争议处理解决。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的造价管控,及时对工程合同调整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应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换而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章计量与计价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应按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
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予计量;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约定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审查核对。
第二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计量与计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按照下列分工完成。
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的,视为未尽工程计量与计价义务,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一)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计算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共同做好现场计量等工作;(二)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核实承包人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计量与计价结果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三)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签字、确认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价款额。
第二十二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算;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补充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办法计算实际工程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计价主体应以计量为基础、以合同为依据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给予计价。
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计价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承包人应在每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本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人依据过程结算资料核对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三)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并将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需现场计量的,造价咨询人计量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四)承包人收到造价咨询人现场计量通知后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五)造价咨询人不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则承包人可不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六)造价咨询人收到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与计价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与计价结果的,则从第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已被认可;(七)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与计价结果通知后的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核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