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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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
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粤国税函[2004]374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7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93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41,071,092.91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7月23日
附件: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
1南海市里水镇物资贸易总公司 35,916,781.91
2广州市海珠饮食服务公司5,154,311.00
合计41,071,092.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
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4.02
•【字号】粤国税函[2004]148号
•【施行日期】200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48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1,127,493.73元(详见附件)。

此复。

2004年4月2日
附件: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
├──┼─────────────┼────────┤
│1│汕头经济特区物资贸易总公司│39,277,493.73 │
├──┼─────────────┼────────┤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保税贸易公│11,850,000.00 │
││司││
├──┼─────────────┼────────┤
││合计│51,127,493.73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3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3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73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26号)和《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34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笔,金额合计39,771,367.26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7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港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 1 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20,840,506.00 2 梅州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946,711.26 3 梅县永兴实业发展公司12,984,150.00 合计39,771,367.26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财税〔2015〕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呆账损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呆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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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标 签】广发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145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贷款呆账核销的请示》(珠国税
发[2005]56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珠海经济特区拱北进出口贸易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5,170,383.60元。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27
•【文号】国税函[2005]378号
•【施行日期】2005.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5]378号)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116号)。

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帐损失。

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帐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1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1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24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2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税前扣除呆账损失1笔,贷款企业为清远市泾口水泥厂,金额合计人民币770万元。

此复。

2004年3月23日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20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20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
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00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税前扣除的请示》(韶国税发[2004]42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25,754,608.39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4月27日附件: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1 广东省矿山通用机械厂10,784,608.392 韶关威联毛纺厂有限公司 14,970,000.00 合计 25,754,608.39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整齐。
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
件 向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关 申报 出 口退 税 。 三 、 属于本 通知第一 、 条规定 情形的 , 地主 管出 口 对 二 各
第九十九条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认 定 坏 账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通 知如 下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 以使

从事 电信业务 的企业 , 其用户应 收话费 , 凡单 笔数额
用 行 政 复 议 专 用章 。行 政 复 议 专 用 章 与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印 章 在
行政 复 议 中 具有 同等 效 力 。
请 人 依 法 强 制执 行 , 或者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年 2月 2 4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布 的 《 务 行 政 复 议 规 则 ( 税 暂 行 ) ( 家税 务 总 局 令 第 8号 ) 》国 同时 废 止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橄 榄 油适 用税 率 问题 的 批 复
( 0 0年 4月 8目 国税 函 [ 0 0 1 4号 ) 2l 2 1 ]4
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
督促、 导 。 指
第 九十 四 条
第 九十 五 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经研究 . 复如下 : 批 各 级 税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通 过 定
好 善 后 工作 的 情 况 报 告 行 政 复议 机 关 。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行 政 复议 机 构 发 现 法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中 带有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 以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 , 有 关 机 关 可 向 提 出完 善 制 度 和 改 进行 政 执 法 的 建 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01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9.28
【实施日期】2007.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16号2007年9月28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3.25•【文号】财税[2002]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5日财税[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

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
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1.14
•【文号】国税发[2005]11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国税发[200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50号1995年12月20日)
中信实业银行:
你行《关于改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营业税的请示》(信银[1995]196号)收悉。

鉴于你行是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性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你行总行的营业税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因此,对你行总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改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呆账损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呆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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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142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的请示》(江国税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2005﹞41、42号)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63,998,300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 12,898,300.00
2 新会市华兴物资供应公司 51,100,000.00
合 计 63,998,300.00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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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
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4﹞148号
【发文日期】2004-04-02
【实施时间】2004-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1,127,493.73元(详见附件)。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汕头经济特区物资贸易总公司 39,277,493.73
2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保税贸易公司 11,850,000.00
合计 51,127,493.73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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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
前扣除的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246号
【发文日期】2005-06-06
【实施时间】2005-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贷款呆账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73号)和《关于核销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呆账贷款(美元部分)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74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5,865,064.39元,美元6,850,030.91元。

此复。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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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

【标 签】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185号
【发文日期】2005-05-16
【实施时间】2005-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V>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阳江分行申请审批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国税发[2005]34号)、《关于阳江市口岸建设投资公司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国税发[2005]23号)和《关于阳江市漠阳经济发展总公司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国税发[2005]24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0笔,金额合计人民币268,248,205.82元,美元20,694,677.82元。

(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阳江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银行阳江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财税〔2015〕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
计算扣除呆账准备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4]7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呆账准备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7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我分行呆账准备统一扣除的请示》(深发银穗发[2003]351号)。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在2003年度统一计提呆账准备3,891万元(详见附表)。

附件:
1.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计提呆账准备明细表
2.关于我分行呆账准备统一扣除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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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函﹝2006﹞200号
【发文日期】2006-10-19
【实施时间】2006-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核销广东海朗城发展有限公司呆账人民币8,000,000.00元的报告》收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财产损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
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信银行广州分
行对广东海朗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贷款呆账损失800万元,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复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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