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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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形;(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平安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形;(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真相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形;(四)监督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形;(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9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质[2008]91号文件

建质[2008]91号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三)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并在工程项目开始前到工程项目部报到,接受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合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如有需要,本制度进行修订。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申请致公司安全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我们的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工程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请求批准。

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填写数字),合同造价为:(填写数字),开竣工日期为:(填写日期),结构形式为(层数):(填写结构形式)。

以下是拟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性别、年龄、安全考核证书编号、职称、工作经历):项目经理签字:单位经理签字:安全处意见:年月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附件二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书项目部: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规定,集团公司委派以下同志为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可编辑).doc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可编辑).doc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可编辑)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前针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方式最终影响到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可小视。

本人曾在某建筑施工现场跟班实习一段时间最近两年又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方面的工作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重要性。

下面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但目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少是通过企业委派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何以“委派”而不是“任命”呢?两者含义区别很大。

“委派”就是安全员受企业直接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企业“委派员”的身份。

而“任命”则有可能由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选派安全员报企业批准履行“任命”手续而已看起来是企业的“任命”实际就是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安全员”难以做到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特别是项目经理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许多现场安全员都是“任命”式的甚至连“任命”的手续也没有更少有实质性的“委派员”我所接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很少见到由企业委派的安全员。

二、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应有如下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其首先应对企业负责。

所以必须定期地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接受企业安全机构的管理指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9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员委派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员的委派管理工作。

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三条安全员委派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企业安全员委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运作、合理布局、稳妥推进、切实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员委派管理的机制和体系。

第二章安全员委派条件第六条公司安全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书,且有效期内;(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能适应岗位的工作能力;(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四)不存在因犯罪记录、违法违纪等在公司内部形象不良的情况。

第七条安全员应当接受公司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安全员委派程序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安全员的岗位设置及数量,并报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安全员岗位要求,确定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内部选拔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确定安全员人选。

第十一条安全员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供公司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对安全员进行面试,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通过面试的安全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员委派管理第十五条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员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巡查、监督、整改等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员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十八条安全员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不得包庇、纵容违章违纪行为。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员职责,规范安全管理员委派程序,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安全管理员的委派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委派原则第四条安全管理员委派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3. 考虑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4. 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委派程序第五条安全管理员委派程序如下:1. 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员岗位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委会审批;2. 安委会根据申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员人选;3. 安委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4. 安委会组织面试,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5. 安委会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最终委派人选;6. 安委会向被委派人员下达委派通知,并签订安全管理员任职协议;7. 被委派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安全管理员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3.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安全生产信息;5. 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整改措施;6. 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员权限:1. 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 要求各部门、各岗位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安委会;4.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5. 参与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安委会对安全管理员的委派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职责履行到位。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安全管理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程度;2. 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处理能力;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5.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能力。

(完整版)《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完整版)《建设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9日以“建质[2008]91号文发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现全文刊登,望全国建设施工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 企业承包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XXXXXXXXX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权利与义务 (3)第三章委派制安全员任职条件与职责 (5)第四章委派制安全员的保障措施 (5)第五章委派制安全员的任免 (6)第六章附则 (6)XXXXXXXX公司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21号)及集团下发的《XXXXXX公司关于推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通知》的要求与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分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本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分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制安全员指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类证,与集团确立劳动关系,并经集团及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人员。

第四条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委派制安全员日常的工作。

检查、监督委派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委派制安全员的组织关系委派专职安全员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择优选派,代表分公司监督检查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协调和上报。

第六条委派制安全员的管理职权(1)表决权。

参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交底等审查工作;(2)停工权。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3)处罚权。

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4)否决权。

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暂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2006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为逐步实现安全总监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对项目经理和上级安监部门负责。
第七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项目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八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
1、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2、经过省(地级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有关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管理委派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拟制
审核
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并授权委托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在建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或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委派。
第十一条 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对领导班子的决策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安全员委派制度

安全员委派制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 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

第三条无论工程项目大小, 均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第二章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第四条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熟练掌握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3.忠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 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 认真负责, 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4、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3.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4.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5.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6、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有权立即停工, 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检部)报告;7、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8、参与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9、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 负责对项目部所属各班组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10、组织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技术;11.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提出意见;12.督促项目部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做好书面交底记录;13、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组织对事故隐患研究整改措施, 在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14.督促施工班组(包括分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常规检查;15.督促项目有关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16、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工作会议, 对领导班子的决策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要求;17、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18、负责项目部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9、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20、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1.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2.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月报编写和报送;第六条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月一次书面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检部)汇报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况。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专职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委派原则1.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 专职安全员委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企业规模、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 专职安全员委派应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委派程序1. 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安全员的人数和职责。

2. 企业应组织专职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企业应从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人员中选拔专职安全员,并进行资格审查。

4. 企业应与专职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企业应将专职安全员委派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专职安全员职责1.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企业报告。

2. 负责编制、审核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3.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5. 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六、监督管理1. 企业应加强对专职安全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调整。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3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3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3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强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了这项制度。

这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度,旨在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制度目标这项制度希望实现几个主要目标:1. 清晰定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 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流程,确保挑选到合适的人。

3.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32工程项目的单位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论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相关承包商,大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都必须遵循这项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规依据本制度的制定是基于以下法规和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4. 其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第五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参与项目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3. 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4. 负责安全生产记录的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5. 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委派流程委派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拥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2.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委派程序1.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需求。

2.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候选人员的初步筛选,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

3. 确定最终人选后,项目负责人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委派申请。

4. 经管理层批准后,正式委派该人员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发放任命文件。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安全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明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权限和考核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员等。

三、委派原则1. 委派安全管理员应遵循“专业、敬业、责任、协作”的原则。

2. 委派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4)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委派程序1.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求,确定安全管理员岗位设置。

2. 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提出安全管理员候选人名单。

3.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人选。

4. 企业领导层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批,并颁发安全管理员任职证书。

5. 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后,企业应组织相关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岗位职责。

五、安全管理员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参与制定、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4.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5. 协助企业领导层开展安全生产决策;6.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7. 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安全管理员权限1.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2. 向企业领导层提出安全生产改进建议;3.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4. 对安全生产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考核与奖惩1. 企业对安全管理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责任心等。

2. 对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应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4.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专职人员委派制度范本

安全专职人员委派制度范本

安全专职人员委派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企业和组织的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专职人员的委派原则、职责、选拔条件、培训、考核等内容。

二、委派原则1. 专业原则: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 岗位匹配原则: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安全专职人员,确保每个岗位都有合适的安全专职人员。

3. 考核选拔原则:通过严格的考核和选拔,确保安全专职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 培训提升原则:定期对安全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 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 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保障。

四、选拔条件1. 学历要求: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优先。

2. 工作经验:具有2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所在行业的安全管理特点。

3. 专业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

4. 能力要求: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职业素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

五、培训1. 岗前培训:对新选拔的安全专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等。

2. 在职培训:定期组织安全专职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专项培训:针对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管理需要,开展专项培训。

六、考核1. 定期考核:企业或组织应定期对安全专职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

2.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能力、实际工作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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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为逐步实现安全总监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并授权委托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在建施工项目委派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或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委派。

第六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对项目经理和上级安监部门负责。

第七条项目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项目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八条安全主管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
1、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2、经过省(地级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有关培训合格证书;
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大胆工作,认真负责;
4、每年接受规定学时的安全培训和再教育。

第三章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第九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经常敦促和提醒项目经理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十条对存在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对不执行停工令的项目部可越级报告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对领导班子的决策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3、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5、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负责对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6、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组织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技术;
8、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并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提出意见;
9、督促项目部有关部门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交底会议,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交底记录;
10、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研究整改措施,在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
11、督促作业队、施工班组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常规检查;
12、督促项目有关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13、负责项目部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准备工作;
14、组织对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监控工作,保证监控对象处于受控状态;
15、编制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
16、负责项目部(包括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7、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管工作;
18、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9、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0、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月报编写和报送。

第四章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任免由委派单位决定。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委派人员应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报送简要工作总结、下月工作思路。

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问题应专题报告,并在年底进行工作述职。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委派单位应对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工作评价,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管理委派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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