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浅谈如何区分和界定抢劫犯罪中的“胁迫方法”
浅谈如何区分和界定抢劫犯罪中的“胁迫方法”(2)浅谈如何区分和界定抢劫犯罪中的“胁迫方法”二、抢劫罪与相关犯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胁迫行为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所以它才进入了刑法的视野。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许多以胁迫方式实施的犯罪。
除本文中的抢劫罪外,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出于其精神强制的性质,也可统称为胁迫方法。
另外,绑架罪等罪的行为方式中也都有胁迫方法。
它们在刑法中所属章节不同,法律上对于胁迫方式也未作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非典型性案件,审理时就难以准确定性。
下文将对抢劫罪的胁迫方法与其它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两罪中的胁迫方法做简要区分:(一)抢劫罪与绑架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虽然立法对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刑法通说认为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同抢劫罪属于不同类型,所以两种犯罪的区别很大。
但本文中以胁迫方法为主体,所以其他区别暂且不论,只讨论两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
两罪中的胁迫方法最重要的区别有以下两点:1.胁迫的精神强制程度不同。
抢劫中的胁迫虽然具有暴力性质,并足以抑制对方反抗,但其将实施的后续暴力行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是重伤或杀害,多半是殴打等轻伤害。
而绑架罪中的胁迫后续行为一般是重伤或杀害(撕票),并且被绑架人已被限制了自由,亲属是否能给钱或实施营救,自己并不能控制,可以说是随时都命悬一线,其精神上的恐惧感和压迫感都已到达极致。
所以其精神强制的程度远远大于抢劫罪中的胁迫。
2.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存在差异。
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胁迫,都是通过对人身施加影响而取材,但施加影响和取得财物的时间呈现不同特点。
抢劫罪具有实施当场性,即在胁迫方法实施的当时、当时实施后续的暴力行为或是取财的目的行为。
而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付财物,胁迫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发生的地点也不相同,即异时异地。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2016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然在市场活动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强迫交易行为,但只有下列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才构成本罪:(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如何处理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
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
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
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没有程度的要求。
如果暴力、胁迫达到抢劫罪的要求,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要略高于公平价格即可。
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二)处罚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浅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浅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
热门城市:绍兴律师宿州律师铜陵律师清河县律师大庆律师安庆律师临西县律师潍坊律师黄山律师南宫市律师在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经常容易混淆,因为两者都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并且都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但是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别。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浅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二)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三)威胁的内容不同。
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四)威胁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五)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六)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七)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1、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即所谓的在道路上“飙车”和“醉驾”。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一、抢劫罪与绑架罪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
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
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
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者:王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
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
尤其是在认定本罪和抢劫罪时,常常出现错误理解,给学术界和司法界造成一定误区。
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从法理角度作较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区别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4-01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
由于立法粗疏,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致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抢劫罪相混淆。
笔者在此以1999年底,发生在广东省顺德市境内的一宗载客摩托车司机以暴力手段宰客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
以此来分析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
案情:199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曹、陆夫妇经讨价还价,与载客摩托车司机梁焯南、郭炳华达成口头协议,由梁、郭二人驾车将曹、陆夫妇送至目的地。
在得知曹、陆夫妇是不熟悉环境的外地人时,梁、郭二人便兜弯路行驶,并于中途停车慌称已到目的地,要曹、陆夫妇支付车费。
当曹、陆夫妇发现不是目的地而拒不付钱,并再次说明要去的地方时,粱便说到目的地需要130元。
曹、陆二人不肯,梁便用力将曹推倒在地,并打了曹一巴掌。
曹无奈,被迫给付梁人民币150元,梁将钱交给郭,郭找回20元给曹。
后梁又说该130元是给郭的前一段车费,后一段需要曹再给130元,曹说真的没钱了,梁便持铁管相威胁,迫使曹又掏出130元。
梁、郭二人将曹、陆夫妇载至目的地后离去。
同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将犯罪嫌疑人梁焯南当场抓获。
该案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粱焯南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实际上,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服务交易存在,并有被告人找回零钱给被害人的重要情节,应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强迫交易案,但公诉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构成抢劫罪。
论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在具体案件中的区别
论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在具体案件中的区别我们不妨先看一个案例:朱波伟在夜晚驾驶出租车过程中伙同雷秀平先后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抢走了皮广思,杨建国两位乘客的钱共计600元。
事发后,朱、雷二人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情很简单,但是对于朱波伟,雷秀平两个人的定罪却出现了不同观点。
在20世纪90年代,针对我国的犯罪发展趋势,国家通过了修订的刑法典,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罪状的覆盖面也大了许多,强迫交易罪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在罪名增多的情况下,不同罪名对于罪行的规定却不可避免有了重合的部分,造成了法条上的竞合。
例如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等等罪名都很难简单地从定义上进行区分,往往要结合司法实践来进行应用。
笔者将在本文就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
对于此例中的嫌疑人定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强迫交易罪,另一说则认为这是抢劫罪。
到底是定义为抢劫罪还是定义为强迫交易罪?哪一种最准确、最科学?一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直接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主体、主观方面上的表现。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具体犯罪类型。
它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主要在于威胁了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自由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但本罪被限定在“侵犯财产罪”中自然说明了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抢劫罪客体的复杂性也说明了抢劫罪本身行为的特殊性。
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标志是抢劫行为往往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的方法来实现侵犯他人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抢劫罪在论罪上要比其他侵犯财产罪重的原因之一。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的方法强行当场劫取财务的行为。
它的客观行为是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的。
方法行为是指犯罪人对受害者采取的妨害受害者人身权益的行为,目的行为是指犯罪人以强行篡夺受害者财物为目的的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才构成了完整的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主体与其他涉及刑事犯罪的主体一样,都需要犯罪人达到14岁的年纪,此外还需要犯罪人有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准确界定和区分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准确界定和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种犯罪,虽然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取舍性区别的。
下面将从罪名、主体、客体、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罪名区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他人付款或者T恤等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是针对那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合理进行交易的行为而设立的。
因此,敲诈勒索罪所强调的是犯罪主体的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强迫交易罪所强调的则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
二、主体区别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指敲诈、勒索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主体。
而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则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迫使他人接受交易条件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包括被迫交易的对象及追求反社会各种利益的犯罪组织等。
三、客体区别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指敲诈、勒索行为中被占有的财物、财产或其他有价物的主体。
而强迫交易罪的客体则是指合理交易行为中被迫迫进行交易的事项或条件,如果交易对象本身存在欺诈、贪污等行为则不受此范畴限制。
四、构成要件区别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非法占有的角色、暴力、威胁行为、要求或接受抗议人的财物等目的。
而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则是非法获取好处的行为、威胁或暴力手段达到迫使被害人接受或作出要挟交易条件等行为。
总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有诸多区别,需要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罪名边界,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五、犯罪手段区别敲诈勒索罪主要是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情况下是直接威胁或者使用暴力的手段,例如以暴力恐吓、恐吓或威胁对方的家人,让人产生灵性恐惧来达到目的。
而强迫交易罪则是通过威胁、诈骗等手段获取利益,通常采用的是恐吓、欺骗、利诱以及打击报复等手段,将被害人置于弱势地位,使其难以拒绝或反抗。
因此,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手段也存在差别。
公诉人辩论赛辩题强迫交易罪
公诉人辩论赛辩题强迫交易罪控方:高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10万元。
辩方:高峰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辩题:拳脚下的生意高峰,男,“情未了”连锁餐厅总店老板赵宏,男,农民,三河鱼塘承包人2011年1月9日,高峰与赵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河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高峰开办的七家‘情未了’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
”2011年10月初,三河鱼塘已累计向“情未了”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
赵宏认为高峰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情未了”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
2011年10月20日,高峰听下属汇报称近来三河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高峰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高峰得知赵宏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鱼,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三河鱼塘找到赵宏,称赵宏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赵宏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赵宏拒绝,高峰伙同员工上前对赵宏拳打脚踢,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宏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2万元可供赔偿,高峰逼迫赵宏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赔我的损失。
”赵宏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
”高峰上前又打了张宏两记耳光,赵宏被迫按照高峰要求续签了合同。
次日,赵宏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情未了”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牎窘馕觥?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难题,是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将市场交易活动的抢劫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独立出来另行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换言之,在国外刑法中并不存在强迫交易罪,国外刑法中类似于我国刑法的强迫交易行为归入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分研究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分研究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是两种涉及财产的刑事罪行,但它们之间的界分并不明确,因此在法律界、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探究这两种罪行在实践中的区别。
首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必须是无权处分或意愿不同的人,客体则是财产。
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是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必须是对财产切实控制的人,客体则是财产。
在这两种罪行的主体界定上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要求比抢劫罪更为苛刻,因为无权处分或意愿不同的人并不一定能够对财产切实控制。
而对财产切实控制的人则具备盘剥的基础,即抢劫罪。
其次,在犯罪动机方面,抢劫罪大多是出于贪念或者恶意,而强迫交易罪则大多是出于非恶意的因素,如生计所迫等。
这就意味着,在罪刑量刑上,两种罪行的处罚标准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再次,在施害方式上,抢劫罪通常是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实施,而强迫交易罪则通常有较为灵活的手段,如在无视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买卖、转让财产,或以非法手段逼迫他人签订合同等。
从这个角度看,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在手段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通常会结合以上因素来进行区分,从而避免错案或漏案的发生。
例如,上海市公安局曾在《关于区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突出的是被告人以非法手段强制他人买卖、转让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而抢劫罪突出的是被告人直接或者使用暴力抢劫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地区也存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实践上虽然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但这两种罪行之间也并不是毫无重合点的。
在某些具体案件中,两种罪行之间的界限可能会出现模糊、交叉的情况。
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定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的重要话题之一。
通过对该问题的探究和研究,可以更好地明确两种罪行之间的不同点和联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准确和公正的法律适用。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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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该 认 定这 是一 起典型的强 迫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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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但 公诉机关及 一 二 审法院均认 为构成抢劫罪 关认识 还 有待进 一 步 深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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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看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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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客观 表现 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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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刑法 》 所规定的 强迫 交易罪还 没有被 一 些司法人员很好地 掌握 相 也 正 因 为此 笔者 认 为 对抢劫罪 与强 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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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 易罪主观上 主 要是通过强买 强卖或 强迫他人 提供服 务或者接 受服务 牟取不法利益 抢劫罪主观 上 是为 了非法 占有公私财物 但 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 机是强 迫 交易 却 在实施行为的过程 中 见到他 人 的钱 财后 临时起意 以 暴力或 暴 力相威胁 见什 么 抢什 么 此 种情 形 不 再是强 迫 交 易 即 使行为人强 调 是为 了交 易 但 行为 人 在强 取 财物时的 目的就 是 劫财 三 僵犯的 客体 不 同 强 迫交易 罪 设 置 在《 刑法 》 破 坏社会主 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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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罪 作 一 理论 上 的 辨析 极有 必 要 一 主 体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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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笔者 简单谈一 谈二 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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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 笔 者认 为法 院应 当认 定 被告人 梁掉 南犯 强 迫交 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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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 交易罪的主 体为一 般主体 既 可 以是个人 也可 以是 单位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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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 由 是 抢劫罪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以暴 力 胁迫 或以其 他使被害 人 不 能抗拒的 方法 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梁掉南虽 然对被害 人 使 用 了暴 力 并 公 然索 要 其 钱 财 但 是 由 于他 们先 前 为被害 人 提 供
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作者:田彬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田彬,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的今天,强迫交易罪的发生频率大幅增加。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强迫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法律的明文规定。
就强迫交易罪而言,其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其客体和客观方面,这对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笔者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遇到的问题,对相关困惑和难点加以分析,补充性的对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对强迫交易罪在司法实务环节与他罪的区分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强迫交易;构成要件;定性分析一、司法实务角度对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研究—交易秩序和相对方合法权益强迫交易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而不能忽视的是,此处的“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暴力行为毫无疑问是施加给个人的,这便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然而威胁行为既可以施加给个人、也可以施加给单位,而威胁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对单位某个成员的个人威胁,同样很有可能是对单位的名誉、信用或者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威胁。
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三项表现方式之后,以单位名誉、信用等为内容的威胁发生的更为频繁。
此时,将其客体表述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为准确的。
(二)客观方面的分析1.手段行为——暴力、威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暴力行为的理解主要是针对个案中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的。
就暴力实现的程度而言,理论界对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以轻伤作为入罪门槛,也就是说该罪的“暴力”程度的界定以轻伤为限。
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1.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买卖交易过程中,需要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能有强买强卖的情况出现,如若不然就有可能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由于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会伴随着暴力行为,因此很多人无法区分开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下面小编就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区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
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
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下,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尽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是通过客观的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下,直接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该行为流程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显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对于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或者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刑事辩护律师应把握住二罪区别的关键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划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键标准。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证实不了行为人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的前提条件,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都不相同。
抢劫罪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易罪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者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这两种犯罪在客观表现方面虽然都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由于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决定了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其强度远远超过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
三、《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疑难解析】交易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行为辨析
【疑难解析】交易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行为辨析【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纳刑辩交易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行为辨析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强迫交易行为方式一般不会存在区分上的困难,但是随着“交易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出现,这两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出现了重合。
在“交易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交易的外观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
因此,在使用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与他人交易的情形中,准确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这一标准放在交易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中似乎也同样适用。
如此看来,价格是否悬殊似乎是区分强迫交易罪与交易型敲诈勒索罪的唯一标准,然而,在实践认定中却并非采取如此“一刀切”的认定方法。
一、案例展示分析案例1:(2013)蓝刑初字第78号基本案情:2011年3月24日8时许,被害人邹某某等驾驶装载“徐福记”糖果等物品的湘M25826货车,从广东回湖南,途经永连公路蓝山县大麻乡半山村刘某某家附近路段时发生侧翻,车上货物散出,被当地村民哄抢。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罗某乙等人以不让他们帮助看守、转运货物,货物将被抢光相威胁,邹某某被迫答应支付人民币2000元“看守”费;尔后,又以联系车子转运货物,索要邹某某人民币6000元“转运”费。
工作心得:暴力胁迫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工作心得:暴力胁迫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一、基本案情杨某系某私有货运公司老板,欲垄断江口的长途货物运输,江口快运公司却与其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杨某多次找到江口快运公司老板任某,提出要参股被拒绝。
某日,杨某将任某从办公室挟持至一车库内进行毒打,并强令任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
任某无奈之下只好签字同意将江口快运公司50%股份以10万元人民币的低价转让给杨某。
之后,杨某每月找任某收利润,至案发杨某共计收取利润350万元人民币。
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是杨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该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目的是强迫任某与其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实现股权与价款的互换。
杨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之后杨某也基于股权而得利,因此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二是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观点认为杨某主观上无意磋商交易,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杨某以10万元人民币强行获取江口快运公司50%的股份,只是以合法的股份转让交易为幌子,实际上通过挟持、毒打等暴力、胁迫行为给任某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借此向其索取共计350万元人民币,杨某的行为侵犯任某的财产权,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三、评析意见实践中,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者,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值、费用相差悬殊,甚至极为悬殊的钱物,情节严重的,是以强迫交易罪还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情形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二是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因果关系判断。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所谓交易,其本质是交易双方自愿等价兑换,强迫交易无非是加入了“强迫”手段所形成的畸形交易,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属性。
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交易牟利的主观意识下,通过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行为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交易选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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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害人 的人身权利 , 抢 劫 罪 的 行 为 人 完 全 是 无 偿 占有 被 害 人 财
强迫交 易罪是 1 9 9 7年 刑 法 新 增 罪 名 之 一 , 《 刑法修 正案八 》 中
出现错 误理 解 。本 文就本 罪和抢 劫 罪的 区别从 法理 角度进 行 了分析 。 【 关 键 词 】强 迫 交 易 罪 ; 抢劫 罪 ; 区 别
三、 客体 方 面 , 强迫交易罪侵 犯的是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秩 序 , 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 、 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 , 强 迫 交 易 罪 的 行 为 人 在 强 迫 对 方 达 成 交 易 后 一 般 会 给 付 对 方 一定 数 额 的
司法 实 践 中 , 对 于从 事 正常商 品买 卖 、 交 易 或 者 劳 动 服 务 的 人, 以暴力 、 胁 迫 手段 迫 使 他 人 交 出 与 合 理 价 钱 、 费 用 相 差 不 大 的 钱物 , 情节严重的 , 以强迫 交易罪定 罪处罚 , 没 有 争 议 。对 于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以买卖 、 交易 、 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 、 胁 迫 手 段 迫 使 他 人 交 出 与 合理 价钱 、 费 用 相 差 悬 殊 的钱 物 的 行 为 , 以抢 劫 罪 定 罪 处罚 , 一 般 也 没 有 争 议 。但 是 , 对于从 事正常 商品买 卖 、 交 易 或 者 劳动服务 的人 , 以暴力 、 胁迫手 段迫使 他人交 出与合 理价钱 、 费 用
简 析 司 法 实 践 中 强 迫 交 易 罪 与抢 劫 罪 的 区别
曲 寰 寰 ( 沈 阳 市 苏 家 屯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 l O l O 1 )
【 摘 要】强迫 交易 最是刑 法的 新增 罪名 。 由于 没有 相 关 的 司法 解释 ,
造 成 本 罪 和 它 罪在 认 定 上 的 困 难 。 尤 其 是 认 定 本 罪 和 抢 劫 罪 时 , 常 常
相差悬殊 、 极为悬殊的钱 物 , 情 节严重 的 , 是 以 强 迫 交 易 罪 还 是 以
力与大庭广众之下欺行 霸市 , 强 买 强 卖 相 差 其 甚 远 。 强 迫 交 易 罪
虽然规定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 、 暴力威胁等手段 , 并 且 规 定
了“ 情节严重” 的 行 为 才 构 成 犯 罪 。但 该 罪 与刑 法 分 则 中规 定 的 侵 犯人身权利的各罪相 比是轻罪 , 处 刑 相 对 较 轻 。 因此 “ 暴 力” 、 隋
资产 , 强 迫 他 人 参 与 或 者 退 出特 定 的经 营 活 动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我 国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 抢 劫 罪是 指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当
场使用暴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强行 当场 夺 取 公私 财 物 的行 为 。
在特定 的交易行为是 区分强迫交 易罪和抢劫罪 的另一重要特 征。
一
、
主体方面 , 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既可 以 是 个 人 ,
般情况下 , 有特定 的交易存在 , 构成 强迫交易 罪 ; 无 特 定 的 交 易
也 可 以是 单 位 , 但 都 必 须 是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需 求 者 或 者 提 供 者 。 抢
物。
又 对 该 罪进 行 了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六 条 规 定 , 强 迫
交 易 罪 是 指 自然 人 或 者 单 位 以暴 力 、 威 胁 手段 强 买 强卖 商 品 , 强 迫 他人 提供服 务或者强迫 他人接受 服务 拍卖, 强迫他人转 让或者收购公司 、 企 业 的股 份 、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 , 只是 在 量 刑 上 得 以体 现 。
抢劫罪定罪处罚 , 存 在 较 大 争 议 。 在 该 种 情 况 下 是 以 强 迫 交 易 罪 还 是 以抢 劫 罪定 罪 处 罚 , 主 要 应 结 合 以下 几 个 方 面作 综 合判 断 :
一
五、 是 否 存 在 特 定 的 交 易 行 为 。行 为 人 与 被 害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劫 罪 只 能 由 自然 人 构 成 , 对 于 是 不 是 商 品 或 服 务 的需 求 者 或 者 提 供者没有要 求。
二、 主观方面 , 强 迫 交 易 罪 在 主 观 方 面 是 不 存 在 以非 法 占 有 为
存在 , 构成抢劫罪 。 六、 交 易行 为是 否 正 在进 行 中 。认 定 强 迫交 易罪 要 求 行 为 人 的 双 方处 于“ 交 易 进 行 中” 。行 为 人 必须 在 商 品交 易 的进 行 过 程 中 , 行 为 人必 为 商 品 交 易双 方 的 一方 , 其 行 为 目的是 为 促 成 交 易 的 完 成 。 如 果是 在 交 易进 行 之 问 或 是 在 “ 交 易完成之后 ” , 以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节严重” 程 度 必 须 有 一 定 的 限度 , 一般 仅限 于造成轻伤 的范 围内。 如果使用暴力 , 超 过 了这 个 限度 , 造 成 受 害 人 重 伤 或死 亡 的 或 者 触 及其他罪名的 , 根据刑法 中 的吸收原则 , 应 由重 罪 吸 收 轻 罪 , 按 所
触 及 的 重 罪 定 罪 量 刑 。而 抢 劫 罪 的暴 力 程 度 不 受 限 制 , 甚 至可 以
四、 客观 方 面 , 在司法实践中 , 强 迫 交 易 罪 的暴 力 , 仅 指 那 些 欺 行霸市 , 强 买 强卖 的行 为 。 强 迫 交 易 的 目的 无 非 是 为 了 与 对 方 达
成 交 易 。抢 劫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 存 在 对 他 人 的 身 体 采 用 当 场 实 施
暴力胁迫 , 以排 除 他 人 的反 抗 而 劫 取 财 物 , 暴 力 强 迫 的 轻重 并 不 影 响 罪 名 有 成 立 。抢 劫 罪 中 的 暴 力 与 强 迫 交 易 中所 指 的 暴 力 有 很 大 的 区 别 。这 种 暴 力 行 为 对 被 害 人 的心 理 上 造 成 的 恐 惧 感 , 这 种 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