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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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解读

30号令解读
(一)对于初次取证,新规定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二)对复审换证,30号令有以下5个方面的 规定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由2年一次延 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对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人员复 审作出规定。不再复审直接延期3年。 三是对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者必须参加 考试作出规定。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 并考试合格。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
案例三:吉林市吉林商业大厦“11.5”重大 火灾事故
• 2010 年 11 月 5 日 9 时 17 分,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 市商业大厦发生火灾,造 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 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短路。 起火后放火卷帘门及自动 喷淋设施未正常启动,造 成火灾蔓延扩大 。目前 7 人受审。调查发现间接原 因之一是,几名电工虽然 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但未参加全部内容培训, 培训考核不严格。为此, 吉林市培训考核部门有关 人 员 受 到 处 分 。
• 删除了5种作业即: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 (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 矿山救护作业。 • 安监总厅[2010]179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未列 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 管理。未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各地不得自 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省 级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 新旧两个令公布的特种作业名录对照表
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监控室
五、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方面的规定
• 1、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有 变化。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 文化程度,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2、 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年龄的要求 有变化。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年满18周岁, 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特种作业目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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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托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监管 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 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平安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 不及格的,重新参与相应的平安技术培训I。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平安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状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 、出租平安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其次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须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 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最新-30号令正式实施,此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对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例如危险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和运输,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水平,本规定制定了统一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促进特种作业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内容培训考核标准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其熟悉各种危化品的性质、特性、危险性等知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设备组成部分和功能原理,熟悉操作流程,了解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方法;对于高处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安全技术措施,适应空中工作环境,熟悉作业设备等。

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

培训考核内容及时更新本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纳入培训考核,使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得到持续的提升。

培训考核记录保存本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并在职工档案中第一时间保存。

对于自由职业特种作业人员,其个人应该自行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

培训考核机构资质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本规定要求培训考核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取代之前的版本。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并配合培训考核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特种作业行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要求的严格程度是必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ppt课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ppt课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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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
调作业等4种作业。
• 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
• 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
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 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主管单位明确化 – 检查处罚依据化 – 特种作业明细化
– 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 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 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 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 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 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在特种作业人员的
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
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
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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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规定的四大变化
– 各项流程细节化
•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提高学历要求,会影响一大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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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

安监局30号令

安监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3页PPT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3页PPT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ppt课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ppt课件
艺作业等16个工种。
• 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
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 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 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 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 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 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主管单位明确化 – 检查处罚依据化 – 特种作业明细化
• 国家对于执法的需求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 国家对于监察变化
• 矿山 煤矿 非煤矿山 • 危险物品 危险化学品 石油石化 天然气 • 冶金企业 • 烟花爆竹
• 其他法律法规的变化
•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安全管理重点变化
• 特种作业 部分事故带来的变化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
•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
调作业等4种作业。
• 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
• 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

特种作业人培训考核规定ppt课件

特种作业人培训考核规定ppt课件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 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 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 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 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 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 格证明等材料。
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 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 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 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 《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 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 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安监局30号令

安监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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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8日古田县黄田镇供电所一职工在 线路抢修时,意外来电击穿,当场死亡。
❖ 2013年3月宁德发生电击事故,一供电公司 职工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市白云山大道一电力施工单 位在电力线路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鼎信工地发生一起电击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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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
❖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 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
❖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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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
❖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 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 备等知识。
❖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 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 格的,说明理由。
❖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 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 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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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1
特种作业目录
❖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
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 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 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 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2
❖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
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
❖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 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10
❖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 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
❖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已被受理。
❖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 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 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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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 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 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 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
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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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 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的; ❖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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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 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
❖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 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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