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合集下载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019年中国土司制度-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9年中国土司制度-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9年中国土司制度-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国土司制度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

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

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篇一: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

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

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

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

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

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

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

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

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殖民话语与土司形象晚清时期英国人眼中的云南土司

殖民话语与土司形象晚清时期英国人眼中的云南土司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边地土司与近代中缅边界的形成问题研究》(批准号:19CZS061)、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明清云南边地土司“内外”分际及其影响研究》(批准号:QN2018032)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9-12-13作者简介:王春桥(1986-),男,云南保山人,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西南边疆史、中国民族史、土司制度、历史人类学研究。

摘要:英国的土司书写启于1868年斯莱登使团在云南的探路活动。

当时使团的任务决定了英国人对土司的描写少有偏见和歧视,他们与土司之间虽因中西文化相遇而产生误解,但相处颇为和谐。

英国占领缅甸后,开始侵占云南土司村寨,边界冲突不断。

他们对土司的描写和评价带有明显的偏见、歧视和诋毁。

在土司的书写过程中,英国人掌握着话语权,土司被边缘化,处于失语状态。

这种土司书写是一种权力话语的表达,是殖民话语与异域想象的结合,是英国殖民历史的缩影,与英国殖民话语体系和评价标准密切相关,既能成为解读英国侵略中国及其殖民霸权主义的重要视窗,亦能深化对英国殖民话语和历史书写的认识,丰富后殖民史学的内涵。

关键词:英国人;殖民话语;土司形象;历史书写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681(2020)01-0031-06殖民话语与土司形象:晚清时期英国人眼中的云南土司王春桥(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西方的殖民话语与历史书写是以西方为中心的知识生产,是西方殖民主义虚构政治幻影的手段和方式,与殖民统治密切相关。

西方对云南土司的书写启于19世纪60年代,与英国在云南的持续探查活动密切相关。

学界对近代以来英国人在云南探查活动的背景、过程、结果及其影响等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却未系统地梳理晚清时期英国人对云南边地土司的描写、记录和认知,更未探讨英国人的土司书写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①本文不揣浅陋,以英国印度事务部档案为主,兼及其他史料,探究晚清时期英国人在与土司接触、交流和互动中,据其在中国西南边疆的探查经历和经验,对中国怀有偏见、蔑视和敌意,选择性观察、描述、形塑土司,使其标签化和污名化,并成为解读英国侵略中国及其殖民霸权主义的重要视窗,以期深化对英国殖民话语和历史书写的认识,为中国摆脱殖民主义话语影响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为理解晚清时期的中英关系提供一种有别于过去的边疆视角。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2篇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2篇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一)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由朝廷任命的土地贵族,即土司,在一定地区内负责政治、军事、经济和民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土司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蛮夷制度,原本是为了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而设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逐渐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方政治管理机构。

土司通常由朝廷任命,代表朝廷行使统治职能,负责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土司的权力范围通常是一个地区或一片领土,其职责包括管理土地、收取税收、调节冲突、组织农业和商业活动等。

土司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并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各种机构来行使权力。

同时,土司也需要向朝廷缴纳一定的税收和贡品。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多次,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后来的秦朝、隋朝、唐朝、明朝等都曾有土司制度的存在。

不同的朝代和地区对土司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二)公司处罚制度是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规范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处罚措施和程序。

一、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1. 迟到和早退- 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口头警告- 第二次迟到或早退:书面警告- 第三次迟到或早退:扣除当天工资- 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2. 旷工- 未经请假缺勤一次:扣除当天工资- 未经请假缺勤二次:停职一天- 未经请假缺勤三次及以上:停职三天以上或辞退3. 不遵守工作纪律- 运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擅自离岗或旷工:停职一天- 拖延公事、玩忽职守: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4.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停职一周或辞退- 泄露员工个人信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5. 不当言行或行为不端- 辱骂他人或进行歧视性言论:书面警告或停职处理- 性骚扰或虐待行为:停职处理或辞退- 盗窃公司财产:严重警告或辞退二、处罚程序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上级主管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有哪些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有哪些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土地所有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土地所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古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司通过土地的所有和利用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地位。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一般土地和官田两种。

一般土地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民,而官田则是属于土司、官府或寺院等地方政府单位。

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土地所有权也影响了土地的使用方式。

在古代,土地资源是非常稀缺的,土地的使用方式通常是以种植为主,土民们在土地上进行种植,然后将土地的产出按一定的比例上缴给土司或官府。

土司在土地的使用上有很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土民,也可以将土地分配给部下或亲信。

二、人口控制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人口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古代土司需要依靠土地和人口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因此对人口的控制也非常重要。

在古代,土司通常对土地上的人口有较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发放户口、设置人口的迁移条例等,通过这些控制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土民通常会被分为几个类别,如中农、贫农、佃户等,土司可以根据土民的类别来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控制。

土司可以根据土民的类别来对他们进行赋税、派兵等控制手段,从而把土民们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

古代土司对人口的控制也体现在户口管理上。

土司可以根据土民的户口情况来确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在户口管理上,土司可以决定土民的迁移、婚姻等事务,从而对人口进行控制。

三、税收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税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土司可以通过税收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地位。

在古代,土地的土产是土司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土司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产出的一定比例或固定的税收来获取土地的产出。

除了土地产出外,土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征收税收,如捐纳、赋税等。

征收税收是土司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土司可以通过税收征收来调节土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可以通过税收征收来调节土民的财富分配和利益关系,从而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地位。

土司制度文档

土司制度文档

土司制度1. 背景介绍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主要出现在明清两代。

它是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度,为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发展历程土司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

当时北方大辽国崛起,南方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设立了土司制度。

这一制度在金朝和元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南地区,进一步巩固明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则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北地区,有效维护清朝边疆的稳定。

3. 制度内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司选举、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的界限与赋税等。

3.1 土司选举土司选举是土司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明清时期,土司的继承通常是通过继承制度,即由土司的后代继承土司的职位。

但继承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土司家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合适,还可以通过选拔制度来确定下一任土司的人选。

3.2 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拥有较大的地方自治权力,包括经济管理、军事防御、民政管理等方面。

同时,土司也有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和兵源。

3.3 土司的界限与赋税土司的界限通常根据地理条件和族群分布而定,界限内的人口和土地归属土司所有。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中央政府的运作。

4. 影响与意义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1 边疆地区管理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控制。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既能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能与当地民族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4.2 民族团结土司制度以土司家族为核心,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土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扮演着民族团结的重要角色,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

5. 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促进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土司文化的简要介绍

土司文化的简要介绍

土司文化的简要介绍土司文化是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文化现象,是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是明清时期赋予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权力的官员,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了几百年之久,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存在着一些遗存。

土司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历史和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中国南方的山区和边疆地区,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

土司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但真正发展壮大是在明清时期。

明朝初年,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南方边疆的控制,设立了土司,授予其一定的政治权力和经济特权。

到了清朝,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成为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制度的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文化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也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发展。

土司文化的主要特点是多样性和包容性。

由于土司制度的存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的社会结构,这种多样性和包容性成为了土司文化的主要特点。

在土司文化的影响下,各个民族之间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文化现象。

土司文化的遗存至今仍然可以在一些地方看到。

比如,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依然可以看到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等土司文化的建筑物。

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土司文化的遗存可以在当地的博物馆和文化遗址中找到。

这些遗存不仅是少数民族地区历史文化的见证,也是对土司文化的珍贵纪念。

总之,土司文化是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文化现象,是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历史和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特点是多样性和包容性。

土司文化的遗存至今仍然可以在一些地方看到,这些遗存不仅是少数民族地区历史文化的见证,也是对土司文化的珍贵纪念。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范文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范文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范文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古代土司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其管理制度的演变历经了几百年的发展。

从最早的郡县体制到后来的宗族土司制度,再到清代的特别的土司制度,每一次制度变迁都反映了中国历史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

土司最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郡县体制的时期。

在古代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郡县是对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

而由于地理环境和民族分布的不同,一些边远地区的郡县被特别划分为土司。

这些土司主要由当地的族群或部落的首领充当,他们负责管理、治理和税收等事务。

这种土司制度在西汉时期开始形成,南起大江南北到辽东地区都有一些土司存在。

当时的土司权力相对较小,主要是为中央政权服务,但也存在一些特权和豁免权。

同时,由于土司的威信和身份,他们在当地的族群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威地位。

到了唐朝时期,边远地区的土司逐渐发展为宗族土司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一些族群或部落的首领被封为土司,并且世袭职位。

他们负责当地的治理和税收等事务,同时也需要向朝廷报告情况,并服从中央政权的统治。

宗族土司制度的发展使得土司在边远地区的地方事务中具有更大的权力,同时也为他们的家族以及当地的族群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和保障。

明朝时期,由于边疆地区军事管辖的需要,土司的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

明朝对边疆地区实行“两害相权”的治理原则,即为了避免土司有过大的权力,一方面承认土司的部分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约束。

明朝设立了土司局和边疆帅府等机构,对土司进行监督、调解和管理。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一些土司转任的政策,限制土司的继任人选和世袭制度,以此达到控制土司权力的目的。

而到了清代,土司管理制度发生了更为重大的转变。

清朝为了巩固统治和保护边疆地区,对土司实行了更为特殊的管理制度。

首先,清朝将一些边疆地区划为土司地区,并设立土司衙门和土司官来管理。

土司官由朝廷任命,他们负责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税收、军事等事务。

其次,清朝规定土司的继任者必须通过科举考试,以此控制土司的继承权。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其特点是在边疆地区设立土司,由土司负责管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下面将从土司的定义、历史背景、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司的定义土司是指在中国古代边疆地区设立的官员,主要负责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他们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但也有些是当地本族群体选择或推举的领袖。

二、历史背景中国历史上,边疆地区长期存在着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和管理,中央政府开始设立土司制度。

最早出现在唐朝时期,但真正形成并发挥作用是在明清两代。

三、组织结构土司制度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每个土司都有一个首领(也称为“土官”),他是该地区最高权力机构。

此外还有一些副手和下属官员协助他管理当地事务。

在明代,土司制度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在清代,土司则被分为“正土”和“副土”两种,其中正土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副土则由地方官员管理。

四、职权范围作为边疆地区的管理者,土司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

他们负责维护当地的安全和稳定,监督农业、商业、手工业等经济活动,并保护本族群体的利益。

此外,他们还要负责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事务。

在明清两代,土司还承担了对外交往和战争的任务。

五、评价中国土司制度有其优点和缺点。

优点是可以有效地控制边疆地区,并保护当地民族群体的利益;缺点则是可能导致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此外,在明清两代,一些土司也曾与中央政府产生过冲突和矛盾。

总之,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该制度已经消失,但其影响仍在。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

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

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

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

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

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

’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

……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

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

”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

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

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又称土官制度。

主要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统治制度,具有浓厚的部落民族色彩和军事因素。

这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元朝在云南实行过此制,明清两代在四川、贵州等省实行此制。

在边远山区,为防止农民起义或封建割据势力的叛乱,朝廷常委派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到那里世代“土官”,以加强对该地区的统治。

土司不仅是当地的最高统治者,还兼任其他职务,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并且能保持自己的军队,与外界进行武装战争。

土司制度是土著头人把其地域内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成果垄断了,形成了自己独特而雄厚的力量。

所以一旦他们觉得有必要改变生活时就很容易向原来的主人发动革命。

宋元以后,各个王朝也都基于本国的需要和利益,在某些边境地区实行过类似的制度。

如在云南先后推行过西平酋长制、大小鬼主制;在新疆设立了东察合台汗国和西察合台汗国等。

这种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已日趋消亡,但仍被沿用至今。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逐渐加快,许多专家学者开始从历史、文化、旅游等诸多角度探讨研究它。

唐朝诗圣杜甫就曾说:“借问谁家子?遥传汉使臣。

绣衣轻袒左,黄卷卧披真。

露冕迂天下,星舆出海滨。

九重初启钥,万里正逢春。

香稻包茅次,天骄饮至均。

元首承恩遇,朝廷列士臣。

”诗中的“土司”即指当时西南边陲的吐蕃。

这种专指土司而言的情况在中央王朝统辖范围之外的边远地区更为普遍。

比如现在的西藏等地都还有土司制度存在。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封建政治制度。

简称土司制度。

主要流行于四川、西康及其毗连的云南地区,尤以西康为甚。

元末明初,云南境内曾一度设置无数土司。

自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乌撒(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境)、芒部(今镇雄县)、东川、乌蒙(今永胜县)、乌撒(今威信)、镇雄等土司,将境内少数民族土目“内附”为民后,其余纷纷纳入版图,土司遂废。

但明清两代,朝廷又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官知府”职衔,继续行使土司权力。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封建时期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和管理机构,也称为土官制度。

它起源于唐代,兴盛于宋代,后来在元代和明清时期得到继承和发展。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对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统一政权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任命、封爵、管制和封地等手段,从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委派,选拔一些有本地经济和军事实力的人担任地方的行政首领,也就是土司。

土司在地方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财政收入,但同时也要向中央政府上缴一定的税收和军队。

土司之间的权力和地位等级是有区别的,一般分为正土司和副土司,土司之间还有差役关系。

土司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履行军事和政治管理的职责。

他们负责地方的屯田、兵马、治安、征辟、税赋等事务。

此外,土司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执法权,可以处理地方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土司还可以在本地设立土商、土铺等行政和商贸机构,发展地方经济和贸易,吸引人才和资源。

土司制度在历史发展中,一方面为地方官员提供了竞争和发展的机会,使他们能够积极地在地方经济、文化和政治事务中发挥作用,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对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统治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他们在地方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权,使得中央政府无法完全掌握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控制地方的权力。

土司制度还能够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通过土司的管理和经济开发,为中央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和军事支持。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由于土司是通过官僚体系选拔产生的,而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容易导致腐败和贪污现象的出现。

土司制度有时也会导致地方割据和封建割据,使得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大,影响了统一政权的稳定和有效性。

此外,土司制度还存在地方特权和歧视现象,对于一些民族和社会阶层的人来说,可能受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

总的来说,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重要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价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
目前,外国学界对中国帝制晚期(13-18 世纪)的研究日渐深入,其中也不乏涉及西南地方社会渐次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统治过程的研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一统”观念作为一套最具强势的诠释话语主导着这方面的研究进程,我们亦可称之为“开化”、“汉化”等。

究其根本,和自先秦以来所崇尚的“大一统的政治哲学不无关系。

总得来看,这无非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探究思路,或者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视野模式。

这种“自上而下”的视野必然是探究中央王朝和地方关系的一条线索,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认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裨益不多。

当然,就这一点,历史人类学家就做出了相当多
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的贡献。

其中
司制度的改革》就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笔者对该文略陈管见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教。

全文以雍正帝于1728 年所颁布的“改土归流”诏引出在西南土司与晚清中央政府关系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时人(士大夫)对雍正朝“改土归流”意见不一的尴尬境况,并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雍正偏离了自顺治、康熙以来力图通过对边疆土司制度的改革来深化清朝政府的政治影响及文化声望,以求在“开化夷民”的基础之上废除土司制度的“大一统”之路。

但同时作者又认为,雍正的这一举措却是对清初改革西南土司制度意外结
果的合理反应。

文章用较大的篇幅描述了清朝初期(顺治康熙时期),中央
政府为稳固统治对西南土司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作者以土司承袭 制度和土司区官学体制作为切入点,详细描述了这一时期土司职 位承袭途径的变迁以及中央利用优势汉文化渗透边疆社会的模
式的建构,并以此论证清朝统治者试图通过这一长期计划,
阻碍西南地区一体化进程的诸多政治和文化堡垒。

譬如中央政府 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确定土司区父子相传的承袭制度, 只有土司的直系后裔才具有承袭权, 如此一来,就颠覆了以往较 为混乱的继承模式,使得原本有机会承袭的土舍或其他土著精英 失去了这一权利,自然而然地将边疆社会精英阶层内部分化开
来。

当然了,并非只要作为土司直系后裔就能顺利继承掌管一方
社会中的影响,并将其与土司承袭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且对接 受官学的资格做出了特殊的说明。

如此一来,又在无形之中拉大 了精英们的距离。

所以,作者也注意到了清初西南土司制度改革 下所引发的与统治者初衷背道而驰的客观结果——西南边疆土 司社会内部暴力冲突不断升级并最终取代了中央预想的稳定安 邦的社会局面,这就是雍正帝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 而这个问 题也印证着清初土司改革之后西南边疆土司社会内部原有的传 统政治关系的决定性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才有了开篇中提到 的雍正帝进一步推行“改土归流”的圣命。

消除 规定 的权利, 中央政府通过官学体制的推广强化了正统价值观在边疆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作者对清代西南土司制度研究的个性化视野和独特见解。

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古代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历来受到历史学界,尤其是民族史学界的重视,研究成果著述颇多。

1949 年以前诸多人类学家从现实的需要出发研究土司制度,并成就了一系列经典之作,代表人物有林耀华、凌纯声、佘贻泽等。

由于这些研究者大都有着较好的人类学基础,故而在重视传统的致力于挖掘、解读史料的历史研究方法的同时,深入实地进行田野调查。

建国以后,越来越多的历史学者投入到此项研究之中,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就是这一时期的集大成之作。

总结这一时期的土司研究特点,无外乎是在浩瀚的历史文献中无休止的考据,和民国学者的研究相比较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向:建国后的土司研究更多的转向民族史研究,将土司制度“化石化”,
否认其与现实生活的联系,缺少的民国时期学者的人文关怀。

试图从者们的研究更倾向于给“土司制度”下一个精准的定义,古典
文集中搜罗涉及土司的相关叙事。

这或许是现阶段国内土司研究最为迫切的问题――转变研究视角,寻求历史文本背后的情境。

相形之下,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司制度的改革》就做了很好的示范。

文章中,作者没有一味地追求研究区域内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和单纯的历史叙事,而是选取了清初中央政府对西南土司的改革措施作为研究对象,当然也并非简单的文献堆叠,而是把这一时期边疆社会对清初西
南土司改革的回应(不断升级的暴力冲突)作为拐点,得出了顺治、康熙时期侧重通过教化稳固统治的道路在雍正时期遭到破
坏,而这种破坏却是清初对西南土司改革的客观结果的结论。

作者认为,康熙皇帝针对西南边疆地区下达的诏令可以视为清初中央政府整饬土司制度的手段,在此诏令中,概括了朝廷对土司的各项措施,
表明了政府希望与土司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的关系: 清朝政府对土司不
能太严酷,亦不能太仁慈。

文章中,作者以小见大,通过对个案(罗成县)的分析来透视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及边疆官学体系改革的客观后果,提出雍正的“改土归流”是统治者对这个后果做出的合乎情理的
反应,但这个回应和顺治康熙时期对西南地区统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

笔者认为这一视角也为国内学者研究土司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另外,作者大胆拓新,一改以往学界在关于西南边疆社会和
中央王朝互动关系中起着主导的诠释话语“大一统”、“开化论”的定式,力图改变“自上而下”的从中央王朝看地方社会的视角,通过边疆社会对帝国改革土司措施的应对来定性清初三位皇帝对西南边疆的政策。

作者试图运用“自下而上”视角来探索中央王朝和西南边疆社会的关系。

但稍显遗憾的是,总看文章的引用的相关材料和文献,除了已有的占多数的英文学术成果
外,中文资料中甚少涉及地方社会史料,更多的是以官方正史为
据。

如此一来,作者预定的自下而上视角的史料论据支撑相对单
薄、不够有力, 这也使得作者的最终文章和最初目标不能完整契 司制度殖民说”不敢苟同。

作者以西方学者的身份在关于中国土 司制度的研究中坚持了一贯主张的“土司制度殖民说”的观点, 简单地借用殖民主义来框定帝国在西南边疆社会的统治政策策, 指出帝国出台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边疆社会内部暴力冲突以及 汉民族和非汉民族矛盾的措施类似于英国王室在北美殖民中对 印第安人的偶有的保护、 荷兰在其殖民地颁布保护当地人民免受 其殖民代理人的侵犯。

作者还提出清朝政府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对 西南边疆进行长期有效的管制, 因此借助边区非汉民族精英的力 量,通过给予他们一定的自治权,以求实现其统治。

作者还将这
种统治方式和近代西方强权在亚非拉所建立的殖民代理政权画 由此可
知, 作者将晚清帝国对西南的统治定性为军事征 服和殖民,是借文章对以往史学界叙事中的“儒家教化使命”这 一理论的抨击, 进而论证清代在西南所为乃是殖民扩张, 而非开 中国在贵州的殖民, 1200-1700 》( Amid the Clouds and Mist
China 's Colonization of Guizhou , 1200-
1700 ) 了相类似的观点, 认为明王朝对西南的统治属于殖民统治, 其论 据是西南非汉民族被系统排斥在竞逐科场必须的教育之外, 不能在中国官僚体制中取得一席之地。

我们姑且先不探讨这一观 点的正确性,如果单单以此观点对照到本文所探讨的文章中来,
合。

除此之外,笔者对作者在行文过程中所秉持的“土
上等号。

化。

另外,在作者另一篇“饮誉不断”的著作
云雾之间
中,也提出
因而
作者对清初中央政府在西南土司官学体制上改革的大力论述和
辩证,是否与《云雾之间》的观点有着诸多相悖之处?再者,事
实上,明清政府都极其致力于官方正统哲学尚仁重和”和
儒家思想在非汉族群地区的传播,因为这对维护中央权威和地方
稳定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和作者在本篇文章中所主张的大致
相当,由此又怎么能够说明中央的政策属于殖民呢?针对作者在
其两篇文章中的不同论述方式却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中央在
西南边疆属于殖民统治,笔者实在参不透其中原委,或许这正好印证了某些西方学者思维中既有的偏见和惯性。

笔者认为Herman
这种机械地借用殖民的观点来讨论“羁縻- 朝贡- 土司”等中国古代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手段和举措,这其中的可行性实在有待考证。

以上是笔者对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司制度的改革》一文的简单看法,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