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
一、背景与意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理念、技术方案等关键内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性能、造价和施工进度等方面。
因此,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一环。
二、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投标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级要求,以确保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经验。
2.投标文件要求: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包括基本资料、工作范围、设计方案等,以确保投标文件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3.评标方法:明确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技术评审、经济评审等,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签订合同和监督:规定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内容,并明确监督工作的责任和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的监督。
5.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列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措施,包括取消资格、暂停参与投标、行政处罚等,以确保投标行为的合规性。
三、目标与预期效果1.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行为,防止不良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投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2.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水平,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经验。
4.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中标工程方案的质量优秀和价值最大化。
四、实施措施和建议1.加强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规意识和操作水平。
2.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和透明公示,提高投标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3.加强对投标文件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市场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具体包括工程范围的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评标、中标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确定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后,应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范围、投标人资格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依法对外公开。
第七条招标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接收和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内容包括工程范围、投标人资格、技术要求、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等,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准备,并于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条评标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和公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涉及国内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示,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利益公正合理。
2.真实有效:投标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确保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
3.透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对所有参与者公开。
4.经济合理:设计方案的投标费用应经济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
四、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技术要求、资格要求和经济要求等。
2.投标文件准备: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期计划、施工方案文本等。
3.投标文件评审:招标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满足技术要求的程度、设计方案的创意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等。
4.投标文件报价:投标者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经济报价,报价要合理且透明。
5.中标确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招标单位确定中标方案。
6.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公示中标方案和中标价,并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五、违约责任1.投标者有虚假材料、行贿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标者中途退出或不按合同履行,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3.招标单位有违规操作、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等行为,投标者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六、附则1.招标单位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公示平台,及时公示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
2.招标单位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保密和流转。
3.招标单位应及时发布有关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相关规定,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以上是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效率有所帮助。
设计招标规范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资料汇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本办法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和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
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优质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行为,引导建筑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三、投标的资格要求和评审招标人应对投标的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经验。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评定,选出最佳设计方案。
四、中标的确定与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结束后及时确定中标设计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设计方案及其主要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解和参与的机会。
五、投标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应规范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的缴纳是保证投标人投标的真实性和承诺的履行能力的重要手段,确保投标的诚信性。
六、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方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希望各相关方能积极配合工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以上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三月二^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省、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安全、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设计单位,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依据二、招标范围和程序1.招标范围执行本办法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2.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方案设计编制、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三、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格式等内容,详细规定项目的背景、要求和相关条件。
2.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标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资格审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注册资质证书、设计师资格证明等,确保投标单位具备必要的设计实力和经验。
五、方案设计编制1.方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会明确规定对方案设计的要求,包括设计思路、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等,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2.方案提交和保密所有投标单位需按时递交设计方案,并保证方案的保密性,违反保密条款的单位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六、方案评审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明确定义,包括设计创意、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的考量,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公示于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七、中标和合同签订1.中标单位确定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和价格协商。
2.合同签订中标单位需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具体的设计范围、进度、质量要求和报酬等,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了解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报价水平和市场行情,以 制定具有竞争力的报价策略。
利润空间
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目标利润,合理确定报价 中的利润空间。
投标技巧与策略
突出优势
01
在投标文件中突出公司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服务优势等,
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
合理定价
0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公司的成本分析,制定合理的报价策略,
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资 质证书。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归属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释本办法,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
解释内容
对于本办法中的任何条款,如有疑问或需要解释,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以确保其准确性和权威性。
03
投标管理
投标文件编制
1 2 3
投标文件组成
包括封面、目录、公司简介、项目经验、技术方 案、施工组织设计、售后服务承诺等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
应详细阐述公司的技术实力、项目经验、施工组 织设计、售后服务承诺等方面,以展示公司的优 势和实力。
投标文件格式
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规定的格式和排版 ,确保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易读性。
投标人
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竞标活动。
监管措施与手段
制定规范性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明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能力。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等。
三、管理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各方利益平等,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2. 专业化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3. 诚实信用原则。
各参与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
四、管理程序。
1. 招标文件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2. 招标公告的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参与投标。
3. 投标文件的递交。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建设单位。
4. 投标文件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投标单位的资格和技术方案。
5. 中标结果的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管理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2.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不得违规擅自修改或篡改投标文件。
3. 投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不得违规擅自修改或篡改投标文件。
4.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地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不得违规干扰评审结果。
六、管理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者的竞争能力和设计方案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及监督。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原则。
二、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在统一的政府招标网、专业媒体等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资格要求等信息,便于投标者了解和参与。
(2)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并保留招标文件的购买时间不少于20天。
(3)招标公告应明确投标者要求提供的设计方案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形式和日期。
2.招标文件(1)招标人应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说明书、技术要求、评审标准、设计范围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投标者要求提供的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设计理念、平面布局、建筑风格等要求。
(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
3.技术交流会(1)招标人应组织技术交流会,解答投标者疑问,统一理解标书要求。
(2)技术交流会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招标文件购买开始之前进行。
4.投标文件(1)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包括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设计报告、设计预算、设计进度计划等。
5.评标和中标(1)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应公示,同时通知中标者,并签订合同。
三、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前一定时间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投标文件无效。
3.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评标结果及时退还或冻结投标保证金。
四、争议解决1.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法律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招标人应配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1.相关行政部门应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表达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方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标准〔规程〕和本方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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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
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
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
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
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
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
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
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
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