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政府以资抵债案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红政发〔2018〕16号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红政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兰州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兰政发〔2018〕4号)文件要求,《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梳理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更新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本单位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尽快按程序调整更新行政许可目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数量要确保与《红古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致。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切实加强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试行)》、《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试行)》要求,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尽快组织编写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时对应目录调整完善权责清单。
倪鹏飞、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鹏飞、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9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军白丽娟谷元元【审理法官】李文军白丽娟谷元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倪鹏飞;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秦军平【当事人】倪鹏飞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秦军平【当事人-个人】倪鹏飞秦军平【当事人-公司】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倪鹏飞【被告】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秦军平【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倪鹏飞的诉讼请求中对借款利息的主张是农丰公司、秦军平按年息24%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倪鹏飞的诉讼请求中对借款利息的主张是农丰公司、秦军平按年息24%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仅对2020年4月30日至一审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倪鹏飞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0)甘01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变更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0)甘01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兰州市红古区农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秦军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利息88000元,并承担2020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以24%为年利率计算)。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运行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14号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运行工作的通知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运行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22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以下简称“农金室”)规范建设运行,按照《红古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8〕193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金室运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能(一)银行类业务服务。
结合实际参与小额信贷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催收,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使用、续贷、回收工作。
及时收集农户金融需求和信贷基础信息,促进电子支付及互联网金融推广,宣传反洗钱、反假币政策知识,为农户办理一般性企融业务提供咨询和指导。
农金室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银发〔2018〕23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农村助农取款服务工作。
(二)保险类业务服务。
鼓励开展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各类农村保险业务。
协助开展种养产业综合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登记、保费收取、标的查验、承保公示、查勘定损、赔款到户等业务办理。
马明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明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甘01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杜占才王洋【审理法官】王卫杜占才王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明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马明贵【当事人】马明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马明贵【当事人-个人】马明芳马明贵【当事人-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薛伟、王飞跃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培林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伟、王飞跃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培林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伟、王飞跃李明马培林【代理律所】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明芳;马明贵【被告】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予以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马佐汉所在农业家庭户,户号为130140,2013年9月25日,因马佐汉去世户口被注销,马明贵变更为该户户主。
再查明,甲方海石湾镇政府、乙方海石湾镇民委员会、丙方马明贵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海石湾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耕字第102号《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条载明:“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通过兰州银行红古支行将以上款项共计叁拾万零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壹角玖分(小写:307798.19元)支付给丙方。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城乡管理七大攻坚硬仗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城乡管理七大攻坚硬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红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城乡管理七大攻坚硬仗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红古区城乡管理七大攻坚硬仗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方案,靠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9日红古区城乡管理七大攻坚硬仗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城管委《关于印发〈城市管理七大攻坚硬仗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城执法字【2016】232号)精神,着力解决全区城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管理短板,改善城乡形象,提高城乡品位,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美丽新红古,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管理七大攻坚硬仗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开展城乡精细管理攻坚战,集中组织打响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违法建设依法整治、非法占道依法整治、户外广告依法整治、大气污染防治、道路沿线和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及河洪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七大攻坚硬仗,全面整治海石湾中心城、窑街旧城、农村重点区域脏乱差现象,努力打造有标准、有体系、有品位的宜居、宜业、宜游新城市。
二、主要任务(一)打好城区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攻坚硬仗1、集中整治海石湾和窑街城区卫生。
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做好城区路面清扫、实时保洁、重点路段路面清洗,强化垃圾清运、公厕管理和洒水降尘,清扫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清运做到干净不留底、不弃堆,垃圾收集做到袋装化、不落地,确保城区清扫保洁无死角、全覆盖。
加强对辖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区出入口等部位环境卫生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钱文英、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文英、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甘01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宗奉殷铭徽王洋【审理法官】柴宗奉殷铭徽王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钱文英;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钱文英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钱文英【当事人-公司】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丁俊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俊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俊彦【代理律所】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钱文英【被告】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一般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钱文英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5月15日及7月25日向被上诉人平安镇政府邮寄递交申请书,以经发包方同意,其婆婆魏桂兰将涉案承包地流转给钱文英,平安镇政府在确权登记核准农户承包地法定权属时,将其承包的农村土地错误登记到许信文名下为由,请求平安镇政府将错误登记的土地予以变更(更正),并给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农副市场计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农副市场计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红政办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农副市场计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红古区农副市场计量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日红古区农副市场计量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4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副市场计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97号)的精神,全面提升我区农副市场计量管理水平,整治利用作弊衡器坑骗消费者的“顽症”,加强农副市场诚信计量教育,树立诚信计量理念,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为消费者营造公正、公平的购物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构建农副市场诚信计量体系为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深入开展“治转提”专项行动和“三大整治”为抓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推动农副市场主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将全区农副市场建设成卫生环境整洁、服务功能完备、经营诚实守信、广大群众满意的标准化市场。
二、目标任务(一)公平秤市场配备率100%。
(市场主办方负责)(二)经营秤检定覆盖率100%,合格率98%。
(区质监局负责)(三)市场衡器登记建档受控率100%。
(市场主办方负责)(四)计量投诉处理率100%。
(市场主办方、工商、质监部门各负其责)(五)计量违法查处率100%。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三、重点工作(一)加强常态化制度化监管。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红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47号各有关单位、驻区各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52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明确金融广告管理职责,重点关注持牌机构利用新媒体渠道发布广告和进行宣传行为的合规性,重点打击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发布金融广告行为,积极防范和化解潜在金融风险,以金融广告治理工作为契机,建立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的营销宣传行为,为促进全区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
重点查处以下九类广告违法内容: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红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有效解决破坏城市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违法建设问题,全面遏制各类违法建设多发势头,确保各项民生工程和建设项目有序进行。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40天的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和全区“三大整治行动”要求,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坚决维护正常建设秩序为目的,对各类违法建设开展严控、严防、严查,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强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各类违法建设,形成持续长效的高压管控态势。
二、整治目标加大对全区各类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查处力度,重点对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和川区乱搭乱建等行为进行严防死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摸底、拆除和整治工作,做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长效维护市容和建设秩序,确保今后违法建设“零增长”。
三、整治范围(一)已责令拆除且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审批在既有建筑上擅自接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水源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国有耕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群众举报的其他性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论管理人对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合同的处理
论管理人对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合同的处理以房抵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债权人/第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为了了结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即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清偿之前债务。
该债务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多为民间借贷,也有部分为工程施工及货物买卖等。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同意接受/提出以房抵债主张,往往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此时,债权人大多采用/选择全额抵款方式(即全部购房款均用之前债权冲抵),也有少数采用/选择部分抵款方式(即购房首付款用之前债权冲抵,余款通过按揭贷款补足)。
目前,实务中对以房抵债合同处理存在很大争议。
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其应当解除还是应当继续履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不明确,导致破产企业管理人对该问题认识和处理也不尽相同。
因此,厘清以房抵款合同性质、效力及处理思路,便于管理人统一对该问题的处理标准,并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工作效率。
一、以房抵债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一)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的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即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中认定,本案的纠纷是因履行《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而发生的。
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之间签订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供销公司认为该协议是无效协议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红古乡政府便将焊材厂及其技术交付给供销公司,供销公司已实际接管、经营焊材厂。
供销公司以协议没有公证、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没有变更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本院亦不予支持。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红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红古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17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0日红古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红古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省市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要求,作为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行动,列入工作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实施、程序规范、依法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吸纳能力,全面打造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区政府决定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魏世民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杨建斌区住建局局长成员:齐向东区财政局局长宋全增区国土局局长曹恒元区审计局局长殷自雪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包永江区执法局局长朱存胜区法院副院长马维杰红古公安分局副局长魏莲英区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牛文璐区城投中心主任武平区住建局副局长王致贤海石湾镇人民政府镇长贾民花庄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铁石林平安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武爱华红古镇人民政府镇长鲁贵洲华龙街道办事处主任薛若林窑街街道办事处主任瞿恩业矿区街道办事处主任颜东星下窑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武平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等日常工作。
可撤销合同判决书
可撤销合同判决书篇一:股权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股权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基本案情】当事人朱某与其妻子素来不和,朱某于1999至XX年期间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但离婚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XX年10月与其子朱小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声明朱某向其子转让%A公司股票,其子则相对应支付205万对价购买该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久后,朱某与其子朱小某一同赴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XX年6月,朱某与其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剩余%A公司股票赠与其子朱小某。
XX年朱某发函至其子朱小某,向其追要XX年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款。
其子朱小某对此事置之不理,朱某气愤难当,遂将其子朱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归还协议中载明的股份。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与被告母亲离婚诉讼开庭时的庭审笔录,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原告在另一个庭审中为自己辩解“为了保证股权不被分割,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妻子争夺财产,所以将名下的股权赠与给其儿子,以避免家庭纷争”;在被告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中,承诺书载明:朱某愿意将名下所有股份无条件赠与其子朱小某。
【法院观点】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定性原告在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后作了一个承诺,结合原告与被告母亲的离婚案件证据材料,原告多次声称将全部股权无偿赠与其子。
这些证据在逻辑上和先后顺序上相互映证。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本案中法律未规定且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朱某也未向朱小某催告是否行使解除权,但朱某仍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而朱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五年后,期间经历了与朱小某的母亲的数次离婚诉讼,经历了从XX 年12月初与朱小某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后才主张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权,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焦点】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关于股权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红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红古区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红古区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63号)要求,甘肃省被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省份,为做好试点工作,按照《兰州市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7〕1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红古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兰依法发〔2016〕27号)和《兰州市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7〕123号)要求,充分发挥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区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64号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区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区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今年,市、区党委和政府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定了市级8个方面25件、区级10件实事,其中我区承担市级实事8个方面17件、区级实事10件,为切实办好这些实事,区政府制定了《2017年市区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请各承办单位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明确时限、细化措施,确保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
附件:1、2017年红古区承担市委市政府为民办8个方面17件实事实施方案2、2017年区委区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实施方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附件12017年红古区承担市委市政府为民办8个方面17件实事实施方案一、社会保障方面(4件)第1件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
(每人每月567元提高到612元)(一)目标任务2017年,全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8%,由567元提高到612元。
(二)实施范围2017年,全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户。
(三)资金筹措中央、省市安排,区级配套。
(四)工作进度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责任责任领导:张奇才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财政局第2件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7.21%。
(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986元提高到3500元)(一)目标任务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986元提高到3500元。
红古党风廉政建设重在抓落实
红古党风廉政建设重在抓落实原标题:红古党风廉政建设重在抓落实今年以来,红古区委先后召开8次常委会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主体责任约谈、干部工作作风、派出纪(工)委监察室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区委安排,把抓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挑起主体责任“担子”,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区委垂范以上率下近日,记者走访了解到,红古区委坚持从自身做起,做到思想意识上带头、任务落实上带头、廉洁从政上带头,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与社会经济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责汇报,使“两个责任”在红古大地遍地开花.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也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自觉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示范带动”五大职责,带头开展主体责任约谈工作,推进压力传导.制度先行明确责任为了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该区出台了《红古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并将重点工作任务分成5大项87小项,分解落实到16个责任单位和50个协作单位,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目标要求和工作时限,形成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头上有责任”的工作机制.力反“四风”转变作风该区高度重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四条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改进作风“十六条”规定,重点加强了制度对接和落地生根.区四大班子率先垂范,在集中强化学习的基础上,从带头改进调查研究、规范议事决策程序、精简会议文件、规范公务接待、严格考察和新闻报道等各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杜绝了“走读”现象,做到带头按时上下班,认真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建立了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据了解,红古区健全完善了会议管理、公务用车、接待管理、严禁公职人员大操大办“祝寿宴”、“谢师宴”等改进作风制度,规范了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建立了“36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1+4”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模式、“1343”保民生、促三农机制等,推行了财务人员双重领导等制度,着力整治为官不为、庸政懒政、带病提拔干部等不良现象,从源头上为防止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现场督查、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录音录像、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八项规定”等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严格执纪严肃问责红古区开通了“红古纪检监察网”举报平台,拓宽了问题线索搜集渠道,做到认真筛查、挂号销账;对违反“四风”问题,快查快结、实名通报,形成震慑;对上级转交的线索优先办理、及时上报.特别是对城镇建设和惠民工程实施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高发区、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目前,涉及征地拆迁过程中数起贪腐案,已进入公诉阶段或判决生效.在具体案件中,该区积极构建“1+5”司法协作办案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交流、调查联动、资源整合、证据转化、处理对接等五个方面的协作.建立审查人才库管理制度,将法院、检察院、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13名专业人员纳入人才库,有效整合力量,提升审查质量.认真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制度,建立了区、镇(街)纪(工)委纪律审查联动和交叉制度,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组织领导.同时,抽调7名年轻干部充实纪检监察队伍,使监督执纪问责专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占到总数的70%.建立《红古区综合派出纪工委实施办法》,对法检、工商、国地税等已设的纪检组,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未设派出机构的区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组成部门、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51个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归口设置”的原则,设立5个综合派出纪工委监察室,实现了派驻全覆盖.今年以来,共受理本级信访举报12件,上级转办19件,同比下降%;初核案件线索34件,同比上升%;立案15件,同比上升200%,结案12件,处分10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7人,政纪处分3人,收缴涉案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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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稍门外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红占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宁,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薛家村289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山,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古区政府)、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古乡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红古乡政府为扶持辖区内乡镇集体企业兰州特种焊材厂(以下简称焊材厂),先后向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恩借款155万元,约定年利率33.33%。
后由于无力偿还,红古乡政府(甲方)于1999年1月4日与供销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约定:双方商定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将所属“兰州特种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移交后的企业原集体性质不变,产值乙方同意可由甲方统计,税收乙方保证在甲方处缴纳;甲方从夏楚雄、李学恩等六人名下所借的155万元本金、61万元其它费用、275.2万元利息,共计491.2万元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原企业在农行红古营业所的40万元贷款及利息,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其所属的工业公司承担);其余发生在乙方接收前的该企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债务;协议生效后,该企业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所移交后的y5合金专利技术及生产工艺;企业所属机构、管理人员、工人配备等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保证乙方厂地无限期使用,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费5万元整(第一年免交)等。
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原焊材厂在移交乙方前所发生的应付帐款19.56万元及应付工资1.8万元,共计21.36万元,由甲方负责核实清查;乙方待接收全部财务账目后,认为确属无误照付,若有出入或不实,乙方决不承付;经双方确认乙方进入正常生产后,由乙方将此应付的资金划拨给甲方。
同年1月8日,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全部资产登记造册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
同时,双方在焊材厂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之后,供销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厂,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年7月16日,供销公司与y5合金技术原研发人员樊华签订协议书,约定聘用樊华为焊材厂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工作。
1999年8月29日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红古区政府与供销公司签订了《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整体接受兰州红古特种焊材厂投资920万元开发y5合金生产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
该协议书内容与红古乡政府和供销公司签订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
2001年7月18日,红古区政府与供销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为发展、开发高科技的兰州特种焊材厂,双方根据原协议第八条之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经济纠纷、经营双方协商不妥时,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此补充协议同1999年8月29日协议同受法律保护”。
2001年8月,供销公司持该补充协议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红古区政府签订的《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由被申请人红古区政府归还491.2万元,并赔偿用于生产的投资2095529.33元及777744元的损失等。
同年11月23日,西安仲裁委以西仲裁兰站字(2001)第1号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供销公司与被申请人红古区政府签订的《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无效;2.被申请人红古区政府向申请人供销公司返还其偿还的债务4912000元,赔偿损失1031126.99元;3.本案仲裁费54400元供销公司已预交,该会不予退还。
仲裁费供销公司承担10880元,红古区政府承担43520元。
以上计红古区政府应付供销公司5986646.99元,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利率承担赔偿金。
2002年2月21日,供销公司持上述仲裁裁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供销公司请求返还的491.2万元债务,系红古乡政府所拖欠。
后无力偿还,便签约将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予以抵偿。
而该仲裁裁决将红古区政府列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上述债务,主要证据不足,主体不当。
故该院于同年11月8日以(2002)兰法执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之后,供销公司先后向有关部门多方申诉无果。
2006年6月1日,供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红古乡政府、红古区政府向供销公司返还为其偿还的债务4912000元及损失;判令赔偿供销公司投资损失2904599.30元及其他损失3649869.80元;判令红古乡政府、红古区政府承担仲裁费54200元及执行费8037元和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1989年9月20日国家专利局给甘肃省机械研究院颁发的专利证书载明:该专利技术全称为“莱武氏相强化铁基硬质合金”;发明人为董元源(系研究院所属机构兰州材料应用保护研究所负责人);专利权人为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1993年7月13日,红古乡政府与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内部所属机构兰州材料应用保护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组建“兰州特种焊材厂”,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项目一次性投资核算为300万元,其中红古乡政府投资200万元,研究所投资85万元,其余部分以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借贷等方式筹集(报经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达465.98万元)。
同时还约定:红古乡政府向研究所提供专利技术保证金及技术转让费共计85万元,其中15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支付到研究所的财务账户,在企业产品达标后,再付20万元,技术价格的其余50万元作为股份投人。
焊材厂于1996年注册登记成立后,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委派该专利技术发明人董元源及其他技术研发人员到该厂做技术指导及管理工作。
1997年11月18日,窑街矿务局教师石富成以江苏吴县市苏普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乙方)的名义与红古乡工业公司(甲方)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所属焊材厂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承包期五年;共计交纳承包费135万元等。
协议签订后,作为焊材厂主管单位的红古乡工业公司,于1998年3月任命石富成为焊材厂厂长,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供销公司和红古乡政府签订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及其技术均已交付给供销公司,供销公司已实际接管、经营,故应依法确认为有效。
对于双方协议所涉专利技术问题。
焊材厂成立时,由于专利权人同意作价入股投入,该项专利实施许可权属已发生变更,归属于焊材厂,供销公司诉称该专利技术已于2003年被省机械研究院以1670万元转让给甘肃罗牛山公司,但未举证证明。
如原专利权人确有另行转让行为,供销公司则应以焊材厂名义另行主张权利。
至于供销公司起诉提出的焊材厂被兰州纸箱厂和周围农民哄抢、盗窃的问题,则分属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供销公司亦应另行主张。
对于供销公司与红古区政府签订的《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于双方虽签署了书面协议,但因双方均没有支付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并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协议中约定红古区政府履行交付焊材厂及其技术等义务,违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公平的原则,该协议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故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另外,本案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之间所签《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虽然合法有效,但供销公司自1999年1月4日与红古乡政府签订该协议至2006年6月1日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依法不享有胜诉权。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94元,由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负担。
供销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之间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是无效协议,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协议为附条件协议,在协议公证、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生效。
原审法院认定《产权整体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是片面而且武断的。
二、关于y5合金专利技术问题。
本案中焊材厂是基于y5合金专利技术而发起成立的。
供销公司是基于以下两点才考虑以资抵债方式接收焊材厂的,一是红古乡政府已无偿债能力;二是焊材厂整体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利用接收后可以直接进行生产,创造效益。
因此供销公司基于该项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与红古区政府达成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
对于y5合金专利技术,双方做了约定:供销公司有权使用红古区政府移交后的y5合金技术及生产工艺。
但是在供销公司试生产期间,发现这项专利技术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能克服的问题。
经了解,由于专利权人甘肃省机械研究院与特种焊材厂存在专利使用权转让纠纷,而未协助焊材厂掌握合金生产工艺及技术。
使焊材厂未能掌握y5合金生产全部专利技术,才导致供销公司在试生产期间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红古乡政府与他人存在专利使用权纠纷,在专利使用权归属不明,而且在未掌握y5合金生产核心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明知其后果必然要给接收一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关于红古区政府的法律责任问题。
1999年8月29日,供销公司与红古区政府订立了《开发y5合金生产项目协议书》,这一协议书与供销公司和红古乡政府订立的移交协议并不发生冲突。
红古区人民政府作为红古乡人民政府的上级,其有权代表下一级政府对其管辖的企业的产权归属做出决定。
这是当时政府管理体制造成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双方没有支付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并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这是不顾事实及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的形而上学的看法。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原审法院不加分析即错误地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和“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规定,供销公司一方诉讼时效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