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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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研究

森林法的研究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森林法》不足的基础上,认为森林法的修改应从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重视科学技术、打包立法、科学管理、分类经营、完善公众参与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森林法;修改;建议【正文】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一) 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从生态学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群落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其他林地植物和栖息的动物。

从植物学讲,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我国《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

”现行《森林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宪法》中的“森林”(即“森林资源”)的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只着重指木材生产,1998 年的修订虽然增加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原则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内容却并未作规定或只是简单的提及,采取另行立法的办法。

立法程序上,《森林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没有确立其在国家森林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涉及森林的许多内容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来规范。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及法律,《森林法》应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森林法》应高于其他森林单行法,理应由人大立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人大(而不是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是《森林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否则对于《森林法》这一“基本法”衍生和具体化的下位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客观上出现了与母法森林法“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现象,或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影响其实施效果。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 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 遵循。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 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 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 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修订森林 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 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本次修 订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 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 检查措施,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谢谢大家
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 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肆 主要内容
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森林权属保护
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是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 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本次修订新增“森林权属 ”一章,一方面结合中央近年来关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发 展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别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能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另一 方面体现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 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要点解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订要点。新修订的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的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也从49条增加到84条。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并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同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修订后的森林法还建立了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加强了特殊保护价值林区的保护,并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在造林绿化方面,修订后的森林法鼓励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并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林木采伐制度,并在监督保障方面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整体来看,修订后的森林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也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同时还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7.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4年7月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林业部部长杨钟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1979年2月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的。

森林法公布试行以后,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都很重视,在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各地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提高了人们执行森林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亲自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森林法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了地方性的规定,加强了以法治林。

全国已有65%的县、80%的生产队,完成了山林定权发证工作,解决了100多万起山林权纠纷。

多数的省、自治区划定了林区县和林区社队,调整了林区粮食购销政策,为林业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有些省、自治区核定了合理采伐量,建立健全了凭证采伐和运输制度,加强了森林采伐管理。

有25个省、自治区建立健全了林业公、检、法机构,林业、政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查处了一批毁林案件,打击了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了广大群众遵守林业法规的观念。

总的说,森林法试行以来,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5年多的实施情况看,《森林法(试行)》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确切的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森林法(试行)》是在我国十年内乱之后,拨乱反正刚刚开始,初步总结林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有不完善之处。

一是对控制森林消耗,扭转过量采伐的措施不够有力;二是有关处罚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执行。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林业发布了许多重要政策性文件,如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总结建国以来林业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作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起来学习新修订森林法。

一、森林法的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

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主要有:一是森林权属制度。

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

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

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

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Sci,Bull,2020,26(07)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常晓勇尹建华杨维雄*(昆明市海口林场,云南昆明652399)摘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通过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比较旧版《森林法》,新版有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该文对新《森林法》中的原则和新修改、增加的部分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广大林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新《森林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森林法》;林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20)07-0064-0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4年颁布至今,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9年进行了3次修改,内容从1984年的七章四十二条增加到九章八十四条,每次修改都是为了不断适应和完善新形势下林产业发展的需求。

目前,生态安全已成为了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法)也是围绕和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实现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去修订的,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本文现就新《森林法》的原则及修改内容进行简要的探讨,以供交流学习。

1基本原则1.1生态优先所谓生态优先,就是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考虑森林的生态价值,转变以往的观念。

过去森林法以经济发展服务为指导思想,在制度上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更多的是关注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

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我国林业发展已从最初的木材采伐为主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1-2]。

在环境认识上,从最初的环境保护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再到生态文明建设观,这些新理论和新观念的落实,使得森林的价值从最初的物质产品提供逐步转向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社会经济、人文、生态等多方面的需求。

1.2保护优先保护优先就是完善对已有林地的保护。

新法指出: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的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与立法建议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与立法建议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及对《森林法》的修改意见班级:09级硕士八班学号:22009337 姓名:刘兵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蕴含着巨大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是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之一。

对于少林的中国,怎样对待森林资源,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而严峻的课题。

本文旨在总结1979年以来,中国的森林立法历程以及目前学界众说纷纭的《森林法》修改的诸多观点。

1 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1.1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内容及评析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试行))。

这是新中国政府第一部有关林业资源的法律。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已经积累了部分的森林管理经验,也制定了不少林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明确林权、造林、护林和森林采伐方面的指示、条例和通知。

如一九五一年四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适当的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七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的指示》,一九五七年三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一九六三年五月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一九七九年一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等。

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发展林业的经验,我国政府制定了第一部林业大法——《森林法》(试行),经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

此时的中国,刚刚从政治劫难中走出,政治和经济体制在谨慎中苏醒。

森林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难免会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意味并且相当注重对森林经济效益的保护和开发。

同时立法的水平因为各方面原因显得粗糙。

但是,《森林法》(试行)在当时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效益的作用。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森 林公 安在 查处林 业行 政案 件上执

法 主体 和身份模糊 的问题 , 引发 了许 多争 警察 。修 改草案 中规定 “ 实施与行政处罚 式 和期 限” , 因此补 种树木 的处罚决定 至
并 不具体 明确 , 具 少应 明确补种 树木 的时间 、 论 和探讨 。森林 公安 行使行 政处 罚权共 有 关 的行 政强 制措施 ” 地块 、 树种 等
序烦 琐’ , 时 间长 , 执 行起来 实属不 易 。综 对于有些恢复措施 专业 性并不很强 , 对 专 关 不具 有认定 林地破 坏状 态和恢 复程度 上所述 , 责令补种树木处罚 的法律实效不 业设备要求也不高 的修 复工作 , 因此需要委托专业 的鉴定机 完 全可以 的专业知识 , 佳, 应予废除 。或变更为责令违法者缴纳 由侵权人 自己实施 , 但这种计 划的实施应 构 出具鉴定意见才能进行 判断 , 由此也会
森林 法设 定“ 补种树 木 ” 这一 林业行 付 。该条规 定 的内容实 际上规定 的行政
时 森林公 安 民警 的执 法身份 应该 是林业
主管部 门的普 通行政 执法人 员 。从修改 政处 罚种类 , 在执法 实践 中 , 违 法者能 以 强制执行 , 代为补种实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补种树木” 来 承担责任的真是少之又少 , 的代履行 , 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 的规定 来看 , 无论 森林公安查处哪一类林 “ 林业主管 业行 政案件 , 行 使的是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究 其原 因在于该 处罚在决 定和 执行 等方 关必须有 法律 法规的明确授 权 , 林业行 政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权 , 森林公 面缺 乏可操 作性 。诸多 因素 困扰 处罚 的 部 门和森林 公安机关 办理林 业行政处 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4年9月1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这次会议从9月12日至14日分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指导思想更加明确,简明扼要,切实可行,比前一稿大有改进。

同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

我们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除了文字修改外,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十处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应规定所种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采伐林木后更新造林“不得少于采伐的棵数”,是不够的,更新造林必须多于采伐的棵数,并对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树种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数量、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数量必须大于采伐的数量。

”三、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只规定不再发给采伐证,是不够的,还应规定给予行政的或经济的处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森林立法史与《森林法》之修改

中国森林立法史与《森林法》之修改

气候变化应对
气候变化应对
口 气候变化是指地球气候系统长期变化的自然现象,包括全球变暖、极端气候事 件等。这些变化对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应对气候变 化,国际社会采取了 一 系列行动,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可再生能源、保 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等。然而,尽管取得了 一 些进展,但气候变化问题依然严峻, 需要更多的全球合作和努力。
2、修改后对森林保护的影响和 意义
2、 修改后对森林保护的影响和意义
口 修改后的《森林法》对森林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意义。首先,将自然保护 区、湿地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其次, 严格控制采伐限额,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管理,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非法 采伐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利 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性。
3、修改后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3、修改后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口 尽管修改后的《森林法》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法律执行力度不够,违法采伐、非法占用林地等现象仍然存在。其次, 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细 则。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评 估体系和流转市场。
《森林法》之修改
1、修改背景和必要性Fra bibliotek1、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口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生态环 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政府决定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修改内容和亮点
2、修改内容和亮点
口 修改后的《森林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首先,加强了对森林生态 系统的保护,将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其次,严格控制采伐 限额,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管理。此外,修改后的《森林法》还加强了对破坏森 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宗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2.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 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目标1. 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森林结构;2.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森林生态功能;3.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五条禁止行为1. 非法砍伐、毁坏林木;2. 非法占用林地;3. 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4. 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森林资源利用1.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2. 提倡使用木材替代品,减少木材消耗;3. 加强林产品市场监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

第三章森林培育和管理第七条森林培育1. 实施造林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2. 加强中幼林抚育,提高林木质量;3. 推进退化林分改造,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第八条森林管理1. 实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2. 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资源状况;3. 建立健全森林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责任1.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所有。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新《森林法》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自1984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

最新的《森林法》修订稿在2021年提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方讨论后,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以及这些修改对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新《森林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在原来的《森林法》中,对于砍伐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规定相对宽松,导致了一些地方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伐现象。

新《森林法》对于砍伐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规定了严格的砍伐审批程序和配额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砍伐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修改的出台将有力地遏制森林资源的滥伐和过度开发,有助于保护我国丰富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新《森林法》在森林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方面也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新《森林法》将森林保护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森林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于森林保护的投入力度。

新《森林法》还规定了鼓励公民和组织参与森林保护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森林保护中来,共同维护好我国的森林资源。

这些修改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了森林保护意识的普及和社会参与度的提高,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新《森林法》也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在以往的《森林法》中,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相对简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新《森林法》在这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挖掘、生态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策和措施。

新《森林法》还规定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监测的要求,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这些修改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推动森林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绿水青山筑起法治保障--自治区林业局局长黄显阳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绿水青山筑起法治保障--自治区林业局局长黄显阳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屬^关i主表林为绿水青山筑起法治保障自治区林业局局长黄显阳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文/广西林业记者张雷特约撰稿人伍贤旭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 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森林法的修订有哪些 背景和意义?修订坚持什么原则?新修订的森林法有 哪些主要内容?广西林业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林业局局 长黄显阳。

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始终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

森林是人类生 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而发展林业则是建设生态文 明的重要举措:黄显阳介绍,森林法自施行以来,对 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 设,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面临的 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修改森林 法。

2018年,森林法修订大幕拉开_当年,森林法修 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 项目。

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 次审议了森林法修汀草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2 月28日,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经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践行“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 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 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这次国家修订森林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为指导,着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发挥 多种功能,使森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生 态文化等多方面的美好需要t这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黄显阳 说。

为了体现这些基本原则,此次修法新增了多个内 容,包括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森林防火、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造林绿化并 丰富公民参与造林绿化的方式,重视科学保护修M森 林生态系统等等i新修订的森林法还十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 发展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强化森林权属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作者:马瑞杰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20年第12期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林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2019年本法完成了第3次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针对新、旧版森林法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和文件,就新法修订中的一些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说明,为广大林业从业者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文明;林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 ; ;S71 ; ; ; ;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 1007-5739(2020)12-0163-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对稳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我国森林法自2009年完成第2次修订以来(以下简称:旧法),已有10年之久,本次修订(2019年,以下简称:新法)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产业近10年发展情况,总结有效经验、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修订,本文对新、舊法各章节重要新增、修改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各章节做简要说明。

1 ; ;总则通过对比新旧法总则部分可以看出(表1),旧森林法在制定理念和方针上偏向于林业的经济价值、林产品的提供,而新法则更加突出森林的生态价值。

这是因为过去生产资料的短缺,林业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也日益突出[1-2]。

另一方面,新法提出了林长制制度,地方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符合本区域林业发展的林长制度,建立本区域内森林资源长期发展规划、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省、市、县、乡、村各级林长责任制,将责任义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片区、每一个人,避免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发展林业力度不够,责任难落实的等问题[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是对1998年颁布的旧版森林法进行了修订和更新。

新旧版森林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1. 森林管理目标:新版森林法强调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功能恢复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气候变化应对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旧版森林法则主要侧重于保护、培育和管理森林资源。

2. 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新版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强化了各方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义务。

旧版森林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 森林资源权属确认:新版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权属确认进行了规范,包括森林土地所有权、和谐利用权和经营权等方面。

旧版森林法对森林资源权属确认没有明确规定。

4.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新版森林法明确规定设立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统筹森林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任务,增强了森林资源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

旧版森林法则未明确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5. 森林资源评估与监测:新版森林法要求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和监测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

旧版森林法对森林资源评估和监测未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新版森林法相对于旧版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增强,以适应当前社会和生态环境的需求,更加强调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新《森林法》的修改是我国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法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森林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下面将从修改背景、修改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新《森林法》的修改进行浅析。

修改背景。

我国的森林资源是世界上最丰富的之一,对于保持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气候变化、森林破坏和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压力日益增加,现行的森林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和需求。

对森林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以适应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的需要。

修改内容。

新《森林法》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内容和规定。

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新法规定,国家将实施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加大对非法砍伐和盗伐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法还规定,将建立健全的森林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产权的确权登记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增加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新法规定,国家将加强森林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新法还规定,将建立健全的森林保护补偿制度,对参与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加强了对森林经济的管理。

新法规定,国家将加大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力度,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绿色发展。

修改意义。

新《森林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森林保护制度和政策,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它推动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新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

新《森林法》的修改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森林是自然界中珍贵的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改善环境质
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该法规定了森林的定义、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及相关权益和职责等内容。

首先,森林被定义为具有一定面积和树木数量的陆地,其中树木起到主导地位并具有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功能。

这一定义为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

其中,最重要
的原则之一是保护优先。

这意味着在利用森林资源的过程中,优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可持续利用。

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森林的长期可持续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森林防火、植树造林以及森林资源调查等具体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职责。

法律规定,森林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具体计划,并采取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法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规定,保护森
林生态系统,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管理和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法》修订:进一步夯实守护绿水青山的法律基础

《森林法》修订:进一步夯实守护绿水青山的法律基础

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现行《森林法》自1998年修正以来,其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林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林业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功能定位已较过去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森林法》作出相应修改完善,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立法指引和法治保障,为守护绿水青山以及人民的生态福祉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

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对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进行了专访。

《森林法》修订:进一步夯实守护绿水青山的法律基础文|张一诺 刘盈含 曹红敏The Revision of the Forest Law further Consolidates the Legal Basis for Safeguarding Clear Waters and Green Mountains从管理到治理或是一大转变从1998年到2019年,20多年来,中国林业发生显著变化:从以采伐木材为主到以生态建设为主,从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不断推进到愈加重视林农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一点是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

从环境保护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再到生态文明观,堪称伟大的历时性进步。

这些新理论和新观念,必须要体现在《森林法》的修改过程中,要转化为具体的制度。

”杨朝霞说,此次《森林法》修改,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发展观作为它的指导思想,特别是要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资本化”理念。

杨朝霞阐释说,要处理好生产(林业)、生活(林农)、生态(林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是实现生产(林业)发展。

要实现林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和生态化,要有序推进规模化经营,实现乡村振兴和林区发展。

二是实现生活(林农)美满。

要让林农和公众得到林业发展的实惠,林权和森林环境权得到保障,生态扶贫和生态补偿要有序展开,还要让林农有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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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法》的修改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一)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从生态学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群落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其他林地植物和栖息的动物。

从植物学讲,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我国《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

”现行《森林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宪法》中的“森林”(即“森林资源”)的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只着重指木材生产,1998年的修订虽然增加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原则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内容却并未作规定或只是简单的提及,采取另行立法的办法。

立法程序上,《森林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没有确立其在国家森林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涉及森林的许多内容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来规范。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及法律,《森林法》应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森林法》应高于其他森林单行法,理应由人大立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人大(而不是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是《森林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否则对于《森林法》这一“基本法”衍生和具体化的下位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客观上出现了与母法森林法“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现象,或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影响其实施效果。

(二)具有明显的行业倾向我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获”,或者如何保障“经营”与“收获”,除了为数极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六项中有关条款外,其他所有涉林法律法规的主题仍然是“木头”林业,倒置了生态与经济的关系。

这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上。

(三)缺乏森林生态保护的制度森林生态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但受观念局限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指导,建立在传统林业理论基础上的现行《森林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木材生产促进和保障法,其制度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考量的是如何保障木材供应。

这种倒置生态与经济关系的立法理念反映在制度规范中,就是对于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严重忽视。

虽然《森林法》也有一些森林保护方面的规范,但也只是从维持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出发,防治森林火灾、病虫害和禁止毁林事件的发生,关注的重点是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而并非森林的生态效益。

显然,《森林法》没有系统地确认森林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

(四)未能与国际法接轨自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以来,国际上开始逐步实践森林可持续发展。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

对丁•森林生态重要性的认识,使得国际社会对可持续森林经营及其标准和指标体系、产品贸易中的森林认证体系高度关注,形成了9个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的区域性进程,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正式加入这些进程。

我国还是60多项国际环境资源条约及WT0的成员国。

国际森林保护和林产品贸易方面的国际规则对我国森林可持续开发和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其规则也是我国林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森林法》并没有将这些国际性文件的内容内化在制度中,未能实现与国际接轨。

(五)现行《森林法》有些法条设定上不够严密1、现行的《森林法》第39条内容与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不太协调。

我国宪法对国家保护国有、集体的财产以及公民合法的财产进行了专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

”虽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均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范畴,但是,林木被盗伐后已不再发挥其原有的生态功能,更多体现的是林木财产所有权,而林木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态,不得游离于国家的保护。

据此,林业主管部门是无权拒绝宪法对公私林木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规范。

如果依据现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木被盗伐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林木”,林木所有权人只能被动接受“赔偿损失”,那将意味着林木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失去处分权,就有违“国家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之嫌,法理上讲不通。

2、与其他一些基本法的规定也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核实属丁•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返还。

”按照“合法财产返还”原则,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个人合法的林木,被盗伐查获后应依法返还林木所有权人。

现行的《森林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在第三十九条直接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设定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导致《森林法》与其他基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森林法》的修改建议(一)确立《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修改《森林法》,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之真正体现林业基本法的地位。

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调整范围从而达到明确自身定位。

修改后的《森林法》应当扩大自身调整范围,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内容吸收进来,完成林业法律法规的合理整合,成为全面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则内容的细化由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完成,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

《森林法》是林业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其次,改变立法宗旨与目的。

突显《森林法》林业基本法的地位,还必须完成《森林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转换。

应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作为宗旨和本位,从生态概念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而且也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的可持续。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

要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们首先得在观念上树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矛盾。

就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利用达成共识,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

《森林法》修订应突出可持续林业的观念,加强对可持续林业的全面调整,加强森林的管理应该包括对上述各种森林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综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正确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基本关系。

(三)完善具体制度内容因《森林法》的森林分类已经不适应生态林业发展的现实,建议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坚持生态公益林严格管理、商品林放开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类经营。

商品林按市场机制运作,在制度设计上着重明确森林资源权属,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同时完成相应的制度配套,如建立森林保险和林业担保制度等。

生态公益林制度中,因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新《森林法》需细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对经营者经济利益的补偿,从法律上理顺林业资源和生态利益在全社会的分配关系。

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应改变行政主体的不合理定位,规定行政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其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森林法》还需注意在规则的原则性与具备操作性、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之间求得平衡。

(四)重视林权保护与《物权法》衔接的问题林业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律上彻底解决束缚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使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在林业经济中引入私人资本和民营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要激发和调动千百万森林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只有强化林地所有权和建立私人森林所有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心不稳和保障经营者权益的目的。

修订后的《森林法》应在明晰产权、确保林农基本林地稳定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加快国土绿化进程。

应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

放宽放活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的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

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对公益林应该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

对国有森林实行国家所有权、行政管理权、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机制。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设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_ _ _ ___ _ _ _ _ (五)确立“绿色GDP ”“绿色GDP ”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 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 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 自然资源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因此,在修订 《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GDP ”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林业工作 的绩效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 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对林业建设的 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执行。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 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总之,在修订《森林法》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 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发 挥社会力量,激励公众参与。

只有这样,《森林法》才能真正成为森林可持续 发展的基本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导向和调整作用,让我国疲惫的森林得 以休养生息,同时又不影响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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