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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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森林法》不足的基础上,认为森林法的修改应从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重视科学技术、打包立法、科学管理、分类经营、加入绿色GDP定位、完善公众参与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森林法;修改;建议

【正文】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愈来愈突出,愈来愈重要。

一、《森林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1979年颁布以来,至今已修改了两次,同时配套的“条例”、“规章”多达100多件,各省市区为贯彻《森林法》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全社会依法治林意识不断增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林权所有者、经营者渴望健全、完善《森林法》,实现“发展有目标、权益有保障、行为有依据、工作有规则”的愿望日益强烈。

但是,由于《森林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建立并完善,其立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该法本身也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与许多法律法规相矛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发展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二、我国《森林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森林法》的立法宗旨过于落后

《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森林法的立法宗旨还是坚持以经济用途为主,体现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侧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持续产出和供给。可持续发展、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先进理念都没有充分体现。(二)我国对科学技术的鼓励和应用都不够

森林法修订沿革

森林法修订沿革

森林法修订沿革

【前言】

构筑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森林资源的保护也显得日益重要。本文

将介绍近几年中国森林法的修订沿革。

【第一部分】

近五年来,中国森林法的修改工作得到了深入开展。2015年5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正案。对正在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人员

和森林经营和管理的人员作出了关于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

2017年3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坚定森林防火不动摇、增强森林经营和保护的科技支撑等。这次修改

为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规定,积极面对森林生长、季节变动等相

关情况,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挑战。

【第三部分】

2019年4月1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对

国有森林、林业权力、乡村振兴、生态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此外,修改还规定了森林经营权的流转和公益林的保护,积极调整生

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加强了与其他自然保护区共同管理关系等。

【第四部分】

综上所述,中国森林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针对森

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乡村振兴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而且对于森林保护

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实施和完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实施解读

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实施解读

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实施解读

一、前言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最新版《森林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的《森林法》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二、修订背景与意义

1. 修订背景

(1)生态环境恶化与森林资源减少

(2)原有《森林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需求

(3)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对森林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2. 修订意义

(1)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2)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

(3)保障木材等森林资源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4)推动森林法体系完善,提高法治化水平

三、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森林资源分类与保护目标

最新版《森林法》将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对两类森林资源的保护目标进行了明确划分。公益林以生态保护为主,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生态效益。

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1)严格林地用途管制,限制非林业活动对林地的占用

(2)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3)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估,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3.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最新版《森林法》鼓励林业产业发展,特别是林业绿色产业、循环产业和低碳产业。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木材等森林产品的市场调节机制,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

4. 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修复

(1)规定森林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强调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作者:常晓勇尹建华杨维雄

来源:《安徽农学通报》2020年第07期

摘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通过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较旧版《森林法》,新版有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该文对新《森林法》中的原则和新修改、增加的部分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广大林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新《森林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森林法》;林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20)07-006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4年颁布至今,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9年进行了3次修改,内容从1984年的七章四十二条增加到九章八十四条,每次修改都是为了不断适应和完善新形势下林产业发展的需求。目前,生态安全已成为了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法)也是围绕和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实现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去修订的,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本文现就新《森林法》的原则及修改内容进行简要的探讨,以供交流学习。

1 基本原则

1.1 生态优先所谓生态优先,就是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考虑森林的生态价值,转变以往的观念。过去森林法以经济发展服务为指导思想,在制度上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更多的是关注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我国林业发展已从最初的木材采伐为主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1-2]。在环境认识上,从最初的环境保护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再到生态文明建设观,这些新理论和新观念的落实,使得森林的价值从最初的物质产品提供逐步转向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社会经济、人文、生态等多方面的需求。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新《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中,不断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现实情况。近年来,我国对新《森林法》进行了一

系列修改,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不仅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对新《森林法》的修改进行浅析,探讨其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

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一、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新《森林法》的修改,首先体现在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修改后对违法砍伐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在旧《森林法》中,对于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

违法行为,处罚相对较轻,致使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大肆砍伐森林资源。而新《森林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砍伐、毁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了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遏制了对森林资源的非法开发和滥伐。这一举

措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使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变得更加严格和有

效。

新《森林法》的修改不仅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也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合理

利用。在修改后的新《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强调了森林

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统一。新《森林法》规定,进行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森林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

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也有助于提高森

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新《森林法》的修改还加强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森林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保护森林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不断完善森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进行对比。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旧版森林法。该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旧版森林法主要强调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然而,由于当时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旧版森林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非法砍伐森林和滥伐森林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较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7年颁布了新版森林法。新版森林法在旧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首先,新版森林法增加了对非法砍伐森林和滥伐森林的处罚力度。对于非法砍伐森林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伐森林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处以罚款。这一举措有效地遏制了森林资源的破坏行为。其次,新版森林法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森林资源的监测和管理,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新版森林法还规定了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了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

新版森林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中国的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同时,新版森林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森林资源保护的行列中,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森林防火等活动,共同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新《森林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这部修订后的《森林法》在保护和管理国家森林资源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接下来,将对新《森林法》的修改进行浅析。

新《森林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修订后的《森林法》将森林资源的保护纳入到国家整体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格局中,明确了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和国有制,提出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持续经营的原则,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新《森林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森林保护制度,对砍伐、采伐、燃烧、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惩处。这些举措有助于建立起更加科学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保护了我国丰富的森林资源,保障了国家生态安全。

新《森林法》在推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修订后的《森林法》提出了积极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要求,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的森林经营,推动森林资源的多功能利用,促进林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新《森林法》还规范了林木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了林木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流转权,引导林业经济健康发展。这些举措有助于激发林业资源的活力,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修订后的《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做出了一系列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监管。新《森林法》还规定了森林产业的限制和导向,鼓励发展绿色林业、生态林业和循环林业,并对林业企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经营进行了规范。这些举措有助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林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2019年本法完成了第3次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新、旧版森林法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和文件,就新法修订中的一些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说明,为广大林业从业者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文明;林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S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739(2020)12-0163-02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马瑞杰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生态修复站,云南玉溪652600)

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对稳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我国森林法自2009年完成第2次修订以来(以下简称:旧法),已有10年之久,本次修订(2019年,以下简称:新法)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产业近10年发展情况,总结有效经验、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修订,本文对新、旧法各章节重

要新增、修改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各章节做简要说明。1

总则

通过对比新旧法总则部分可以看出(表1),旧森林法在制定理念和方针上偏向于林业的经济价值、林产品的提供,而新法则更加突出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是因为过去生产资料的短缺,林业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也日益突出[1-2]。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Sci,Bull,2020,26(07)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常晓勇尹建华杨维雄*

(昆明市海口林场,云南昆明652399)

摘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通过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较旧版《森林法》,新版

有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该文对新《森林法》中的原则和新修改、增加的部分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广大林业工

作者更好地理解新《森林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森林法》;林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20)07-006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4年颁布至今,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9年进行了3次修改,内容从1984年的七章四十二条增加到九章八十四条,每次修改都是为了不断适应和完善新形势下林产业发展的需求。目前,生态安全已成为了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法)也是围绕和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实现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去修订的,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本文现就新《森林法》的原则及修改内容进行简要的探讨,以供交流学习。

1基本原则

1.1生态优先所谓生态优先,就是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考虑森林的生态价值,转变以往的观念。过去森林法以经济发展服务为指导思想,在制度上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更多的是关注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我国林业发展已从最初的木材采伐为主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1-2]。在环境认识上,从最初的环境保护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再到生态文明建设观,这些新理论和新观念的落实,使得森林的价值从最初的物质产品提供逐步转向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社会经济、人文、生态等多方面的需求。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起来学习新修订森林法。一、森林法的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是森林权属制度。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为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直受到广泛关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该修订的出台,将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我们就一起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新《森林法》在激励措施上进行了调整。在原有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中,鼓励一些森林保护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新《森林法》对这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家将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对于那些参与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可见,新《森林法》在激励措施上进行了调整,更加具有前瞻性和激励性。

新《森林法》在责任和权力界定上进行了明确。在原有的《森林法》中,对于各级森林保护机构和人员的权责界定比较模糊,导致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执行不到位。新《森林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森林保护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森林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推动森林经济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等一系列责任。同时,新《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大了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对于那些滥伐滥伐林木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

全文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文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加大扶持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 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 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
新修订的森林法还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 问题,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幅度、代为履行等做 了修改完善。明确执法裁量标准,增加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加强执法的可操 作性,提高法律威慑力。
三、植树节写入新法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四、加强普法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 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四、森林保护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 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 专用。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 保护。
四、森林保护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 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 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森林立法史与《森林法》之修改

中国森林立法史与《森林法》之修改

修改后的《森林法》对森林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意义。首先,将自然保护 区、湿地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其次, 严格控制采伐限额,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管理,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非法 采伐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利 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性。
总体来说,《森林法》之修改是进步的举措,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 基础。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使命。森林 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在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我国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以加强气候变化应对和森林资源保护。 本次演示将围绕气候变化应对与《森林法》修改展开讨论,并对其进行评价。
3、未来可能出现的趋势和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变化,未来中国的森林保护事业可能面临新的趋势 和挑战。例如,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如何提高公民的环保意 识和参与度、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等。为此,中国政府需要继 续加强森林立法和执法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和细则,并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总结
中国森林立法史
1、中国古代森林立法概况
在中国古代,森林立法已经有了萌芽。周朝时期,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砍伐山 林、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林木。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商鞅等著名政治家先 后提出了保护山林、兴修水利等主张,推动了森林立法的初步发展。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森林 法设 定“ 补种树 木 ” 这一 林业行 付 。该条规 定 的内容实 际上规定 的行政
时 森林公 安 民警 的执 法身份 应该 是林业
主管部 门的普 通行政 执法人 员 。从修改 政处 罚种类 , 在执法 实践 中 , 违 法者能 以 强制执行 , 代为补种实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补种树木” 来 承担责任的真是少之又少 , 的代履行 , 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 的规定 来看 , 无论 森林公安查处哪一类林 “ 林业主管 业行 政案件 , 行 使的是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究 其原 因在于该 处罚在决 定和 执行 等方 关必须有 法律 法规的明确授 权 , 林业行 政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权 , 森林公 面缺 乏可操 作性 。诸多 因素 困扰 处罚 的 部 门和森林 公安机关 办理林 业行政处 罚
浅谈 纛林法 的修改
倪 生 明
安 行政 执法范 围处 于须林业 主管部 门规 实施 , 决定和履行处罚决定困难重重 。一


其执法人员身份与 是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 行政机关给予 森林 公 安行 政 处罚 权 问题 定范围 内的尴尬地位 , 林 业部 门其他 执法机 构 的执法人 员身份 行政处罚应 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 , 行政 样, 是林业 行政执 法人 员 , 而不是 人 民 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 明“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存在法 律障碍 。 《 森林法 》 二、 对 责 令 补 种 树 木 和 限期 恢 部 门代为补 种” 第 三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 , 拒不补种树木或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新《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现有的《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将原有的66条修改为了107条。新《森林法》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森林管理单位的职责,也加强了民间对森林的保护和治理。以下是对新《森林法》的修改进行的浅析。

一、强调森林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

新《森林法》强调了森林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森林资源。而且,新《森林法》还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这就要求政府在保护森林资源上要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保障全民共享森林资源,防止地方政府或部分企业个人过度开发森林资源,损害公众权益。

二、加强了森林资源的保护

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其中,新《森林法》规定,为保障国家重点成果林,不得对其进行工程建设和砍伐。此外,新《森林法》还增加了对非法砍伐和非法采伐的处罚力度,该项处罚包括除了罚款之外的“等价代替”处罚,即砍伐面积相应地恢复原态。

三、强化了森林资源的治理

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治理进行了加强。从政策上规定了森林管理中的权责分配,包括国有林权管理、发放造林补贴奖励等。同时,新《森林法》强化了森林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增强了森林疫情的预警和应对预案的实时性和有效性,对于减少大面积森林疫情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四、增加了民间的参与和保护

新《森林法》也加强了民间对森林的参与和保护。规范了林业生产经营、林木采伐运输等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增强了非法砍伐和非法采伐的违法成本。此外,新《森林法》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同时还规定开展森林生态补偿和森林生态公益性服务等制度,将森林保护相关的费用和成本推向公众,加强了民众对森林资源的参与和保护。

2020年新森林法释义

2020年新森林法释义

2020年新森林法释义

新森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森林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新森林法为我国森林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本文将对新森林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新森林法的立法背景

新森林法的制定和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保护工作。新森林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国家对森林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不足。旧森林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森林资源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需要更为严格和明确的法律措施。

2.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亟待解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森林的采伐和砍伐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乱砍滥伐、非法采伐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森林的资源和环境。

3.新森林法的修订也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战略,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新森林法中的重大变化

新森林法与旧森林法相比,有很多重大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

1.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更大

新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必须得到保护。新森林法提高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退化林地等区域内进行砍伐、采伐等活动。对于在森林保护、修复、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提供了更为优惠的政策支持。

2.增强了森林执法的力度

新森林法规定,对于砍伐、采伐和违法占用森林、树木资源等违法行为,将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森林执法的职责和权力,提高了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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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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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浅析森林法修改的制度创新.山西林业.2007 ( 3 ) . 训芳.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森林法》的修改.现代法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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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李 宋
守 秋 . 《 森 林 法 》 修 改 的 几 个 问 题 . 现 代 法 学 .2004 ( 5 ) . 代江. 《森林法》不完善性探析. 晓丹. 《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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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森林的生态效益。显然,《森林法》没有系统地确认森林生态保护的基本制 度。 (四)未能与国际法接轨 自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以来,国际上开始逐步实践森林可持续发展。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 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等,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对丁•森林生态重要 性的认识,使得国际社会对可持续森林经营及其标准和指标体系、产品贸易中 的森林认证体系高度关注,形成了 9 个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的区域 性进程,世界上已有 150 多个国家正式加入这些进程。我国还是 60 多项国际 环境资源条约及 WT0 的成员国。国际森林保护和林产品贸易方面的国际规则对 我国森林可持续开发和保护具有指导意义。作为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其规 则也是我国林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森林法》并没有将这些国际 性文件的内容内化在制度中,未能实现与国际接轨。 (五)现行《森林法》有些法条设定上不够严密 1、现行的《森林法》第 39 条内容与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国有、集体和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 原则不太协调。我国宪法对国家保护国有、集体的财 产以及公民合法的财产进行了专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 定: “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 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 ” 虽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均属 于国家的森林资源范畴,但是,林木被盗伐后已不再发挥其原有的生态功能, 更多体现的是林木财产所有权,而林木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态, 不得游离于国家的保护。据此,林业主管部门是无权拒绝宪法对公私林木财产 所有权保护的规范。如果依据现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木被盗伐 后,由林业主管部门 “ 没收盗伐的林木 ” ,林木所有权人只能被动接受“赔偿 损失 ” ,那将意味着林木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失去处分权,就有违 “国 家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之嫌,法理上讲不通。 2、与其他一些基本法的规定也发生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 核实属丁 • 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返还。 ” 按照 “ 合法财产返还”原 则,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个人合法的林木,被盗伐查获后 应依法返还林木所有权人。现行的《森林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在第三十 九条直接将 “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设定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 行为,从而导致《森林法》与其他基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森林法》的修改建议 (一)确立《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 修改《森林法》 , 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之真正体现林业基本法的地 位。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调整范围从而达到明确自身定位。修改后 的《森林法》应当扩大自身调整范围,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内容吸收进来, 完成林业法律法规的合理整合,成为全面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基本制 度的法律,规则内容的细化由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完成,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
设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 五)确立“绿色 GDP” “绿色 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 GDP 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 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 自然资源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 益指标体系。因此,在修订 《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 GDP” 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林业工作 的绩效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 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 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 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总之,在修订《森林法》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 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发 挥社会力量,激励公众参与。只有这样,《森林法》才能真正成为森林可持续 发展的基本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导向和调整作用,让我国疲惫的森林得 以休养生息,同时又不影响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注释: [1] 张梓太. 自然资源法学.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 [2] 余久华,郑一宁. 关于《森林法》修订的探讨. 法治研究. 2008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森林法》并 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从生态学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 体的一个群落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其他林地植物和栖息的动物。从植 物学讲,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 群落。我国《宪法》第 9 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 ” 现行《森林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宪 法》中的 “ 森林 ” (即 “ 森林资源 ” )的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只着重指木 材生产, 1998 年的修订虽然增加了 “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原则 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内容 却并未作规定或只是简单的提及,采取另行立法的办法。 立法程序上,《森林法》由人大常委会立法,没有确立其在国家森林法律 体系中作为 “ 基本法 ” 的地位,涉及森林的许多内容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 规来规范。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及法律,《森林法》应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法律 体系,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森林法》 应高于其他森林单行法,理应由人大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人大 ( 而不是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是《森林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否则对于《森 林法》这一 “ 基本法 ” 衍生和具体化的下位法,如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等,在 客观上出现了与母法森林法 “ 平起平坐 ” 、 “ 不分高低 ” 的现象,或只能由国 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影响其实施效果。 (二)具有明显的行业倾向 我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 获 ” ,或者如何保障 “ 经营 ” 与 “ 收获 ” ,除了为数极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 _ 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六项中有关条 款外,其他所有涉林法律法规的主题仍然是 “ 木头 ” 林业,倒置了生态与经济 的关系。这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上。 (三)缺乏森林生态保护的制度 森林生态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受观念局限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 想指导,建立在传统林业理论基础上的现行《森林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木材生 产促进和保障法,其制度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考量 的是如何保障木材供应。这种倒置生态与经济关系的立法理念反映在制度规范 中,就是对于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严重忽视。虽然《森林法》也有一些森林保 护方面的规范,但也只是从维持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出发,防治森林火灾、 病虫害和禁止毁林事件的发生,关注的重点是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而并
(四)重视林权保护与《物权法》衔接的问题 林业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律上彻底解 决束缚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使所有权、经营权、 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在林业经济中引入私 人资本和民营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激发和调动千百万森林经营者的 劳动积极性,只有强化林地所有权和建立私人森林所有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人心不稳和保障经营者权益的目的。修订后的《森林法》应在明晰产权、确保 林农基本林地稳定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 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 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应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森林、林木、林 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放宽放活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的使用权,森 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 出资或条件。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 障。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 对公益林应该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对国有森林实行国家所有权、行政管 理权、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机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森林法》是林业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 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都不得与之相违背。其次,改变立法宗旨与 目的。突显《森林法》林业基本法的地位,还必须完成《森林法》立法宗旨和 目的的转换。应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作为宗旨和本位,从生态概念 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而且也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 的可持续。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 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要想 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们首先得在观念上树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 利用达成共识,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当代人和 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森林法》修订应突出可持 续林业的观念,加强对可持续林业的全面调整,加强森林的管理应该包括对上 述各种森林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综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正确规范人与自然之间 的基本关系。 (三)完善具体制度内容 因《森林法》的森林分类已经不适应生态林业发展的现实,建议将森林划 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坚持生态公益林严格管理、商品林放开搞活的 原则,进行分类经营。商品林按市场机制运作,在制度设计上着重明确森林资 源权属,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同时完成相应的制度配套,如 建立森林保险和林业担保制度等。生态公益林制度中,因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对 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新《森林法》需细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 度,落实对经营者经济利益的补偿,从法律上理顺林业资源和生态利益在全社 会的分配关系。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应改变行政主体的不合理定位,规定行 政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其法律责任。修改后的《森林法》还需注意在规则 的原则性与具备操作性、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之间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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