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当降低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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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当降低法定婚龄

我国现行的法定结婚年龄和政策结婚年龄基本上是在大约30年前制定和实施的, 这些规定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增长速度为依据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人口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过去的法定结婚年龄已经出现不适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地方,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思考和完善。

1950 年4 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男二十、女十八的结婚年龄。1980 年9 月10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于1981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6 条仍然规定: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政府规定, 男女在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推迟3 年结婚视为晚婚, 予以鼓励。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人从进入青春期到达到结婚年龄, 有将近10年的“待婚期”, 而这10年内, 多数人早已发育成熟, 尤其是已满18 周岁的成年人, 他们更有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 但法律却通过否定其结婚而使其需要无法得到正当的满足, 这是对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违反。

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物质条件的极大丰富和信息来源的广泛性, 使得青少年观念变化, 身心和智力发育成熟时间提前。坦然地说, 目前青少年对与性相关的事物接受过早, 又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婚育观念, 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在实际生活中, 产生了一部分未婚同居, 或者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虚报年龄、变更年龄领取结婚证, 更有先自行结婚, 到达年龄再补办结婚证的现象。这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不安, 反而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身心健康。所以, 社会开放程度扩大, 客观上有一部分人群是需要适当早点结婚的。降低结婚年龄可以给需要的人群提供结婚的选择, 使其需要合理化与合法化, 增强其家庭责任感。

它违背保护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首要的就是满足人的合理的需要。如果两人在成年后, 为了满足感情和性的合理需要提出结婚的申请, 但婚姻法却对他们说不, 这不仅是对法哲学关于限制人的权利需要充足理由的一般原理的违背, 而且是对自然人人权的忽视。因为, 随着婚姻与生育的分离, 为了限制生育而限制结婚, 已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法律不允许他们结婚, 并不等于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就可以自我抑制。人们为了满足需要, 采取未婚同居、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就不可避免, 极端的还出现卖淫嫖娼、强奸等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

阻碍了那些男方比女方年龄小的及时获取正当的婚姻关系的情况。如今社会存在一部分的姐弟恋,但很多女性因为年龄问题,或者婚姻关系无法及时确立而退却,这确实影响到了这一部分人对于自己一辈子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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