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经典)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履约保证金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履约保证金规定
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而要求提供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存在哪些问题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标保证金如何正确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
投标保证金如何正确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经常出现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支付形式,起到了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在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其正确处理。
一、保证金缴纳和退还事宜
1.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通常需要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展示其对该项目的认真程度和承诺。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汇款等形式进行。
2. 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退还通常在投标评审结束后进行。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应及时将保证金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投标人。如果投标人中标,则保证金可以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额用于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使用范围与限制
1. 使用范围:投标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或责任。例如,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或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保证金就可以用于赔偿合同方的损失。
2. 限制条件:保证金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保证金不能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同时,保证金的使用应公平合理,不得用于不正当的用途或牟取不当利益。
三、保证金处理的注意事项
1. 监管机构:在保证金处理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负
责监督保证金的收付和使用。这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监督和公示: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投标人公示,并保留相
关的证据和记录。这可以让所有相关方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有所了解,并确保保证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在保证金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应有合适
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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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企业对工程的实施大多采用招标的方式,招标方为了防止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的撤标行为,为了工程在被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设立了投标保证金。和其他保证金一样,保证金只是一个保障方式,如果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操作,按照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无论中不中标,在招标结束后,招标方应该退还投标金,下面请看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详细说明。
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保证金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规定
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规定招投标是企业采购和供应商选择的重要流程,而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投标方的诚信度和竞争力。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返还规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规定,以期增进对该问题的了解。
一、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顾名思义,是投标方在参与招标过程中缴纳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以表明其对投标活动的真实性、确定性和诚信性的承诺。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可以作为一种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它可以确保投标人全力以赴地参与投标,并且对于不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也有助于确保招标人能够及时与成功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从而促进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机
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 招标失败:如果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没有被选为中标方,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结束后返还给投标方。这是因为投标保证金在此时已经完成了其风险预警的作用,而投标方未能中标,招标人也不再需要保证金来促使合同的签订。
2. 中标并签订合同:如果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被选为中标方并成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一般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一定时间内返还给投标方。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一般需要与其他手续,如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等相关联。招标人会根据合同的规定或者双方协商来确定返回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三、投标保证金返还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直接支付返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会直接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投标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操作。这种方式比较简单快捷,可以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对于返还的及时性要求较高。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问题如何合理处理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问题如何合理处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活动逐渐成为企业扩大业务和拓展市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问题经常成为热议的话题。保证金作为一种招投标活动的保障机制,在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投标人利益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合理处理。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的保证金问题,并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保证金的本质和作用
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招标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保证金可以有效遏制恶意投标和投标人的不合理行为。投标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参与投标的真实性和诚意,减少虚假投标和恶性竞争。其次,保证金可以在中标后用于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支付。这对于中标单位的信用和履约能力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此外,保证金也可以作为招标人在投标人违约时要求赔偿的方式。
二、保证金金额的合理确定
确定保证金金额是招投标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过高的保证金可能会增加投标人的经济负担,导致投标人不愿参与投标或者恶意低报价。过低的保证金则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散漫投标,增加招标人的风险。因此,合理确定保证金金额至关重要。
在确定保证金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规模越大、复杂程度越高,可能涉及的风险就越高,因此保证金金额应相对较高。
2. 行业特点:不同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和风险水平不同,需要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不同行业招标保证金金额。
3. 市场行情:要考虑当前市场行情,确保保证金金额与市场实际情
况相适应。
4. 企业实力和信用状况:投标人的实力和信用状况也是确定保证金
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招投标法律保证金退还范本
招投标法律保证金退还范本
尊敬的招投标参与者:
感谢贵公司参与我方举办的招投标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特制定本范本,以明确招投标法律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与要求,
以便保障公正、透明的招投标活动进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退还法律保证金的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投招标方应缴纳法律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我方将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退还保证金:
1. 招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中标的,保证金将在公告不中标的次日退还;
2. 招标方中标的,其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结算及验收合格后
退还;
3. 招标方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我方取消合同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二、退还方式
保证金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财务电汇方式退还至参投方所
指定的指定账户。
第二章退还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验收
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我方将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文件进行仔
细审查,确保其是否完成并提交了所有要求的文件。对于未按要求提
交的招标文件,我方将予以退还,并通知参投方补缴或重新提交。
二、交付担保金
对于投标人所缴纳的法律保证金,我方将在验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
核实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若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合同履行及结算
1. 若投标方中标,我方将通知中标方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结算。
2. 所有付款及结算完成后,我方将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将进入
下一步退还程序。
四、法律保证金的退还
1. 退还时间:招标方在合同履行完毕、结算及验收合格后的次日,
我方将退还保证金。
2. 退还方式:我方将联系投标方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以便进行电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法》允许的两类担保措施之一,由中标人提交,目的在于督促中标人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单方面保障招标人的利益。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为导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保证金制度进行专题探讨。
案件经过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15日,台×公司对福机b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9000万元。
2010年10月25日,台×公司作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广×公司已被确认为中标人,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到台×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日,广×公司收到该《中标通知书》。
广×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致台×公司《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我司承诺务必于2010年12月8日17∶30前将履约保函原件送达贵司。
广×公司与中×银行福州分行
签订了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出具保
函协议书》。2010年12月7日,中×银
行福州分行出具《工程履约保函》。
2010年12月8日,台×公司签收了该
《工程履约保函》。2010年12月14日,
台×公司作出《招标结果公示》,以
广×公司“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
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招标文件
规定时限签订施工合同”为由,通知
广×公司取消中标资格。台×公司
2011年1月完成了重新招标工作。
广×公司要求台×公司退还履
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说明
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说明
1. 引言
2. 退还保证金的条件
•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合同条款、支付条件等;
•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租金或款项、损坏或破坏承租财物等;
•没有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法律诉讼。
3. 退还保证金的流程
1.合同履约完毕后,承租方或买方应书面提出申请退还保证金,表明合同履行完毕且满足退还条件;
2.将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书面材料提交至出租方或卖方,并抄送相关部门;
3.出租方或卖方收到申请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保证金的核查以确定是否满足退还条件;
4.若核查结果满足退还条件,出租方或卖方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或买方;
5.若核查结果不满足退还条件,出租方或卖方将书面通知承租方或买方,解释不退还的原因。
请注意,退还保证金的流程可能因合同性质和当地法规而有所不同。请在实际操作前,确保了解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4. 注意事项
•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应当实事求是,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若退还保证金申请需要附上任何证明文件,请确保提供清晰、有效的复印件;
•如有需要,承租方或买方可自建保管合同、支付收据、履约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档案,以备不时之需;
•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解决方式。
5. 总结
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的信息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的退还与处理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
的退还与处理
1. 引言
招议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诚信和履约能力,招议标管理办法通常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的退还与处理机制。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
2.1 投标保证金的定义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议标过程中向招标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表明其对投标诚信的承诺。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通常在招议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2.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情况
2.2.1 未中标的情况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会退还。退还方式可以是全额退还或根据相关规定扣除一定比例后退还。
2.2.2 中标但未签约的情况
如果投标人中标但未能签约,其投标保证金可能会被招标方没收。招标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决定没收投标保证金。
2.2.3 中标并签约的情况
如果投标人中标并签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会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机制执行。
2.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流程
1. 投标人提出退还申请。
2. 招标方对申请进行审核。
3.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会进入退还流程。
4. 招标方将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的指定账户。
3. 履约保证的退还与处理
3.1 履约保证的定义
履约保证是指中标投标人在签署合同后向招标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投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3.2 履约保证的退还情况
3.2.1 未违约的情况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未违约,其履约保证将会在合同履约完毕后退还。
3.2.2 违约的情况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用于确保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的诚信和履行能力。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是指在何种情况下,保证金可以被甲方要求返还给乙方或其他相关方。本文将对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条款。
1.定义和作用
履约保证金指向卖方或承包方提供给买方或订约方的一笔款项,意在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当合同履行完毕或一方违约时,保证金通常会被支付给受损害方作为赔偿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是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保证金可以被要求返还的合同条款。
2.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内容
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履约完毕
当合同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并经双方确认无任何争议或纠纷时,保证金将被返还给付款方。这意味着双方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可以彼此达成一致,并确认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
2.2.解除合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一方申请解除合同并经过另一方同意后,保证金可以被返还给付款方。例如,当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甲方可以要求返还保证金。
2.3.乙方违约
若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并被判定为违约方时,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可将其作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收
回条款起到了一种惩戒和赔偿的作用,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4.甲方违约
在某些合同中,也可能存在甲方违约的情况。如果甲方无法履行合同
义务,并且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损失赔偿。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条款在这种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提取与使用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提取与使用在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的提取与使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各方的利益和合规要求。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同时,我经常提供咨询服务,并参与多个行业的合同和协议书的起草和审查。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保证金的提取与使用,以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保证金的定义与种类
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或承包人缴纳给招标人或业主的一定金额,用作保证投标人或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和合规性。保证金通常分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种。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缴纳的金钱,以表明其对投标行为的诚意和责任。一旦投标人成功中标或投标过程结束,其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给投标人,而成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约定的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或与业主签署合同后,承包人缴纳给业主作为合同履约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通常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无误时,保证金将会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二、保证金的提取与使用
1. 提取程序
保证金的提取通常需要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一般而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缴纳给
招标人。同时,承包人在中标后与业主签署合同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履约保证金。
2. 使用范围
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人或业主向投标人或中标承包人索赔:在投标人或中标承包人未履约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招标人或业主可以利用保证金进行索赔。
(2)保证金冻结和扣除:当招标人或业主发现投标人或中标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威胁到合同履约的情况下,保证金可以被冻结或扣除。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
为避免我司投标风险及经济损失,法务部在结合设计院反馈案例的基础上,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后,拟针对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及应对措施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供各区域业务部门参考、学习。
一、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各省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最迟退还时间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特别情形,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主要以北京、四川、杭州地区为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务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缴款凭证及保证金收款收据。另外,投标单位还须妥善保管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解读
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解读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工程项目时,为保证自己的投
标真实性和对合同履约的保证而向招标人交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在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办法对于投标人来说至关重要。本
文将对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进行解读。
一、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和条件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依据主要是招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相
关条款。通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标被否决或撤回: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被招标人否决或投标人主
动撤回投标,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2. 未中标:如果投标人参与了招标,但最终未中标,则招标人应当
在确定中标人后,将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返还给其。
3. 中标后保证金解冻:如果投标人中标后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将会被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
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不大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履约保证金缴纳后,原投标保证金将予以解冻,返还给投标人。
4. 逾期未中标: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退还期限,且招标人逾期未
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支付滞纳
金或利息。
二、保证金退还的程序
保证金退还的具体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提交退款申请:投标人需书面向招标人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退款账户等。
2. 招标人审核确认:招标人接收到申请后,将进行退款申请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投标人是否满足退款条件、核对保证金缴纳
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等。
3. 退款流程及标志:一旦招标人确认退款申请符合条件,将开启退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主体与逾期退还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取投标保证金,以担保投标人依法办理投标事宜、中标后依法订立中标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形成惯例。司法实践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争议,多因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而引起。下面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阐述投标保证金制度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际招标中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日,新×公司(委托方)与国际招标中心(受托方)、案外人新×研究院(受托方)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新×公司委托受托方国际招标中心和新×研究院开展××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2019年8月23日,中×公司完成投标文件,按照要求参与投标。2019年10月28日,新×公司作为招标人、国际招标中心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向中×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20年2月6日,新×公司向中×公司发出“告
知函”,内容为:你单位在投标过程
中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
件的规定,应按否决投标处理,故中
标无效。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函之
日起7日内给予我公司回复,确认中
标无效。中×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
复函:贵公司单方面函告我方中标无
效,我方不予认可。因未签订正式合
同,中×公司向新×公司、国际招标
中心主张退还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费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
招投标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新×公司称,案涉投标保证金收取过
高、收取的代理费过分高于市场价
格,因此本案招投标代理行为也因此
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保网
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保网
一般来说,对于投标保证金发生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投标人起诉招标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因为一般的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要求缴纳,那么往往该投标人已经失去了投标资格,早早从招投标活动中退出了,也就不会产生纠纷。所以我们以下将以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进行举例。
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
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
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两个重要的经济概念,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项目的成功进行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将分别
介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定义、作用、退还和违约处理等方面
内容。
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支付给招标方的一定金额,用于确保投标人的认真参与和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主
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招标方的利益。
1.1 定义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前向招标方缴
纳的一定金额,以确保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真实性和认真性。投标保证
金通常以一定比例(一般为投标价的1%-5%)计算,并且会在招标结
束后的一定时间内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1.2 作用
首先,投标保证金可以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行为。投标保证金的存在,迫使投标人慎重参与招标,减少投标失范现象的
发生。
其次,投标保证金也是一种表明企业实力和信誉的方式。较高的投
标保证金可以显示企业的财力和资信状况,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
最后,投标保证金还可以为招标方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如果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招标方可以依据投标保证金进行索赔和赔偿。
1.3 退还和违约处理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一般在招标结果公示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的退还手续和资料,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正确返还。
而对于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则会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进行保留,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对于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招标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确保招标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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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
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
[案情]
力天公司就一建设项目组织了招投标,经过法定的程序,海峰公司中标。在收到海峰公司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力天公司向海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三天之后,力天公司通知海峰公司,原建设项目已被取消,双方不再签订施工合同。海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力天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不同意海峰公司双倍返还的请求。
[评析]
对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海峰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理应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
一、《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
海峰公司起诉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当《办法》中的条款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时,相关条款即归于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见,《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单向的:当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不予返还;而在招标人违约时,中标人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法》奉行等额赔偿原则,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海峰公司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实际是要求法院在不考虑实际
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定金规则。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背离《合同法》一般原则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
有观点认为,即使《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但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从而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通常存在着两个合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所成立的预备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必须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履约保证金中的“履约”二字专指施工合同的履行,而并不包括预备合同的履行。尽管预备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也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获得履行,但由于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合同的订立,因此,对预备合同的保证金应称为“订约”保证金,而非履约保证金。本案中,力天公司在向海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未与海峰公司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招标人违反的是预备合同,而并未违反施工合同。因此,即使《办法》第八十五条被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本案也不属于其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力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并不等于海峰公司就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海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力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海峰公司只能要求力天公司赔偿既得利益的损失,而不能要求力天公司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于施工合同没有签订,海峰公司无权要求力天公司赔偿履行该合同所可能带来的利润。海峰公司只能就其实际支出和所丧失的缔约机会提出索赔,且其数额不应超出如施工合同履行时所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