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 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 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用例
停止项目 减税空间
现实意义 类似项目
优惠政策 教育收费
企业影响 相关问答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 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 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00项。
收费主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
03
,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收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应当接受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对收费资金的合法 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 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 保收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
性。
0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 革与发展
收费资金的使用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财政 预算、决算、报销等环节。
收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01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报 销和决算。
02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透明原则,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决算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收费资金的收支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 和程序进行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等各项行政事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不同的行政
加强收费透明度
通过电子化收费,公开收费标准、流程和结果 ,增强收费透明度,防止权力寻租。
方便居民办事
通过电子化收费,方便居民办理相关业务,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
加强收费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习先进经验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推广中国经验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将中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经验和做法推 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为全球行政管理改革作出贡献。
《行政事业性收费》课件
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与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与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革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CHAPTER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系,提高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标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合理负担、服务民生。
原则
清理规范
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转嫁方式调整
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将费用转嫁给服务对象的做法,例如将某些考试费用转嫁给报名参加考试的人。
纳入政府基金管理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监管和缴费方式,方便企业和居民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提高缴费效率。
05
CHAPTER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1
2
3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遏制乱收费。
02
CHAPTER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与标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证件费、考试费等。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资源性收费
公共设施性收费
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特定服务或履行特定职能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学校学费、医疗费用等。
是指对特定资源的使用或开发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2023-11-04•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的影响与效应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未来展望与建议录01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特定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法定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者改变收费范围。
2. 专款专用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专项用于提供特定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3. 自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不具有强制性,缴费义务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
定义与性质010*******收费的目的和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成本,以及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包括1. 补偿成本:一些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无法通过常规的税收途径来弥补,因此需要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来补偿成本。
2. 调节利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作为一种调节利益的工具,通过对不同对象收取不同的费用,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用于提供一些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例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收费的目的和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包括2. 公平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或者区别对待不同的缴费义务人。
3. 强化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接受监督,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监督的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1. 公开透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应当向社会公示,让公众了解和监督。
收费的目的和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法规收费的法律依据1. 宪法和有关法律:宪法和有关法律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高法律依据,规定了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
城市低保对象子女减免50% 以上或全免、孤儿全免。
按文执行
宁价费[2005]265号
老生执行原标准
技工学校代办费
320元/生.学期
宁价费[2003]263号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杂费 (中级工学习阶段)
一般2100元/生. 宁价费[2005]265号 年 省重点2200 苏价费函[2005]136号 元/生.年 宁价费[2005]265号 苏价费函[2005]136号
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200元/人
300元/人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
单位名称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收费标准( 征 收 依 据 收费地点 备注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工 本费
4元/本
苏价费[2004]465号 宁价费[2005]171号
高级技术学校住宿费[两层(套间) 350元/生.学期 学生宿舍]
城市低保对象子女减免50% 以上或全免、孤儿全免。 老生 执行原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子女减免50% 以上或全免、孤儿全免。老生执 行原标准 。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杂费 (高级工学习阶段)
36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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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
单位名称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收费标准( 征 收 依 据 收费地点 备注 城市低保对象子女减免50% 以上或全免、孤儿全免。老生执 行原标准。
单位名称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收费标准( 征 收 依 据 收费地点 备注
南京市劳动就业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服务管理中心
按文执行
苏价费[1999]486号 苏价农{2004]90号 苏价农[2005]3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文件精选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第1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单位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2条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
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3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
第4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
使用。
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94]财综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94)财综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
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发改价格[2006]53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性事业收费
行政性事业收费行政性事业收费是指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授权,向从其所提供的行政性事业中所受益的社会成员收取的一种费用。
行政性事业收费是行政成本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现自身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于行政性事业具有公共性、主要服务政府机构的职能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难以量化的社会效益和利益之外还具有操作成本等问题,这在行政性事业收费的设计、实施和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行政性事业收费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应用,主要服务于公园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医疗保健等领域。
行政性事业收费具有两大类别,一是强制性收费,二是选择性收费。
针对不同类别拟定不同收费范围和标准,确保公民享受相应的政府服务的同时,遵循公正的原则,实现免费与有偿之间的平衡。
行政性事业收费的优缺点行政性事业收费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和市场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来看,行政性事业收费可以促进政府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管理效果,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减轻政府的财务压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
从微观角度来看,行政性事业收费可以按照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公民的不同支付能力来收取费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实现,并刺激公共服务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但同时,行政性事业收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例如:行政性事业收费形式多样、标准不一,导致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引发社会不公与舆情。
此外,行政性事业收费存在操作成本高、监管不足、缺乏评估、标准化等问题,也使其运作难度加大,亟待改革和创新。
改革与创新从国家层面考虑,要实现“行政性事业收费”向“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转变,强调全面社会办公共服务性收费机制的实施,支持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性收费。
同时,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收费的制度性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收费标准调整机制,加强收费结果评估,严格落实收费政策的公开透明。
针对地方层面,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社会需求,完善本地区行政性事业收费制度,建立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机制。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
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
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
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
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
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等领域收取的公益性收费。
这些收费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环保、公共交通、道路建设养护、文化事业等方面。
这些收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本概念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企业或个人征收的为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等目的而收取的公益性收费。
这些收费是针对企业或个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资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市场交易的范畴。
二、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和范围1.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主要是指企业在污染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用于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是确保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2.公路建设、维护费。
公路建设、维护费主要是指企业在使用公路时,按照规定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是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保障。
3.公共交通运输费。
公共交通运输费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规定向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是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重要保障。
4.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文化事业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文化设施的建设、文化事业的发展等方面,是确保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保障。
5.教育事业建设费。
教育事业建设费主要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教育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学校建设、教师培训等方面,是确保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1.保障公共资源和服务的提供。
通过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确保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提供,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优质、更公平、更便利的公共服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6.城市道路Ф500以下下水道挖掘修复费921.6元/米
17.城市道路Ф600-800下水道挖掘修复费1164.8元/米
18.城市道路Ф1000-1500下水道挖掘修复费2508.8元/处
19.城市道路方(圆)形检查井挖掘修复费3399.2元/座
20.城市道路雨水井挖掘修复费687.2元/座
9.城市道路沥青路面挖掘修复费328元/平方米
10.城市道路水泥砼路面挖掘修复费272元/平方米
11.城市道路彩色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168元/平方米
12.城市道路广场砖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344元/平方米
13.城市道路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挖掘修复费51.2元/平方米
14.城市道路土质人行道挖掘修复费36元/平方米
33.城市道路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60吨以下)0.08元/米/天
34.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500以下挖掘修复费6400元/处
35.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600-800挖掘修复费12000元/处
36.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1000挖掘修复费24000元/处
4.餐饮服务、娱乐休闲、医疗门诊、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洗理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以下,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①超出50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按标准的80%计算;②超出500-1000平方米(含),在①基础上超出部分按标准的60%计算;③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在①、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标准的50%计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城镇垃圾处理费
行政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收费管理,维护行政收费的合法、合理、公平和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收费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非事业性收费。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经批准,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向社会提供的必要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通过提供劳务性、商品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行政非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为基金活动、捐赠、资助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行政收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行政收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收取,不得擅自设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本单位行政收费项目应当依法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具体规定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过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收费依据,收费行为,收费主体,收费时间和标准,收费依据的调整,退还或免收费用的程序及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行政非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且必须与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七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专人专岗管理,专人负责收费规程、标准领会、程序操作等工作,确保收费的规范和规范。
第八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对行政收费的收入支出、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确保行政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收费明细全面核查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全面核查把关,确保收费的合法、合理、公平和透明。
第十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信用管理,对存在不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平的行政收费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收费的监督检查,做到法定程序和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重复收费等不规范现象的出现。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一、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为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调节市场行为等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的一种非税收入,其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应该公开透明,执行过程应该规范。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的管理和操作程序,防止滥收、乱收,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合理性、合法性,强化政府服务理念和质量要求,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效能。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特许经营收费、行政事业性公益性活动收费、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费、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收费、行政事业性其他收费等5种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应当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并且公布收费标准的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使收费标准合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 收费标准的确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预算控制程序,应让所有有关人员参与,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管理人员、会计人员、领导及阳光社会各界人士。
2. 收费对象的界定收费对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实际情况、诚信主体等原则进行界定,而且,应该在收费之前及时通知被收费对象。
对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减免或者延迟收款。
3. 交费程序和要求交费应当采取可靠和安全的方式进行,同时保证交费的流程和要求透明,短时间内应当及时开具发票或交款凭证。
4. 收费管理和监督收费管理和监督应加强,特别是对于财务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进行规范。
同时,对于收费涉及面较广泛、收费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有相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来监管收费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拟收费的范围、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公众,公告信息应当简单易懂,让公众方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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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6〕136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员培训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云食药监计[2005]107号)收悉。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七号)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0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20元,每期培训实际授课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含场地和器材租金、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等全部培训及考核费用。
公开出版的教材和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二、你局要督促所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此项培训工作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及时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以上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药品从业人员
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6〕135 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收费的请示》(云食药监计[2005]106号)收悉。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0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将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00元,每期培训实际授课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含场地和器材租金、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等全部培训及考核费用。
公开出版的教材和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二、你局要督促所属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此项培训工作的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要及时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以上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从业人员
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8]1566号
省卫生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批单办2008-4310号对你厅《关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请求》的批办意见,及《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元。
培训课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培训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场地和器材租金、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印制等全部培训及考核费用。
公开出版的教材和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等要在开展培训前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你厅要督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此项培训工作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到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标准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以上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