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3-长沙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基本规定20170901
建设、施工单位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应优先选择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500km (建筑材料的最后一个生产工厂或场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范围内生产的建筑材 料的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应达到 70%以上。同时,应注意保留材料进场 记录(包括材料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供货量等详细信息)等资料。
(2)保留施工过程中主要活动(包括重点施工工艺和工序、隐蔽工程、自 检与自评、宣传培训等)的可证明记录(包括时间、人物、事件等内容的纸质 和电子版文件,以及影像资料)。
2.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计划书”,在施工过程中定期组织
检查核实落实情况,并保留相关实施记录文件(包括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记录、 照片或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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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全面推进长沙市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 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新建居住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 筑、学校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等建筑类型,以及多功能综合性 单体建筑的施工管理。 1.3 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建筑项目,可不执行本规定要求。 1.4 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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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会审。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重
点内容进行专项会审,充分、细致地向项目参建单位介绍绿色建筑设计的主导 思想、构思和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并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选 用要求,所采用的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 意的事项等进行专项说明。此外,还应保留相关记录文件(包括绿色建筑设计 要点介绍情况说明、施工管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的答复、会审结果与 解决方法、需进一步商讨的问题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6日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3〕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22〕8号)等精神,促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化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入实施强省会战略,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契机,推进我市建筑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打造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长沙模式”。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新模式。
节能验收备案审批表
建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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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分部验收文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分部验收必须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行政章。总包 Nhomakorabea位4
现场信息公示
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照片
现场必须有公示牌,上面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每栋楼一张照片(彩色)
销售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
必须有原件,无原件时复印件要盖建设单位印章,必须是行政章。
建设单位开发部
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必须原件,无原件时复印件要盖建设单位印章,必须是行政章。
建设单位项目部
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
必须原件,多栋楼时复印件要盖施工单位印章,必须是行政章。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资料要求?材料送检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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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提交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需提供处罚执行情况或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总包单位
按照《关于在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长建发[2010]67号)文件要求需安装能耗分项计量采集系统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在售楼部必须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营销部
每栋楼一张照片(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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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
已签的销售合同
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合同章、公章、法人章
建设单位营销部
最好是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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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函》
由质监站质质监员填写。
总包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 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现我省建筑领域“双碳”目标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构建清洁高效建造方式、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
绿色建筑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2013年以来国家、湖南省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深入领会《条例》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文化背景、风土人情、建筑特色、居住习惯、生产生活水平等实际,积极推动《条例》政策制度落地见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拓宽宣传媒介载体,有主题、有特色、分节奏的开展《条例》宣贯工作,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_长政办发〔XXXX〕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长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7〕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号)精神,切实加强墙体材料革新,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重要性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
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大力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可有效遏制粘土实心砖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浪费,降低温室气体和污染气体排放问题,逐步提升全市建材、建筑产业的技术发展水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及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积极促进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确定工作思路,落实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宗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提升标准规范,推进技术进步,攻克难点和瓶颈问题。
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和政策鼓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
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耗能已经成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能耗的主要部分,也是夏冬季节影响全省电力供应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科学使用空调的重要意义我省有夏季高温闷热、冬季低温湿冷的气候特点,空调使用频率较高,高峰期空调负荷在全省电网负荷中占有很大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左右。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在空调使用中,存在夏季温度设置过低、冬季温度设置过高、空调开启时门窗大开等现象,能源浪费十分严重。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也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省作为酸雨的重点区,每节约一千瓦时电都对我省的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使之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08施行日期2006.08.08文号长政办发[2006]22号主题类别建筑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建筑节能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市处于我国中南腹地,是世界上相同纬度下气候条件较差的地区,为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能源消耗迅速增加,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能源供应和用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能源、经济、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我市(含市、县)在“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以上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试点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长政办函[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2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任务,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第115号政府令)和《长沙市十二五能源发展与节能规划》(长政函〔2012〕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五”期间,市重点用能单位力争实现节约能源90万吨标准煤。
二、市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市重点用能单位包括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及《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规定的以下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三)市能源管理机构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办事指南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办事指南湘江新区政务中心办事指南一、办事制度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制定如下办事制度:1、一次性告知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一次告知、微笑服务、高效办理。
2、统一进窗、接审分离、限时办结所有审批事项均由湘江新区政务窗口统一进窗,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公布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均须在审批时限办结。
3、容缺审查申报资料分为核心资料和非核心资料。
核心资料齐全、其他资料有所欠缺的,政务窗口应先予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各阶段审批结果出窗前将材料补齐或修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当场整改。
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补正。
4、规划咨询服务在建设项目正式报建前,建设单位可在窗口申请规划咨询服务。
国土规划部应按要素审查制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的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一次性告知的问题不应在下一阶段要求建设单位修改。
5、规范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在需要进行联合审批时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各部门参加人员应代表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牵头部门不再在联审会议之后征求各部门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后两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牵头部门。
各部门书面意见应包括修改要求和修改建议,将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意见列入修改要求并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其他内容列入修改建议。
未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的修改要求,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不采纳,相应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修改建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性采纳,不作为批准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6、规范中介服务除法律规定有保密要求以外,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7、申报资料递减制度同一建设项目拥有唯一的项目号,相同的申报材料在其有效期内原则上只需提供一次、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并扫描入库,后续审批事项及环节不再重复提供。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包括以下范围:1、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产品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2、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入户门等;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如: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等;4、其他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生活用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
二、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可在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推广应用。
采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
三、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长沙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
四、申报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产品(材料)国家、行业或我省的技术标准要求。
3、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长沙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 总则
1.0.1 为改善长沙市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降低运行能耗,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保 证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 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的 项目申请、方案编制、设计和审查、施工、检测、验收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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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未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公共建筑, 且近期无拆除计划的,均可列为改造对象。实施节能改造前,应 对项目的结构安全、防火、耐久年限、改造的经济性等进行综合 考虑,如涉及到主体结构的改造,应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能评估。
3.0.2 为了突出政策综合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既有公共建 筑节能改造宜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有条件时宜采 用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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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节能改造的节能率估算分别见附录 A ~附录 E。 3.0.5 节能改造方案的编制应兼顾保持或提升建筑的功能、 美化环境、保护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等。 3.0.6 节能改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应满足本导则相应章节的规定; 2 综合节能改造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湖 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 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相关补充规定对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设计要求。 3 改造项目周边有可供利用的能源站(空调集中供冷供热、集 中供应卫生热水),宜优先考虑能源站供能。 3.0.7 对于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对改造后建筑综合 能耗、节能量进行综合评估,判定改造后建筑综合节能率是否达 到既定的节能目标。 3.0.8 节能改造的前期节能诊断、改造后的节能评估应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具有相应资质。 3.0.9 改造应优先考虑既有建筑因节能改造而拆除的废旧材 料的综合再利用。如该产品已进入《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 术推广应用目录》,且由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直接供货的 可不进行进场复验。 3.0.10 选用的改造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 范要求及防火规范要求;所采用的保温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和放射 性核素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0.11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节能改造方案 或设计文件编制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审查合格。 3.0.12 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部位、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规范条文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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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户墙、楼板及户门
5.1 分户墙(包括封闭楼梯间隔墙)除砼墙和单排孔灌芯 型混凝土小砌块以外,一般能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 5.2 楼板、分户墙、隔墙、外走廊隔墙和户门必须满足规 定性指标要求,不得突破。 5.3楼板、分户墙、隔墙、外走廊隔墙和户门仅属于居住 建筑内容,公共建筑没有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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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规范要求
1)居建 国标第4.0.4条 分户墙、楼板、封闭式楼梯隔墙和外走廊隔墙 K ≤ 2.0 户门 通往密闭空间:K ≤ 3.0 通往非密闭空间或室外:K ≤ 2.0 2)公建没有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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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6.1 常用两种构造 构造一:水泥砂浆(20mm)+钢筋混凝土(100mm) +膨胀聚苯板(25mm)+耐碱玻纤网布抗裂砂浆(5mm) 构造二:水泥砂浆(20mm)+钢筋混凝土(100mm) +膨胀玻化微珠无机保温砂浆(Ⅰ型,25mm)+耐碱玻纤 网布抗裂砂浆(5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JGJ134-2010详读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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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目的
1 了解节能设计的基本内容,正确填写施工图设计总 说明的节能章节。 2 了解《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的相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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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筑节能设计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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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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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住建筑为例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讨论新建建筑外墙外窗屋顶楼板分户墙架空楼板和户门等全部满足居建节能标准第四章相应达标就不必按第五章要求进行综合指标的对比法分析居建节能标准第四章只要有一项不达标规范允许突破的项必须按第五章要求进行综合指标的权衡判断分析第二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规范要求1突破限值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日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3〕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规定,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设计、建造及运营管理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保障性住房,社会投资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场、旅馆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
对于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建筑类型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