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国出境与他国(地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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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课程名称国际旅行实务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国际旅行实务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国际旅行实务课程代号:11913I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国际旅游的发展使得出境旅游领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领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出境旅游业务的迅猛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变化,对领队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需要通过对“国际旅行实务”这一课程的学习,来加强对领队的教育和培养。

“国际旅行实务”是一门把领队服务理论运用到领队工作之中、并指导领队工作实践的应用性较强的课程。

它既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之一,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

本课程的设置是为了满足我国国际旅游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的需要,通过最新版《出境旅游领队实务》这一教材的学习,使攻读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的自学应考者掌握领队相关业务知识、领队工作流程、领队服务技巧,学会处理领队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事故的基本方法。

学习“国际旅行实务”,除了认真阅读和理解教材的内容之外,还要密切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学习和领悟方方面面的领队业务知识,用所学的导游方法和手段解决领队工作实践中的种种问题。

Ⅱ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出境旅游领队概述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旅行社业中的领队与其他领队的区别,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优势与劣势,掌握出境旅游领队的定义及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

1、重点:出境旅游领队的定义及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

2、难点:我国出境旅游领队队伍的发展。

3、学习应注意:中外旅行社对出境旅游领队的不同称谓。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出境旅游领队职业的社会坐标第二节出境旅游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第三节领队队伍的发展三、考核知识点1、旅行社行业中的领队与其他领队的区别;2、出境旅游领队的定义;3、出境旅游领队的职业优势及劣势;4、出境旅游领队队伍在我国的发展。

四、考核要求1、识记:组团社、出境旅游、出境旅游领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2、理解:出境旅游领队的出现及其职业优势与劣势;3、应用:我国出境旅游发展与出境旅游领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防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卫生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基本原则P127(一)主权机关许可原则(二)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检查和监护(三)保护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四)遵守中国法律(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居留的管理原则: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入出境管理机关国外: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国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人入境证件护照的概念凡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的概念、种类P129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被中国政府驱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14•【文号】国务院令第66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86.12.27【实施日期】1986.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中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

下文是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世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简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

本文将结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该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入境的要求,为读者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背景与目的外国人涉及中国出入境事务的管理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出入境,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该法的核心目标包括:1.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2.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4.公正、公平、便利地管理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

二、外国人出境入境的基本要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和入境时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要求:1. 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这一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也是确保边境安全和管理的基本前提。

2. 签证申请与审批在大部分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签证。

签证类型和申请程序根据个人的目的和情况有所不同。

外国人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签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 合法居留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需要办理合法的居留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居留证件,如工作许可、学习许可、投资许可等。

4. 遵守法律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可能影响其在中国的出境入境权益。

三、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特殊情况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1. 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在进入中国时需要办理再入境许可。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文章来源:/Content-3845.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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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表》 的具体内容
表格 说明 填报物品表格 申报人保证和签名
领队带游客办理海关申报 领队在带领团队游客经过中国海关时,应:
告知游客中国海关禁止携带出境的物品 请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游客从绿色通道穿过
海关柜台,进入等候 领队带领携带有须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游客从红色通
所规定:飞行途中,领队应协助机组人员向旅游者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一、为游客提供乘机当中的诸项服务
协助游客调换座位 关照游客的特殊用餐需求 熟悉飞机上的救生设备 回答游客的其他提问
二、帮助游客填写入境表格
各国(地区)不同的入境卡 海关身申报单 领队需要代游客填写入境卡及海关申报单
领队应积极为旅游团队办妥乘机和行李托运的有关 手续,并依时引导团队登机。
中国出境的工作流程图
团队集合
通过海关
办理 乘机手续
通过 卫生检疫
通过边防 检查站
介 清绍 点出 人关 数程

填 写 海 关 申 报 单
申 报 出 境 物 品
办 理 乘 机 手
行 李 托 运

查接 验受 黄体 皮温 书检

查 交验 验护 出照 境及 卡机
登机前的安全检查
主要检查方式
等待登机
在登机闸口的候机室候机 注意收听机场广播
第二节 飞行途中
飞行途中,领队可以从事的事情:
对接待计划再次预习,对游览城市之间的衔接、转 换尤其注意。
拿出资料书籍,对行程中所涉及的不熟悉的景点进 行预习。
对中国出境时发生的一些问题及时记录下来。 与游客交谈,融洽关系。 在《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中,对领队工作有
实施以下主要卫生检疫内容: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 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 递人员。
黄皮书查验
黄皮书简介 黄皮书中《旅行者须知》的主要内容 要求检查黄皮书的一些国家
其他的卫生检疫特殊检查
2003年,SARS之后要求检查体温
五、通过边防检查及登机安检
与接待团导游会合 进行交接工作:
如团员人数有变化须告诉导游 问清是否由机场直接去下榻饭店 机场与下榻饭店的距离与行驶时间 与导游约定时间对团队行程进行会晤
他国(地区)入境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 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情况的人限制出境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 有违犯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
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人。 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持用他人的出境证件,以及持有
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人。
边防检查步骤:
填写《边防检查出境登记卡》 接受边防出境检查
中国海关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旅行自用物品 金、银及其制品
▪ 超过50克的须申报 外汇
▪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币 文物 中药材、中成药
▪ 出境/前往国外;港澳地区;邮寄出境;邮寄至港澳 地区
旅游商品
中国海关部分禁止出境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珍贵文物;所有 料。
游客单独办理乘机手续
将过边检、登机所需的物品发还给游客 注意事项:
不能委托其他游客代为转发 提醒游客拿好手中的物品 统一托运的行李票据要由领队保管 对游客要求调换座位问题的处理
四、通过卫生检疫
了解国家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 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 接受检疫。
道到海关柜台前办理手续
中国海关对申报物品中一些类型的具体要求,须向 海关核实。
三、办理乘机手续及行李托运手续
了解民航国际航班的行李托运携带规定
计件免费行李额 随身携带物品 行李赔偿 行李声明价值
领队协助游客办理乘机手续及托运行李
告知游客航空公司的诸项规定 集体办理乘机手续
交验护照、机票,办理乘机手续 办理托运行李
第六章 中国出境与 他国(地区)入境
第一节 中国出境
领队应当提供的出入境服务:
领队应告知并向旅游者发放通关时应向口岸的边检 /移民机关出示/提交的旅游证件和通关资料(如: 出入境登记卡、海关申报单等),引导团队依次通 关。
向口岸的边检/移民机关提交必要的团队资料(如: 团队名单、团体签证、出入境登记卡等),并办理 必要的手续。
第三节 他国(地区)入境
一、卫生检疫 黄皮书查验 健康申报单 二、办理入境手续 被禁止入境的主要原因 领队带领旅游团入境
三、领取托运行李 到指定通道拿取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办理入境海关手续 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海关规定
海关的定义 各国海关的不同规定
海关入境检查方式 领队带团通过海关

一、出发前集合
领队应提前到达
集合地点选择游客容易找到的地方,使领队旗醒目
为游客签到
用名单表签到,注意礼貌
领队发表简短讲话,告知游客要办理的手续
涉及办理登机手续、海关申报手续等
特殊情况的处理
游客迟到 游客临时取消旅行
二、办理海关申报
了解中国海关的各项规定
红色通道与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 ▪ 外交/礼遇签证的外籍游客; ▪ 国家给予免验待遇,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中国游客 红色通道: ▪ 携带海关限量及应税物品的 ▪ 携带进口限制物品的 ▪ 有人、物分离进、出境的 ▪ 携有物品、货物、货样以及其他需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的 ▪ 未将应复带出、入境物品进行申报的 ▪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而又未获得有关出境或已超过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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