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最新规定【县最新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正文:---------------------------------------------------------------------------------------------------------------------------------------------------- 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
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1.预防措施(1)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犯罪危害和防范意识。
(2)加强社会关爱: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减少社会边缘化。
(3)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为其在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2.帮教活动(2)法律知识教育: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罪犯了解法律,学会依法行事,避免再次犯罪。
(3)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通过举办各种社会交往活动,帮助罪犯学会社会交往和适应社会的方式。
(4)优秀文化进监:定期组织文化艺术团体进监执行文艺演出,足不出户地传递正能量,潜移默化地影响罪犯的心理状态。
(5)社会化学习:充分利用监狱内外资源,组织罪犯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3.刑满释放工作(1)规划个性化安置方案:针对不同的罪犯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2)提供公共服务: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住房、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
(3)与社会单位合作: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增加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机会。
(4)鼓励自主创业:通过金融扶持和创业指导,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自主生活。
4.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果的达到。
(2)进行评估:定期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
(3)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支持。
上述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核心目标是为罪犯提供改造和教育机会,帮助他们积极融入社会,实现自主生活。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为刑满释放人员创造一个更加宽容、包容的社会环境。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二、目标设定1.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率,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2.增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观念,预防重新犯罪。
3.提升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需求。
2.坚持部门协同,形成合力。
3.坚持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工作措施。
四、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2)搭建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3)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调查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需求和兴趣,制定培训计划。
(2)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3)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就业竞争力。
3.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1)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帮助刑释解教人员了解就业市场。
(2)搭建就业信息平台,提供实时就业信息。
(3)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4.加强住房保障(1)调查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住房需求,协助解决住房问题。
(2)与相关部门合作,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住房保障。
5.增强法制教育(1)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参加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法制观念。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克服心理障碍。
6.完善帮教制度(1)建立帮教档案,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2)定期开展帮教活动,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和成长。
五、工作保障1.加强队伍建设(1)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开展培训。
(2)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落实经费保障(1)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到位,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2)合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宣传引导(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我们要紧紧围绕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率、预防重新犯罪这一核心任务,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安置帮教考评细则
安置帮教考评细则一、考评目的和背景安置帮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矫正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法律、职业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提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确保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评细则。
考评细则的制定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安置帮教的目标: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思想观念,树立正义、法治和劳动教育观念,培养劳动技能,重回社会。
2.安置帮教的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权益,积极引导、适度约束,依法主动地引导其向善向上,实现自我改造。
3.安置帮教的内容: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教育、技能培训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二、考评要素1.态度和行为表现:犯罪分子在安置帮教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要有积极向上的态度,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不得偷懒、敷衍塞责。
2.学习情况:安置帮教期间的学习情况是评估其改造成效的重要依据之一、包括对法律知识、心理疏导技巧、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学习情况。
3.行为改变:犯罪分子是否能够在安置帮教期间真正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是否有自我反省和改过自新的表现。
4.技能培养: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职业技能培训,考察其在安置帮教期间是否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技能,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三、考评细则1.考评周期:安置帮教期间可以划分为不同的考评周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每周、每月或者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
2.考评等级:根据考评结果,可以将犯罪分子分为不同的考评等级,如优秀、合格、待改进等。
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其改造成效的认定和后续安置帮教工作的安排。
3.考评评分:可制定不同考评指标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考评指标进行评分。
考评指标可以包括态度和行为表现、学习情况、行为改变、技能培养等。
4.台账记录:每次考评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在台账上,包括评分、评级、评价意见等内容。
以备后续参考和对比。
四、考评结果的作用1.反映改造成效:通过考评结果,可以客观地评估犯罪分子在安置帮教期间的改造成效,便于分析和总结经验,并为后续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是指将在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按照一定的安全规程和程序,纳入社会监管,进行帮教、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社会矫治体系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介绍,分析其背景及意义,并对其进行优化的建议。
一、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刑释人员社会安置的紧迫需求当前,刑释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就业、住房、心理、社交等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2. 社会矫治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社会矫治体系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为社会矫治措施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率,提高社区的安全感,对于社会矫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度的适用对象界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
制度应明确相关界定,确保适用对象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2. 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有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完善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帮教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的核心内容,需根据被管教对象的特点、需求和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帮教计划。
计划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帮教人员协助,并与社区、家庭等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帮教工作的开展。
4. 帮教方式与内容的多样化帮教方式应因人而异,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帮教服务,帮助被管教对象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并提升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计划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最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我镇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我镇社会稳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作用,以预防刑释解矫人员重新犯罪为重点,以镇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心,抓好安置帮教责任制的落实。
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者的职能作用,力争在管理和服务上有新的认识。
二、工作目标对刑释解矫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好基础台账,每个对象都落实有帮教人员,注重,关心刑释解矫人员的工作,生活,及时走访,做到情况及时掌握,措施及时采取,努力使刑释解矫人员遵纪守法,不再重新犯罪,工作安心,组织放心。
三、帮教措施(一)对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矫正通知之日起,司法所就为刑释解矫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100%。
(二)落实见面谈话机制。
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必须及时找到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文化程度、思想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以不同方式把当前的社会情况、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基本情况,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通过谈话和帮教,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困难等,针对性的落实帮教措施。
(三)对那些改造情况不良、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创的刑释解矫人员,特别是对那些改造表现差的青少年,司法所、派出所要加强帮教力量,实行重点帮教。
(四)对去向不明、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人员、流动人员、人户分离得刑释解矫人员,派出所、司法所要认真查找核实,逐个摸排外出去向,掌握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尽量减少漏管失控现象,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五)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四、帮扶措施(一)帮助解决刑释解矫人员子女就学。
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江苏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第二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党委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发动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统称刑释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落实就业安置政策和帮扶教育措施的活动。
【定义】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不歧视、给出路,政府、社会与家庭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原则】第四条刑释人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外)依法享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权利义务】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司法所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审判机关要加强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的分析研判。
根据刑释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定期交流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于15日内,将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判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机构。
【法院职责】第八条检察机关要按季度向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机构通报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
根据刑释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定期交流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于15日内,将安置帮教对象被批准逮捕的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机构。
【检察职责】第九条教育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人员,应做好指导、帮助就学工作。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刑释人员,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对刑释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家庭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教育救助。
对符合学生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就读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资助。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行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帮教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安置帮教中心的管理人员、帮教人员等。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素质,为帮助和教育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一)认真落实帮教计划,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和改造方案,助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二)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主动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三)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等活动,提高在押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助力其回归社会。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能力。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歧视、虐待或侮辱,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规范:(一)工作守则:服从管理,服从指挥,提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
(二)工作作风:工作勤勉、认真,作风朴实、热情,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三)工作纪律:积极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工作场所的整洁和秩序,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聊天、打电话、上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刑事记录等敏感信息,确保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得到尊重。
第四章工作奖惩第九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绩效,对于工作表现突出、为帮助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罚的目的从简单的惩罚转向了教育改造。
在中国,安置帮教是一种重要的矫正措施,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立一套完善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置帮教工作概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针对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的一系列社会化矫正措施。
它主要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罪犯走上正途。
安置帮教工作的目的是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增强自身阳光正面的能力,并最终成功融入社会。
二、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推行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安置帮教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包括学习培训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等,以满足罪犯不同方面的需要。
此外,安置帮教工作还需要与司法机关、警察、社区组织等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紧密的合作网络。
三、安置帮教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人员包括矫正人员、培训师、社工人员等。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对这些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非常重要。
选拔应该注重道德水平、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的考察,确保人员具备处理罪犯问题的能力。
培训方面,应该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案例分析和沟通技巧的训练,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安置帮教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安置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它需要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类型制定,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执行。
安置帮教计划应该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罪犯的多重需求。
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跟踪评估,及时调整计划,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性。
五、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举足轻重。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举报投诉和随机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可以通过罪犯表现、社会反馈和再犯率等指标进行。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以便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提高工作质量。
六、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趋势安置帮教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犯罪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设立了安置帮教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安置帮教的概念安置帮教,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满释放、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条件下的罪犯,为其提供住所、生活和就业等帮助及相关的心理、矫治等帮教服务,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真正实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过程。
二、安置帮教的目的安置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
同时,还可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重建罪犯的社会身份。
此外,还可以提高罪犯撤销监管的适应性,减少再犯罪率。
三、安置帮教的对像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减刑人员等。
四、安置帮教的方式1.住所安置。
将罪犯安置在特定场所内,为其提供住所、生活等帮助;2.安排就业。
为罪犯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并为其提供培训和指导;3.矫治帮教。
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其改造自我;4.社会接纳。
帮助罪犯逐渐融入社会,实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安置帮教的意义1.保障了罪犯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减少罪犯的再犯率,扩大社会治安管理效果;3.促进了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和理解;4.保护了罪犯的社会人格和尊严。
六、安置帮教的不足1.安置帮教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帮教工作效果不佳;2.政府和社会对安置帮教事业的了解和支持不够,导致帮教工作的拖延和不顺利;3.由于安置帮教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效果难以评估,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七、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1.加强安置帮教机制的法制化建设;2.完善安置帮教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机制;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事业的认识和支持程度;4.建立安置帮教工作量化指标和评估机制,评估帮教工作的效果,动态调整安置帮教资金和资源的分配。
总之,安置帮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工作制度,对于社会治安的改善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等安置帮教对象。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档案管理。
(二)真实完整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科学规范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种类及内容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分为以下几类:(一)个人档案:包括安置帮教对象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安置帮教协议等。
(二)工作档案:包括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会议记录、走访记录、帮教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三)其他档案:包括媒体报道、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第五条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安置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犯罪情况: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判决结果、刑罚执行情况等。
(三)安置帮教措施:包括安置方式、帮教措施、工作进展、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四)工作记录:包括会议记录、走访记录、帮教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要求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收集工作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和档案内容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二)档案整理过程中,应注明档案名称、来源、时间、页数等信息。
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防潮、防霉、防虫、防尘等原则。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针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教、安置和监督的一种管理系统。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避免再次犯罪。
本文将从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进一步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化安置和帮教,各级政府及法律部门都提出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的要求。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实施正是抓住了这一需求。
二、目标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2. 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风险,保护社会安全;3.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义务。
三、内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1. 帮教服务: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咨询等方式,提供刑满释放人员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规划未来,提升自我素质和能力;2. 就业创业: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创业,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稳定就业,实现自给自足;3. 社会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4. 公共教育: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5.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四、实施效果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系统的帮助和服务,刑满释放人员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积极融入社会。
一方面,再次犯罪率大幅下降,社会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实现了良好的就业和创业,取得了经济上的独立。
结论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合作与配合,提高该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化安置和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对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下面是有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为认真贯彻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我乡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发生,促进我乡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做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批示精神要求,进一步坚持“工作制度化、措施具体化、帮教日常化、安置市场化”的“四化”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我镇政治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1、司法所要充分利用司法专网作用,对全乡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初始信息录入,进行网上信息管理。
2、对那些改造情况不好的、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对那些改造表现差、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青少年,派出所、司法所要加强帮教力量,实行重点帮教。
3、对去向不明人员、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流动人员、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派出所、司法所要认真查找核实,逐个摸排外出去向,掌握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尽量减少漏管失控现象,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衔接管理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镇、村安帮组织要与其签订帮教合同书,做到月见面、季考核,同时要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法制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
5、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要配合村帮教组织,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绝不能托管失控。
2023年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犯罪类型多样化,帮教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减少再犯率、确保社会安定和繁荣,制定____年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的管理、创新的手段和全面的协作,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安置帮教体系,为帮教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并提高再犯率的预防水平。
二、实施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帮教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人性原则:关注帮教对象的人权和人道需求,以人为本,关爱、照顾帮教对象的身心健康。
3. 恢复性原则:重视帮教对象的恢复和再社会化过程,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支持。
4. 公正性原则:充分尊重帮教对象的权益,不歧视、不偏袒,确保帮教工作的公平性。
5. 预防性原则:注重帮教对象的预防教育和犯罪风险管控,促进再犯率的降低。
三、实施步骤为了全面、系统地实施帮教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筛选和分类(1)建立健全帮教对象筛选机制,准确评估其再犯风险。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帮教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层级的帮教计划。
2. 建立帮教机构(1)建立合适的帮教机构和保护设施,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
(2)设立帮教计划执行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帮教工作,包括心理咨询、职业培训、教育辅导等。
3. 心理咨询和辅导(1)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为帮教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帮助其解决内心问题。
(2)组织心理辅导班和心理康复活动,增强帮教对象的心理调适能力。
4. 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1)针对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培训计划,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2)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为帮教对象提供就业或创业机会,帮助其顺利实现融入社会的目标。
5. 教育和文化活动(1)关注帮教对象的教育需求,组织教育培训班和文化活动,提高其知识水平和艺术表现能力。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实施方案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实施方案一、加强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1、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建设。
我镇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切实负起对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促进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建设。
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组织、指导安置帮教工作;要熟悉和掌握全镇情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要有针对性制定各项工作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善于总结和推广经验,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整体水平。
3、加强帮教安置队伍建设。
分层次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协管员和基层帮教组织的培训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把矫正协管员纳入帮教安置队伍,明确职责,加强指导,严密帮教安置组织网络。
二、集中排查清理,保障安置帮教专项活动取得实效1、要明确排查清理工作的对象和重点。
认真组织排查清理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特别是要摸清严重暴力犯罪刑释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去向,防止脱管漏管,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分类动态管理。
2、按时完成排查清理任务。
集中排查清理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排查资料的准备阶段,3月底前完成。
安教办根据监狱、劳教所、市安置帮教办寄、转发的刑释解教通知书收集基层情况。
第二阶段为排查清理阶段,4月份完成。
我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牵头单位,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对照解教通知书,逐一进行核对,填写登记卡、逐人建立管理档案,对五年内刑释人员和三年内解教人员逐一回访,初录或修改有关信息、填写上报统计表。
第三阶段为分析总结阶段,5月中旬完成。
主要分析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现状、动态和工作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对策和管控措施,同时,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安置帮教实施细则陕西
安置帮教实施细则陕西陕西特殊人群帮扶“雨露行动”润物无声近年来,陕西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特殊人群帮扶“雨露行动”为抓手,在全面实施“四有”(监所有人教、出监所有人接、社会有人帮、就业有人管)工作模式,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工作无缝衔接信息化、职业培训规范化、安置就业人性化建设。
20XX年,全省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共衔接14644人,安置13312人,帮教13942人,重新犯罪仅为1人,重新犯罪率0.007%,安置帮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XX年,省司法厅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汇报司法行政系统特殊人群管理帮扶工作,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开展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特殊人群帮扶“雨露行动”。
同年,省长XXX批示“要将‘雨露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并通过省长办公会决定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各市予以配套的办法,支持各市司法局建立集教育培训、“三无”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于一体的安置帮教基地。
同时,按照中央要求,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等12个部门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20XX年8月,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的意见》,对服刑人员信息核实、释放信息互通、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信息资料库及做好延伸帮教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责任倒查机制,使安置帮教衔接工作落到了实处。
20XX年年初,经陕西省编办批复,省司法厅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处,配备了5名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9个地级市成立了社区矫正专门机构,87个县(区)司法局落实了机构和人员。
目前,全省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4438人,社会工作者3417人,志愿者14584人。
此前,省司法厅还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研究制定《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工作职责及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任务,细化了调查评估、接收衔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程序。
安置帮教基地运行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基地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置帮教基地的管理运行,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基地是指为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取保候审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教化和矫治的机构,是社会矫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安置帮教基地的任务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取保候审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正错误,回到正轨。
第四条安置帮教基地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公正、保护的原则,保障被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安置帮教基地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组织人员组成,对基地的管理、运营等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基地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聘任,担任基地主任,负责安置帮教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地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基地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监狱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对基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地设立教育、诊断、职业技能培训、康复等工作小组,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康复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九条安置帮教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基地设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基地纪律、安全、防范、卫生、生活等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除心理障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康复工作,包括职业康复、心理康复、社会康复等。
第十三条基地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体检、心理测试等,了解他们的身体和心理状况。
第十四条基地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进行保护,禁止打骂、苛待等行为。
第十五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教育,组织文娱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汇编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安置帮教行为,提高安置帮教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对被安置人员实行教育、管理、帮助和服务,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防止重新犯罪的工作。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作用,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是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安置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为被安置人员,包括:(一)刑满释放人员;(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三)戒毒成功人员;(四)其他需要实行安置帮教的人员。
第七条安置帮教范围包括:(一)就业安置;(二)住房安置;(三)社会保障;(四)教育培训;(五)心理咨询;(六)法律咨询和服务;(七)其他必要帮助和服务。
三、安置帮教措施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在安置帮教对象的居住地进行。
第九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建立个人档案,记载安置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安置帮教措施实施情况、安置帮教效果等。
第十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安置帮教对象的思想觉悟、法律意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对象的日常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预防重新犯罪。
第十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康复工作,帮助安置帮教对象克服心理障碍,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第十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安置帮教对象尽快就业或者自主创业。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正文:----------------------------------------------------------------------------------------------------------------------------------------------------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农业、粮食、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劳改、劳教机关应事先通知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可由公安机关安排其亲属或原单位派员将其领回。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住地公安机关应依据《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属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供应粮油手续。
第六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捕前或劳动教养前是农业人口的,应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是非农业人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可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同时也无居住条件的,由捕前或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安置。
第七条捕前或劳动教养前系在职职工的刑释、解教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原单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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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最新规定【县最新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XX县最新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___行政强制法》,按照《中共中央 ___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xx〕37号)和《省委办公厅、 ___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 ___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 ___》、《 ___法制办公室、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___〉》精神,参照《X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___、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他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执法队伍(以下统称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乡镇两级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派驻的执法中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住建、商务、旅游、市场监管、粮食、人防、地震、环保、交通、农机、畜牧、水利、林业等涉及执法职能划转的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运用规划指引、优化服务、矛盾调解等方式,对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预防和控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五)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八)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九)住房城乡建设(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二)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三)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集中行使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民政、文化等领域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已经市政府审核上报,待 ___批复后再予以实施。
为充分整合我县执法资源,将商务、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整合到市场 ___;将水务、畜牧、水产、林业(森林公安除外)、农业机械领域(农业机械道路交通执法除外)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农业综合执法。
行政执法权划转后,由市场 ___、农业局在限定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十条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范围,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事项清单,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相关网站等载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划转的行政执法权,仍由相关部门行使,综合执法部门不得越权行使。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六条县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核定,可以配置协管人员。
协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第十七条县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___、X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 ___。
县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县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权限,相关部门执法职能划转后,要继续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执法部门要有效承接、真正承担起各项处罚职能,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
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可报县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
需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认定、技术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认定、技术鉴定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专业鉴定等中介机构提供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委托提供。
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或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
但明确不属于本部门职能、并征得受移交方同意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由综合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