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制订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下所有开办单位大额存单的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大额存单是指我行向非金融企业、机构团体及我行认可的其他单位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单凭证。

单位大额存单是我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总行设立独立科目核算。

第四条发行规模。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实行规模管理,由总行向人行报备每年发行计划。

第五条产品发行。

产品全年发行计划确定后,总行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每期产品发行要素(包括期限、利率、规模等),并组织产品销售。

第六条发行渠道。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暂仅支持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渠道发行,其他第三方平台或渠道暂不支持。

第七条业务办理。

客户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时,由于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是主要通过完善我行单位定期一户通产品的存取款功能实现的,因此各网点在受理客户的存取等业务时,需根据现行《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人民币定期一户通操作规程》的要求为客户办理。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填写的《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将作为客户认购某期产品的依据,需在《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上的“业务类型”中的“其他”信息栏上标识该期产品的名称,转存方式必须选择“不转存”。

另一方面,网点在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入业务时,产品代码须选择“77(大额存单)”。

第八条产品凭证。

根据持有人要求,我行可为其出具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对于未出具持有证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可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查询、赎回、提前支取等业务;但对于已出具持有证明的单位大额存单,客户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仅能办理查询业务。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和操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丰富主动负债业务品种,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公大额存单是指我行面向非金融类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对公大额存单是存款类金融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考核。

第三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目标客户是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非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我行为投资人开立对公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对公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原则。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资源配置、流动性及市场情况,制定对公大额存单的发展策略及年度发行规模总体计划;公司业务部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

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业务。

第五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我行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对公大额存单在发行前、发行后需按要求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发行、转让(或赎回)、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职责部门涉及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资金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分行相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大额存单的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负责人民币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转让(或赎回)等具体操作;负责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年度经营规划和资产负债配置方案,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负责确定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提前支取或转让(或赎回)的报价;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全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和当年注册发行额度等;负责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我行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产品信息(包括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等信息)。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业务一、大额存单的概念及基本内容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2.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3.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发行方式及渠道: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5.认购金额: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6. 期限: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7.利率及付息方式: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二、大额存单的现状目前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9家银行开展了大额存单的业务。

大额存单功能对比:从几家银行公布的信息来看,其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的期限、利率和功能等基本一致。

除兴业银行只发行企业大额存单外,其他银行都发行了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

各银行大额存单的期限和利率虽有所差别,不过期限多数为1年以内(含),利率最高为央行存款基准利率1.4倍。

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总发字第214号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总发字第214号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1年2月1日建总发字第214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

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第三条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第五条大额存单为,记名大额存单和不记名大额存单。

第六条大额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万30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第六条.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6.03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
•【施行日期】2016.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13号
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为推进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个人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增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公布)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本公告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6月3日。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大额存单管理方案计划实施详细介绍》

《大额存单管理方案计划实施详细介绍》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
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 - 1 -。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word版本.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存入和取出个人大额存单的客户。

第二条定义个人大额存单: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单笔大额、较长期限的存款凭证。

第三条存款人资格存款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资格。

存款人允许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最大金额和最低金额由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确定。

第四条存款人开户存款人到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时,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以及相关资金凭证等信息到银行开户。

银行应当认真核对存款人开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相关资金凭证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开户协议书上填写完整的应用明细表。

第五条存款期限个人大额存单的期限应当是30天以上且不超过5年。

存款人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存款,提前支取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提前支取手续办理。

第六条利率管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利率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银行应当在存款人取款时,按照银行的公告向存款人收取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得违规向存款人收取费用。

第七条存单管理银行应当在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后,出具存单并加盖银行印章,确保存单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存单的编号、存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存入日期、存入金额、存入期限、利率等信息应当清晰、准确、无涂改。

银行应当将存单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统一保管存单并定期通知存款人账户余额状况。

银行应当在个人大额存单到期前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存款人到存单的发行行办理提前支取、延期、续存等业务事项。

第八条存单管理存款人可在存单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办理续期、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转存、过户等业务。

存款人办理续期、转存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前或者到期日当日,持存单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存款人办理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取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或者到期日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行公告〔 2015〕第 13 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市场化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 2015年 6 月 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 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以下称发行人 )包括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以下简称投资人 )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 机关团体和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 )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 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 电子银行、 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 1个月、3 个 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18个月、 2年、 3年和5年共 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 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Shibor ) 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 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对于通过发 行人营业网点、 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 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 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 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对每期 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 上海清算所应当提 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应大额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 30 万元,机构投 有序推进利率 >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 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 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 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 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 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

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 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 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 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 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 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 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 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 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 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 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 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 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 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 银发〔 1996〕405 号文印发 ) 同时废止。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1. 什么是大额存单推出大额存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 证。

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 的重要手段。

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 已全面放开,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 1.5 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着 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 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 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 培育企业、 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 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 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日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并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

2. 哪些机构可以发行大额存单哪些投资人可以认购大额存单 答: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为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定价秩序、 促进形 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有效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 以下简称自律机制 ) 的激励约束作 用,大额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1 个工 并在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

此后,人民银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考虑到不同投资群体投资能力的差异,《办法》在存单起点金额设计上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有所区别,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 万元。

未来,结合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人民银行可对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适时进行调整。

3.大额存单通过什么渠道发行如何定价答: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银行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与现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发售方式类似,发行便利性和客户接受度高,市场基础好。

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还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更能体现大额存单电子化、标准化的特征,有利于存单的集中流通转让。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发行,由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并结合市场状况自主确定。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下简称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利率实现市场化方式确定,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Shibor 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 作为大额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4.大额存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是否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答:从国际经验看,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大额存单都可以流通转让,而且活跃的二级市场是推进存单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企业、个人等不同投资主体的交易需求,《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

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5.如何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发展答:为提高大额存单业务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存单发行交易规范运行,法》对大额存单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办法》要求,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都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单存续期间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为规范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上海清算所将制定并公布《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此外,自律机制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促进大额存单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为发挥好自律机制对大额存单业务的自律管理作用,自律机制将制定并公布《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央行推出大额存单”中国人民银行6月2日宣布推出大额存单产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将获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利率,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